浅析中国综合经营有限公司的组建模式_中国模式论文

浅析中国综合经营有限公司的组建模式_中国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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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商社是一个以贸易为主体,集贸易、金融、信息、综合组织与服务功能于一体的跨国公司组织形式,是集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于一身的贸易产业集团。综合商社最初产生于19世纪末的日本,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时至今日,日本综合商社已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机构,担负着日本的资源进口、产品出口,开拓海外市场的重任,促进了日本经济国际化、产业结构高级化并成为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动机”。目前,日本有三菱商事、住友商事等九大综合商社闻名于世,其贸易额在日本贸易总额中占了50%。与其他贸易组织相比,综合商社具有四大特征:①业务规模巨大;②经营范围广,交易品种跨越的领域广泛;③综合商社活动范围具有全球性;④综合商社实质上是以自身为主体的企业集团(拥有众多的关系企业)。

一、组建中国综合商社的必要性

中国在90年代中期提出组建和发展综合商社问题不是偶然的,是有其深刻的改革与发展的背景。无论从改革的外部环境,还是企业自身的发展及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说,组建中国的综合商社,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本世纪末、下世纪初是跨国公司进一步大发展的时代,生产、贸易、投资都是以跨国公司为载体进行的。九十年代初,世界上已有 3.7万家跨国公司母公司,20多万家跨国公司子公司和国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总产出的1/3和民间资本的1/3。而目前中国的外贸企业规模普遍偏小,效益低下,远远不适应产业规模扩大的趋势和国际竞争的需要。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外贸企业国际化、实业化、集团化还没有找到正确的生长点,综合商社可以作为一种成长方式。

第二,中国外贸企业长期存在结构性缺陷以及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地区封锁,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发展综合商社可以以贸易带动产业,进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体制,提高规模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秩序,为进一步放开外贸权,采取审批制和登记制创造条件。

第三,中国外贸企业处于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下,很难实现对企业的宏观调控。组建大型综合商社将有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作为宏观管理的传导点和和作用点。

第四,组建综合商社有利于我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综合商社具有规模大,网络覆盖广,信息发达,贸易、金融、产业结构等综合优势,这对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国际化的企业集团。在这样的形势下,走综合商社式商业企业集团之路不仅必要,而且可行。1994年12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为首家国家综合商社试点企业。在试点起步的第一年中该公司就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95年1—12月份公司总营业额182.07亿美元,比1994年的150亿美元增加32.07亿美元,增长21.38%。其中出口31.42 亿美元, 进口64.38亿美元,其他营业额为86.27亿美元。完成了年计划的151.41%,创历史最好水平。

我国现有的部分国有专业贸易公司,已有相当贸易规模,与国外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也有一定基础,商业基础设施和流通手段有了很大改善,再加上国家采取配套政策给予扶持,培植大型综合商社是可行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二、现代综合商社的模式

根据目前资料,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综合商社的形式,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日本综合商社为代表的自然发展模式;一种是以韩国、美国、泰国、土耳其、巴西、斯里兰卡、马来西亚、菲律宾为代表的政府推进式。

日本综合商社的自然发展模式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形成。战后,欧洲贸易商对日本进出口市场的垄断阻碍着日本企业的小型单一化,为此,日本的流通业和金融业自动联合起来,组成综合商社,对付欧洲的贸易垄断,因有效的资金支持,信息功能的建立和把触角伸向世界各地,使他们成功地打破了欧洲的贸易保护。日本的对外贸易开始飞速发展,进而带动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日本综合商社历经单纯进出口贸易阶段,贸易、金融、产业功能结合的综合化经营阶段及国内国际一体化经营发展阶段,从萌芽到成熟用了100多年的时间, 逐步形成了综合商社的标准模式。

综合商社的政府推进模式从70年代中后期开始形成。从产生之初就站在了大规模贸易额、综合化、集团化、国际化的发展制高点上,其产生到成熟只用了10多年的时间。韩国政府推进综合商社的具体做法是制定系统的综合商社标准,公开选择符合这些标准的公司指定为综合商社,辅之配套的支持政策,这种政策与做法既加快了综合商社的形成过程,又符合市场经济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美国综合商社的创建过程与韩国相类似。7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出现赤字,进入80年代,贸易赤字积累越来越大,迫使美国政府寻找解决赤字的办法。其中重大的举措便是组建“出口贸易公司”(ETC)来扩大出口,以减少赤字。1982 年美国国会通过“出口贸易公司法”,系统提出了美国综合商社的培育和发展法案。法案规定,综合商社作为美国基础性的贸易实体,它能提供跨国经营所涉及到的从市场调研到贸易金融的一揽子出口服务。

三、组建中国综合商社的模式选择

在综合商社模式中,政府推进式的形成有其客观基础。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和地区(除美国以外)都属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能力很强,调控手段比较完备,而且企业已适应了有调节的市场经济运作模式。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因此必然带有强烈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色彩。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了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抓大放小,实施培育中国的大公司大集团的战略,这些都为中国采取政府推进式组建综合商社提供了客观条件。此外,中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也迫切地需要由政府快速推动综合商社的形成。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我国一些产业部门初步完成了进口替代过程,开始向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阶段过渡。但目前这些产业部门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走向国际的能力,需要有一些规模大、实力强、功能齐全的综合商社来帮助它们扩大出口,推动这些产业完成由进口替代型向出口导向型发展的转换。因些对于我国来说,以政府推进模式组建综合商社,不仅具有现实性,而且具有必要性。

采取政府推进式组建综合商社与市场经济原则并不矛盾,同时还能体现政府主动调节市场的作用。政府制定统一的、公开的、规范化的综合商社标准,凡是符合标准的公司均可取得综合商社资格,不符合商社标准的公司,可以通过努力达到综合商社标准,能否获得该资格的唯一条件是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和是否达到政府的规定。综合商社资格完全是竞争性的,获取商社资格后还要依据标准变化不断进行淘汰,逐步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从而体现了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公开、择优、淘汰的竞争一般原则。采用政府推进模式建立中国的综合商社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综合商社的标准。 鉴于组建综合商社的意图是取得贸易规模经济,起到引导和协调对外贸易行为的作用,政府制定综合商社标准起点要高,选择要严。根据目前外经贸现状和发展趋势,商社总量最好控制在10家以内,起步阶段可在5家以内,地区分布可在广东、上海、辽宁、北京各选1—2家作试点,这也是以沿海地区外贸发展进行产业升级和实现国家外经贸中心战略的客观要求。

2、指定综合商社的配套政策:①贸易政策。统一经营的商品、 政府进口采购和定货委托代理,以及配额和许可证的分配要向商社倾斜。赋予商社劳务工程承包经营权,享有海外工程投标权,在资金、建筑材料供应和运输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形成全球性生产流通网络。②金融政策。允许商社参与非银行的各类金融机构,赋予商社融资权和再贷款权,使其发挥金融功能,进出口银行优先安排商社的买方和卖方借贷,海外担保和优惠贴现。③产业政策。为鼓励商社参与重化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促进这些产品的出口,可在财税和金融方面给予优惠。在基础设施如电力、交通、港口、通讯方面投资可给予资金和税收支持。④流通政策。商社在国内流通领域经营不受限制,鼓励其形成国内、国际对接的统一市场,广泛参与服务业经营与贸易。

3、综合商社的产权制度。综合商社的股权结构一般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其中以国家股占到控股程度即可。在这样的标准下,商社依据不同的发展目标,灵活调整股权结构,不要有固定比例的框架限制。部分国有资产可以转让、出卖、合并与重组。要形成商社集团内部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商社与外部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和产业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而形成环状持股关系,以保持股份的稳定性,促进贸易、金融、产业之间的相互融合。

4、培植综合商社应坚持的原则:①规模原则。 组建我国的综合商社从概念到功能都要与国际通行的原则相一致,在商社制度上和运行方式上要与国际惯例接轨。②渐进原则。在培植综合商社初期,应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循序渐进,稳定发展,不能一哄而起,发展过多过滥,否则会丧失培植综合商社的目的和意义。自1994年以来,国务院陆续批准了以下几个企业作为综合商社的试点单位: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上海东方国际集团公司、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辽宁华曦集团等。③公平原则。培植综合商社应坚持方案标准制定在先,操作在后的原则。既然是采用政府推进模式发展综合商社,政府就一定要制定出严格的系统标准,体现公平、公开的竞争原则,并辅之以有效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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