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社会福利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福利论文,中国论文,儿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儿童的地位与命运,是一个民族地位与命运的标志,儿童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前途。儿童社会福利发展状况,不仅标志着一个国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是社会公正、进步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我国是超级人口大国,儿童数量庞大,对儿童的爱护和培育是执政党政治纲领的组成,也是促进民族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之一。
一、关于儿童和中国儿童
在我国古代,“儿”字有多种解释,有时理解为婴儿、小孩,如《吴越春秋》中就有“右手若抱儿”的说法;“童”字在古时多写作“僮”,意为“未成年男子”,《左传》中有“公为与其嬖僮汪锜乘”的说法。“儿童”合用,在古汉语中并不常见,《列子》中有“闻儿童谣曰:‘立我蒸民,莫匪尔极’”的句子,其意为“幼年的孩童”。在英语中表达“儿童”的词汇有胎儿、婴儿、小孩、孩子气、未成年者、幼稚的、初期的、无经验的、初出茅庐、未成熟的等意。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从不同的角度,对儿童的年龄划分有所不同。皮亚杰(J.Piaget)认为儿童的年龄期限为0~15岁;台湾地区的《儿童福利法》第一章第2条规定:“儿童系指未满12岁之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已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而在我国,通常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这种界定主要基于下述考虑:第一,儿童是人生中的起始阶段,对于70岁左右的生理年龄而言,选择0~14岁作为儿童期的界定较为适宜。第二,儿童是人生中处于不成熟状态的年龄阶段,中国刑法将14岁作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虽然近年来儿童少年的青春期有所提前,但就普遍情况来说,中国儿童的青春期约在13~14岁之间,特别是男童,大多数在14岁左右,将儿童年龄阶段界定为0~14岁,比较符合中国儿童的实际情况。第三,中国青年、少年、儿童工作在体制上划分为三个阶段,0~5岁主要由全国的妇联组织负责,在各地妇联组织中设立有专门的儿童工作部门,6~14岁主要由共青团组织负责,在共青团组织里建有少年儿童工作部,14岁以上为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对象。将儿童年龄界定为0~14岁有利于和实际工作的接轨。
“儿童”是一个生理性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心理阶段的概念,是一个社会性的、包含深刻社会含义的概念。首先,儿童这一概念显示了一个人的特别发展阶段。儿童期和人生的其他生长期相比,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方面,儿童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性发展特别快的时期,即一个人的快速生长期;另一方面,儿童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生质变最多的一个突出阶段,即一个人的主要发育期。其次,儿童时期是人发生巨大转折的关键时期和最佳时期。一个人在这一时期将实现由感情单一、需求单一的个体向感情丰富、需求多样的个体的转变;不成熟的自我向成熟的自我转变;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行为和能力都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段。再次,儿童是一个受保护的时期。作为生物的人,儿童需要物质支撑,作为社会的人,儿童需要精神支撑。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很低,没有足够的能力及相当的社会地位,作为完整而独特的个体,在自我权利争取方面处于弱势。儿童这一概念本身,是对社会责任的呼唤,带有浓厚的受保护色彩。
对于儿童社会本质的认识是儿童福利及其政策的灵魂。儿童的本质,集中体现在儿童这一概念的三大特点上。第一,基础性。任何一个社会,其发展进步的基础在于儿童;任何一个成年人,其个体成长发展的基础在于儿童期,一个人成年以后的很多问题和行为都可以从他在童年时期的经验中找到根源。第二,发展性。儿童的发展性是一个既抽象又具体的概念,它包括儿童群体总的发展和儿童个体单个的发展两个方面。从儿童群体来说,发展是这个群体最本质的特征,也是这一群体社会性的基础标志。从儿童个体来说,发展是全方位的、多指向的,也是高速的,发展是其区别于成人、老人的突出本质。第三,未来性。儿童的成熟在未来,希望在未来,成就在未来。儿童是属于未来的,未来是属于儿童的,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只有处于发展中的儿童才能成为未来的主宰。目前,中国儿童的人口状况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儿童人口数量巨大,但人口比重下降。目前能够最准确地确定儿童人口数量的是历次人口普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从1982年开始,中国儿童人口的绝对数量与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均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统计数据表明,1982年,中国儿童人口数量为33725万,占全国总人口的33.6%;到2000年,儿童人口数量为28979万,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22.89%。导致儿童人口数量与比重下降的原因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儿童数量与儿童人口比重的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很大,如对儿童消费市场的开发、教育设施的建设等都有很大影响。二是人口性别比不均衡。正常的男女儿童性别比(男性∶女性,女性=100)应为105左右,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我国1990年的儿童人口性别比为108.5,1995年达到111.6,2000年这一数据更是达到了115.3。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导致人为的婴儿性别选择、甚至抛弃女婴等行为是儿童人口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因素,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是长远而深刻的。三是儿童的城乡分布状况急速变化。中国是一个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城乡之间、城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影响到儿童人口的空间分布。人口普查资料表明,越来越多的儿童生活在城市里。1982年全国只有16.3%的儿童生活在城镇上,2000年上升到28.9%,儿童占全部人口的比重,城镇也明显低于农村。儿童的城乡分布状况的变化是中国社会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提高人口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就生存与发展状况而言,中国儿童发展呈现出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儿童生理素质持续有较大程度的改善。由卫生部、国家民委等共同领导和组织的“中国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小学生和初中生在最近10年间,形态生长发育水平明显提高,发育速度仍处于长期快速增长阶段,发育过程也有明显提前的趋势。第二,儿童注重个人发展,自我完善、公正平等的意识日渐突出。多项调查显示,大多数中国儿童对自己的相貌、体型、健康、性格、学习等方面的满意程度都比较高,对自我的发展和自我的力量有较充分的估计,在许多方面能够接受自己、赞许自己、肯定自己,同时,他们敢于维护个人权利,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展现个人的价值,这对他们精神世界的成长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第三,儿童健康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城乡、地区儿童生存发展具有较大差异性。由于中国地域广阔,人口基数大,儿童发展问题呈现多样、复杂的特征,从社会福利角度看,既有因贫困造成的生存权利问题,也有因社会多元化影响造成的个体发展偏差问题;既有普遍性的社会福利资源不足的问题,也有福利制度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
正是儿童这一社会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儿童福利是一个国家社会福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福利价值体系的重要指标。
二、中国儿童福利思想与传统
儿童福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它包含着理念、策略、社会政策、机构、行为等多方面的内容。首先,儿童福利是一种哲理,是一种社会观念,这里包含着社会公正、平等、公平等社会意识,承认儿童的社会弱势地位,尊重儿童发展的能动性、主动性,尊重每一个儿童的独特性的进步儿童观,以及成人社会和政府的责任、策略等丰富的内涵。其次,儿童福利是一种社会政策。是通过社会政策立法的方式对儿童需求的满足,对儿童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儿童发展的支持与保护。再次,儿童福利是一种社会机制建设,是在社会政策的指导和制约下,社会通过政府的协调、整合,机构的服务、配合,程序的规范、衔接,制度的完善、全面等社会自身的机制建设,实现儿童福利目标,保障每一个儿童的发展。第四,儿童福利还是一种社会行为和社会服务,要通过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社会行为为所有的儿童,特别是处于困难境地的儿童提供服务,通过家庭建设、社区发展以及社会组织的多种服务,使儿童的困境得到改善,儿童的成长获得必要的条件。儿童福利是伦理认识,也是社会物化构成;是宏观指导思想,也是具体政策;是基础理论,也是工作实务。
中国儿童社会福利主要指以0~14岁人群为对象的社会政策和社会服务。和任何一个国家及社会的福利政策一样,中国的儿童社会福利体制的基础和根源是背后的价值观念和指导思想,特别是来源于包含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福利思想。这些思想蕴含在古代儿童社会福利的政令和实际儿童服务的运行机制中。中国古代儿童福利在思想特征上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从最早的“大同世界”到“慈幼”的民族传统理念;从朝廷“慈幼局”的设置到民间宗族对孤儿的收养,儿童福利政策在中国思想文化历史和社会福利史上都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二,在古代中国,儿童的生存发展,困难儿童的救助仍然以家族和地方社区为主体,由同姓、同族的群体担负,有互助互帮、邻里相助的伦理价值,也有众多不成文的乡俗民约、协调组织在实际发挥功能,其中有相当部分在今天的儿童福利运行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以社会手段来实现儿童发展的儿童福利并不存在。第三,在长期的封建统治过程中,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逐渐形成了民本的思想,特别是一些所谓的“明主”“清君”,往往会在政令中带有体恤百姓的内容,关于儿童抚养的诏令,更多体现的是封建统治者的人口政策,为了提高人口数量以发展生产,来巩固朝廷的统治地位。但也应该承认,这些朝令和文书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仅发挥着对儿童的实际救助功能,而且传递着当时对于儿童问题的社会共识和价值理念。
儿童观是儿童社会福利的基础。当代中国人的儿童观,具备历史性和现代感双重特色,从内容方面可概括为两个组成部分。首先,当代中国人的儿童观念中重要部分是对于儿童客观性的认识,即把儿童作为某种客体来认识。在这一观念中,有一部分内容是承袭了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对于儿童的认识,由于对人价值实现的认识和界定,儿童在社会期望中,充当的是实现家族利益或家族理想的被动角色。在大多数中国人的观念里,儿童在本质上是一个家族用以实现自己利益,包括事业、声望等的工具。儿童所承袭着的,主要是家族的而非自身的发展任务,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没有选择权,功利的期望和工具的属性使儿童生活在一种为他们量身而定的人生道路当中。这种观念的另一部分,来源于对现代社会某种事业、理想、价值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的思考和认识。由于儿童会在未来社会中处于主体位置,把握着社会前进的最终方向,所以,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价值的思想体系和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把握住儿童,就是为一种事业提供了最根本和最有力的后续保障。在这样的理念里,儿童是实现事业的寄托,是接班人。这样的认识反映在儿童政策上,往往把政策目标较多地集中在对儿童的培养教育上,政治性取向大于福利性取向。第二种认识是权利观,即把儿童看作一个活的能动的主体。表现在对儿童群体的认识上,将儿童看作社会生活当中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群体,承认这一群体具有的巨大潜力和影响力,承认儿童在接受社会提供的成长条件的同时,也会对社会伦理道德、科学文化、社会制度、风俗习惯等做出能动的反映;表现在对儿童个体上,则是充分认识到每一个儿童都是能动的、具有发展潜力的、独特的人,每一个儿童都是主体而非客体,所有的儿童都是平等的,无先天的等级差别,应被赋予平等的发展机会,他们都应享有生存、发展、参与和受保护的权利,等等。可以说,现代中国人将儿童看作未来整体接班人和独立个体的统一,这是一种既具传统色彩,又具现代意义的儿童观,是中国人对待儿童的基本认识和原则态度,是中国儿童政策的儿童观基础,也是当代中国人儿童权利和福利思想的主流观点。
三、中国儿童福利现状与评估
中国现代儿童社会福利的构建,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中华民国建立初期,有识之士引入了西方的儿童福利理念,并建立了一系列机构,实行对男女灾童的福利救助。20世纪40年代初至40年代中期,连续三次召开全国儿童福利会议,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了对不幸儿童的保护。但因多种原因,当时中国婴儿的死亡率仍高达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如1949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都有保护儿童的内容。在关于儿童卫生、食品、计划免疫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儿童福利院、农村的五保户制度也都建有相应的制度要求。儿童受到了国家和政府的积极保护。改革开放之后,儿童福利事业有了大的发展。1989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少年专门小组成立,负责制定有关少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少年儿童立法工作,并监督、检查有关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协调并指导有关少年儿童的其他重要工作。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
从内容上,中国儿童福利包含五个方面。
第一,儿童权利保护是我国儿童福利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在密切关注着儿童的成长,相应地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得以健全。除了一系列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外,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许多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少条款涉及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儿童优先”成为政府行为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已经渗入到儿童权利涉及的各个领域。如今,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等基本法规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从政策法规体系看,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儿童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以具体方面的法规形式对儿童实施特殊保护,如发展权、被保护权、参与权等;专门对儿童实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儿童的有关机构和部门、对特殊状态的儿童实施保护的规定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实现了对于儿童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一是体现在宪法、婚姻法、卫生保健、基础免疫、中小学生卫生条例等各种规定之中的对儿童生命健康权利的保障;二是法律中有明确、完整规定的涉及父母义务、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等一系列事项的对儿童被抚育权的保障;三是在宪法、婚姻法中,特别是义务教育法更是直接而深入地规定了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体现的对儿童个人权利的保护;五是在刑法、劳动法等中体现的对儿童人身安全的保障。在儿童福利政策执行和实施机制建设上,保护儿童首先是国家行为。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国务院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从国情出发,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我国的儿童工作,特别是儿童权利保护的目标和策略措施。并就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农村饮用水改造和卫生厕所普及率,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15~40周岁)文盲,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少数民族边疆贫困地区儿童工作的开展,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与发展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在我国儿童工作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从实际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看,儿童保护整体上处于不断建设、不断完善的状态,如遍布各地的青少年维权组织日益活跃,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再如,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有24个省级律师协会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05年度,委员会办理未成年人维权案件共70多件,举办开展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法律培训80余次,通过12355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专线等方式开展了多种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工作。从工作结果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政策法规系统性、条理性不强,致使政策系统内部各机构之间以及与决策、执行系统之间出现不协调、不能配合与统一的情况,而且规定大都笼统,操作性不强,导致当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条文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但究竟由哪个部门来处理,根据什么来处理,又处理到何种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可依。二是实际执行差异性较大。中国幅员辽阔,发展基础薄弱,而且各地自然条件、生产力水平、社会发展状况、文化传统等存在很大差异,儿童人口的地域性分布极不平衡。儿童保护性政策执行不力,儿童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第二,教育是我国儿童福利的核心。中国社会历来重视教育。目前我国教育政策体系是完善的。其中,有提纲挈领性质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有侧重某一方面的,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小学管理规程》等,在重要法规出台后,都会随之有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执行办法,由众多的法律、规章、制度等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儿童教育政策体系。据2005年底的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幼儿园12.44万所,比上年增加0.65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179.03万人,比上年增加89.63万人。小学36.62万所,在校生10864.07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15%,其中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9.16%和99.14%,男女入学率性别差为0.02个百分点。小学辍学率为0.45%,其中女童0.47%。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8.42%,比上年提高0.32个百分点;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5%,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辍学率为2.62%,其中女生2.31%。初中毕业生升学率69.68%,比上年提高6.78个百分点。近年来,教育公平的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据统计,2003年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已达1.14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3%,其中举家在外务工的劳动力2430万人,随同父母进入城市的6~14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约有643万人。2005年,教育部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强化了对贫困地区和弱势儿童教育倾斜的政策取向。全国各城市普遍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就学全面免收借读费。目前已有28.8万名适龄农民工子女在北京市中小学就读,其中近20万人就读在北京市公立中小学,占70%。从1997—2002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为:2.5%、2.59%、2.79%、2.87%、3.19%、3.41%。总体处于低收入国家水平,远低于同期世界4.4%的平均水平,从儿童福利角度看,我国义务教育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十分突出。
第三,健康医疗是我国儿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的医疗健康工作一直以来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重视。小儿麻痹等四项传染性疾病的儿童免疫工作逐年推进,遍布全国;科学育儿的知识得到了进一步普及,儿童总体健康状况不断提高。据统计,2004年全国婴儿死亡率为21.5‰,比上一年降低15.7%,但边远地区为43.2‰,是沿海地区9.5‰的4.5倍。全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25‰,比上一年降低16.4%,边远地区为51‰,是沿海地区10.8‰的4.7倍。但从儿童福利视角看,儿童医疗健康政策体系尚不够完善严谨,实际执行上还有不少死角,农村儿童医疗设施和医疗保健体制还很不健全,城乡儿童健康发展还存在很大差距。统计表明,1996—2004年,我国医院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2004年出生缺陷总发生率为12.838‰。农村出生缺陷总发生率高于城市。实际上,健康的育儿方式未得到真正普及,全民性的、群众性的儿童青少年健康发展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儿童基本体能指数,如肺活量、耐力等停滞不前或下降;肥胖、营养过剩与瘦弱、营养不良并存,“三高”等慢性病发病数量增加,发病年龄下降;城市青少年近视眼等常见病发病率高,一些地区青少年传染性疾病没有真正消除等问题还严重存在。
第四,救助是我国儿童福利的最基本的底线。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的救助是我国社会制度价值、传统文化、社会和谐建设等多方面元素的集中体现,也是儿童社会福利的基本底线。我国目前尚未设立对于残疾儿童的家庭补助等普遍性高水平的儿童福利政策体系,但在对于孤残等儿童的社会救助方面总体框架是完整的。一是对于特殊孩子的教育,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593所,招收残疾儿童4.93万人,在校残疾儿童36.44万人。其中在盲人学校就读的学生4.23万人,在聋人学校就读的学生11.52万人,在弱智学校及辅读班就读的学生20.69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61.34%和63.13%。残疾儿童毕业人数4.32万人。基本满足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需要,但农村的残疾儿童仍有较高的辍学率。另外,针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而设立的特殊中学——工读学校,近年来逐渐减少,带来了城乡社区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问题。二是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政府部门积极作为,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取得了显著成效。《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民政部等19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截至2004年年底,政府累计投入资金上亿元,建成了130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1026家救助管理站,全国近30个城市成立了街头救助服务队,一些城市还建立了全天候救助点、街头救助亭等,流浪未成年人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据统计,2005年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1.6万人次,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加27.9%。各地还为流浪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积极探索,如郑州市创造出了以“类家庭”、全天候救助点、街头流动救助、职业技能培训、家庭寄养、救助小学为主要内容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郑州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三是对于孤残儿童的教养。随着儿童福利院相关法规的颁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日益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的实施,使相当一部分孤儿进入了正常家庭。各地福利院还创建了各具特色的养育模式,如长期在华北地区实行的“养娘”寄养模式,将孤儿院里的孩子分往有抚养能力的农户家,孤儿院给基本生活费用,孤儿仍归属孤儿院。这种救助模式颇具中国农村社会特色,是中华文化在今天的流传和延续。但又颇具现代儿童福利的先进价值取向,强调了儿童与家庭的密切关系,保证了儿童生存必备的情感环境。目前流行的基本模式,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等,都具备这样的特色。总体来说,我国儿童救助工作成绩显著,但救助保护机构数量少,设施差,区位分布不合理,经费不到位,工作人员理念落后,专业化水平不高,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严重存在,完善的儿童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第五,文化娱乐是我国儿童福利必不可少的内容。在娱乐中学习是儿童的需求,现代国家总是通过制定和颁行关于儿童娱乐的法律法规,开展儿童娱乐工作,保护儿童娱乐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全面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体系,《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等一系列关于儿童娱乐的法律法规就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福利角度看我国的儿童文化娱乐设施机构,喜忧参半。作为青少年校外设施的团体,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下属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营地等272个,其中约一多半为儿童提供服务;全国文化、文物系统3228个文化馆、2709个图书馆、1581个博物馆中,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开放的占90%以上;至2003年年底,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为2709个,阅览坐席75.2万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85个,少儿阅览坐席389.7万个;自1978—2000年,中国大约播出儿童电视剧在500部左右,平均每年20部左右,与我国每年拍摄几千部上万集电视剧相比,大约占1/200,和儿童占全部人口将近三成的比例极不相称;全国目前有36条主流院线,1443个电影院,2668块银幕,但没有专门面向少年儿童的,中国儿童电影尚未培养成对位市场。
总体看来,尊重儿童的权利,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发展,是中国儿童社会福利的根本目的,从内涵上则包括儿童需求的满足、儿童权利的满足、儿童权利的保障及儿童工作。从实际儿童社会福利状况上看,中国的儿童福利具有四个显著特征。第一,作为儿童福利思想的主流和中国儿童政策的儿童观基础,当代中国人的儿童观,具备历史性和现代感双重特色。将儿童看作未来接班人和独立个体的统一,是中国人对待儿童的基本认识和原则态度,也构建了中国儿童福利的社会伦理基础。第二,政府重视儿童工作,实际社会效果日益显著,但由于人口基数大、经济基础制约等原因造成的儿童福利支出不足,影响了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国家对于儿童福利的收入不足,提高弱势地区、弱势儿童生活质量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任务较重,一部分地方领导受不良政绩观的左右,对于儿童福利事业缺乏正确认识,加上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社会观念滞后,儿童权利的观念缺乏社会影响,在某些地区,儿童福利的实际水平较低。第三,福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但系统性、条理性不强,原则性、基本性的法规较多,实际的、可操作性的内容不足,执行效果的有效性、差异性较大,特别是由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儿童发展问题日渐突出,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第四,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儿童福利服务发展迅速,福利服务组织在增多的同时也日渐规范,但从整体上看,儿童社会福利服务严重滞后,专业化进程较慢,不能应对当前中国儿童发展的多元状态,儿童的发展性福利需求满足程度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