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初始分配和公共经济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_初次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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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靠二次分配调节还是靠初次分配调节

现在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主流经济学家大都认为,要想调节分配,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的方式是依赖二次分配调节贫富差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外国的经验证明二次分配难以缩小贫富差距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个事实是:贫富两极分化的全球化。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各国企业生产所采取的生产方式以及与生产过程相联系的初次分配。

除了中国、古巴、越南等硕果仅存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社会是以私人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社会,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资本家有完整的企业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因而有完全的对整个生产过程的支配权和对剩余的分配权。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内在动力和竞争的外在压力,而更主要的是后者,迫使资本家尽量把工资压到能够压的最低限,从而最大限度地榨取剩余价值进行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这是导致社会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主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妥协的批判者。现实的社会主义发展状况不能证明马克思主义战胜了资本主义,但是也不能说明资本主义解决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周期性经济危机动荡中前行的资本主义,在克服经济危机和与社会主义制度竞赛的过程中,放弃了传统的市场万能理论以及政府不干预主义政策,采用凯恩斯主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学习社会主义国家全民福利做法的基础上,采取了再分配的政策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干预。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缩小收入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措施不敢对资本主义制度这个根本问题有所触动,所以严重的两极分化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仍旧存在,并且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从采行所得税制和社会福利计划最成熟的英、美两国的实证经验证明,累进税制和福利计划难以缩小贫富差距。采行累进税制和福利制度以求缩小社会阶层收入差距的论点,遭到严厉的挑战与质疑。1989年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研究报告指出:美国占全国户数20%的最贫穷家庭的可支配所得,在任何公共政策之前,只占全国可支配总所得的1%,租税课征之后,仅提高为1.1%,福利计划之后,才提升至4.7%。反之,占全国户数20%的最富裕家庭的可支配所得,在任何公共政策之前,占全国可支配总所得的52.4%,租税课征之后,仅降为50.3%,福利计划之后,才降至45.7%[1]。可见,缩小贫富差距,累进税制和福利计划的功效相当有限。

二次分配仅仅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范围内采取的一般措施。其目的是回避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矛盾,在第一次分配过程中不触动资本家阶级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累进所得税税收措施和福利计划以实现“收入均等化”的办法修修补补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从美英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资本主义的累进税制和福利计划,不管其累进税率多高、福利计划多么“完善”,它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围内实施的,因而无论是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必然是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以资本增值为前提的,它主要是在工人阶级内部进行分配,只不过是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新调整,没有改变工人阶级的贫困地位。而从税收制度看,西方国家一方面通过扩大国家财政开支来刺激经济,平衡社会阶层之间的分配;但是另一方面这又是以扩大税收,加重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剥削,压低他们的消费能力,进一步扩大阶层收入差距为代价的。正如列宁所说:累进所得税制是在有利于资产阶级的前提下实行的,“对数额很大和极大的收入规定很高的累进税率。……但是这个办法多半是落空的和死的条文”[2]。

不能在第一次分配过程解决差距拉大问题,却幻想通过二次分配解决这个问题又怎么可能呢?事实证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二八原则”是各国通行的普遍原则。近年来各国贫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有所扩大。一些国内外经济学者认为,在经济增长的初期,经济效率将提高,但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也会加剧。随着经济增长达到一定的水平,国民收入增加到一定程度,不平等程度会自动缓和。但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实际证明这种观点是很偏颇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贫富差别不仅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明显扩大,即使在美国这样发达国家也同样如此。由于资本的剥削,美国两极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据统计,一个美国企业主的收入,1980年是职员平均的42倍,1998年已达419倍。众所周知,美国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20年间积累的个人资产已逾700亿美元,他的年收入是普通工人的10万倍。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2003年的报告指出,美国贫富差距之大为近70年来之最。占美国人口总数1%的最富有的人,所占有的财富超过占人口总数40%贫困人口所拥有的财富总和。2002年到2003年,美国的贫困人口连续两年上升,2002年比上年增加170万,达到3460万人,占美国总人口的12.1%[3]。

(二)二次分配难以缩小中国的贫富差距

在中国,从改革以来收入差距就不断扩大。而1990年代中期以来的改革又大大加快了这个进程。作为监控贫富差距的主要指标,2005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扩大到0.47。按照经济学的一般说法,这一指标超过0.4,即意味着进入警戒状态,而一旦超过0.6,则预示着社会不安定趋势加剧。此外,另有报告显示,1995年,中国的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为2.5倍,目前更已扩大至高于3倍。……这种居民贫富差距悬殊以及地区发展间的不均衡,已经开始威胁、制约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4]

导致中国两极分化的到底是一次分配还是二次分配呢?目前国内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初次分配可以讲“效率优先”,再分配再讲注重公平。这种观点显然认为调节分配只能靠二次分配,而不是依靠一次分配。难道初次分配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影响就不重要吗?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甚至也包括一些国有企业,对劳动者过度剥削,把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压得很低,并且十几年来一直维持不变,这属于一次分配的问题而不是二次分配的问题;在当今国有企、事业单位流行的分配改革中,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拉大到十余倍甚至更高,这属于一次分配的问题而不是二次分配的问题;电信、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这也是属于一次分配的问题而不是二次分配的问题。此外还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不都是由于初次分配产生的吗?

造成当前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情况主要是初次分配造成的。中国有句俗语,叫做“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初次分配中的社会不公造成了分配秩序混乱,因此解决分配不公的重点区域还是应该放在初次分配。放弃在初次分配过程的调节,非要等到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已经严重拉大以后再采用财税等再分配杠杆来调节,这是不明智的。

那么二次分配对缩小社会阶层收入差距能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呢?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改革的实践证明,二次分配措施既轻且缓,在可以预期的时间内难以取得实效,是解决不了分配不公、两极分化问题的。以二次分配的主要手段——税收手段为例,税收手段是一种法律手段,要求创造财富多的多交税,再把这些税收收入投入到那些需要扶持的落后行业和困难群体等,从而使得社会各阶层收入水平能够相对均衡一些。这是税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在西方国家,绝大多数的税收也是来自于高收入阶层。但在中国,富豪们缴税甚至还不如工薪阶层,出现了缴税主体缺位现象。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工薪收入的高捕捉率特点会使其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而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渠道多而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很高,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例如在很多私营企业中,企业主会将自己的消费纳入企业的经营范畴,并不领工资,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统计数字显示,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在某些地方,个人所得税甚至已沦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完全丧失了税收本应起到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有的甚至还出现了逆向调节。

其实,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贫富差距,更多地体现为财富占有上的差距,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有限。如果国家真的希望调节贫富差距,减轻低收入者负担的话,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税率,对于数百万遗产征收房产税、利息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对于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等税种来进行调节更为关键,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但是,因为这些税种是不折不扣的“富人税”,政府担心征收遗产税等会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驱使”资本和富人外逃,并“阻拦”外来投资等原因而搁浅。

二、调节分配差距应该靠公有经济

改善分配更多的是应该依靠初次分配,而“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都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5]。“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6]那么,在初次分配过程到底是依靠什么性质的企业呢?

(一)调节分配差距不应该靠私有经济

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的私有经济中,工人只是表现为商品的出售者,因而表现为自由的雇佣工人,这样,劳动就表现为雇佣劳动。私有经济的基本制度是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资本家有完整的企业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因而有完全的对整个生产过程的支配权和对剩余的分配权。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剥削并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大力发展私营经济,以私有经济为主体,只能使资本和劳动的差距越拉越大。通过发展私营经济(无论是外资的还是内资的)想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这是不可能的。

在以内资为主体的私有经济或民营经济中(它们实质是一样的,只是称谓不同),剩余价值被私营企业主占有,工人工资被压低在基本的消费部分,不能参与对剩余的分享。这种分配方式发展下去,劳资双方的收入差距会越来越大。

那么依靠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资经济又怎么样呢?如果我国经济过分依靠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依靠过度剥削中国劳工和国民而获得巨额剩余价值,这使中国工人工资被压低在最低水平,使他们不能参与对剩余的分享,导致中国劳工和国民的贫困;而且剩余价值被外国资本家占有,中国工人生产的巨额利润会通过各种渠道,流回资本输出国,破坏我国资本积累的最主要的基础,阻止中国民族企业的发展,剥夺了中国迅速发展经济的可能性,导致中国的整体贫困。

因此,引进外资一定要谨慎,要保证中国的经济安全。在这方面波兰的教训尤为沉痛和深刻。波兰经济学家卡齐米耶日·Z.波兹南斯基认为,波兰私有化的后果是国有资产的四分之三落到了外国投资者的手中,不仅波兰人民几十年付出重大牺牲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被廉价处理给了外国投资者,国民财富大量流失,而且还将通过原有的国有资产获取利润的权力也同时转让给了外国资本,国家所得的只有劳动力的劳动工资所得。这意味着,波兰如果要在本国重新建立自己的固定资产,它们所能依靠的主要资本积累来源就只能是从工资中省下来的储蓄。“波兰道路”的后果如此严重,经济的衰退和失业的增加就成为理所当然的现象,以致有专家认为,这种经济下滑的程度是当代世界史上绝无仅有的,比1930年代的大萧条还要严重。所以,坚持公有经济为主体,防止外资收购中国经济,防止中国成为外国的殖民地,这不是危言耸听。现实中不是不存在这种危险的。现在我国流行一种观点,这种观点混淆外资企业与民族企业的区别,认为外资企业就是中国企业,只要它给所在国提供了税收、就业等,都可以将它视为民族企业。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但是很不幸的是,这种观点在政府官员以及主流经济学者之间都有很广泛的市场。

可见,依靠私营经济,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不可能解决中国的两极分化问题。幻想通过发展民营经济或者是外资经济解决两极分化问题无异于缘木求鱼、南辕北辙。解决中国的分化问题,只能通过大力发展公有经济来解决。

(二)解决分配差距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经济

在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里,生产资料已经收归社会,人民群众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每一个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面前是平等的。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使得国家和集体有完整的企业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因而有完全的对整个生产过程的支配权和对剩余的分配权,这就排除了在私有制社会里剥削者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特殊占有去剥夺其他人的劳动的可能。任何人都不能以公共财产共同所有者之一的身份,不劳而获地从公有制经济取得个人收入。任何人要从公有制经济中取得个人收入,必须以在公有制经济中参加劳动作为前提条件。每个人为社会奉献的是劳动,人与人的差别只是劳动的质和量的差别,在分配过程中按照每个人的劳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这就是按劳分配。但是,按劳分配并不是把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完全分光吃净,而是在社会总产品中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然后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

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7]

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企业里,因为社会和民众掌握企业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对整个生产过程的支配权和对剩余的分配权,并且在分配过程中以劳动为依据,实行按劳分配,工人得到了自己创造的全部的新价值,不仅包括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私营企业的工资那一部分,而且得到了剩余价值部分。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全民共同富裕,是不会出现资本主义社会两极分化现象的。因此,只有坚持公有经济为主体,才能达到社会和谐。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受益的改革才能得到他们的真心拥护。

三、小结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赖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只有坚持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才能做到中央提出的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才能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才能做到将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积累在国家的手中,或者在进一步壮大公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地位。

依靠国有企业为主导的公有经济来发展经济,解决两极分化问题,中央历次会议文件都是很明确的。但是,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经济决策和宣传中这一点好像是已经大成问题了。在一些人的眼中,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就是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养懒汉、吃大锅饭、效率低下甚至贪污腐化的代名词。一说发展国有经济,就是要搞民粹主义,走回头路,思想僵化。在这种认识下,现实中的国有企业改革也是沿着另外一条道路发展——以西方的产权理论误导国有企业的改革——在产权明晰的口号下将国有资产彻底分光吃净、量化到少数腐败分子手中。这是野蛮的私有化进程!这种改革,沾光的是少数人,绝大多数工人、农民是被剥夺者。这是造成国有企业活力一直得不到增强甚至效率连年下降的真正原因。

国有产权的确存在问题,国有企业的确需要改革。但是,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要按照国有企业的实质和本性进行。国有企业的实质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应该是按照全民企业本性的要求,通过产权明晰将全体人民积累的国有资产转到全民手中,这不是什么民粹主义,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切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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