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隐性失业需要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性论文,制度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有企业隐性失业显性化的制度障碍
目前,城市就业者的大部分仍在国有企业工作,而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目标是提高效率。低效率和隐性失业是国有企业中的一对“孪生子”,消除隐性失业与提高效率的目标是一致的。首先,若以效率为目标,企业对于大量隐性失业的第一个反应就是降低总工资成本,一方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向职工发出人员过剩的信号,以便劳动力作出“退出”的选择。但是,国有企业却没有这样做。除了少数濒临倒闭的企业发不出工资和支付不了福利开支外,大部分即使效益很低甚至亏损的企业,仍然用贷款来维持职工的一般工资水平和福利开支。其次,若以效率为目标,企业在工资刚性的制度下所作出的反应就是调整企业人员,即通过缩小生产规模,使劳动边际生产率的水平提高到与制度工资水平一致。然而,目前的国有企业劳动力价格的刚性所作出的反应却是对职工存量调整的粘性。众多调查证实,国有企业辞退职工的原因大多数情况依然是职工违法乱记等,而因工作不需要而调整的很少。出现这种逆市场经济行为的现象,关键是隐性失业显性化改革进程中面临着三重制度障碍。
1.国有企业的市场就业机制不彻底
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有企业安排就业更多的是作为政治任务和福利事业来对待的(甚至对集体经济亦是如此),没有权衡劳动力的边际成本和边际生产力使计划调节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占主导地位,形成了统包统配的就业分配制度,不管国有企业需要与否,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指令安排的大量就业人员,形成过剩的在岗职工,即隐性失业者。自80年代初以来,国家着手对原有就业制度进行改革,如实行了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方针,就业机制渐趋市场化。问题在于,国有企业市场化就业机制虽不断强化,但长期劳动力供给总量偏大,而新生部门(如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等)尚处在初始发展阶段、并在就业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还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就业安置任务,即劳动力需求依然呈刚性,企业实际雇佣人数还是超过实际需求。更何况,市场就业机制主要是针对企业职工的增量调整,对企业职工的存量调整作用甚微。而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又恰恰主要集中于存量部分,它由传统就业体制及就业政策长期积累而成。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面建立,潜藏在国有企业内的过剩劳动力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分流,隐性失业问题及其弊病必然要通过市场反映出来,成为社会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2.缺少对国有企业显性失业者的利益补偿机制
众所周知,建国以来国有企业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这种体制下的工资实际上仅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预先扣除上交国家财政,转化为再投资,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国有资产,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养老金、医疗费以及住房等各种福利和保障方式来体现的。而且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对不同企业之间的生产、利润及职工工资等是采取严格计划方式管理的,这也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化的包括保障及福利在内的统筹关系。这种统筹关系实际上是在国家与企业职工之间形成了一种隐性的“就业合同”,其实质是由国家保障职工的就业权力,而职工将一部分劳动所得交给国家,相当于一种“保险金”。在这种隐性的“就业合约”下,企业职工实际上并无失业风险。按照这种逻辑,如果把企业的冗员劳动力推向市场或让其下岗,作为改革推进者的政府就是这个旧的“就业合约”解除行为中的违约方,而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则成为违约的实际受损者,因此,政府有责任对企业显性失业者或下岗职工进行劳动关系方面的利益补偿,或对“预先扣除”的那一部分劳动价值一次结清。然而,有关调查表明,目前真正以有效方式对职工过去的劳动价值进行补偿的还只是少数地区的少数企业,而多数地区的多数企业对此既没有明确的补偿方式也无明确的补偿承诺。这就在企业冗员尤其是已经下岗失业职工与原所在企业脱钩的问题上设置了一个绕不过去的制度障碍,直接影响了企业劳动就业市场化的形成与隐性失业显性化的改革进程。
3.社会保障体系的非社会化行为和国有企业福利壁垒约束
当前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行为的非社会化,国有企业是社会保障事业的主体或事实上的承担者,它是导致隐性失业的一个因素。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上说还处于初建阶段。相比较而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得比较好。截至1996年,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养老统筹,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也有重大成效。但医疗保险制度目前仍处在试点阶段,除极少数地区医疗保险实现社会统筹外,绝大多数情况地区,职工的医疗费仍由企业承担相当大一部分。假如职工离开单位成为公开失业者,就意味着他不能再享受原单位提供的公费医疗服务。失业保险制度目前也存在着失业保险基金总量不足、来源单一、征收费率较低、失业保险覆盖面不够宽、失业保险费缴纳与个人收入关系不大等许多问题,而且,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也较低。在此情况下,一方面社会保险体系的不健全加大了隐性失业与公开失业实际收入的差距,驱使国有企业职工偏好滞留在原单位,选择“厂内待业”或“厂内退休”。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与新生部门,无论在保障内容还是保障水平上,都存在显著差异,使国有企业职工向新生部门流动的机会成本和风险代价大增。两方面因素的叠加最终导致社会保障体系在目前阶段不能发挥经济运行的“减震器”的作用,失业保障机制的整体效应减弱,单一的由隐性失业向公开失业的转变,再进行市场就业的道路受阻,隐性失业率居高不下也就在所难免。
社会福利壁垒的约束也是国有企业的冗员劳动力脱离原企业、流向非国有企业最大的制度障碍之一。福利壁垒约束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内部赋予职工自主流动行为的限制。如果职工脱离原企业,他的福利保障将难以实现,从而使其难以割舍原企业。福利壁垒主要包括:企业提供的低租金住房;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相关补贴;企业设立的医疗卫生、生活服务等设施;企业为员工子女开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学校等。这些福利壁垒基本上都属于劳动力转移的非货币收益。这种非货币收益在冗员劳动力转移中所起的作用甚至大于货币收益。当前国家鼓励国有企业的冗员向非公有制领域转移,而且非公有制领域中的职业介绍(招聘)即使附有很高的优惠条件也很难取得成效,就是由于福利壁垒仍滞留在原企业中,冗员劳动力转移机制很难正常发挥作用。
二、制度创新:国有企业隐性失业显性化的根本出路
面对城镇国有企业隐性失业显性化的艰难改革,不是一些修修补补的措施所能解决的,而是要从制度这一根本问题着手,着眼与制度创新,彻底消除国有企业隐性失业显性化改革的制度性障碍。
1.确定国有经济改革与非国有经济发展并重的战略,以消除国有企业冗员劳动力向非国有企业流动的所有制障碍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壮大国有经济,扩大国有企业的就业岗位等途径来消化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固然是一条理想的选择,但隐性失业问题又不能仅仅依靠国有企业本身来解决,而必须拓宽视眼,要着眼于国民经济全局,特别是要大力鼓励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以扩大其对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富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在当前,把发展非国有经济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放到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十分必要和极为紧迫的。因为自1991年以来,国有企业数目基本上是呈下降趋势,国有经济的工业总产值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也远远低于非国有经济。与此同时,国有单位的职工人数也在下降,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中,国有单位人数也逐年下降。可以容易地得出一个推论,在当前的形势下,国有企业本身消化隐性失业的能力并不强,靠国有企业消化隐性失业的思路难以成为现实,比较可行的选择是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以此消除国有企业冗员劳动力向非国有经济转移的所有制障碍,增强吸纳国有企业存量劳动力和社会新增劳动力的能力。而长期以来,这类企业通常不被人们所重视,经营的环境较为艰难。在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今天,理应对这些解决就业可作出巨大贡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鼓励与支持,放弃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政策,将其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为其发展与壮大提供必要的帮助。
2.建立显性失业者的利益补偿机制
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案是,把部分国有存量资产转化为社会保障基金专门用于补偿经历传统就业体制的失业者。如果按国有职工1994年平均工资4797元,人数10890万人、富余人员20%、 失业救济金每人每月225元(上海的标准)计算,即使上述富余人员都转化为显性失业者, 每年也只不过领取失业救济金588亿元。因此, 将国有资产划拨一部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同时允许企业释放冗员,不仅在理论上是合理的,而且也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由于在职工领取低工资的旧体制下,企业职工的一部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已转化为国有资产,当国家不再保障职工终身就业的情况下,可由国家每年划拨一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失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部分。补偿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一次性清算(如广东等地方对某些职工的“工龄买断”)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手段;既可考虑以货币方式支付,也可考虑以国有资产的债权、股权或住房等非货币方式支付。
3.变国有企业隐形的福利收入为名义收入,以消除冗员劳动力流动的福利壁垒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如果企业放弃这种暗补的方式,采取变“隐性的福利收入”为职工的名义收入的明补方式,国有企业支付与暗补时同样多的资金,职工将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准或效用。因此,这样做不仅可以消除国有企业冗员劳动力转移中的福利壁垒,而且不会影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相反,还通过提高其效用水平增强了激励性。这一点我们亦可以从外资企业中的高工资低福利(近乎零福利)政策中得到验证——高工资低福利吸引了大量人才进入,企业运作效率提高。另外,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将“隐性福利收入”转化为职工的名义工资后,不仅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政策及通过税收进行收入调整,而且有利于劳动力的自主流动,并促进国有企业冗员劳动力的剥离。因为,将福利支出工资化之后,国有企业冗员劳动力职业选择就只受工资信号的调节,而不再担心丧失原单位的福利待遇等,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