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庭计划_生育年龄论文

台湾家庭计划_生育年龄论文

台湾的家庭计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家庭论文,计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4.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32X(2000)02-0058-03

台湾的家庭计划类似于祖国大陆的计划生育,它经历了酝酿、实行、困惑、调整的发展过程。本文客观展示了这一过程,以供大陆计划生育工作者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使大陆的人口政策更趋完善,更具前瞻性。

一、酝酿时期

1949年,国民党政权从中国大陆退守台湾,随之而去的是包括60万军队在内的100多万人。骤然增加的人口使得狭小的台湾岛顿时拥挤起来。早在光复时台湾已有600万人口,平均每平方公里200人,到1951年人口总数高达800多万。二次世界大战后,台湾出现巨大的婴儿潮, 加之死亡率随着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逐渐降低,因而人口自然增长率高居在36‰左右[1], 给台湾的发展带来较大的人口压力:人口的快速增长,将带来入学就业困难、交通拥挤、住房短缺、耕地面积减少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面临潜在的人口压力,台湾的陈正详教授等有识之士发出节制生育的呼吁,以控制人口数量增长为宗旨的家庭计划开始酝酿。1954年成立的“家庭计划协会”开始在一部分军眷区介绍急救及卫生常识。到1959年,台湾卫生署以“孕前卫生”的旗号在妇幼保健工作中加入家庭计划的服务。1961年,台湾人口研究中心成立,并于1963年在台中市举办推行家庭计划的实验。1964年,台湾卫生署成立“家庭卫生委员会”,正式公开全面地推行家庭计划。

二、实施和成效

台湾家庭计划的内容有两个方面:(1 )以教育推动民众了解家庭计划的意义及重要性;(2 )对有意实行家庭计划的民众提供有效的避孕方法,方便其实行。教育推动工作采取四种形式进行:(1 )个人面谈。派专人到民众家里访视,劝说其采取家庭计划,并提供各种咨询。推行初期,访视对象为已有三个子女且其中至少一人为男孩者。后来逐渐改为生育率较高的青年夫妇和适龄而未婚的男女青年。访视地区以较偏远的村落为主,重点教育知识程度低、较保守的民众。(2 )函授及专线电话。此项包括新婚夫妇结婚登记时,发给《新婚家庭计划手册》给予指导、产妇生产后致函道喜并劝其采取节育措施、设电话专线进行咨询等三项内容。(3)团体教育。主要针对工厂、 新兵和预备军人以及在校学生而进行。例如,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各地各类工厂对工人进行教育指导;从1966年起对新兵进行2小时的家庭计划教育; 后备军人则是从1976年起在教育召集时接受15~20分钟的家庭计划教育;学校人口教育是采取编印《人口问题与家庭计划》及《未雨绸缪》两书发给学生阅读的形式,同时又开办国中健康教育家庭计划教学观摩会,以充实书本教育。此外,还在各居民区根据不同情况举办各种座谈会,增强民众对家庭计划的认识。(4)大众传播。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电影、 报刊杂志等传播媒介,同时,充分利用散发小册子、发行卡片、张贴海报的宣传渠道,进行政策宣传。[2]

与家庭计划教育推动工作紧密衔接的是为民众提供有效的避孕方法:(1)“乐普”宫内避孕器;(2)男用保险套;(3)避孕药物;(4)结扎手术。为调动民众积极性,台湾当局除对“乐普”宫内避孕器收取一定费用外,其他实施方法根据情况不同酌减或减免费用,有的只收手续费。同时,在台湾各乡、镇、区的卫生所、省立医院及军医院专门设置家庭计划门诊,提供服务。

家庭计划的教育推动工作全面、多样、及时。特别是对新兵和后备军人的教育,唤起了男性对家庭计划的责任感,使男性认识到生养后代不只是女性,也是男性必须承担的家庭、社会责任;对在校学生的人口教育,起到了“未雨绸缪”的作用;对产妇的宣传,则抓住其产后痛苦犹存的感觉和对再次生产的惧怕心理,及时加以劝解,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与家庭计划的推行相配合,1969年4 月台湾公布“人口政策纲领”。其中涉及到控制人口数量的关键内容有:倡导适当生育,减少疾病灾害死亡;倡导男满20岁,女满18岁为适宜之结婚年龄;国民得依其自由意愿,实施家庭计划。[3]不难看出,“纲领”措辞温和含糊, 对民众实行家庭计划的强制性小,对家庭计划的实效性有一定负面影响,但这是家庭计划推行以来终于形成的第一个条文性的政策法令,在“纲领”指导下,家庭计划仍取得较大成果。

根据1980年生育力抽样调查,台湾避孕的实行率,城乡之间以及不同教育程度的民众之间,已没有很大的差异,而30岁以上母亲所生婴儿从1966年的29%减为1980年的11%,属第四胎或四胎以上高胎次的比例由1975年的19%降为1980年的12%。[2]粗出生率也大幅度下降, 尤其在1964~1972年,粗出生率下降了千分之十还多(见表1), 家庭计划的效果可见一斑。

家庭计划的成功除了得力于其有效的推行外,更重要的是抓住了社会转型的时机。从60年代起,台湾开始以快速的工业化替代农业支配的传统经济体系,大力开发劳动力密集型的出口加工区,建立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轻工业。到1964年,台湾经济发生根本性变化,工业产值第一次超过农业产值,并且对外贸易出现首次出超,完成了进口替代。70年代台湾进行十大建设,打下坚实的社会基本建设的基础。经济发展引起社会的深刻变化,台湾由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为新兴的工业社会,维系传统势力的社会根基受到冲击。首当其冲的是传统的大家庭制。台湾工业最先发展的多是投资少、效益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这类产业吸收了大量来自农村的廉价劳动力,他们的经济收入远远高于从事农业时的收入。这个现实削弱了农村中对传统家庭劳动力的重视,同时又加速了人口的城市化。随着教育水平提高,特别是女性受教育的总体水平提高和教育年限延长,导致女性育婴期缩短,生育力降低。同时,妇女就业率上升,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职业妇女一般不愿多生小孩受拖累,家庭结构由传统的大家庭趋向现代小家庭。经济发展对个人的行为取向产生影响,传统农业社会中“养儿防老”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福利的日益健全而转变,对子女的价值和期望也逐渐发生改变。60年代,台湾人的理想子女人数为4人,到70年代末降为2.9人。现代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观念。台湾的结婚率进入80年代后持续下降,而离婚率早在70年代就直线上升,从1970年的0.37‰一直上升到1987年的1.18‰。[4]迟婚也越来越普遍, 并且知识水平高的迟婚者所占比例较大。而终生不婚者也不乏其人。不言而喻,社会的转型对节制生育的家庭计划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表1 1960年~1981年台湾地区粗出生率*

年份 粗出生率‰

1960~1964 39.5~34.5

1964~1972 34.5~24.2

1972~1975 24.2~23.0

1975~1979 23.0~24.4

1979~1981 24.4~23.0

* 资料来源于台湾家庭计划研究所《人口与家庭计划研究报告》,1981。

社会发展又促使台湾当局调整人口政策,使之趋向完善。1983年,台湾当局修正了“人口政策纲领”,并公布“加强推行人口政策方案”。修正案中列出如下5点:(1)所得税法第17条所规定抚养子女宽减额应加限制,以不超过两人为原则。(2 )依法令规定之生育补助及保险生育给付,对于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不予补助。(3 )各级机关及公营事业单位兴建国民住宅配售时,应规定申请人之最低年龄:男子不低于25岁,女子不低于22岁。家庭人口数除直系亲属外,不列为配售面积之标准。(4)军工教及公营事业人员结婚补助,规定其最低年龄, 男子不得低于25岁,女子不得低于22岁,子女教育补助费对第三个以上子女不予补助。(5 )依法令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对于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应自行负担。修正案中规定的结婚年龄较之原“纲领”男子推迟5岁, 女子推迟4岁,以利降低生育率。修正案增加了原则性很强的强制性法令, 措辞严厉,条文具体落实到各个方面,并且与经济利益挂钩,加大了家庭计划的实施力度。

三、面临选择

随着家庭计划的大力推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到80年代初期,台湾完成了人口转型,即从初期(约60年代)的高生育率、高死亡率发展到死亡率下降,而同时生育率较高造成人口总数大幅度增加(约70年代),最后生育率下降到一个相当低水准的过程(约80年代)。由于死亡率特别是生育率的大幅下降,台湾人口老化现象初见端倪。1987 年, 台湾65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总人口比重从1967年2.7%上升到当年的5.54 %。[4]人口的老化,使得大量老人的赡养与医疗给整个社会带来重负。 并且人口出生率的过快下降有可能导致未来劳动力短缺。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然而由于过去人口基数较大,生育率较高,现实人口膨胀压力仍然很大。据台湾经建会推测,即使在推行家庭计划情况下,台湾人口在本世纪末也将高达2300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40人,仍将位居世界前列。 家庭计划处在了十字路口:它既要肩负减缓人口压力的重担,又要控制人口老化的继续。1988年,台湾当局第二次修改“人口政策纲领”,修正案中有两条是:(1 )继续实施人口教育,推行家庭计划,以缓和人口增长。(2 )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对老人问题预谋对策,加强措施扶助残疾人和促进儿童及青少年的正常发展。第二次修正案表明台湾当局已经意识到家庭计划的两难处境,同时把人口老化对策列为人口政策的重心。

四、不断调整

1989年,台湾家庭计划的口号由“两个孩子恰恰好,一个不嫌少”转变为“两个孩子恰恰好,一个嫌太少”。卫生署在制定1991~1994年的新家庭计划时,把“施行避孕,计划生育,优生保健”的方针调整为“建立和谐家庭,认识家庭生活周期,计划生育及优生保健”。计划生育降到第二位,家庭计划的工作重点开始发生转移。1992年,台湾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已高达6.7%,接近联合国规定的人口老龄化社会7%的标准。[5]这一现实进一步促使家庭计划的重心转移。同年4月,“人口政策纲领”第三次修改,将原来的“缓和人口成长”基本方向改为“维持人口合理成长”,同时决定取消第一次修正案中对军公教人员及公营事业人员在取得结婚、生育、住宅配给上的5点限制。同年10月15 日通过的“人口政策纲领”及“加强推行人口政策方案”两项修正案,删除了在2000年把“人口自然成长率递降至8‰以下目标”的提法。[5]这意味着台湾当局将在有限的范围内适度鼓励生育,对家庭计划的节制生育,控制人口数量主旨进行了调整。但在现阶段仍存在较大人口膨胀压力的情况下实行鼓励生育的做法,是操之过急亦或是未雨绸缪有待进一步研究。

五、结语

综观台湾家庭计划的发展,可以看出:家庭计划的实施历程与台湾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家庭计划所取得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台湾当局顺应社会发展,多次修改“人口政策纲领”,使得家庭计划日趋完善,减缓了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家庭计划实行28年后发生的重大转折,一方面表明其趋向成熟,但另一方面发人深省:人口数量的控制应与人口结构的调整紧密结合,否则社会的发展将会因人口数量失控或人口结构不合理而受到阻碍。台湾先控制人口数量,后调整人口结构的变化历程应引起大陆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注意和思考。大陆实行计划生育较台湾晚,由于人口基数大,经济整体水平相对落后,实行的难度也较大。自70年代开展计划生育以来,生育率大幅下降,到90年代中期中国人口基本进入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水平“三低”阶段,老龄人口日益增多。如何将控制人口增长与调整人口结构两方面措施有机结合起来,既是台湾,更是大陆面临的重大课题。

[收稿日期]2000-01-11;[修订日期]20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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