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背景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背景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关税逐步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反倾销逐步演化成世界各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反倾销也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目前,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自1978年欧共体对我国进行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2001年3月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计422起。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一、国外对华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呈增长之势。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8年7月,又将中国的棉坯布作靶子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我国企业做出价格承诺,否则就征收反倾销税。在1999年,9家企业刚应诉欧盟反倾销,欧盟又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达38起。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次数在不断增加。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被诉产品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
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1105%的关税。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出口市场。
4.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纺织企业,减少失业人数,欧洲国家把中国的纺织产品出口确定为倾销。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是对中国则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达74.8%。
二、中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中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来说,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外因素,二是中国自身的问题。
1.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近年来,西方国家(除了美国)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同时,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保持贸易顺差,因而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一些国家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及欧盟等国不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自当年7月1日起,不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视性政策。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对中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对华反倾销政策后,但还称我国为“前非市场组织国家”,对我国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
3.价格竞争过度
中国部分出口产品市场竞争混乱也是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之一。出口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低价竞销,各地政府扶持力度不同,造成了出口价格上的差异。中国产品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价格比较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乱,出口企业削价竞销,导致出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从而引起进口国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
4.出口结构失衡
中国出口产品总体附加值不高,多“以量取胜”。从产品结构看,中国出口多为劳动密集型纺织品,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国际营销谋略不足
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外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一是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未对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真正掌握时,报价较低,易使进口方造成“价廉质劣”的印象;二是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不重视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三是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法律应诉不力
中国出口企业过去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中国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诉就是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提诉反倾销案件者的成本,而且这样还往往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锁反应。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
此外,近20年来,中国外贸出口迅猛增长,年均递增近13%,高于全球贸易同期增幅近一倍,也容易引起一些国家对中国产品的重视,并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
三、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反倾销措施作为WTO所允许的贸易政策工具将会在WTO框架内长期存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其产品和企业遭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反倾销调查时所能获得的待遇和地位并不会迅速提高或改变。恰恰相反,由于中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作用完全消失或被大大减弱,其他国家或地区将更加依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来打击中国产品,保护本国产业。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环境很可能进一步恶化。
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
随着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作用的日益弱化,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将进一步增长,因而国外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可能还会增加。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强化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诸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7月份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往往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如美国对华金属锰反倾销案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3%、5%和20%的反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企业则被一律裁定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所有的相关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不断发展与壮大。江苏黄海汽配公司从1991~1996年,积极应诉,与美方打了4场“洋官司”,结果均以美方败诉而告终,关税从156%逐步降至1.23%。这一结果,不仅巩固和扩大了螺母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而且还带动了其他产品进入美国、南非等国外市场。追溯连续几次胜诉的因素,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该企业定额管理扎实,原始记录、台账健全完整,经济活动分析资料详细,靠了这些扎实的基础管理,外方调查成千上万个管理数据,从怀疑到相信,从相信到折服,最后起诉方居然成了该公司在美国某地区的总经销商。
2.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同时,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
3.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
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取消参照国做法,按中国国内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对涉诉企业采取实事求是、个别对待的做法。加入WTO后,要利用中国作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约国,提高中国在反倾销谈判和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整顿外贸秩序
从企业来说,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要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政府应积极地进行宏观调控,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切实做到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中国实行价格歧视失去依据。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加强企业自律,健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
5.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为有效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中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中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中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息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二要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费用开支,为防止某些出口企业无力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绝应诉等情况的发生,可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三要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四要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目前,中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中方意图,不利于维护中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