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经济角度重新审视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兼论李昌正、崔伟华、宗汉的理论论争_公有制论文

从政治经济角度重新审视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兼论李昌正、崔伟华、宗汉的理论论争_公有制论文

政治、经济双重视角下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再审视——兼评李长征、崔伟华、宗寒的理论争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视角论文,主体论文,地位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红旗文稿》2005年第14、22、23期分别发表了李长征、崔伟华、宗寒三篇文章,就公有制主体地位问题提出了不同的、针锋相对的观点。有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看法,也有肯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看法。虽然“崔文”是对“李文”的否定,“宗文”又是对“崔文”的否定,但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这二次否定实质上并没有完全把问题说透,因为,尽管“崔文”对“李文”的否定性看法说得比较透彻,同样“宗文”对“崔文”的否定性意见说得也比较透彻,可是这两篇文章的肯定性意见都缺乏建设性,对现实问题的分析似乎有道理却难以令人信服,在观念的建构方面并没有提出特别有创造性的新东西。笔者以为这二次否定,之所以理论上都说不透,与对问题的前意识观念的认知有关。这里的前意识观念是指被当作讨论问题前提的观念,即公有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这三个概念被当作相同、相通可以互换,且不证自明的观念,公有制长期以来被先验地唯一地等同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经济制度),等同于党执政或说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经济物质基础。其实问题并不这么简单,这不证自明的前提恰恰是一个有待证明的悬而未决的命题。如果不是纯粹停留在一种意识形态宣传的层面,而稍加学理的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一观念虽有一定依据可却是很不准确很不完整的。为了叙述的方便起见,本文先谈后一个,“等同”的问题,前一个“等同”的问题放在评述“崔文”、“宗文”时再谈。

2.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评价,首先是一个重大的现实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学理问题。从学理的层面看,所谓主体指的是承担者,宽泛一点说,还包括指称主要的承担者,指称领导者,再宽泛一点说还可指称基本要素、基本结构、基本层面。主体一词不论从它指称的哪个范围来说,都是相对于非主体来说的,是一种二分法思维方式的产物。主体地位概念则是主体概念的延伸,是对公有制经济地位的一种肯定性评价,非主体地位则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地位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当人们将这样的思维方式和认识联结到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去的时候,其背后所包含的是这样一个未被直接言明的政治意识:公有制经济等于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肯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即等同于肯定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一种未被明说的政治意识也正是一种未被学理经过透彻分析的可能包含与现实生活脱节的、存在内在学理逻辑矛盾的、非常粗糙的政治意识。在这样一种政治意识的支配下,指望学术争论得出科学的合乎实际的理论结论是较为困难的。为此,我们首先需要梳理“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这一命题及这一命题所包含的“党”、“党执政”、“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三个概念。

3.党的性质的变与不变。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条件,都是与这一事物的自身性质相联系的。对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考察,同样离不开对党的性质的科学认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忌讳讲党的性质的变化,其实这是非常形而上学的。马克思主义最为基本的观点之一就是强调世界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事物,强调事物的发展变化,共产党也不例外,党的生命力就在于与时俱进。或许有人会说:党是在发展,但党的性质没变。这一说法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是只看到“没变”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变”的一面的结果。事物的性质总是处于变与不变的对立统一之中。对于党来说也是如此,党的理念、自身的定位、目标与任务、组织方式和组织成分,以及外部生态环境等等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都会带来党的性质的局部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问题不在于党的性质有没有变化,而在于怎样变化、朝哪个方向变化。我们党已越来越自觉到自己是执政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必然会使我们党增添更加丰富的属性,其中最为核心的有:党的指导思想增添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的社会阶级基础扩大到全体中国人民(参见十六大党章)。如果说革命党必然地要把革命对象包括其经济力量看作是异己力量,那么执政党则必然地要把所有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及其经济力量都理解为自己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基础(违法的除外)。那种把人民和国民经济体系划分为各个部分,并将其中一些部分作为党执政的社会阶级基础和物质基础,而将另一些部分作为异己力量加以限制或专政的做法都是与执政党的性质相悖离的。

4.执政党的政治涵义。所谓执政党即为控制、掌握、驾驭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器的党。与革命党相对比,执政党具有全新的政治意义。一般说来,国家,或者说国家机器具有两种根本属性,一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属性,二是特定社会空间内的政治共同体属性。对国家的这二重属性,革命党和执政党所关注的重点有着很大区别,前者更关注国家的阶级统治的工具属性,注重揭示国家与社会的离散性,与被统治阶级、阶层的异己性,革命党的意识形态功能就是要通过这种揭示,或激发广大社会下层民众对国家和统治阶级的革命斗志,或说明国家对作为革命对象的那些阶级、阶层成员施予专政的合理性;反之,执政党则更关注国家机器的共同体属性,更加注重宣传国家权力的人民性,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统一性,不论是在意识形态宣传还是在制度供给和政策供给方面都尽力弥合各种社会矛盾,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民众对政府、对党的支持和信任,从而能有效地管理整个社会。

因民族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背景的不同,基本政治制度安排的差异,在不同国家之间,执政党与国家机器、国家权力的关系结构是有很大差异的,因与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关系有所差异,同是执政党也会显示出其不同的政治含义。在西方国家,由于其民族国家形态发轫于封建贵族领地统治方式的解体,专制(绝对)主义国家形态和市民社会的兴起,所以,国家的共同体属性、国家对于公民主权的派生性较为明显,进而在西方,国家对于政党来说具有绝对性,而政党对于国家来说则只具相对性,国家的属性是稳定的,政党地位则是流动的。反之,比较于欧美,中国的统一王权早在2千年前便已形成,国家在中国政治文化生态中,它对社会和民众来说并不是契约的产物,而是一个高高在上的先行存在的绝对物,或者说是普遍性的存在物。进而,掌握国家机器和权力的个人或集体同时也便获国家权力的绝对性和普遍性,正是在这个层面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治涵义的根本要点就在于,它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器的人格化表现,而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则不过是党领导和治理社会的物化工具,党是真正的权力中心,与党的领导地位相比较,国家机器更多的是形式化的意义。既然党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器的实质,那么国家机器、国家权力的普遍性、绝对性亦必须是党所要践行的属性,或者说党只有具备和践行了国家机器的功能、国家机器的普遍性和绝对性,才是名副其实的执政党,才能真正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

5.所谓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指的是能够为党掌握国家机器、国家权力,能够为完成党的目标、任务提供经济物质力量支持的经济要素和物质要素。

由党作为执政党的普遍性和人民性的根本特性所决定,党必然地要改变以往对待社会经济体系的革命态度。如果说在革命时期由党的革命目标和任务所要求,党必然地会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封建主义经济关系及其财富载体作为革命的对象而加以排斥;与此相反,作为执政党,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则必然地会改变对个体经济、民族资本以及在华的外国资本的态度,并将它们纳入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范围之中。换言之,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权力、国家机器的人格化体现,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与国家权力、国家机器的经济物质基础具有直接的同一性,所以凡是有利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有利于中华民族强盛、有利于增强中国经济国力的经济成分,都将是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个体经济、民族资本以及在华的外国资本是否构成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主要地取决于党对它们的看法和态度,党在多大程度上将它们纳入自己的执政基础范围,相应地它们也会在多大的程度上成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反之,党在多大程度上将它们作为异己的对象来加以排斥,那么它们实际上也会相应地成为党执政的某种异己力量甚至是反对力量。因为在新时期的个体经济、民族资本以及在华的外国资本都是在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成长发展起来的,本身就是响应党的号召的产物。当然,我们说个体、民族资本以及在华的外国资本是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并不等说它们天然地是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它们在多大的程度上成为党执政的经济物基础,决定于党以怎样的态度、怎样的方式对待它们:是以敌视的态度还是以友善的、甚至是亲人的、自己人的态度对待它们;是以放任自流的方式还是以完善的政策、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引导、约束它们,其结果将会截然相反。当党以友善的态度对待它们,以完善的政策引导它们,以完备的法律约束它们时,它们就会成为党执政的强大的经济物质基础,就有可能限制和杜绝其经济劣根性;反之则将成为异己力量、甚至是反对力量。

在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党执政基础的关系作上述辩解的同时,我们在下面将对公有制经济与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关系作进一步的评述。通常人们习惯于将公有制经济直接地等同于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虽然这一看法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和从公有制经济的本性的层面上来讲并不错,但在市场体系条件下从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方式、运营过程来看,却不能一概而论,并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一劳永逸地、无条件地成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其实,公有制经济能否切实有效地成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它同样取决于党以怎样的方式对待公有制经济组织。因为,第一,公有制经济的具体运行只能通过委托经营由具体的有限人数而不是由党或国家或全体人民来直接经营,这有限人数在操作公有经济时,它们也会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要求,这些特殊利益并不会天然地、自动地与党和国家,与人民的整体利益相一致,这就难免会产生特殊利益群体的机会主义投机,尤其是经营管理者权力相对集中、权力缺乏有效约束时,更有可能发生公有经济异化的现象。形形色色的公有经济组织不顾社会普遍利益的逐利行为、形形色色的国有资本流失、形形色色的公有经济法人违法犯罪行为,无不说明这一点。第二,既然公有制经济组织也有它自身的特殊利益,也会与社会普遍利益展开博弈,那么,我们也就没有理由因为“公有”的特殊身份无条件地认定它直接地是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并给予特殊的“优惠”。实际上,许多公有制组织尤其是行业垄断性、行政垄断性企业,虽然在表面上给国家上缴了不少的利税,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些经济组织的赢利往往是依靠国家行政力量、通过垄断获得的,是以牺牲广大消费者和排斥非公经济组织的利益获得的,换言之,它们在给国家提供财政支持的同时,亦损害着广大民众的利益,削弱了其他经济组织可能给国家提供财政支持的能力,(比如,成品油销售的行政垄断性经营,导致大量汽油、柴油民营零售商的破产),削弱了广大民众对党和政府的支持度(比如,行政垄断性行业全系统的高收入,成为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而收入差距扩大又构成下层群众不满情绪的主要因素,进而削弱党的公信力)。而从经营绩效的角度看,在竞争性领域,公有制经济组织(不是全部)的普遍低效率,却是不争的事实。仅仅根据上述两点分析,那种将公有制经济直接等同于党的执政基础的看法,可以说是过分乐观了。依据笔者的看法,要确保公有制经济是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而不异化,同样需要党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公有经济组织:通过更加完善的政策、制度安排和法律程序的安排,限制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特殊利益膨胀;限制乃至取消公有制经济因身份而获得特殊政策优惠;限制乃至取消这些经济组织的行政垄断的优越地位;……,确立整个国民体系中各种经济成分相互间的平等地位,逐步构建平等、公平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

概而言之,是否构成现实的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与微观层面的各种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并不存在直接和必然的联系,构成必然联系的是这些经济组织能否为党的执政提供物质和财政支持,是否有益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是否能为整个社会和民族增加物质财富和价值财富,是否能为发展综合国力提供物质的、价值的和技术上的潜在支持;当党以正确、合理的态度和方式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种所有制成份的经济组织时,将会极大扩展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反之,从经济组织的角度来看,能否与现行社会制度融为一体,是否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秩序,则是它能否成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进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关键所在。换言之,凡是遵守党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秩序的经济组织都将成为现实的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

6.国民经济体系是一个动态的系统,要全面地科学地理解和把握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仅仅从所有制属性的视角来理解和把握各种经济组织与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关系是不够和有欠完整的,还必须从动态的、结构的、发展的等多种视角加以理解和把握。

a.经济运动过程首先是一个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进而,经济组织的生产活动是否会危及自然资源和环境对经济体系安全运行的支持作用,是判定微观经济组织具体活动是增强还是削弱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第一个量化尺度。因为,党是以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作为自己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而国民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又是以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为前提的,所以,经济运行如果危及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实际上也就损害着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增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根本途径。

b.国民经济体系的动态发展,不仅表现在经济总量的增长上,更表现在经济质量的提高上。经济质量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范畴,我们在这里所要特别予以强调的是技术水平、科技含量或产业层级。当今是全球化时代,一国的经济总量的大小虽然对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有所影响,但这不是最为主要的,比总量更为重要的是在世界经济分工体系和全球产业链中的产业地位,从提供初级产品、到加工产品、到制造设备、制造技术、核心技术再到提供产业标准、直至全球贸易规则,这是一条很长的有机链条,初级产品生产是这个链条的低端,最高端的是提供产业标准和游戏规则。当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出口物品是加工产品,许多大宗的国内消费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如彩电、汽车的核心技术)、产业标准(如电子和通信)都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虽然最近几年来我国在有关国际贸易规则的谈判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基本上还是处于守势,处于接受发达国家所制定的所谓国际规则的接受方。因此,尽管我国的经济总量在国际上已上升到1960年时期的排位(第4、5位),但从产业结构来看则仅仅相当于美国1900年时期,德国、法国1920年时期,日本、俄国(前苏联)1965年时期的水平。国民经济体系的质量水平还很低,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故而,要增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增强综合国力,就必须加大改革和开放的力度,必须加大生产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和开发,走产业跨越式发展之路。

c.经济运行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的展开过程。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在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以劳动分工、劳动交换、劳动协作为基本内容的劳动合作关系,人们这一层面的相互关系基本上属于社会生产工艺和管理的范围。二是以财富所有、占有、分配以及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物质利益关系。社会各阶层之间协调、公正、公平、有序的利益关系,是党执政地位得以保证的经济基础。当今中国正处现代化起飞阶段,传统的农业社会正面临着全面的解体,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不停地向我们走来,在这一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异常复杂,一旦处置不当,不仅会影响国家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稳健发展,而且还会危及社会稳定,引起政治风波。在这里,笔者以为,我们一方面,必须看到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解体的必然性,看到传统的农民阶层(阶级)必然地要被消灭的历史发展规律的不可抗拒性,另一方面,又必须依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的那样,人道地对待农民,切实维护好每一个农民个体的每一项权益;在这里,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一支劳动者失业队伍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又必须构建好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失业人员和低收入人员的基本权益,增进他们的各项利益福祉;在这里,一方面,必须承认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必须加强制度供给,以保证先富起来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必须积极拓展共同富裕的渠道;……,归结到一点,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体系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增加社会财富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安排,进而也是拓展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必然选择。为此,党的政策供给和制度供给,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器都必然要为市场体系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与此同时,因市场体系本身也有它的弱点和局限性,如果这种局限性任其扩展,也将会伤及国民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进而,党和国家同样需要在经济领域之中和经济领域之外规范和约束市场体系下的微观经济组织,以保证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构建经济领域中人们相互间和谐的物质利益关系。

d.当今社会经济具有快速运转、物质财富快速增长的特点,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是价值规律的根本要求,市场经济不保护落后的生产力,也不保护落后的经济组织形式。竞争并通过竞争将淘汰落后的生产力,促进经济组织形式的改进和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产业的竞争力是增强国民经济实力和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根本手段。进而,结合前述关于所有制属性与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相互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增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要点并不在于增大公有经济的比重或确保公有经济有多大的比重,而在于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是否具有生存和发展能力,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具有赢利能力,那些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的经济组织,不仅不能增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反而会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比如,那些该破产的企业通过依托行政手段而不让它破产,实质上并不能增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

7.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概念,还可以从国家适度掌控社会物质财富的视角来加以理解。由于党直接掌握全部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所以国家机器所掌控的物质财富实际上就直接构成党执政的物质基础。这里所讲的党和国家所掌控的物质财富指的是:为党务和政务所必需的物质财富,其构成成分主要有实物形态的非赢利性国家资产和价值形态的财政资产。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予以专门的解释。第一,党和国家所直接掌控的物质财富必须适度。表面上看,财富掌控得越多,力量越大,经济物质基础便越是雄厚。其实不然,在财富总量确定的条件下,国家资产增多了,那么其他社会主体的资产相应地就减少了。因此,国家资产的规模应以开展必要的党务和政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为界限,“必需”是“适度”的界限。第二,党和国家直接参与经济生活过程,开展创利活动,必须逐步减少。表面看,凡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壮大和赢利水平的扩大都将直接增强着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国有资产因有特殊的政治行政背景,其经营活动在社会其他经营主体看来,相互间的地位、条件、机会等等都不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是公平竞争缺失的表现。不得人心的赢利,是不可能真正转化为政治力和执政力的。所以,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不是应当扩大,而是应该收缩。

8.行文至此,我们对以上关于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关系的讨论作一简要的概括:

a.当党自觉到自己是执政党,并定位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和“三个代表”时,不仅党自身和性质发生了变化,而且党与国家的关系的性质、国家的性质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国家的阶级统治的工具属性由显性状态转化为隐性状态,而国家的共同体属性却由隐性状态转化为显性状态。进而,党与自己的经济物质基础的关系也相应地随之发生巨大变化:首先是经济物质基础的属性变了,由为革命服务转变为为党执政服务,为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服务;其次,经济物质基础的外延扩大了,由公有制经济扩展到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再次,经济物质基础的运行方式变了,由原来的一切听命于党和政府的计划指令转变为由价值规律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作用下自主运动的经济物质系统。因而,对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理解和把握,应从传统的“公有制视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开来,从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市场化运行的视野去理解。

b.党和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的关系是矛盾统一体中的两极关系,既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又相互区别、独自运转。党执政不能没有经济物质基础的支撑,而经济物质基础的运转和发展也离不开党和国家的引导、支持和保护;党的执政地位是否巩固、能否长久,与经济物质基础是否足够雄厚、能否持续长久地发展密不可分。进而,尽管在党与自己的经济物质基础这一矛盾体中,党处于主导地位方面,负有引导、规范社会经济体系健康运行的责任,但党也需要以合乎经济运动规律的方式来对待它。

c.经济物质基础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有机体,它不仅以物品生产的形式存在着,更以人们的社会关系尤其物质利益关系生产和再生产的形式存在着。因此,党执政、长久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应该不仅是财富生产不断增长和扩展的经济体,而且还应该是内部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协调、和谐的有机体系;既是财富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不断进步、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的经济体系,更是全体国民能够公正、公平和人道地享有全部物质文明成果的有机体系。

d.进而,既然将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唯一地归结于公有制经济是没有充足依据的,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肯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在学理层面上来说,也是没有政治理论意义的,是一个政治学上无意义的伪命题。(当然,学理上的伪命题,并不等于是实践层面上的无意义伪命题。学理与实践是有差距的,它会发生背离。比方说,很多领导作报告可以说上一二个小时正确的废话,便是一种很普遍的实践与学理背离的现象)。尽管从现实生活的发展过程来看,主体地位概念的提出曾经产生过非常非常革命的作用,为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非公经济的发展让出了空间,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起到过怎么评价也不过分的历史贡献。谁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忘记这一点,那他便不是一个历史唯物主义者,谁如果故意否定这一点,则可看作是理论和实践二个方面的幼稚病患者。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我们也同样应该看到长期停留在“公有制主体”这一认识上,将会产生许多消极影响:给深化国有及集体企业改革设置人为的障碍;给不同成分的经济组织设置身份等级并由此带来各种经济、政治及社会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不公平待遇;进而也给在不同所有制成分的企业职工造成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不公平待遇(部分的原因),等等。故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深入的发展,也为着更为有效地增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现在是该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提法的时候了。

9.在前面分析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相互关系之后,我们再回过来分析公有制主体地位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经济制度)问题将会变得容易一些,可以少一些“政治正确”的思维定势的干扰。与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并不直接地必然地唯一地归结为公有经济,或公有经济并不直接地成为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一样,社会主义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也不能直接地划等号。在今天,仍有人在那里“划等号”,多数情况是由于对历史、对现实、对他国情况缺乏了解的结果,个别人则是由于没能完全摆脱本本主义束缚的结果。

10.将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或更确切地说等同于共产党人所追求的社会主义,是缺乏历史依据的。公有制并不是资本主义后所产生的新型的所有制形式。从历史上看,原始公有制形式存在过很长的历史时期,并最终被瓦解,原始公有制经济显然不是社会主义,如果一定要用“原始社会主义”概念,那也不是现代社会主义,将这二者相提并论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相似的事件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极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历史意义。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邓小平才都表述这样的思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不仅原始社会存在公有制,长达二千多年的“东方专制主义”(马克思语)的古代中国,国有制工业、商业及农业也一直不曾中断过,“官工”、“官商”一直主导、控制着整个社会的商业、手工业经济。同样,当今西方发达国家都有国有制经济成分,有的比重还相当高,但这些国有制经济都不是社会主义经济。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今中国的各种所有制成分的经济组织都是社会主义事业和民族复兴大业的组成部分,都是党执政的经济物质基础,都为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作着各自的贡献,从对社会贡献的视角来看,说一种所有制成分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的,另一种经济成分是非社会主义的,并没有特别充足的理论依据。当然,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亦即从劳动与资本的相互关系来看的话,固然从非公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出发无法判定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这一结论也同样适用于公有制企业,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性内容是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资本剥削关系,作为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否定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逻辑上的直接结论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资本)的支配关系及对劳动成果的占有。运用这样的基本原理来分析现实的公有制经济,说现实的公有制经济体现了马克思言说意义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保障,那恐怕也是非常牵强的。(邓小平曾在生产关系层面上多次谈论过社会主义本质问题,有时将公有制作为主要特征之一来说,有时又离开所有制问题来讲,从现有公开发表的言论来看,他的那些看法多数是有特定范围、特定条件限制,针对特定现象来讲的。因此,也就很难作为最终定义来看待。倒是他那句:什么是社会主义,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却是大实话,是对到目前为止,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认识状况的总体性评价。没有搞清楚,就是没有搞清楚,承认没有搞清楚,才需要再作研究,才需要在实践上继续探索。这才是真正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因为,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方面并没有对(资本)生产资料方面有真正的支配力,工人本质上依旧是雇佣劳动者,这是其一;其二,反之,如果按照理论假设要求,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实行对资本的支配权力,实现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在国有企业则与资本的国有(全民)性质相冲突,故而,就当前我国公有制企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现在状况来看,企业的公有属性并不能提供它直接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充足依据。倒是一些地方少量存在的劳动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理论的逻辑涵义上还多多少少带有社会主义的属性。进而,我个人认为,在当今中国,依据经济组织的所有制属性并不足以判定这一经济的社会(主义)属性,同样从所有制关系出发也不足以判定我国基本经济体系的社会(主义)属性。(对我国经济组织的社会(主义)属性,基本经济体系的社会(主义)属性的探讨,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需另文论述,在这里,我想先说明二点,一是我国经济体系的社会(主义)属性问题,必须从经济关系与生产力、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联系中去揭示;二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性质,与马克思所设定的理论逻辑性质有着较大差异。)

11.尽管从现实存在的经济组织的公有制属性并不能推导出它的社会主义性质,但还是有很多人出于对私有私营经济的传统见习,而把一些社会价值目标的落实寄托在公有制企业身上,进而主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比如,有一些人认为,私有经济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必须有公有制经济去加以限制、引导;再比如,有些人认为,只有国家掌握公(国)有经济力量,才有能力平衡、协调整个社会经济体系,才有能力保证国家制定的社会目标尤其是经济目标的实现,并以此推导得出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结论;等等。虽然这些看法有一定的理论和历史依据(20世纪50年代有很多这方面的例子)。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党和国家的制度供给、法律供给及政策供给能力的提升,上述看法中所包含着的忧虑和希望都已变得多余,甚至有害。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更多的是竞争关系(包括合作关系),企业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政治上(理论上讲)也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先定的领导与被领导、引导与被引导的关系,即使在名义上给予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这种地位和荣誉,它在实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不会承担,也没有可能和能力去承担这一责任;其次,在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党和国家不能像在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直接指令公有制企业去干什么或不干什么,并据此去平衡、协调社会经济体系,去实现各项社会价值目标,而只能依靠制度、法律和政策供给去实现这些目标;再次,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其自身独立的利益目标,决定了企业自身利益具有首要的重要地位,当它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并不能保证它服从社会和国家利益。尽管人们可以举出很多例子来证明公有制企业如何优先考虑社会和国家利益,但人们也可以举出大量的例子来证明非公企业如何优先考虑社会和国家利益,同时,人们也可以举出大量的事例来说明公有制、非公有制企业如何破坏社会和国家利益。其实,在当下,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社会目标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导致企业优先考虑社会和国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大串,具体到一个企业或企业的一个实际情况则可以是多个有时甚至是一个因素所发生作用的结果,比如或出于政治上的考量,或出于道德上的考量,或出于功利的考量。第四,当前中国经济垄断现象严重,垄断已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主要根源之一,(这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目标相违离)垄断恰恰依托于企业的国有性质。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提法,实际上为垄断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护和意识形态辩护,却为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为反垄断改革设置了意识形态障碍。

12.依据以上分析,回过头来评述李长征、崔伟华和宗寒的三篇文章,则不难发现:“李文”的论题和结论基本上都能成立,但有些话说满了,比如“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清楚的,并非虚置。”如果仅从法律界定的资本的最终所有权来看,这话并不错,但如果从所有权是一个权利体系的视角来看,国有资产产权虚置却是一个普遍现象,这是稍有经济学头脑和眼光的人都能看清的问题。同时,关于国有企业的效益问题,其近几年有效益甚至高效益亦不能纯粹依据账面报表来评估,因为这背后的因素有很多,去掉某些因素,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报表效益将会下降。“崔文”并没有具体地与“李文”进行商榷,只是借着商榷的名义,借题发挥说出与“李文”相反的意向。我完全同意“崔文”最后的结论:“‘私有制’不能神化,‘公有制’同样也不能神化……不能厚此薄彼”,但我却基本上不能同意“崔文”的具体推导过程。在笔者看来,“崔文”的结论是正确的,推论却更多地是非理性,非逻辑的。“崔文”的正确结论并不是真正来自于理论分析(一些基本概念都是错误的)而是来自于生活中的直觉,有时直觉比从概念出发的逻辑推导更可靠。“宗文”对“崔文”的批评多数是正确的,但这些批评却不足以推翻“崔文”文中的最后结论。同时,“宗文”分析的逻辑出发点,一些关键问题分析的逻辑联络或是虚假的,或是跳跃的。比如,“公有制为主体,实际上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主体,以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些劳动者为主体。”这一表述有两个等同,前一个是将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等同,这是典型的将逻辑分析所要得出的结论直接当作逻辑前提来讨论问题,而前提与结论互换所得出的意见和看法是没有逻辑效力的;后一个将公有制与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劳动者相等同,这一等同更加离谱,是逻辑跳跃的极端例子,与“宗文”的想当然相反,我所看到的我想大多数人也都看到了的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与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国有经济)之间的疏远和异化,是国有企业工人与农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分配的非对称性,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的等级差异,种姓差异,如果这也能相提并论,那怎么让人去分辨世上还有黑与白的区别。此外,“宗文”第二节将国有企业做的事与企业的国有性质直接相等同,也有偷换概念之嫌,二者有联系、交叉之处,但并不是一回事,将二者当作一回事来讨论这就像把商品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相混淆,犯的是相同的逻辑错误。同理,反对公有制“崇拜”,并不等于反对公有制,不赞成“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也不等于要废除国有制,更不是反对社会主义。

14.最后,对全文作一简要概述。a.长期以来,人们已习惯于将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党执政(或领导)的经济物质基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些概念相提并论,甚至互换使用,这极大地妨碍了人们对概念清晰性的探究,并在实践中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b.现实生活中给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以不同的政治、法律身份、地位和待遇,是政治革命思维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和渗透,这在党的执政地位还不曾获得和巩固之时,有着历史的必然性,但当党在国内的革命完成之后,特别是在党已自觉意识到自己是执政党之时,这种“必然性”已经失去历史和现实的依据。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当前党领导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而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就是各种所有权的平等,没有所有权的平等,就没有至少是没有真正的纯粹的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关系。c.赋予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以不同的政治、法律身份和地位,蕴藏在背后的深层次因素实质上是经济利益关系,亦即在政治上、法律上支持、保护或歧视特定社会群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对特定社会群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予以政治上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在任何社会都存在、都需要,如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保护和支持,不能同时带来歧视(革命时期除外),第二,保护和支持应该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的终端,而不是起始阶段,否则便不可能有市场竞争中的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进而,为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需,为构建和谐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之需,应给予不同所有制成份的企业以平等的国民待遇。d.依据“个人的自由发展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这一《共产党宣言》所揭示的社会主义本质精神,党和政府的经济制度供给、经济政策供给应以公正和平等为原则,而不是人为地制造经济组织之间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身份等级。以上意见,当否?敬请李长征、崔伟华、宗寒及各位时贤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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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经济角度重新审视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兼论李昌正、崔伟华、宗汉的理论论争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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