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的微观经济主体地位与农民权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微观论文,主体论文,权益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农问题的现实性、严峻性和紧迫性促使我们研究三农问题的主体——农户、农民。农户是农村经济改革的载体,农民是改革的动力。本文试图从分析农户的微观主体地位的一般规定性入手,对市场经济时代农民责权利的合理界定问题进行探索和思考。
一、农户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一般规定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和企业以生产经营者的身份成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其作为市场经济时代的微观经济主体是有独特的内在规定性的,具体含义是:①拥有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充分自主权和决策权,在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目标、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任何行政机构都不能任意干预其经济活动。②独立地进行经济核算,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对自己的经济成果承担完全的责任,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③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权同任何性质的经济实体建立各种经济联系,签订各种经济合同。④依法行使法定的权利和义务。⑤具有充分的经济实体内部管理方式的选择权。[1]
对于企业而言,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充分的。但对于农户来讲,其微观经济主体地位的内在规定除具有上述的一般性外,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原因和体现是:①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是显而易见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对农业实行特殊的扶持和保护政策,以确保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能获得平均利润。所以,在市场经济时代,农业经营者既拥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又不对自己的经营成果承担完全的责任,即当经营者受到外在的不可控因素干扰时(如自然灾害)政府应保证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笔者认为,依靠国家财政来保证农户获得平均利润,在我国目前是有困难的,但我国政府应尽量保证务农者充分实现其自身的劳动力价值。②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当国家有必要对粮、棉、油等战略性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节和干预时,该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行使其特殊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强调市场机制在配置经济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但不应该用市场手段替代其它调节手段,市场经济也有计划。在这些必要的计划管制范围内,农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特殊的规定性。所以,同为生产经营者,农户又不完全同于企业,农户是市场经济中特殊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界定农户的责权利既要致力于保证农业经济发展的活力,又要着眼于保证国计民生、保障农民权益。
二、我国农户的经济地位及其制度根源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集体所有制的经营权同所有权发生了分离,这种产权关系的变化,使农户具有了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性质。农户获得了进行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充分自主权,在履行承包合同的前提下,独立地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但农户的经营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因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并没有完全取消集体经营,在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户的经营权受到集体经营层次的制约。这种集体经营权与以户籍制度、城乡分割政策、县乡政府体制等为根基的各种行政管理权相结合,对农户、农民进行着种种干预,极大地削弱了农户微观经济主体地位的独立性。随着分税制的实行,农户日益受到基层政府的约束,随着城乡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扩大,它已成为农户、农民走向市场的障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难以满足农户对土地使用权主体地位的要求,不利于农户成为有竞争力的微观经济主体,不利于农民走向市场,具体表现在:①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带有行政强制性,不管农户愿不愿意,也不管农户有多大能力,一律按人口分摊田亩(少数发达地区例外,但其土地承包制已不是最初意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违背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自由交换、自愿互利”原则。结果是,不想种田的人必须用非种田收入来上缴税费,想种田的人土地经营却上不了规模。农业经济难以转向集约化增长模式,农民也就无法作为低成本、高效益、高收入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经济海洋里自由游泳。②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未做明确的界定,农户受到了来自集体和县乡政府的诸多侵权行径的干扰。具体来讲,在经济利益方面,农户原本只应承担法定的税费,如中央规定的农民负担不超过上年纯收入的5%,而实际上,承包农户却承担了供养县、乡、村政府的沉重义务,随着政府机构的日益庞大,农户的负担也日益沉重。很多地方的农户因负担过重而陷入亏本经营,其经济利益受到非法的盘剥。在日常生产经营方面,当农户受到“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的种种干扰时,其土地经营的自主权形同虚设。在基本权利方面,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很多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受到侵犯,部分征税人员肆意对农民施暴施虐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义务方面,农户除了种好地,还被迫征为“两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土地产权制度,相对于人民公社制度来说是一种进步,它曾为中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做出过历史性贡献。但这种制度是以按人头强制性分配承包权为基本特征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性也日益暴露出来。当农户的经济利益和权利受到极大盘剥之后,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及其对土地再投入的能力也大大减弱了。对于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农户来说,明晰的产权关系和一定的利益保证都是必要的。而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不能充分保证农民的权利,又不能保证农民获得起码的经济利益,它已不能有效地刺激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户籍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行政制度基础,即只要是农民出身,即使是刚生下来的婴儿和丧失劳动力的老人也必须承包土地,户籍制度成为以人头强制性分摊承包地的主要依据;城乡分割政策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支撑,它使农民在非农领域创收的成本加大,从而把大部分农民牢牢地维系在土地上。农民工进城是要交纳各种费用来获得各种“通行证”的,有部分农民就因为缺少这部分进城的本钱,只好“多余”地留在家里种田,由城乡分割政策演化的各种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也妨碍了农民进城的步伐;而县、乡、村行政体制在自身的恶性成长中,直接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并削减了农户经营的独立性。所以,户籍制度、城乡分割政策、县乡村行政体制强化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其负面作用。反过来,家庭联产承包制又成为户籍制度、城乡分割政策、县乡行政体制得以贯彻运行的直接载体。只有对这些制度进行深刻的变革,并割断它们之间非正常的联系,才能确保农户微观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才能削弱各种行政权力对农户、农民的直接干预。
三、合理界定市场经济时代农户、农民的权利、利益和义务的对策思考
1、改革和完善农用地承包经营制度,扩大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确保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确保土地的公有制性质,又要让农户成为真正的微观经济主体,这是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具体而言,要保证农户拥有如下权利:①要让农户拥有承包与不承包土地的自由选择权。既然企业可以自由决定购置何种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何种产品,既然城市居民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同样是微观经济活动主体,那么农户也应拥有自主决定是否承包土地、农民也应具备自主决定是否从事务农职业的权利。只有把土地包给愿意种田的人,才能把田种好。②让农户拥有自由选择乡村和自由选择承包何种农业资源的权利,允许异地承包。农户的家庭结构、家庭成员的素质、经济实力、经营兴趣是有差异的,也是经常变化的,几十年承包同一项农业资源不利于充分发挥农户的生产潜能。③让农户自主决定承包期的长短和承包面积的大小。随着农户子女上学、婚嫁、添丁或死亡,每个农户所拥有的农业劳动力资源也会发生异变。只有让农户拥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承包经营的自由,才能确保劳动力投入与土地规模水平相适应,实现人尽其才、地尽其力。④让农户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方式,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行政机构在农户的既定承包经营过程中,无权强制推行“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政府和科研机构推广农业科技也要引导农民自愿参与,不搞政治运动,不搞“拉郎配”。⑤让农户拥有自主销售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须对极少数战略性农产品实行计划管制,只有部分农户与政府签有定购合同。那么这部分农户在定购合同范围内,没有销售自主权。但其他农户,是拥有完全的销售自主权的。而且农户在交够定购粮之后剩余的部分,是可以自由处置的。任何行政机构不能垄断或封闭农贸市场渠道。
给农户放权后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①很多农户厌倦了种田,一心一意要跳出农门的农户可能会抛弃土地,那么土地抛荒问题不容忽视;②让农户自由选择承包何种农业资源,可能会导致农作物供应的结构失衡,特别是导致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供应不足;③农民异地承包,加大了基层政府管理的难度;④部分农民放弃土地可能导致其最终丧失对土地的经营权,从而导致其丧失最终的生存保障。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对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进行革新,对现行的农村管理方式进行创新。各级政府可以采取“管地、不管人”的新思路。管地,就是指政府按农业发展规划将所有的农用地承包出去,在农户经营过程中,确保农户按合同规定来使用土地。具体来说,政府可以将所有的农用地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专门用来种植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特定区域,由中央和省一级政府直接管理,农户承包后只能种植规定的农产品,并完成定购任务。为确保划地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政府应组织成立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系统地分析与核算出该类农产品的需要总量、所需生产面积和最佳种植区域,并随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专家小组还要预先分析确定该类农作物的收购价格,确保土地在保障农民权益的条件下顺利地承包出去。另一部分是农作物的自由经营区域,由县乡村政府管理,农户承包后可自由决定种植何种农作物。不管人,就是指不界定哪块地由谁来承包,不按人头强制性承包土地,即割断承包制度与户籍制度的联系,让农民自由迁徙,自由承包。同时,经营者所在地的政府不干预经营者的生活生产方式,农户经营土地依法依合同规定行事。一旦强制性承包取消,征收农村税费的难度就会减小,基层政府可将大量精力用于创造良好的治安、文化等社会环境,农村生产生活会日益步入良性循环。
另外,为防止土地过渡集中,为了使大部分依赖土地的农民有最终的生存保障,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土地承包制应保证给予农民优先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文化素质较低,他们在和城市居民的就业竞争中通常处于劣势,随时可能沦为失业人员,成为贫困人口。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又未覆盖到农村,所以还应继续让土地成为农民最终的生存保障。而且,农民能吃苦耐劳,在未实现农业现代化之前,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仍具有一定的优势。根据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对权利净值评价最高并且珍视它们的人”。[2]波斯纳认为在权利和责任的安排上,要求体现“比较优势原理”,因此按照“平等竞争能者居之”的原则分派权利和责任,是一种体现效率标准的权利安排。[3]因此,新的土地承包制的政策设计,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拥有承包土地的优先权。同时,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土地向少数富人手中集中。否则,当农民想重返土地时会无地而种。所以土地发包权应始终控制在政府手中,而且必须在法律上保证给予农民承包土地的优先权。这也是由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2、改革农村税费制度,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让务农人员充分实现其劳动力价值”,让农民从种地中受益,是设置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基本思路。目前,要保证每个农户获取平均利润是不现实的,但至少应该让每个务农的农民充分实现其自身的劳动力价值,让农民种地不亏本。让务农人员充分实现其劳动力价值是指,农民种地的最低收入应包括三部分:务农劳动力自身的生活必需品价格、赡养父母和抚育子女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务农劳动力应负担的子女读书的费用部分(与外出打工者分摊一定的比例)。每个地区可根据当年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出务农者每人亩的最低收入线。农民种地能得到多少收益,取决于农产品销售价格、物耗性生产成本、税负、政府补贴等多种因素。要保证农民获得最低收入,农村税费制度应彻底改革。农户和企业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微观行为主体,农业经营者和国有企业都属于公有制经济范畴,农业税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来设计。计算公式:农业税=应税收入×适当税率=(农产品产量×销售价格-物耗性生产成本-务农劳动力最低收入)×适当税率。其中,产量/亩、物耗性生产成本/亩、劳动力/亩,均以当年各户平均值为标准计算。纳税原则为:当应税收入为正数时,农户按确定的税率纳税;当应税收入为零时,农户刚好获取最低生活保障,不纳税也不获得财政补贴。当应税收入为负数时,农户不纳税,且从国家财政获取劳动力价值的不足部分。计算公式:农户应得政府补贴=务农劳动力最低收入-(农产品销售收入-物耗性成本)。而且财政补贴以转移支付的方式落实,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征收的农业税收作为专项基金运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这样设置农业税,可产生以下积极效果;①农民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保障,特别是外部环境不利时,农民仍可获得最低收入。②田产量高于平均数的农户有较高的回报,可促使产量低的农户提高劳动生产率。③物耗性成本低的农户有利可图,可以激励农户降低能耗,提高经济效益。④向农民征收较低的非固定的农业税,有助于最终向取消农业税过渡,国家财政不会有太大的压力。
目前世界上其它国家(除越南外)都对农户免征农业税。“据世贸组织资料,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的黄箱政策补贴占农业净产值比例在50%以上,而我国只有2%,特别是,我国对农业征收的税费按世贸组织规定属于负补贴,算上这一块,我国的黄箱政策补贴在-4%以下”。[4]取消农业税是增强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所以政府应改变观念,不能再把农业税作为必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而应随时准备拿钱对农业进行扶持。我国历史上政府对农民欠帐太多,按国际惯例,中国已到了“反哺农业”的阶段了。况且,上述农业税设置中,农民对政府的要求并不高,农民只要求最低的生活保障。而政府在适当的时候给农民以补贴却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理由是:①当农民无法靠土地养活自己,就会抛弃土地,从长期来看农业生产就没有保证。俄罗斯土地肥沃且面积大,农业经济效率却一直很低。其主要原因却是农民不会种田。“叶利钦入主克里姆林宫……1200万农民退出集体农庄,无偿获得了土地,可是没过多久,许多人又把地退回了农庄。为什么?不会种。”[5]这个事实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农民抛弃土地太久、土地也会如此抛弃农民。现在,我国大多数农民还会种地,我们应及时采取措施来保护农民对土地的热情,以避免导致严重后果。②我国农民有9亿多,若农民的生存不保,社会经济环境就会处于无序。③农民数量大,处于温饱奔小康阶段,消费潜力很大,农民的消费能力增强了,国内总需求才可能有实质性增长。④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⑤中国目前已到了“反哺农业”、“向中西部倾斜”的发展阶段,保证农民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在更大范围的实现。
3、以“农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基本内容,以“农民的自我完善化”为目标,合理界定新时期农民的社会义务。今后我国农村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教育、改善生态环境等,发展目标是实现农村、农民的现代化。农民是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主体,农村的现代化进程最终取决于农民素质的高低。各级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农民,提高农民,促进农民向现代人转变。界定新时期我国农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立足于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具体来说,农民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包括:①认真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我国目前有些地方实行中心户长制,村委会因某户超生而对中心户长和其他联户罚款,这是不应该的。发动群众监督,应通过合理方式引导农民。每个农户对计划生育承担的法定义务应界定在国家计生政策和有关规定范围之内,基层政府不能强制农民承担额外的责任。②帮助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确保人口质量。③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自身文化科学素养,有意识地向现代市民转变。④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生产、生活污染,积极落实还林、还草、还湖政策。⑤认真执行定购合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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