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及其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金融业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专家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专业银行相继恢复、建立,其他商业银行的发展也较快,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逐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对支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金融业的发展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协调,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金融宏观监管与金融机构的发展不配套。二是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坏帐、呆帐所占比例过大,造成了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经营的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要求在宏观方面加强金融监管,并为金融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商业银行法》,正是满足了这方面的需要。它与《中国人民银行法》一起,对加强金融监管,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是非常必要和适时的。
《商业银行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作,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它从法律的角度定义了我国商业银行就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并规定了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业务范围,指出商业银行应“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商业银行依法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法》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明确界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银企关系,即“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从法律上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侵犯。”同时也指出,“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因此,《商业银行法》既是我国十多年来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因此,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产生十分有利的影响。
一、它有利于我国加强金融宏观调控。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中央银行进行宏观金融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却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款,而《商业银行法》正是从保护商业银行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出发,确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经营原则和组织机构、业务规则、财务会计等,并明确界定了商业银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的依法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明确了允许商业银行经营的具体业务范围,哪些业务不允许商业银行经营以及商业银行应如何经营。商业银行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经营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商业银行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一起,初步构成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对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秩序是十分有利的。
二、它有利于加快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虽然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商业银行的基本性质、经营原则、业务范围等均不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照搬照套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至于我国的专业银行如何向商业银行转化,人们的认识是十分模糊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几乎成为一句空话。而《商业银行法》却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界定,这样既解决了人们对商业银行的模糊认识,又为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它有利于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金融业,特别是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由于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金融制度建设和金融立法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的要求,一方面银行经营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另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纪经营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商业银行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及其经营行为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因此,它的颁布与实施,对规范我国银行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它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间的正当竞争。竞争是一种市场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传统的银行专业分工和专业垄断被打破,金融业的竞争已不可避免。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的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对银行的经营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是破坏性的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银行的社会信誉。《商业银行法》不但以法律的形式打破了商业银行之间的专业分工限制和银行业务经营的地域限制,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平等地开展竞争,而且还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促使商业银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平的竞争。
五、它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我国目前的四大专业银行,基本上都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初期因为没有明确的经营原则,只有为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惯于行政式的管理,整体经营素质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要求差距甚大。而《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应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并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有了可遵循的准则。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确定的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已无根本性区别,市场条件下的商业银行经营,其差别主要在于各银行的经营侧重点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经营业务的趋同,必然导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受市场竞争规律的驱使,促使各商业银行在强化自身,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上下功夫。这无疑会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