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27-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化运动_农民论文

论1927-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化运动_农民论文

论1927~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政府论文,南京论文,农村合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 —2677(2001)01—0124—06

合作制是欧洲产业革命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五四运动前后,合作制思想传入中国。进入20年代后,中国已有零星的农村合作社实践,其中影响较大的是1921年成立的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所倡办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的救灾防灾活动。至1927年1月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下令“查禁合作社”, 合作运动停止。1927年4月,南京政府成立后,又开始提倡与推动农村合作运动, 特别是1931年后,农村合作运动一度在中国颇有声势。

南京政府提倡与推动农村合作运动,是出于化解统治危机的现实需要。南京政府刚成立,就被日益严重的农村问题所困扰。当时中国农村经济衰败不堪,处于崩溃的边缘。

首先,天灾人祸,使农村劳动力锐减,耕地荒芜,农产品歉收,农业生产萎缩。据统计:1934年在全国22个省中,有11省全家离开农村的农户,占这些省农户数的6%以上,其中甘肃、湖北、 贵州三省这个比例占到了10%以上[1](P890)。农民离开土地, 农村劳动力减少,造成了农业生产的萎缩,其突出表现就是耕地荒芜面积不断扩大。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在1934年所作的近60年中国耕地面积增减趋势表所列的数字可知,1934年,全国可耕荒地占荒地总面积的33.3%,可耕荒地占土地总面积6.36%[2]。耕地面积的减少和生产力的下降,造成30 年代农业生产的严重减产。据统计,1927~1929年全国各省大灾后,水稻减收34%,小米减收38%,高粱减收37%,棉花减收40.5%[3]。

其次,农村金融枯竭,农民缺少必要的生产资金和农具。20~30年代,农村社会动荡,促使资金流至相对稳定的城市,形成了城市资金大量集中而农村金融濒于枯竭的现象。农民缺乏资金,且告贷无门,大多数人都无钱购买必要的耕畜、农具、肥料和种子,无力维持正常的农业生产。据卜凯(注:金陵大学美籍教授.JL.Buck (中译为卜凯)于民国早期进行了中国农家经济调查和中国土地利用调查,写成《中国农家经济》、《中国土地利用》等著作。)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调查表明,我国22个省的167个地区内,小型农场有65%没有耕畜, 中等农村有38%没有耕畜,中大型农场18%无耕畜,大农场15%无耕畜[4]。 南京内政部1933年公布,10年间全国耕牛减少了1/3[1](P613)。 至于农具,也十分缺乏。据卜凯对安徽、河北、山西、浙江、江苏5 省17个地方的调查,平均用于农具投资的数额仅占农业投资总额的2.6%,其中最高的浙江镇海县为4.8%[5]。缺少耕畜和农具是全国农村的普遍现象。

第三,苛捐杂税的繁多和高利贷的盘剥,加速了农民贫困化。农民除被征收正税外,还有附加税和预征税。据银行周报所载,“江苏的田赋附税,已经超过正税十六倍”,四川一省竟有征至民国四十几年;一年征六、七次之多”[6]。30年代地主对佃农的剥削有增无减, 全国地租率普遍在45%以上,远远的高出国民政府所规定的37.5%的最高限额。农民负担沉重。在世界经济危机(1929~1933年)的冲击下,农产品价格暴跌,农民收入骤减,致使农村金融枯竭,高利贷盛行。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农村负债率高达60%,而农村借贷的利率很高,平均为三分六厘[7](P342),据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34~1935 年对豫、鄂、皖、赣4省14区852户的调查,农民借款用于生产的仅占8.4%,用于非生产的占91.6%,其中饮食占42.1%,婚丧占18.1%,其他占31.4%[7](P344)。由此可见, 农民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简单的生活和消费,而不是为了维持和扩大再生产。农民举借高利贷,只可能是“越穷越借,越借越穷”,根本不能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的生产力水平,反而使农民在沉重的高利息下贫困化加速,陷入恶性循环。

第四,二三十年代,各种自然灾害袭击着中国农村。如1933年蝗灾扩大至9省1市265县,被害作物686万亩, 损失近1500 万银元[8 ](P290)。1934年全国又发生大水、旱灾,21省主要冬季作物收获成数当十足年之百分比,最高的为70%,最低的为66%,各省主要夏季作物收获成数当十足年之百分比,最高的为65%,最低的为55%[1 ](P614)。天灾的频繁发生,使中国农村损失惨重,农业生产凋敝不堪。

第五,在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下,西方列强为转嫁其自身危机,将大量过剩的农产品如稻米、小麦、棉花等在中国市场倾销。例如大米,中国1928年进口1266万担,1930年为1989万担,1932年为2139万担[1](P412)。洋米、洋面大量涌入中国, 占据国内的农产品市场,以至在30年代初的几年中,出现了中国农业“丰收成灾”的惨状。农民丰收成灾,不仅是中国经济的惨状,而且是中国整个财政经济的惨状。

农村经济的破产与中国农业的危机,不仅使国家财政困窘,而且使业已存在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最使南京政府恐惧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对这一切,国民党上下一致认为,共产党活动“猖獗”,主要是农村经济的困窘为其提供了“客观条件”,“本党除了努力治标清除共匪外,还须努力治本”,这个“本”就是指农村经济危机”[9 ]。而伴随着对共产党根据地的围剿,在原有农村尚未治理“清平”的情况下如何治理被国民政府重新占领的“赤化过”的农村,又成为了一个紧迫的政治问题。这样,农村经济的解决不仅仅是化解经济危机所必需,且是巩固现有政治统治之必然。经过反复商讨、上下决策,国民政府认为农村合作运动是一个既能调剂农村金融、复兴农业经济,又能抵消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的治国良方。这就是南京政府对农村合作运动大力倡导、推动的经济和政治原因。

推进农村合作运动,是国民党“民生主义”建国方略中所议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早在1919年,孙中山在其《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的演讲中,就曾提出过发展农业、工业等方面的合作事业[8](P82)。1924年8 月30日,孙中山演讲民生主义第一讲时,即主张以“合作”来解决民生问题[8 ](P82)。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时,曾议决“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10]。这是国民党正式提倡合作运动的开始。10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通过了《政府扶助农村合作社之组织政纲》。

1927年6月,陈果夫还敦请“中国合作先导”薛仙舟先生, 给南京政府写了《全国合作化方案》,提出:实现民生主义的最好办法就是推行合作运动,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合作化,还必须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并提出设立“全国合作社”作为全国合作运动的总机关,设“合作训练院”以军训方式培养合作事业干部,同时还设立全国合作银行以赞助合作事业。但当时政局未稳,政府未能实施。

1927年北伐结束后,南京政府就把议定过的农村合作运动付诸实施:在“救治农村”、“调节农村金融”的口号下,通过政府的组织和宣传, 用行政手段创办信用合作社,将城市银行的剩余资金贷往农村。1928年 2月,国民党中央第四次执监会上通过了《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开始了大范围内的合作运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规定合作运动为七项国策运动之一(其他六项为提倡国货、卫生、保甲、筑路、造林、识字)。

1931年江淮发生60年未遇之水灾,农村经济破产加剧,国民政府就加大力度来推动农村合作运动。1931年4月, 实业部公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随后,国民党中央进一步决定,通令全国以每年7 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国际合作纪念日。1932年9月,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规定了“合作社法十大原则”,立法院据此起草了《合作法草案》,共9 章76条,并于1934年2月17日由立法院公布。 这是国民党政府关于合作运动的最高法律性文件,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于1934年3月1日通令全国施行。1934年4月1日,在汉口成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以“供给资金,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之改良进步”为宗旨[11]。1935年5月,南京政府将四省农民银行统一为中国农民银行。 在立法院通过的《中国农民银行条例》中规定,该行作为南京政府“供给农民资金,复兴农村,促进农业生产”的专门银行。同年,南京政府实业部又专设合作司,并颁布合作社法施行细则。还在中央政治学校设立了合作院。随后,苏、浙、赣、鄂、湘、鲁等省的建设厅、实业厅等都设立了合作事业室或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以促进本省农村的合作运动。

为了从上到下掌握合作运动的发展进程,国民党中央于1936年初设立了“中央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隶属于中央党部民众训练部。同时各省市分别设立与此相应的地方机构。为适应合作事业的需要,1935年5月,成立了中央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由陈立夫、 谷正纲任正副所长。中央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还成立了中央合作函授学校,并在其他高等学校如浙大、复旦、国立商学院等校开办“合作”系,培养合作专业人员,并在各省开办合作运动指导员班,培训合作工作人员。此外,还创办了《合作月刊》、《农村合作》、《合作讯》、《农行月刊》等刊物,对合作运动进行宣传和报道,以推动合作运动的进行。

由于南京政府的大力宣传与倡导,到1936年时,合作运动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起来。不论是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水乡,还是边远地区,都先后组成了为数不等的合作社。1936年,全国农业合作社数已达到37318家,社员增至1643670人[12]。这些合作社主要分布在江苏、河北、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等共16省。

在全国组成的各类合作社中,以信用、运销、生产、消费等合作社为主,其影响也较大。而其中,信用合作社为整个合作事业的主流。据统计,1933年信用合作社占全部合作社的82.3%。但随合作社总数的增长,信用合作社的比例逐渐降低,到1936年已降至55.3%,但仍占据第一位[13]。按南京政府制定的合作法规,其组织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贷放生产上必要资金于社员及办理储蓄”;“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对社员为各种放款;及办理社员非社员之各种储金存款,或代理收付款项等事[14](P226—228)。 于是南京政府开始有组织地通过农民银行等向农村放贷,通令地方政府创办合作事业,以沟通银行与农民之间的通道,解决银行的钱很难直接贷给农民的这一难题。如1935年接受农行贷款的12省9县市3460社,总额为190余万元[15],通过合作社,都市过剩的资金流向农村,既补充了农村资金不足,又活跃了城市金融。

南京政府为了挽救与复兴濒于崩溃的农村经济,大肆提倡与推动农村合作运动,正如陈果夫所讲的“合作运动一向是被本党所重视的运动,自民国十六年来,经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提倡,始逐步具体化、普遍化,益以各方面的推动,合作事业之进展逐日形蓬勃矣。”[16]从总体上看,南京政府所创办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对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信用合作社为农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缓解了农村的金融危机。

南京政府为了解救农村金融恐慌,自上而下地设立了全国农村金融统治网,以加强农村信贷工作,遍布全国农村的信用社在这个金融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它用低息的贷款,使农民免受了高利贷的盘剥,例如,1934年中国银行对农村合作社的贷款有130多万元,1935 年又与山东建设厅订立合同,对12县提供棉农贷款100万元。[17 ]其他银行也都向农村发放了一定数量的贷款。信用合作社从国家及私人银行获得资金后,马上转贷给农户,利息远比高利贷借款低。据当时对江浙、两广、两湖等15个省市332家信用社调查,对农户实行8厘以下贷款的有29家,8厘~1分贷款的75家,1~1.2分的108家,1.2~1.5分以上的50家[18]。 由此可见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息一般要比高利贷借款低50%左右。因此,信用合作社的农贷放款普遍受到农户的欢迎。

其次,信用合作社在适时地解决农民资金需要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36年江苏省农民银行因“春耕将届,特拨款600万元, 办理青苗贷款”,由该行放款与合作社,再由合作社放于当地农民。“此项贷款取利约一分左右,定于农民秋收后归还。”[19]至于贷款方式,有二种:一为现款,由农民贷得现款后购置种子、肥料等物;一为农作贷物,即青苗种子肥料等作价贷与农民。

另外,信用合作社还组织农户运输、销售农产品,使农户减少中间商的盘剥,例如,浙江绍兴、黄岩等地出产的特产绿茶、桐油、柑桔等,由于农民的生产技术落后,产量日见减退,故而浙江省政府筹集现款300万元,以最低利息贷与农民,作为改良资金。 并且派人指导农民组织合作社,向政府借款,由政府管理生产,统制运销,以免商人操纵,剥夺农民利益。[19]

这样,通过信用合作社,使过于集中都市的资金部分地流向农村,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农村经济,此举,受到了当时全国舆论的一致赞扬,认为这是增进农业生产,复兴农村经济的“良好政策。 ”[14 ](P306)

(二)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为农村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

农村合作运动具有改造农村社会的功能。因为广大农户,通过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必然会受合作制思想中平等、民主、自愿、互利这些观念的熏陶和启迪,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起到改善社会风尚,提高农户素质的作用。这正如李景汉在《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合作问题》一文中所总结的:“在教育方面,设立民众学校与训练班,提高社员的文化知识程度;在农业方面,合作掘井,合作制造肥料,合作修缮房屋,合作养猪和合作进行一些其他农事活动,以发挥集体合作的优势;在改善习俗方面,提倡戒烟、戒酒,力图改变农村中的赌博风气;在公益事业方面,进行协力修路,协力救灾,协力植树,代作农业调查等活动。”[20]

农村合作运动经南京政府、各种社会团体以及金融机关的大肆渲染,在30年代的确呈现出一派热闹景象。南京政府也大肆标榜“农村合作运动有两大使命,一曰繁荣农村,二曰解放农民”[21]。有人把合作运动称为“是为全体民众谋幸福的一个重要的建设工作”,目的是为了达到“金融民众化、分配社会化、生产合理化、生产商品化、生活文明化、危机保障化”[22],似乎一经组织了农村合作社,就能使农村社会太平,农业经济繁荣了。但在实际上,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和效用并不像南京政府所渲染的那样好,也不像人们所设想的那么发展顺利。它的发展步履维艰,效用未尽人愿。

首先,合作社及入社人员太少,使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极为有限。合作社入社人员太少的实质,是因为农民的绝大多数均陷入极度贫困状态。农村合作制的开展,必须以大部分农民的相对富裕为前提,方能贫富相济。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农村合作运动无异于沙上筑塔。而南京政府在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其发展的规模和程度取决于外部条件即政府的大力推动,而不是农民本身的经济发展需要。据统计,1933年全国1939县中只有277县有合作社, 占总县数的14%,计共有合作社 6895社, 分配于总县数中,每县占三社有半。社员数共231376人,全国农民以296843995万人计,多者不过占万分之八[23 ],到1936年全国登记的合作社已达37318个,社员已发展到164万余人,但在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也只为3.7‰左右[24], 可见合作运动普及程度及范围极为有限,对中国广大的贫困农村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其次,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的贷款数量极少。1927~1936年的农村合作运动中,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一直位居首位。为此当时人们便发出了“中国全部合作运动可以说是信用合作运动”之叹感[25]。但从社会实际效用看,农民从中得到的贷款却极为有限。从1934年南京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在江、浙、陕、甘等850 县所进行的全国农民贷款来源的调查结果中可知,信用合作社在农村现金贷款仅为1.3%。 农民贷款来源主要靠地主、富农和商人的资金,而不是信用合作社。这说明了广大农民并没有摆脱地主富农与商人的高利贷剥削,受信用社低息之惠者仅为点缀。

最后,合作运动并没有达到“复兴农村经济”的目标,反而成为豪绅压榨农民的工具。据调查,参加农业合作社者85%以上都是自耕农与中小地主,河北献县58村中,占有21~60亩田地之农户入社者共677 户,占入社人总数55.5%,占有20亩田地农户入户者共518人, 占入社人总数6.9%[26]。可见,当时有条件加入合作社者, 绝大多数都是小地主与自耕农,贫雇农一般是不能入社的。按合作章程规定,信用社只贷款给社员,非社员不贷,而且借贷时要有两个社员作保,或交抵押品,这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贷款能力。农民借款时就请地主、富农等作保,这样借款多数就落在有抵押品的地主、富农、豪绅手中。据1932年江苏农民银行统计报告,借款在50元以下的人有74%,但只能借得贷款数的33%,借款在50元至200元的人有18%,却借得贷款额的56%, 而他们所借的钱又多变成高利贷转借给农民[27]。于是,“乡之豪强,常假名组织合作社,乃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乡民,条件之酷,实罕其匹。此种合作社非特无益于农民,反造成剥削农民之新式工具。”[28]所以说在合作运动中实际得到利益的只有这些富农和豪绅。

综上所述,30年代初期的农村合作运动,舆论宣传声势一度鼎沸,而实际收效则微不足道,其主要原因是南京政府倡导合作运动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恢复农民的纳税能力,挽救其财政危机和统治危机,在丝毫没能改变封建剥削制度的前提下,合作运动不可能起到挽救农业危机和复兴农村经济的作用,也注定了合作运动的积极作用极其微小的命运。但从整个社会发展进程来看,农村合作经济是传统的家庭经营过渡到现代家庭经营的桥梁,是促进家庭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机结合的媒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经济格局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南京政府历时近10年的农村合作运动毕竟在中国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迹,在客观上顺应了个体小农经济向社会化生产经营发展的趋势。应该说,是一次建设中国农村的无害的尝试。今天,冷静地回顾这一运动,认真地分析这一运动,仍有必要。

收稿日期:199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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