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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得到长足发展,“863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技术创新工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资助计划”、“国家‘九五’重中之重项目计划”等一系列辉宏举措,有力地推动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科技事业在研究领域虽已百花盛开,而在成果转化领域却果实欠丰。据统计,进入90年代后我国虽年均取得科技成果3万项左右,但约有80%的不能进入企业,成为无效发明,形成产业的仅占5%。这种开花多结果少的结局,不仅造成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而且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进程,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大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将失去占领时代制高点的机遇,处于市场竞争的被动地位。
我国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深层次的体制因素、政策因素,也有对“科教兴国”宣传认识不到位,成果转化的市场拉力不足的因素。而当前最大的“瓶颈”制约,则是科技投入严重不足。
实事求是地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增加科技投入也是作出了很大努力的,如建立自然科学基金、发放科技专项贷款、批准组建科技信用社等,其中科技信贷从1985年开办之初的年新增2000万元增加到1997年的年新增近100亿元。即使如此,与科技发展需求比起来,其投入在数量和质量上还存在三个不协调:一是科技投入比重与国家经济增长率不协调。据统计,1992年至199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年增长率分别为14.2%、13.5%、12.6%、10.5%和9.7%;而同期我国用于科技研究与发展(R&D)的投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0.72%、0.71%、0.62%、0.5%和0.48%。这个比重仅为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5左右,以1996年为例,我国科技投入总额为327亿元,分摊到全国200多万科技人员头上,人均仅15000多元,扣除各种设备、基建、消耗性支出和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直接用于科研的经费就5000元左右。而在地、县一级的科研机构,人均直接用于科研的经费一般还不足1000元。二是科技投入内部结构失调。世界上不论发达国家或不发达国家,在科研、成果转化和生产三个阶段上的投入比例一般为1:10:100,而我国在这三个阶段的比例大体为1:0.5:100。由于成果转化阶段投入比例太小,必然导致许多成果不能由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三是政府投入与企业投入比例失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但应是科技开发的主体,而且也应是整个国家科技投入的主体。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全部R&D投入中,企业投入的比重美国为53%-54%、德国为66%-67%、日本约为80%,而我国只有13.8%。再以我国电子行业中比较出色的熊猫集团为例,它的科技开发投入也只占营业额的3%,而国外一些与之相当的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投入已占到营业额的20%左右。由于受长期的经济粗放型增长方式影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重资本要素的外延扩张,不重视技术进步的内涵突破。不少企业宁可出上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巨资作广告,却舍不得在技术改造上多花钱。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的技术装备总体水平比发达国家落后15-20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只占3%,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的老化率已达25%,延期服役率为39%。全国每年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就损失近4000亿元。在工业品出口中,我国高科技产品仅占出口总额的5%左右,而发达国家则在40%以上。
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潜在的社会财富,它必须通过转化为高技术产品和新兴产业,才能变成现实的财富。在市场经济下,尤其是商品“买方市场”已基本形成的情况下,市场需求便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拉动力,与此相关的科技投入的最大潜力也在市场。况且,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国家财力不可能一下子拿出很多的钱投入科技,即使按党中央、国务院已确定的“到200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1.5%”的目标,筹资的主体仍然只能是面向市场,实行财政、金融、企业和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多轮趋动的办法。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从以下思路去探索和实践。
一、按科技工作的环节确定投资主体
科技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括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四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跟不上或者衔接失调,都将影响科技成果最终变成现实的生产力;而科技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涉及到若干社会活动层面。因此,科技发展计划和工作部署必须根据各个环节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包括与之配套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如研究环节,它是基础性工作,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却是关系国家科技发展水平和国家经济发展后劲的首要环节,则应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选择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进行资助,投资比例要达到科技总投入的14%左右;开发和示范两个环节可以作为一个工作阶段,属于风险投资,宜以国家财政适当资助、鼓励企业、金融投资和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办法,实行公开招标,独资开发或合股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在成果的推广应用环节,基本上已进入了科技产业化生产阶段,宜以企业为载体,实行正常的银行贷款为主的商业行为。总之,要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技投入,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优惠政策作扶持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
二、建立国有政策性科技开发银行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联结经济与科技的纽带。我国银行运用贷款方式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已实施了13个年头。1990年人民银行还正式设立科技贷款科目,贷款规模也逐年大幅度增加,对支持我国科技进步功不可没。总结前段经验,现有的科融结合体制仍有诸多不协调的地方。一是各商业银行对科技信贷的管理基本上是各行其政,中央银行宏观调控难度大,难以形成科技研究和开发的集约化投资效应。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各级政府已不可能通过直接行政干预的方式强令商业银行承担科技风险投入。三是科技投入不仅风险大,而且有的项目资金占用期限长。商业银行为了追求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在科技信贷的投放上往往偏重于那些见效快、风险小但技术水平低的项目,而对那些公益性和弱质产业的科技项目如环保、农业等往往因为短期比较利益低下而不愿投入;即使是有利于国运昌隆的尖端科技项目,也可能因为研发周期较长也不愿投入。基于上述原因,为确保科技信贷投入有稳定性的来源,成立政策性的国有科技开发银行势在必行。
目前,建立科技开发银行已有了一定的条件。全国各省、市科委、科协及中科院等科技部门,已由自己创办或联办形式在大中城市成立了90余家科技信用社和科技信托投资公司等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近百亿元。可将此类金融机构改组为国家科技开发银行的分支机构。国家科技开发银行的总行实行董事会制,由出资的各部委、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组成。其资金来源:一是由国家财政拨给一块资本金;二是由国家财政担保向社会公开发行特种债券筹资;三是吸纳各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各高新技术开发区及一些大型科技企业或集团以货币资金参股。科技开发银行现阶段只在各省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将所在地的科技金融机构加以规范后并入。其资金运用可采取封闭运作方式,重点负责国内重大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科技开发项目的贷款。对地(市)以下的科技贷款可委托地方商业银行发放,并建立承贷承还的责任机制。
在筹建科技开发银行的同时,要继续协调好科技与其它商业银行的关系,增加银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力度;对重大科技项目可由政府牵头组织银团贷款,财政应适当给予贴息、担保等扶持政策。
三、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这种投资行为起始于本世纪初美国的IBM公司,而今该投资行为已成为美国金融产业的主要投资方式之一,对促进美国今日经济尤其是高新科技产业的繁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其影响下,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也都在纷纷发展风险投资产业。如同信息高速公路一样,风险投资正逐步演变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金融与科技运作行为。
我国的高科技风险投资事业近几年虽已起步,但因传统的投资观念、体制的惯性作用和受国家财力困难的影响,发展很缓慢,以至于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的国际竞争力(国际科技竞争力我国排名在第28位)。在当今国际竞争日益白热化的时代,我国必须审时度势,在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组建专门的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这种公司既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又是一种科技成果开发转让的市场中介机构。它可以由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建,也可以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牵头组建;企业组建形式,可以是国有独资企业,可以是股份制企业,也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可以是民营个体企业;其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正常审批发行企业债券、股票,可以申请银行贷款,可以引进国际风险投资资本,可以接受社会捐赠。风险投资公司在广泛捕捉高科技信息的基础上,将其资金投向能够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科技成果,进行示范和小批量生产,然后有偿转让给生产企业,成为科研成果由实验室走向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的桥梁。风险投资公司的运行结果,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支持基础性研究的功能得到了市场化的延伸,使“稳住一头,放开一面”的方针得到了更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国家应在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专利转让、产品出口和专项贷款的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有条件上市的股票优先安排上市。
四、推动企业自主投入科技开发
现代经济把企业推到了市场竞争的风口浪尖,谁的产品科技含量高,谁就能占领市场的制高点,谁就能生存和发展;反之谁就被淘汰。各级政府要推动企业转变观念,走科技兴企的路子,每年要拿出销售收入15%-20%的钱投入科技开发。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尽可能设置技术开发机构,并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挂钩,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诸如可以联办开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等,开展项目合作;可以组建股份制的科技生产联合体,允许技术入股和创业入股;还可以吸纳高等院校、大型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挂职等等。总之要把企业推到科技开发主战场,实现科研、生产、市场三位一体有机结合,使科技投入产出逐渐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五、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近年来,伴随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及各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民营科技机构也有较大发展。据1996年统计,民营科技机构已达9.7万家,从业人员181.9万人。但从总体上看,缺乏规模效应,尤其是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不多。各级政府要抓住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的契机,引导民营经济在第二次创业中扩大科技企业的比重,通过“促大育小”努力使民营资本在科技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尽快使民营科技产业的发展形成更大气候。各级政府应在征用场地、税收、人才信息、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最近,有的地方如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开始筹划和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为一些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了一条银行与企业沟通的渠道,协助银行进行贷款前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监督和履约状况检查,还承担了部分贷款风险责任,受到银行和企业的欢迎与好评,为民营科技企业创造了一个较为稳定的融资环境,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中介服务。这一作法,值得仿效。
六、加强科技立法,建立科技投入的风险保障机制
资金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能源”,而金融又是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主渠道。科技与金融在服务经济建设,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方面具有一致性,但在各自运行中又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其矛盾性缘于科技研究与开发具有效益的滞后性、间接性和投资的风险性的特点,而金融运行具有资金周转的短期性、安全性和效益的直接性的特点。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途径是通过科技立法,建立科技投入的风险保障机制。一是对科技立项和研究开发,要建立严格的评估论证制度,不仅要评估其技术价值、社会价值,还要以市场为导向,切实评估其市场价值、商业价值,做到有所投有所不投,有所值才有所投;二是要建立科技研究开发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并对其投资实行必要的抵押、担保和严格的审计监督,以减少因不当的行政干预和项目法人的失职渎职行为而造成资金损失;三是开办科技研究开发的风险投资保险业务,在投资人资金受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风险补偿。这些内容,虽在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等法规中有原则的规定,关键是要落到实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科技投入在法制化的轨道上高效安全运行,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