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新区安监局
摘要: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存在很多问题,作者对问责主体不明确,法制缺失、程序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行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对策:明确问责主体,加大异体问责力度;完善问责制的法律体系;完善行政问责救济机制;完善问责程序,增强操作性;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实困境;对策
行政问责制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非典”事件引发公共卫生危机而启动,之后,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又多次启动行政问责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随后,全国各地各部门的问责办法相继出台,2008年以来,在中央和地方更是刮起了一阵“问责风暴”,问责的力度和速度也随之不断增加,比如2014年发生的“8.2”昆山中荣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江苏省内一大批党政领导干部因事故而被从严追责,一部分人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在看到我国行政问责取得不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的问责制水平相较于发达国家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现实运行中也遭遇了一系列的困境,因此,问责制的规范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的现实困境
1.问责主体不明确,缺乏异体问责。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主要是同体问责,即依靠行政机关的各级党委和领导实施,而各级领导又是有执政党推荐选举产生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执政党对领导的监督仍然属于同体问责。作为代议机构和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的问责主体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换言之,已发生的问责案件大都是下级因失误被上级解职或要求辞职,即典型的“上问下责”,很少看到党政系统以外的其他问责主体。
2.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回顾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可以发现对问题官员问责的范围和内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似乎只有那些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并足以引起高层领导重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安全事故才被归入问责的范围。另一方面,现有的行政问责的相关法规条例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之中,没有相对系统的规定,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差,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没有一套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对于问责的种类也没有法规作出明确的划定,从而导致问责的弹性空间过大过宽,也使得在其日常实施中的可行性和执行力的一致性较差。
3.问责后的救济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的问责制对于被问责的问题官员能否“东山再起”以及复出后如何进行安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很多官员在下马后经过短暂的休整便以全新姿态悄然复出,有的甚至在被问责后改头换面,“头衔变了,待遇不变”,使得问责制流于形式,官员复出也演变成一场场政治秀,无法起到问责制应当发挥的有效功能。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问题官员不应该被一棒子打死,如果他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符合党政干部提拔任用的前提条件,经过一定的考核期限,仍然可以担任领导职务。对此,我们必须要制定完善的复出救济机制,对符合要求的官员予以复出,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能复出。
4.行政问责的程序缺乏操作性。合法完善的程序是行政问责制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保证,是否具备可执行的程序是人治和法治的重要差别,也只有合法完善的程序才能把具有内在扩张性的行政权归束于法律范围之中。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实施程序无章可循,缺乏法律规范性,公众缺乏对行政信息的知情权。更为重要的是,整个问责程序基本上是幕后权力操作,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问责程序的不完善和处理过程的不透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效能的提升。
5.信息不对称以及新闻媒体的独立性欠缺。当前大部分的行政信息和资源信息都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差距使得公众缺乏必要的知情权,问责也就无从谈起了。在我国,媒体的报道权因政治原因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也是行政问责制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因为部分被政府公开的信息只有通过各种媒体的报道才能被公众知晓,而现实情况却是地方各级领导出于对某些利益群体的保护对负面信息予以掩盖,报喜不报忧,使得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受到极大限制。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进路分析
1.明确问责主体,加大异体问责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成立相对独立的问责部门,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专门负责对本级各部门的监督和问责,并对所监督的部门负责。如果没有专门的问责监督机构,问责就容易狭隘的停留在大众和媒体关注的特别严重的“火线事件”上。此外,要加大异体问责的力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成立各级人大监察委员会,强化各级人大的监督指导权;同时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2.完善问责制的法律体系。只有建立统一适用的问责法律,才能彻底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惯性和缺陷,实现权利问责到制度问责的充分转变。问责制要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就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诸如《公务员道德法》、《行政问责法》等,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体系,使行政问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必须要梳理现有的法律规章和行政命令,消除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条款规定,弥补体制和法律的漏洞和缺陷,增强法治的强制约束力。只有不断完善问责的法律体系,才能使问责制有法可依,真正地体现人民的权力和意志,才能保障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顺利实施。
3.完善行政问责救济机制。“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法律或制度赋予一个人某项权利,但是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没有相应的保障和救济机制,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无效的。因此,我们应该注重保护被问责官员的救济权利,赋予他们平等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且应该为他们提供多种多样的权利救济途径。因此要完善有关行政问责救济的立法工作,为其救济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要建立完善的问责复出程序,保证德才兼备却因间接责任被问责的优秀领导干部经过严格的组织考核能够重新复出,以此来最大程度保障问责官员的救济权利。
4.完善问责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完善行政问责程序的重点是要逐步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增加行政问责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为此,必须要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问责程序,实现行政问责的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的行政问责制要以政务信息公开为前提,必须要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的法律制度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只有在政务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以合法的问责程序保障问责的公正性才能真正实现问责的预期社会效应。此外,问责程序启动主体的多样化、调查核心的相关程序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述汇报等程序都需要予以明确的规定来规范。
5.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权力外部制约机制的重要前提。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外,政府应该及时公布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信息、制定的相关政策及作出的决策,使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能够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状态。此外,鉴于各类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责就是向公众及时、迅速地公开客观实事真相,各级政府应该给予新闻媒体足够的报道自主权和独立的人格,而不应该以各种理由干预新闻报道的内容,向公众隐瞒信息或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公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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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杨谚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1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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