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

邓俊丽[1]2016年在《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界着力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中国特色视域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及其配套机制的改革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替代率、收益率、养老金发放等方面;研究焦点集中在缴费率是否高、替代率是否低、国家责任如何承担、个人责任如何体现等方面。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的研究则比较少,整体系统性研究就更少。鉴于此,本文选择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在认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基础上,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生性优势即价值取向优势和制度立场全覆盖优势,实践性优势即多主体责任共担、适应性和可持续性优势,系统分析了优势的形成、现实形态、影响优势发挥的因素及优势充分实现的路径等基本问题。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共22万字。绪论部分对论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主要内容、研究重点和难点、研究创新与不足进行了基本说明。正文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阐述本文的基础理论和研究对象,分别对养老保障制度研究需要厘清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制度优势分析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和分析维度作了说明,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及每一个进程中的实质性进步作出了概括和总结,这一部分奠定了全文的基础知识框架。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别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生性优势和实践性优势进行了深入论证,目的在于说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本身具有明显优势,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方向以及未来制度建设和改革任务都是建立在这一制度优势的基础之上的。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探讨部分,论证了制度优势在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下充分的实现路径。结论部分对本研究的主要观点作了整体性总结,并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本文的主要观点有: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研究密切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制度、实践形态方面的创新和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的前提条件、基础和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论、科学发展观等都为揭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的基本规律和具体表现提供了逻辑合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都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逻辑的必然性。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理性认识过程,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型下不断探索和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具体制度的科学实践过程,就是在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推进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形成是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但从其历史渊源看则贯穿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历程中,尤其是建国以来的宪法、劳动保险条例、养老保障制度及机制,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框架,两者一脉相承、前后相继,逻辑而历史地统一在一个制度体系中,其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形成的历史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新世纪以来老龄化的不断加重,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成了制度缺失的弥补任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成了制度一体化的升级任务。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逐渐清晰化并不断得到强化,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建构过程秉持开放包容的马克思主义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吸取借鉴了西方政治学、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以及生命周期理论、世代交叠模型理论、代际正义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关于制度优势分析的合理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关于社会养老的科学思想,弘扬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有关敬老养老的思想精华,借鉴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运行的基本经验,改革了建国以来的养老保障制度,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进一步彰显了制度优势。我们只有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和辩证唯物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正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发挥被影响的表现,才能合理分析影响优势发挥的原因,才能科学规划制度优势充分实现的具体路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孟荣芳[2]2014年在《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文中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普遍趋势,而对于我国而言,"老年人口基数之大、老年人口抚养比之高"特征异常显著,而且老年人口的地区分布不均衡,更多老年人分布在农村地区。在当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老年人经济状况分布不均衡,老年人口的贫困发生率较高,所以由政府主导和提供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出"身份制"和"区域分割"的"碎片化"状况,造成了不同制度身份的老年人和不同区域的老年人,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差异性极大,造成了制度的不公平,同时也使得这项国家基本制度缺乏应有的制度刚性和持续性,因此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制度原因进行阐释,有利于从根本上对制度进行整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其突出特征是:国家是相应的责任主体,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影响,前者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责任,并且这种国家责任来自于社会公民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因此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国家责任的范围引领了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干预的范围和方式,国家权力在制度中的角色错位是造成制度"碎片化"的根本原因。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国家权力的分享,造成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主导作用更加复杂化,而正是由于这种权力分享,使地方政府具有更多自主性,进而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综合制定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了显著的区域差异性。对国家权力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角色错位是本研究的重点。首先,由于国家权力没有坚持公正立场,在制度安排中对不同群体进行"选择性庇护",进而形成了 "身份制",即不同群体间适用不同管理方式并享受不同水平养老金待遇,这种对于社会公民差别对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性的根本宗旨。其次,地方政府对制度安排形成了"区域差异",即不同统筹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制度安排不同。第三,在"身份制"和"区域差异"之下,当社会公民的制度身份转变和区域迁移时,就会遭遇制度性障碍和福利待遇的损失,从而导致这种转变并不容易。本研究的分析思路为:第一章为导论部分;第二章论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其原因及具有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应然层面的国家责任以及实然层面的国家权力问题,关照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身份制"和"区域差异"的二维变量解析目前制度"碎片化"现状,并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阐释。从宏观角度而言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形成了"福利科层制"的制度安排,中观层面的制度安排遵从"差序格局"逻辑;从微观视角运用公平理论对社会个体的公平感进行分析,即个体或统筹区域间会从横向与他人比较、纵向与自己之前情况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当前的制度安排是否公平。第四章到第七章是本研究重点部分,集中分析了国家权力如何导致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身份和区域"碎片化"。第四章用"权力-庇护"框架,对中央政府权力在制度中的角色错位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中央政府对不同人群的选择性庇护,对不同群体适用不同制度安排,由此导致了制度的身份制分割,但改革的顺序却是由庇护边缘群体向核心群体扩展。第五章用"权力-博弈"框架,对地方政府权力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利益博弈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地方政府在综合了地方利益,同时考虑中央利益、企业和公民利益的综合博弈状况下制定地方层面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由此造成了制度的区域差异。第六章用"权力-剥夺"框架,对社会公民在"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下,其身份转变和区域迁移过程中的权利剥夺和利益剥夺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身份和区域"双重转移"的农民工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被剥夺情况。第七章指出了整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路径,重点强调了顶层制度设计、"去身份化"以及区域差异整合的路径。第八章是研究结论和研究余论。

柯龙山[3]2016年在《我国城镇养老金双轨制的历史演进与终结研究》文中认为2015年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城镇养老金双轨制的正式废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双轨制山来已久,追溯历史能够更好地鉴往知来,回顾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经验和教训有益于进一步的改革推进。民国期间现代意义上的养老金制度开始创设时,城镇的养老金制度就有双轨制特征。公教人员的养老金制度建立时间早于企业职工,且前者的养老金待遇优厚于后者。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和社会分层结构特点的变化,我国城镇养老金制度的演变过程经历初建与探索、停滞与恢复以及调整与改革三个阶段,养老金双轨制也经历从双轨确立到并轨尝试、从遭受破坏到双轨回归、从不均衡发展到双轨终结等三个阶段,呈现出先分后合、再分又合的特征。我国城镇养老金制度的分合变迁反映并且适应经济和社会的演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较早地跟随经济社会转型而转向,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则相对滞后,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差距过大,显然有失社会公正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统一了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和制度规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得到了提升,在正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差距合理性的同时,要继续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解决财务可持续性方面的矛盾。

卢成会[4]2017年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器官”的重要延伸和人类自我完善的工具,它既具有明确的价值理念体系,也有丰富的理论基础。那种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仅仅是单纯的社会制度安排,只要找到合理的实务性技术方案而不涉及价值理念,就能够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持续发展的观点,无疑是对社会保障制度最为狭隘的理解,也必将会给社会保障制度实践带来负面影响。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的演化轨迹及理论渊源与社会保障制度实践活动一样久远,它支撑着社会保障制度实务性技术方案与方法的变革及创新,推动着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发展。因而,对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进行系统研究,使之科学引导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的历史演变,我们可清楚地发现世界上并不存在“普适”或“通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每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的选择,都会受到特定时代背景和国情因素的影响。在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的具体选择中,我们通常能够深刻地感受到,一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若能与本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符合时代发展的基本趋势,社会保障制度就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成员也能实现安居乐业。否则,社会保障制度可能就会停滞不前,大量社会成员的生存也将变得举步维艰。因此,构建符合本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体系,建立起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传统等内涵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各国(地区)政府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作为马克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的选择中,中国不能对其他国家(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完全照搬,而应从本国的国力、国情、文化和传统等方面出发,探索、总结出适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需要的价值理念。当然,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探索中,我们也并不是完全否定其他国家的经验,而是在对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进行研究与借鉴时,不能完全采取照搬或“拿来主义”的方式。我们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深入研究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发展的内在规律与历史趋势,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批判性地吸收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为我所用,确保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科学性。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来看,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转型期。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仅会遇到实务性工具方法建构的操作困境,同时也会遇到价值理念支撑选择的理论困境。在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的选择方面,本文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确保人类生存安全及幸福的重要手段,是人类漫长历史发展中创造出来的自我保护机制,是人类“器官”的重要延伸,因而,在任何时期都不能回避和忽视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人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自我完善工具及文明智慧结晶,其价值目标追求与资本主义制度国家存在着本质区别。在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根本价值在于通过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缓和阶级对立,推动经济发展,进而更好的维护及延续资产阶级统治。在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应始终以成全人的基本需求为其存在的价值,应把满足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其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类的自身需要,为了维护人民更好地生存下去,最终要为人类的全面发展服务。因此,中国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的选择中,应以满足人民的自身需要为中心,要把实现人民群众的生存和更好的发展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围绕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本文计划从七个方面对其展开系统论证,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绪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等内容。第二部分,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理论概述。这一部分在基本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主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经济自由理论和“第三条道路”理论中关于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思想进行系统性考察。第三部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历史进程与困境。该部分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历史进程与困境进行了分析和反思,总结其经验教训,形成了对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理性思考。第四部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问题审视。本部分在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发展动态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清晰地阐释了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存在的问题、负面影响和原因。第五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经验借鉴。本部分在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影响因素、具体做法与发展趋势等,总结其相关经验教训,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提供经验借鉴。第六部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前提性反思。本部分在对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要求、社会基本环境协调、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规律等宏观层面出发,系统的反思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应该加以关注的问题,探索和总结适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需要的价值理念。第七部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原则设计。本部分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策略系统性反思的基础上,从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出发,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的基本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要体现出实质公平、关心人的基本需要、重视人的全面发展、突出政府责任等,进而确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胡建华[5]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李增元[6]2013年在《分离与融合: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与社区融合》文中指出自由全面发展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标。不过,个体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个体的自由并不是超然于社会的绝对自由。各种社会制度创造着人类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同时,它也可能成为阻碍个体自由发展的重要因素。以自由人为基础的“自由联合体”是人类自由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以自由、融合为基础的人类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基础构成部分,广大农民的自由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在开放、流动社会中,广大农民的不自由性更加明显的体现了出来,它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精神文化诸多方面。就当前来看,社会流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常态。不过,农民外在的自由流动难掩内在的不自由,流动中的各种公民权利及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生存发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开放、流动难以掩盖城乡分割、乡村社会封闭、排外的事实。建基于农村社区之上的诸多社会制度既是民众行为的社会规范,同时也往往成为约束个体自由发展的根本因素,致使社会分割、社会融合难以实现。广大农民离土难以真正离乡,城乡居民有流动自由发展不足,有流入难融入,这一矛盾在转变社会中更为突出。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解放农民,扩展农民自由发展权利,破除社会分割、封闭与排外的弊端,创造有机融合、和谐发展的社会,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命题,也是农民面临的历史性新命运。本文以温州市作为研究样本,对转变社会中的农民自由、社会融合诸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仅仅是本文研究农民自由及社会融合的一个引子。本文首先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对建国以来温州社会变革中的农民自由现状进行了考察分析。在改革开放前,基层经济社会制度的变革,都直接地影响着农民的自由,农村基层社会发展过程正是一个广大农民为争取自由发展与国家互动的过程,也是广大农民扩展生存与发展权利与自由空间的过程。改革开放后,城乡社会逐步走向开放、流动,经济政治体制开始变迁,广大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及精神文化层面的自主发展权利及发展空间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农民独立意识的增长。在现代化发展中,农民从传统小农向现代农民蜕变,逐步走向新的社会发展大舞台。然而,僵化的经济社会制度却内嵌于日渐转变的乡村经济社会结构中,构造出了外在流动、开放背景下的内在封闭社会,广大农民无法从封闭性社会结构中脱离出来,无法自由自主发展,乡村外部人员也无法自由进入与融入,整个社会没有实现真正的自由流动与有机融合。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新时期温州所实施的“三分三改”与“社区重建”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以“政经分开”、“资地分开”、“户产分开”、“股改”、“地改”、“户改”为主要内容的“三分三改”破除了传统社区的封闭、排外及束缚性,破除了封闭的乡村经济社会结构,促进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并保障了流动中的各项权利、权益,为外来人员的自由进入与融入提供了有利条件,促进城乡社会从分割走向融合,改革实践是农民自由解放的新里程碑。在此基础上,温州市进行了农村社区重建,通过社区空间重组、组织体系重建、治理机构再造、治理机制改革,构造“城乡一体型”新社区,推动城乡基层社会对接,努力将新型农村社区逐步建设成具备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功能、社区社会自我治理功能,能够为居住在社区内的不同性质居民提供平等服务、保障不同性质居民享有平等公民权利、公民待遇、社区成员权利,为社区居民提供情感归属及精神认同,具有开放性、容纳性的新型基层社会单元。基于上述考察分析,本文继而对建国以来温州农民自由发展历程及特征进行了总结性分析,对当前开放性、流动性社会发展中,温州农村新社区的社会融合状况进行了定量、定性考察,并对温州社会转型发展中农民自由的影响因素、社会融合影响因素进行了判断分析。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仅仅是一个大的历史背景,而流动中的农民自由及生存发展权利与权益才是农民流动背后的实质与根本性问题。正是基于此,本文建基于温州样本的实证研究,对转变社会中农民流动背景下农民自由及社区社会融合这一实质性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本文首先指出了“自由与融合”是社会流动、开放背景中农民的历史性新命题,并对国内外历史进程中农民自由及社会融合问题进行回顾与分析,探讨国内外农民自由的构成内容,及农民自由与社会融合的关键影响因素。此基础上,本文对所研究的核心内容,何为农民自由、农民自由的影响因素、转变社会中的农民自由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提炼;自由的个体何去何从、融合性社会及社区社会融合何以可能等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对自由、人性、社会制度等抽象问题进行了余论探讨。基于温州样本的微观考察,及社会发展的宏观性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农民自由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呈现出层次与差异性。个体是历史的、实践的、具体的,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及阶段性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广大农民呈现出不同的自由状况,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及精神文化不同层面。第二,人性解放与发展是农民自由及个体自由的根本内涵。个体自由,外在体现为不同历史时期个体维持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需求,这些仅仅是个体自由的外化,人性解放与发展才是人类自由的根本内涵所在。第三,社会制度是转变社会中农民自由的关键影响因素。在现实中,存在于特定经济社会结构中的个体及外化的社会关系,都受到嵌入到该经济社会的各种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一旦制度规约偏离促进人性自由方向发展,它对人的束缚性就潜在地体现了出来。第四,在解构中构建开放性、容纳性新制度是保障当前农民自由发展的根本途径。破除强制嵌入到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封闭、排外社会制度,打破经济社会结构的封闭性、束缚性,建构新制度体系,推动形成各类要素自由流通、个体自由自主流动的新型融合性城乡社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个体权利权益平等,是实现个体自由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五,“自由”的个体内嵌于一个群体性、融合性社会。个体自由的实现是以他人的自由为基础,个体存在的社会是一个群体性社会,只有群体性社会实现了自由与融合发展,个体才能够真正实现自由发展。第六,开放制度体系是实现社区及社会有机融合的重要基础。不同层次融洽和谐社会的形成,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由社区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及人类社会制度等诸多制度构成的开放、容纳性的制度体系,能够推动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个体社会认同与归属,促进融合性社会的形成与人的自由发展。自由全面发展与人性绽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体现,不过,实践中的个体自由发展与融合性社会的形成,都需要建立在相应的社会制度基础之上。

石子伟[7]2014年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新型城镇化是中国农村既定的发展方向,目的是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但是,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不断涌现,阻碍着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也背离了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本文通过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问题的归纳与分析,认为国家权力对农民权利侵占是致使农民权益的缺失和贫困主要原因。因此,保障农民的权益必须构筑起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制度。由于社会制度一般通过政策和法律对政府和社会进行规范,所以政策、法律、政府、社会四条路径构建起了权利制约权力制度的框架。沿着框架设定的路径,如果分别对涉及农民权益的各种具体问题予以改进和规范,可以填补农民权利的缺失,改善农民权利的贫困,使得农民的权益得以保障。本文按照由表及里,遵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为五章,对新型城镇化与农民权益的关系、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现状、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困境的原因、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理论构建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完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分别进行阐述,力图构筑起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第一章,新型城镇化与农民权益。本章首先从理清利益、权利与权益的关系着手,对农民权益的概念与范畴进行界定,确定农民的权益包含政治权益、经济权益、社会权益和文化权益,为本文的研究划定研究范围。其次,对新型城镇化与农民权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剖析,通过新型城镇化对农民劳动权、农民资产增值权和农民生活方式选择权的积极影响,以及对农业土地利用权益、农民的居住权益、农民的劳动权益和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消极影响正反两个方面分析,建立起本文研究的意义与背景。第二章,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现状。沿着第一章确定的农民权益范畴,本章对农民政治权益、经济权益、社会权益以及文化权益现状进行了总结,整理出农民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农民政治权益面临的主要困境是选举权落实困难,政治参与机会较少,政治表达受限制,政治权利组织缺乏。农民经济权益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流失,农民金融权利受到抑制。农民社会权益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农民受教育权不平等,农民工待遇歧视,农民社会保障不足。农民文化权益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落后,农民文化生活内容匮乏。第三章,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困境的原因。通过对第二章中农民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发现社会、制度、政府、农民个体四个方面都有不足,从而导致农民权益遭到损害。本章对社会、制度、政府、农民个体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为探索解决方案创造基础条件。从社会角度看,农民权益保障困境的原因主要是城乡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正,城乡社会权利配置不平等。从制度角度看,农民权益保障困境的原因主要是户籍制度分割城乡社会,农村征地制度侵蚀农民利益。从政府角度看,农民权益保障困境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角色定位不准,地方政府行政缺乏有效监督。从农民个体角度看,农民权益保障困境的原因主要是权利意识薄弱,组织化程度较低,科技文化素质水平不高。第四章,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通过对第三章中对造成农民权益保障困境原因的分析,透视出农民权益保障困境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欲望的扩张,没有尊重农民权利的结果。因此,从理论上构建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非常有必要。本章第一节对农民权益保障困境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国家对与公民关系认识不准、国家主导的市场中农民主体性发挥不足和国家发展偏向城市中心主义的社会体系导致国家权力侵犯农民权利,从而使农民权益陷入困境。由于权力由权利派生,因此本章第二节在分析权利与权力关系基础上,提出权利制约权力的必要性、可能性和优越性,奠定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基础。按照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本章第三节提出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思路,认为国家责任原则、农民主体原则和平等原则是约束国家权力,扩张农民权利的灵魂,只有贯穿着三个原则才有可能真正保障农民权益。本章第四节根据社会制度的构建路径,对权利制约权力的路线进行了规划,分别设计了权力自觉回归路线——政策制约,强制权力回归路线——法律制约,落实权力回归路线——行政制约,督促权力回归路线——社会制约。第五章,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完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路径。按照第四章规划的路线图,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具体途径进行了探讨。政策上,调整农村土地政策,健全农村资金投入政策,拓宽农村就业政策,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途径。法律上,完善土地法律,创新社会安全法律,健全教育法律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途径。政府方面,增强行政决策的适用性,创新政府与民间的合作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途径。组织方面,改进村民委员会职能,创新农村经济组织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途径。

朱常柏[8]2016年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城市社会救助包容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城镇基尼系数高达0.529,位居最不公平国家行列。与经济高速增长同时并存的城市贫困以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问题已经给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造成了重重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主义社会救助理论,在汲取我国传统社会救济思想的基础上,与时俱进采取了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大大缓解了城市贫困。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发展观念认识的不断深化,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到“共享发展”理念,城市社会救助的演变历程大致经历了城市社会救助行为、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及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贫困线标准偏低,生活在贫困线上下的城市居民众多,贫困人群生活质量低下,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依然脆弱,城市社会救助重生计轻发展的制度缺陷致使社会救助包容性缺失,救助效果差强人意。本研究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理论为理论前提,从包容性增长的视角,探讨中国共产党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社会救助方面包容性程度,以及遵行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型社会政策为依托构建完善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以增强其包容性。力争立足学科前沿,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高度,运用发展经济学、社会保障学、历史与文献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采取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国际比较与国内比较相结合、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相结合的方法,辅之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本课题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综合研究。包容性增长理论是发展经济学关于增长的最新理念,它是在国际社会,特别是亚洲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着贫富分化和显著不平等已经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下,由亚洲开发银行及相关国际组织倡导的最新增长理论。目前包容性增长理论已经被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作为减少贫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指导思想,并嵌入到减贫的具体政策措施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历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后,发达国家社会福利项目,特别是社会救助项目,一方面由全民化向目标化发展,把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协调起来,提高了社会救助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已经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由选择模式向普遍模式发展,社会救助包容性特征日益增强。先进国家社会救助实践充分表明,包容性增长,不仅是一种新型发展理念,更是制定社会政策必须秉承的价值取向,它所包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以及包容社会各阶层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政策导向也为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社会救助要想取得良好效应,就必须探寻贫困发生的机制,增强制度包容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贫困既有个人摆脱贫困的能力欠缺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变迁中的结构性因素,还有社会转型中的政策缺位政策不完善等原因。这就为社会救助政策干预找到了逻辑起点:即通过实施包容性增长策略,一方面促进经济快速有效增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更多发展成果,实现益贫式增长,另一方面制定更加包容的社会政策,消除社会排斥增强社会融合,提升贫困者的人力资本,提高社会服务的公平性,为整个经济社会有机和谐发展提供持续的人力支撑和向好的人文环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城市社会救助理念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在改革初期,中国共产党提出效率优先的发展理念无暇顾及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为经济建设服务,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功能,重点建设的社保项目也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直到城市贫困充分显现,城市社会救助才真正进入决策视野。1997年提出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对城市社会救助的重要性有了初步认识,但是仍然停留在作为服务经济体制改革的工具性认识层面。1999年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布,说明中国共产党开始对城市社会救助政策的重新认识,并开始逐步完善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救助政策。随着经济增长与贫富差距扩大,效率增长与社会不公平等突出问题,使中国共产党不得不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同时对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作出回应,分配原则也由此前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至此,针对城市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政策受到特别关注,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认识也更加深入与全面,尤其注重对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构与完善。这种全面且科学的认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集中表述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成为改善民生福祉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保障的认识突破了传统窠臼达到了历史新高度。包容性增长视角下中国城市社会救助的路径选择至少包括实施益贫式社会救助政策,提高贫困人群收入水平,消除物质贫困;遵循发展型社会救助原则,提升贫困者自救能力,消除能力贫困;秉承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实现权利包容和机会平等,消除权利贫困。城市贫困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相对于农村贫困而言甚至是个巨大进步。城市发展在于包容,而非排斥。包容性增长式城市社会救助的政策指向至少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完善初次分配制度,增大劳动收入比例;提高城市社会救助的去商品化程度;现有城市社会救助政策要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形成多方力量参与治理贫困的格局,有效缓解城市贫困。唯此,才能切合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方向。

李晓聪[9]2017年在《公平视角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尝试以法学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的内容为切入点,从管理学的公平视角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进行分析,针对缺失的公平价值内容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围绕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设置相关的配套措施。本文首先分析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总结当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在于实现社会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权,在对其定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再对社会养老保险权的权利性质及社会养老保险权的权利结构进行分析,指出社会养老保险权是一种普通法律权利;是一种社会性权利;是一种期待性权利,内容包含参加权、受益权和监管权。通过对公平价值哲学基础的分析,总结公平价值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价值,包括强制参加公平、强制矫正公平、协议性公平和强制需求价值。将公平价值的四项内容与社会养老保险权的内容相结合对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符合公平价值的内容进行总结。其次,在对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符合公平价值的内容进行总结后,进一步对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进行分析。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问题主要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权制度违背强制参加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受益权内容背离协议性公平及强制需求价值;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权之义务主体缴费率背离协议性公平;社会养老保险受益权之养老金替代率偏离强制矫正公平;社会养老保险受益权取得条件之年龄背离协议性公平;社会养老保险权其他内容的缺失违反公平价值的强制性。再次,在对公平视角下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在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二元社会"仍具有依赖但又致力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价值的背景下,设置我国"统分结合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权制度违背强制参加公平问题设置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参加的国民养老金制度,并对国民养老金制度的主体、缴费标准及水平进行规定;针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受益权内容背离协议性公平及强制需求价值问题设置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设置与灵活就业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及基础养老金计算方式,并对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进行规定;针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权之义务主体缴费率背离协议性公平问题降低企业缴费率使企业与职工共同缴费率等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受益权之养老金替代率偏离强制矫正公平问题提高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并统一不同类型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受益权取得条件之年龄背离协议性公平问题设置男女相同的退休年龄并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针对社会养老保险权其他内容的缺失违反公平价值的强制性问题提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层次并设置我国的亲属社会养老保险受益权及社会养老保险监管权。最后,为了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还应该设置相应配套措施。在加强国家财政责任的基础上,扩大政府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同时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监督、改革我国现行户籍及土地制度,并实施农业现代化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提供内在动力。

李建平[10]2016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为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兴起,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已进入到了新阶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发挥"制度红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根本方法,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研究。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成逻辑进行了考察,第二部分解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第三部分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系构建,第四部分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及优势,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路径。本文主要阐述了以下基本观点: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有着自身的逻辑,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列宁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思想和中国共产党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是其形成的理论逻辑;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向的失败、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历史积淀、我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是其形成的历史逻辑;当今时代世界的发展大势、当代中国独特的基本国情、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是其形成的现实逻辑,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着历史必然性。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着丰富的内涵,可以从社会形态的宏观层面、基本制度的中观层面和体制机制的微观层面加以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等多个层次的展开,又体现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五位一体"布局,各个层次与各领域制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构建是一个从基本制度的确立到具体制度的形成及完善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体系包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多样文化发展的基本文化制度,以文化产权制度、文化管理制度、文化传播制度、文化开放制度、文化权益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具体文化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社会管理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维护群众权益制度、公共安全管理制度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生态文明管理体制、生态文明保护制度以及生态文明制度的运行机制等。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着鲜明的特征和优势,其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属性与"中国特色"制度形态的统一,基本特征体现为人民性、科学性、民族性和开放性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前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相比,有着一定的比较优势,而独特优势体现在具有较高的活力、较强的韧力和合理的张力上,这些优势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挥"整体涌现性"。第五,新形势下,应坚定制度自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是要将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统一起来、顶层设计和底层实践统一起来、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创新。二是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方向、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和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下,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三是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强与其它国家制度文明成果的互动,进一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开放。四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建设、法治环境建设、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等,进一步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D]. 邓俊丽.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2].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D]. 孟荣芳. 南京大学. 2014

[3]. 我国城镇养老金双轨制的历史演进与终结研究[D]. 柯龙山.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4].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理念选择研究[D]. 卢成会. 吉林大学. 2017

[5].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6]. 分离与融合: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与社区融合[D]. 李增元.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7].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 石子伟.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8].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城市社会救助包容性研究[D]. 朱常柏. 扬州大学. 2016

[9]. 公平视角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D]. 李晓聪. 中国农业大学. 2017

[1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研究[D]. 李建平. 辽宁师范大学. 2016

标签:;  ;  ;  ;  ;  ;  ;  ;  ;  ;  ;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