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使命界定的特征分析_民办高校论文

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使命界定的特征分析_民办高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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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高等教育主要由国家建立的公立高等教育组织、慈善机构或者个人捐赠建立的私立高等教育组织提供①,大多数国家的大多数私立高等教育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只有极少数国家存在着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也长期处于边缘地位。但从20世纪中期开始,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在全世界开始兴起和发展,这被纽约州立大学教授丹尼尔·C·莱维(Daniel.C.Levy)称为“私立高等教育的第三波浪潮”②。在私立高等教育组织学生人数比较多的一些国家,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发展迅速。在巴西、马来西亚、南非、智利等国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已占有一定比例。日本2004年高等教育改革使得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具备了合法性,已经出现了两所营利性大学。在印度,虽然最高法院1992年宣布不允许高等教育组织营利,但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培训机构则不受这个限制,只是不能提供学历教育。目前印度一些主要提供信息技术教育的公司已经和一些进行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组织联合开展学历教育,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为印度社会培养了大批信息技术人才。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机构数量增长也非常迅速。最近十年,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机构数量增长速度高达15%。从1997年到2002年,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增加了137所,而公立高等教育组织只增加了34所,与此同时,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却减少了16所。在美国有超过6000所的教育机构符合了Title Ⅳ的资格,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在其中达到了38%③。从全世界来看,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从出现初期的规模小、处在高等教育领域边缘性、与其他类型的高等教育组织不存在竞争性关系,到21世纪前后的迅速发展、与其他类型的高等教育组织之间可能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这种发展态势已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一种值得研究的新现象。由于高等教育组织使命界定是高等教育组织之所以存在的理由与追求的价值,是高等教育组织存在与否对于其利益关系人和社会的价值贡献,其明确地揭示了高等教育组织存在的目的、核心价值、信念、原则以及自我定义,所以在对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研究中,其组织使命的界定成为首要关注的对象。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使命界定特点分析

高等教育组织的使命界定一般有以下几个要素组成:一是高等教育组织的价值观念与基本信念;二是高等教育组织的自我定位;三是高等教育组织的公众形象和社会责任[1]。笔者所研究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大都有着明确的使命界定,有一些也设定了自己的愿景和具体目标。通过对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使命界定的分析,可以发现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使命界定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为学生服务构成了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使命界定的核心内容。由于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的学费,只有以为学生服务为中心,提升服务的质量才能吸引更多的学生,所以其使命界定必然是以为学生服务为主要内容。如:凤凰城大学的使命界定“凤凰城大学的任务是提供能够促使学生发展,有助于达到他们职业目标、提高他们所隶属组织的生产率必需的知识和技巧,以及为他们的社区提供指导和服务所必需的知识和技巧”[2];隶属于桂冠教育公司的塞浦路斯大学的使命界定“学院的目的是营造一个能够引导学生达到他们个人和职业目标的教育环境。学生们被激发去发展成为独立的、活跃的、有效的和创造性的能够欣赏和尊重社会、道德的和伦理观念的思想家。学院的教育项目结合了通识教育和很强的职业教育内容。此外,研究生项目为学生提供了他们在特殊领域的知识和额外的培训,从而使得学生具有取得更大成功的潜能”[3];隶属于南非埃杜克教育公司的达米林学院的使命界定为“我们以自己是高质量的、以为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服务提供者而自豪。通过我们贡献的完整和带有承诺的终身教育,提高全国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率”[4]。虽然许多公立高等教育组织和私立非营利性组织现在也收取学费,但是其经费来源更加多元化,财政拨款、捐赠等也是其收入的重要部分,这必然导致公立高等教育组织与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使命界定的目标多元化。这两类组织的使命界定往往强调大学真理探索、知识追求的责任、大学的社会责任、大学教育和学术等使命的结合。

2.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在使命界定中将学生视为自己的顾客。由于营利性办学经费来源的特点,学生的需要成为其办学的主要目的,这必然导致在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就读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发生根本性转变。实际中,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将学生定位为顾客,将学生视为其顾客,是将学生与学校的关系视为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如:德威大学的使命界定是“通过高质量的,以职业为导向的整合了技术、商业和管理的教育促进学生的发展。大学通过提供以校园和网络在线的教育来满足多样化和地理上分散的人群的需要”[5];美国洲际大学的使命界定“美国内陆大学的使命是为了使学生的职业获得成功而实现学生学业上、人格和专业上的发展,满足多元文化和各个地域的学生群体的需要”[6];南非埃杜克教育公司的管理技术研究生院在其定位中则很明确地将学生称为“顾客”——“作为一个商业学校,管理技术研究院是整合咨询、组织、发展和教育于一身。我们提供给我们的顾客能够满足他们个别需要的服务,从而使我们的顾客在新经济中获得持续的竞争力”[7]。

而公立高等教育组织和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从未将学生视为其顾客。以美国为例,“‘代理父母地位说’曾经是美国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据此,高校享有代理父母的监护权责,拥有对学生的管教和处罚权。后来随着时间的发展‘代理父母地位说’逐渐丧失其存在的理由而被淘汰出局,取而代之的就是宪法论、契约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由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转变为相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8]。但是,在实际中学生并没有被当作“顾客”。我国在建国后的很长时间内,学生被视为单纯的被管理对象,享有很少的权利。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确定,虽然学生也逐步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还不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学校也并未将学生置于“顾客”的位置上。

3.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将为学生提供以应用知识为导向的教学产品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投资者在组织正常运转时拥有剩余索取权和相应的决策权,在组织解散时拥有最终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这是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与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区分的主要依据。剩余索取权是指对组织总收入扣除所有的固定合约支付后的剩余额的要求权,即对组织剩余的要求权。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组织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产权制度,有利于降低以应用知识为导向的教学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成本,在生产以应用知识为导向的教学产品过程中具有组织效率。但是在生产以创造知识为导向的教学产品和科学研究产品过程中,此种产权制度却不能够起到减少交易成本的作用,不具有组织效率;由于这两种产品的质量很难进行有效的外部评价,教学产品的生产过程掌握在教师手中,管理者无从评价和监督。如果在这过程中也采用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明确地确认机构投资者的产权,允许投资者在组织正常运转时拥有剩余所有权和决策权,在组织解散时拥有一定顺序的剩余财产权,虽然会使投资者和经理层有足够的动力提高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但由于管理层对教师的工作无法进行监督和评价,也无法对教师起到真正的激励和协调作用,从而无法起到降低内部管理成本的作用。而在生产以应用知识为导向的教学产品过程中,由于以应用知识为导向的教学产品的特点是应用知识,教学目标明确,可以相对容易地进行外部评价和监督,管理者可以相对容易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对降低管理成本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内部的交易成本,所以营利性办学模式只适合提供以应用知识为导向的教学产品,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使命界定也证实了这一点。

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使命界定中,普遍地将为学生提供以应用知识为导向的教学产品作为自己的使命。如:隶属于职业教育公司的科罗拉多大学的使命界定是“科罗拉多技术大学作为一所高等教育组织,其使命是通过提供特定专业内实用的、现实世界的和当前工业所需要的而提供职业为导向的教育,从而满足学生择业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满足在副学士、学士、硕士和博士层面的工业人才需要”[9];德威教育公司的罗斯大学的使命界定是“将具有高度献身精神的学生培养成美国有能力的、成功的兽医和医生”;教育管理公司布朗米其学院的使命界定为“布朗米其学院致力于提供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能够帮助学生获得新职业和提高目前职业的大学教育,学生从目前日益扩张的商业、医疗卫生、法律教育和计算机技术等能够使得他们成为其中一分子的教育”。

一些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将为学生提供以应用知识为导向的教学产品界定为自己的使命的同时,也提出了要为学生提供通识教育产品。如教育管理公司下属的阿格西大学的使命界定“阿格西大学是一所提供副学士、学士、硕士和博士层次和提高成年人专业技能和生活的继续教育的高质量的职业教育的私立大学。大学着重发展行为科学、商业、教育和医疗卫生教育。在提供职业教育之前,提供通识教育为学生进入职业项目学习做准备。阿格西大学的教育项目,在学习者为中心的、互相尊重和卓越的教育环境中,将知识、技能、职业伦理纳入其中[10]。虽然阿格西大学提出了要为学生提供通识教育产品,却只是如其使命界定中所提到的那样,通识教育是为职业教育做准备的。

4.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使命界定中很少涉及到社会责任和真理探索的内容。在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所提出的使命界定中,社会责任和真理探索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如:卡迪夫大学使命宣言是“为了威尔士和全世界的利益,追求国际水平的研究、学习和教学”[11]。但由于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经费来源和产权激励机制的特点,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总体上不会明确提出为社会提供科学研究产品和为社会承担责任,所以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使命界定中很少涉及承担社会责任和真理探讨的内容。通过研究发现,虽然只有几所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在使命界定中提到了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没有一所提到要进行真理探索。如沃顿大学的使命是“提供一个由职业专家组成的多样化的社区,将他们自己转变成一个学者型专业人员,因此来改变社会”[12];埃杜克教育公司下属的达米林学院的使命界定为“我们以自己是高质量的、以为学生服务为中心的教育服务提供者而自豪。通过我们贡献的完整和带有承诺的终身教育,提高全国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率”[13]。它们都提到了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要通过学生来完成,而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往往是直接的。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使命界定的哲学基础分析

高等教育组织使命界定作为确定其责任的一种理念,受到了使命确定者当时的时代,尤其是高等教育哲学的影响。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使命界定是建立在其特定的哲学基础上的。

传统的高等教育组织主要建立在高等教育哲学认识论和政治论基础上。高等教育认识论认为真理的追求本身就是目的,真理本身就是价值。“维布伦看来,探索深奥的实际知识是学术事业不证自明的目的,与它可能对上帝的荣誉和人类的利益所产生的任何影响都毫不相关。赫钦斯说,任何社会都应有大学这样的机构,其目的是对社会最令人困扰的问题进行尽可能的思考,甚至思考那些无法想象的问题。或者像怀特海所说的那样,大学之所以存在,不在于其传授知识给学生,也不在于其提供给教师研究机会,而在于其在‘富于想象’地探索学问中把年轻人和老一辈联合起来,由积极的想象所产生的激动气氛转化为知识。”[14]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认为探索深奥知识对国家和社会有好处,有助于社会复杂问题的解决。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最初是认识论占据上风,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论开始占据上风,但是这两者并没有相互取代。在某些大学里或者某些专业中,政治论或认识论占据上风。

但是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哲学基础既不是认识论,也不是政治论,即不以探索真理为自己的使命,也不以为国家和社会服务作为自己的目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哲学基础是人力资本理论。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角度看,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源泉,人力资本投资是效益最佳的投资,而教育是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途径。这是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重要哲学基础。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学生的人力资本,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这与公立高等教育组织和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认识论和政治论哲学基础明显不同。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不同的哲学论基础是其使命界定出现如此重大差别的根本原因。正如阿波罗教育公司的创立者约翰·斯波林在其出版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创造世界一流的劳动力》一书中所说,“现在,关于劳动力的知识和技能是保证我国长期经济利益的最关键的投资因素已经成为社会和政治上广泛的共识。但是由于我们联邦预算和美国教育与培训结构的限制,很多人没有能够获得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人的工作技巧和知识所要求的不仅仅是提供同样的教育和工作场合的培训。解决这个问题的部分答案要求高等教育组织集中在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和技巧的效率上,特别是那些和终身教育与自我提高相关的教育上”[15]。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使命界定是其具体体现。

三、对我国的启示

从产生和发展上来看,我国的民办高校除了少部分是通过捐资办学形式设立外,大部分是通过投资办学形式设立的。“回顾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20年历程,我们可以作一个基本判断,即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或本质特征是投资办学,而不是捐资办学。”[16]投资办学的基本目的就是营利,这将使得我国的大部分民办高校必然具有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使命界定特征。从职能上看,我国民办高校的职能主要是为社会提供以应用知识为导向的教学产品。截止到2007年,我国一共有297所提供本科和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中259所民办高校是高等职业学院,[17];只有38所民办高校没有直接将自己命名为职业学院,而通过对这些学校的专业设置分析可以看出,它们的大部分专业是以应用知识为导向的专业,而不是以创造知识为导向的专业,更是很少进行科学研究。

但是,通过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和政策来看,可以发现,我国在民办教育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中,对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办学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否定态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和政策上对“营利”恐惧的主要原因除了受到了教育领域“非营利”的“理性神话”的影响外,还受到了长期以来我国对“营利”本身的认识的影响,即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人们对“营利”持有一种不好的看法。当这种对“营利”不好的看法在我国社会其他领域逐渐消失的情况下,在自古以来充满“道德观”的教育领域中却很难一时消除。目前,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都是投资办学,不允许其营利似乎并不符合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同时立法限制事实上也没能妨碍大部分民办高校走上与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办学模式类似的发展道路。在实际运行中,立法上对民办高校营利的限制不但没有真正起到限制作用,反而在很多方面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发展,特别是产权的规约方面尤为明显,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部分民办高校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几率。

综上,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和政策对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办学模式的否定性态度,与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办学模式的特点和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是投资办学的实际并不相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和立法应该建立在对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办学模式的客观评价和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现实之上,将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和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管理制度分开,由举办者自己选择相应的办学形式。同时,对于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应建立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措施,以规范和促进其发展。

注释:

①在慈善组织建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宗教组织所建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例如建立于1638年的哈佛大学、成立于1209年的剑桥大学、成立于1167年的牛津大学最初都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②根据丹尼尔·C·莱维(Daniel.C.Levy)的分析,私立高等教育教育主要有宗教组织建立的私立高等教育组织、精英型私立高等教育组织和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三种类型。

③美国教育部数据统计中心[EB/OL].[2007-12-18]http://www.nces.ed.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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