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与风俗论文_樊正振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与风俗论文_樊正振

甘肃省积石山县吹麻滩初级中学 731799

摘 要: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是封建经济关系以及建筑在此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法权制度和道德风俗等综合的产物,是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上升、繁荣时期,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尚未发展到后来那么严酷的地步,礼教束缚稍弱。

关键词:唐代 婚姻 制度 风俗

一、唐代婚姻制度

1.结婚年龄。唐太宗在贞观初年(627年)发布了《令有司劝庶人婚姻及时诏》,其中规定:“其庶人男女之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这就是把结婚年龄明确在法律上,而且这个规定要比以前的年龄规定要小得多。后来,统治者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时、鳏寡数量的多少、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之一。所以,在这种早婚早育政策的影响下,唐代社会出现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现象。武则天年仅十四即入宫为妃,就是典型的一例。

2.择偶方式。唐代的婚姻大多数也不例外,仍须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只是男子出门在外之时才可“自娶妻”,但是这毕竟只是少数。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法律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职,以会男女”,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之说。如开皇初年,乐平公主之女娥英择婿时,隋文帝“敕贵公方集弘圣宫者,公主亲在帏中,并令自序,并试技艺,选不中者,辄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为姻媾”。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2)自己择偶。在唐代比较开放的风气影响下,也出现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缚自己择偶。有的家长也尊重子女的心愿,容许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六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厅墙壁间开一横窗,装饰杂宝及纱缦,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

3.离异。在唐代婚姻关系中,离婚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离婚同样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唐代对离婚有三种规定:第一,协议离婚;第二,仲裁离婚;第三,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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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这是一种比较开放的做法,但是在古代这样的做法是不多见的。

(2)仲裁离婚即“出妻”,唐代基本沿袭了古礼“七出”休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在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等七种情况下均可出(休)妻。也就是妻子若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见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二、唐代婚姻风俗

唐代婚俗基本上沿袭汉代以来的婚姻礼俗,即“六礼”聘娶。“六礼”最早见载于《仪礼》卷四——六《士昏礼》。

1.“纳采”。又称“采择之礼”,即送礼求婚。男方托媒人带礼品到女方提亲,在纳采之时媒人携雁为贽(见面礼物),女方如果收纳,则算作正式允婚。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礼物必须用雁,雁为候鸟,候阳而动,秋去春来,行为有序,暗喻妇女的一切行动要以男子为中心,即“妻从夫”。雁又忠贞,与配偶终身厮守,即使成为孤雁也不再偶。

2.“问名”。这是男方行纳采礼得到女方首肯后紧接着进行的礼仪,男方再托媒人到女方询问女子的姓氏以及出生年月,即后世所谓的“生辰八字”,还有女方身份。这项礼仪一方面为了防止同姓为婚,另一方面供男方回去卜问,预测成婚吉凶祸富如何。问名也须带礼物,一般也是用雁为礼。

3.“纳吉”。指男方问名以后,若占卜出婚事吉祥则欢天喜地携带礼物通告女方,并求得女方的回帖;如果占卜不吉利,那么此项婚姻则废除,此礼也就不再进行,到此为止。

4.“纳征”。又叫“纳币”、“纳财”。“征”的意思就是成,即送礼表示婚姻成立。男方这次不再送雁,而要送贵重物品作为财礼,女方收礼之后婚姻正式成立。这是宣告婚事已定的重要程序,是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唐时对财礼的数额是有限制的。

5.“请期”。即男方在纳送聘礼于女方后就占卜吉日,以定婚期。得到吉日后,遣人到女方征求婚期,以示谦和。但是事实上女方此时多从夫家所定日期。

6.“亲迎”。这是男方新郎接受父母之命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是六礼中最后一道程序,用以完成“夫妇之义”的目的。

至此,唐代的婚嫁礼俗正式结束。唐代的婚嫁礼俗,既有继承传统的,也有独具时代特点的,充满诗意的婚礼,反映着时代的风貌。直到今天,在我们当代的婚嫁礼俗中仍然有许多形式是唐代礼俗的遗留。因此,了解唐代的婚嫁礼俗,对于正确认识我们民族的文化传统,改变婚姻礼俗中的陈规陋习,树立一种新型的、自主的、文明的婚嫁观念,将会有很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斌城 李锦绣 等 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牛志平 唐代婚丧[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陈顾远 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书店,1992年版。

[4]陈鹏 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论文作者:樊正振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7年8月总第23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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