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化及其社会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国时期论文,土地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化,亦即土地私有制的逐步发展进程。关于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的性质问题,迭经专家研究,一般认为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并存,其间存在着比较复杂的情况。关于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化问题,由于资料所限和认识角度的不同,所以专家们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还不尽一致。随着近年相关的重要考古资料的涌现,对于一些过去看不太清楚的问题,现在已经可以提出一些比较确切的意见,并且可以进而讨论当时的土地私有化的社会影响问题。
一
战国时期各国贵族和官吏拥有数量不少的土地,其土地的私有性质日益强化,特别是在战国时期商品货币关系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不少田地进入交易流通领域。这种情况在春秋战国之际就已经出现。《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载被赵襄子任用的晋国的中牟令王登举荐士人中章和胥己,这两个人即被任命为晋国的中大夫,并且“予之田宅”。此事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影响,一般人认为只要读书为士人,就能有机会晋升为中大夫,因此,“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中牟之人是否将田地卖掉,这里没有明说,但其“宅圃”被卖则毫无可疑,可见当时民众的宅圃已经是其私有产业,所以才可以随时卖掉。田地作为私有财产买卖可能是商鞅变法以后的事情。汉代的董仲舒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西周春秋时期在社会上占有主导地位的“田里不鬻”(《礼记·王制》)的原则,可以说至迟在战国中期就已经被完全打破。土地的买卖是土地私有权加强的一个重要标识。著名的赵国将领马服君赵奢的儿子赵括,“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这是战国后期土地买卖的一个典型事例。
拥有“田连阡陌”的大片土地的“富者”在战国时期的社会上主要是大贵族和大官僚,他们土地的私有权是最为突出的。战国末年秦大举伐楚的时候,秦将王翦率领60万众出征,史载:
始皇自送至灞上。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始皇大笑。王翦既至关,使还请善田者五辈。或曰:“将军之乞贷,亦已甚矣。”王翦曰:“不然。夫秦王姐而不信人。今空秦国甲士而专委于我,我不多请田宅为子孙业以自坚,顾今秦王坐而疑我邪?”(《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从上载王翦出征后的情况,颇能看出当时贵族官僚以田地为子孙业的情况。王翦的着眼点虽然在于以此免除秦始皇的疑心,但从中仍然可以看出贵族官僚将田宅世代相传,以为“子孙业”,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不然的话王翦也不会冒然向秦始皇提出“多请田宅为子孙业”的请求。
战国后期荀子讲各级贵族祭祀祖先的问题时谓:“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荀子·礼论》)有“五乘之地”者是大夫一级的贵族,有“三乘之地”者是士一级的贵族,其所拥有土地的数量是相当可观的。“五乘之地”、“三乘之地”的具体数量为多少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管子·山至数》篇谓:“始取夫三夫之家,方六里而一乘。”专家或据此而言一乘为方6里之地, 五乘之地就是方30里土地,三乘之地就是方18里土地。然而,这样算来,似乎大夫和士所占土地过少。孟子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孟子·滕文公》上)这样算来,大夫仅拥有30井的土地和劳力,士则只有18井的土地和劳力。依照《司马法》所载,每100井出战车一乘, 则大夫和士都还没有出一辆战车的实力。按,疑此处的“乘”本当指战车而言,进而指出一乘战车的民户所耕种的土地。文献关于出车乘的民户数不同。《周礼·小司徒》郑注引《司马法》谓“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依此计算出一乘战车者为百井,依“方里而井”计算,则一乘则相当于方百里之地。《左传》成公元年疏引《司马法》谓“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64井,出长毂一乘”,依此计算,则一乘相当于方64里之地。两说相较,可能以方六十四里为一乘之地近是。如此算来,“五乘之地”即方320里之地,“三乘之地”即方192里之地。应当指出的是,战国时期各国军赋征收标准不一,又依时代变化而有所变更,所以对于一乘之地的计算也就不必拘泥于具体数量。
就一般的地主而言,其所拥有土地数量没有这样多,战国时期著名的纵横家苏秦曾谓:“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苏秦列传》)拥有靠近城邑的两顷好地者,虽然不是有“三乘之地”或“五乘之地”的大地主,但却已经使苏秦十分羡慕。这样的“负郭田”应当也是可以为“子孙业”的完全私有性质的土地。作为子孙业的贵族官僚的田地,其子有继承权。包山楚简的一条简文可能就是这方面情况的一个反映。第82号简载:“冬□之月甲寅之日,□快讼吕□、吕□、吕寿,吕□、吕□,以其不分田之故。”〔1〕名“□快”者控告吕寿等五人不分给他田地。吕寿等五人皆为吕姓,应该是同一宗族之人,“□快”应该是这个宗族的成员子弟。这条简文提到的“分田”表明,田地作为子孙业有权力也有责任分配给子孙继承,如果不这样做,便会引起诉讼。
二
战国时期各国封君往往占有大片土地。 包山楚简编号为154 号和155号的竹简载有楚国建筑马厩的情况:
王其舍新大厩以啻□之田,南与录君执疆,东与陵君执疆,北与□易执疆,西与鄱君执疆。其邑:笑一邑、□一邑、并一邑、□一邑、余为一邑、□一邑,□之六邑。〔2〕简文所谓“舍新大厩”,应即楚王建筑新的规模宏大的马厩。新的马厩的位置在称为“啻□”的田地里。这块田地里包括着六个邑的居民,很可能这六邑居民在新的马厩建好之后即成为替楚王养马的民户。值得注意的是楚王所划定的这块建筑新的马厩田地的四至。所谓“南与录君执疆”,意即南面连接着录君田地之疆。简文中的“东与陵君执疆”“西与鄱君执疆”,亦此之类。“录君”、“陵君”、“鄱君”,当即楚国的封君,其土地相距较近,说明简文所提到的“啻□”这个地方是楚王设置封君比较集中的地区。关于这些封君的具体情况,包山楚简的整理者曾经据李学勤先生所论〔3〕, 指出“番君的铜器曾在河南南部信阳地区屡有发现,据研究,番在今河南固始县”。其它两位封君的情况尚未有材料可以说明。另外,简文对于楚王新建马厩的四至明确划分的情况也表明这些封君的土地亦有明确的疆界。
封君的土地私有权与一般贵族及官僚的土地私有性质稍有不是的,一些大的封君往往占有跨郡连县的大片土地,例如,楚国的春申君黄歇受封有淮北12县,后又改封到江东;秦国的长信侯嫪毒受封有山阳地,后来又得到太原、河西两郡。但是封君对于受封的土地只有占有其租税的权力,并不意味着这些土地全部归其私有,所以其受封土地,往往只称为“食”于某地,如秦国的文信侯吕不韦受封,即是“食河南、洛阳十万户”(《史记·吕不韦列传》),“食蓝田十二县”(《战国策·秦策》五)。所谓“食”于某地,即只收取某地的租税,并不意味着此地归其私有。但是,封君除食封的土地以外,还有自己的私田,例如,据《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记载,赵国平原君的私田要缴纳租税,因为抗税不缴就被赵国的“田部吏”杀掉家臣9人。显然, 平原君应当缴税的田地不会是其食封之地,而是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私田。
以军功授田宅在战国时期各国几乎是普遍实行的政策,商鞅变法时对此就有明确规定,谓“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境内》篇谓:“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这是完全商鞅变法精神的举措,对于推动军功地主阶层的形成具有明显的作用。
贵族和官吏的私有土地依照法律是应当缴纳赋税的。史载:“赵奢者,赵之田部吏也。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平原君怒,将杀奢。奢因说曰:‘君于赵为贵公子,今纵君家而不奉公则法削,法削则国弱,国弱则诸侯加兵,诸侯加兵是无赵也,君安得有此富乎?以君之贵,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国强则赵固,而君为贵戚,岂轻于天下邪?’平原君以为贤,言之于王,王用治国赋,国赋大平,民富而府库实。”(《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国任“田部吏”的赵奢可以依法杀掉权势炙手可热的平原君的家臣9人, 当时赵国对于征收贵族和官吏的田税的重视程度于此可见一斑。平原君是赵惠文王之弟,在赵惠文王和赵孝成王时期为相,“三去相,三复位,封于东武城”(《史记·平原君列传》),在战国时期是典型的作为封君的大贵族。就连这样的人物还不能逃避依法缴纳租税,社会上一般的贵族和官吏缴纳田税应当是情理中事。
三
战国时期普通农民所接受的国家授田是否有完全的土地私有权,是否可以将这些土地买卖,现在还不大清楚。近年出土的战国时期的简牍资料对于说明这个问题有所启发。80年代后期在湖北楚国故都纪南城包山岗地发现的二号楚墓中,出土了大批竹简,编号为151号和152号简的内容是:
左御番戌食田于□域凿邑,城田一,索畔疆。戌死,其子番步后之;步死,无子,其弟番□后之;□死,无子,左尹士命其从父之弟番□后之。□食田,妨于责(债),骨(讫)得之。左御游,晨骨贮之又(有)五节,王士之后□赏间之,言胃(谓)番戌无后。左司马□命左令□定之,言胃(谓)戌又(有)后。〔4〕这是一件关于土地争讼的记录,其时代在战国中期。简文记载曾任左御之职的名番戌者在某域凿邑这里有一块“食田”,田地靠近城墙,疆畔清楚。番戌死后,田地由其子番步继承;番步死后,因为没有儿子,所以便由番戌之弟继承。番戌之弟死后,没有儿子,担任左尹的名士者命令其从父之弟番某继承。番某继承这块田地以后,因为债务问题致使这块田地的所有权发生纠纷,最后由左尹裁定番戌“有后”,即可以继承这块田地。番戌的这块“食田”,是因为其担任左御之职而得到者,并没有因为番戌之死而将这块田地交还官府,而是由其子继承,然后由其弟继承,再由其侄继承,并且引起纠纷的时候,官府明确判定其侄有继承的权力。这个事实表明,“食田”可以世代继承,已经是私有的土地。由此可以推测,各国授田制度下面,农民所接受的授田亦与这种“食田”的情况类似,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私有土地的性质。
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以后,对于封疆采取保护措施。我们前面曾经提到80年代初期在四川青川县郝家坪发掘的战国时期秦国墓葬,其中编号为50号的墓葬出土木牍载有当时秦国蜀地的《更修为田律》,规定“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尺。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芟千(阡)百(陌)之大草”,详细指出了民众所受田地封疆的情况。民众受田的疆畔要有高宽长各四尺的“封”,作为田地疆界标志。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部分曾经列有关于私自移动田地疆界规定的解释:
“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阡)佰(陌)。顷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5〕这条解释具体说明了什么是“封”,以及关于私自移动“封”的处罚是否过重的问题。所谓的“封”,即是田地的阡陌,这阡陌既是田间小路也是田地的疆界。联系到郝家坪秦简所谓的“封高四尺,大称其高”的说法,可以推测当时秦国作为田地疆界的“封”,就是这种形制。如果私自移动“封”以扩大自己的土地,那就要受到“赎耐”的处罚。官府对于“封”的法律保护,就是在实际上保护民众对于所受田地的私有权的保护。包山楚简有不少关于争夺田地的法律诉讼的记载,如编号为第77号的竹简载,某人被控告“乘田于章□邑”〔6〕,“乘田”, 即私自扩大田地面积,盖为移动疆界而增加自己的土地而被邻人所控告。又如第94号简载,“苛□讼圣冢之大夫□竖以乘田”〔7〕, 这大概是一个民告官的事件,盖为楚圣冢地方的大夫名某者唆使其奴仆私自扩大田地而侵犯了名苛某者的田界,所以引起诉讼。再如第101 号简载“章□讼宋□以巨田”〔8〕, 盖宋某规矩取直其田地疆界时侵犯了章某土地,致使引起诉讼。这些简文资料都表明当时民众的田地疆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容随意侵犯。还有一条包山楚简的材料表明,不仅民众间不得相互侵犯田地疆界,就是官府也不得随意侵犯。第81号简载:
冬□之月癸丑之日,周赐讼□之兵甲、执事人宫司马竞丁,以其政其田。期甲戌之日。〔9〕这是包山楚简当中《疋狱》部分的一条记载,这个部分的简文都是关于起诉的简要记录。第81号简文谓名周赐者控告某地的兵名甲者和该地的执事任宫司马之的名竞丁者,他们无理“政其田”。“政”字通正、征,可释为征用、征发。甲和竞丁两名基层官府人员在甲戌这天征用了周赐的田地,大概经过一个来月的交涉没有结果,遂于癸丑之日向官府提出控告。周赐敢于控告,这就表明就是官府之人也无权随便征用民众的田地。民众田地的私有性质于此可见一斑。然而,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简文没有提到其“分田”是官府的授田抑或作为子孙业的田产。
四
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对于战国社会有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两个大的方面。
在西周春秋时期的分封制度和井田制度下面,各诸侯国的田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由贵族组织普通民众在井田上劳作,严格说来,土地收成好坏只与贵族关系密切,而与各国君主的关系并不太密切。在战国时期的授田制度下面,各国的大部分田地不再层层分封,而是直接授予农民耕种,农民直接向作为国家代表的基层官府提供赋税和徭役。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对于社会上层建筑的影响很大,它使原先政治权力的逐渐下移,变为上移。在西周春秋时期层层分封的情况下,各级贵族都是其下级的“君”,然而在土地私有化进程基本完成以后,各级贵族要直接向国家缴纳租税,在授田制度下,农民直接听命于国家,严格说来,各个国家里面只有国君才是真正的“君”。这一点对于国家职能的某些改变可谓一大契机。从国家职能上看,战国时期各国官府对于农业生产的关心是西周春秋时期所从来没有见到过的。云梦秦简《田律》载:
雨为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秀)粟及垦田场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虫、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10〕简文讲秦国官府对于各个地区下雨情况的重视。如果及时下了雨和谷物抽了穗,那么基层官吏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讲明受雨、抽穗的田地顷数和已经开垦但是还没有耕种的田地顷数。如果是禾稼生长以后下了雨,也要报告雨量的大小以及受益田地的顷数。如果遇到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以及其它害虫等的灾害而损伤了禾稼,那么也要报告受灾的顷数。这些情况的报告,距离近的县要将报告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递送,距离远的县要将文书由驿站传送,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官府如此关心雨水的情况,是因为禾稼的收成直接影响到接受国家授田的农民缴纳赋税的数量,这与官府的利益息息相关。《周礼·司稼》谓称为“司稼”的职官的职守是“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所宜地,以为法,而且于邑闾。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这与云梦秦简《田律》所载及时报告庄稼所受雨水的情况完全一致,其最终目的是让统治者“出敛法”,即发布征收租税的税率的时候心中有数,比较接近年成丰歉的实际。《管子·大匡》篇谓:“案田而税,二岁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其所提到的“案田而税”的税率应当是战国时期齐地情况的反映。所谓“案田而税”,即依照田地所生长的庄稼的实际情况确定税率。云梦秦律《田律》所载“以书言澍稼”等事和《周礼·司稼》所载“巡邦野之稼”,都是和“案田”相关的工作。从这里可以看出,各国的行政机构的功能趋于完善,各级行政机构更多地介入社会基层,更多地参予各种经济活动,这些上层建筑领域里面的发展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化的巨大变动,却是其中相当关键的部分。各国君主的权力在战国时期,前所未有地增强,究其根源是与土地私有化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变动有着直接关系的。
土地私有化在各个国家的普及,在战国时期对于社会局面的安定也有直接关系。孟子曾谓“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孟子·梁惠王》上)。他所说的“恒产”,主要指的是土地。孟子主张应当使民众各自都有“百亩之田”(《孟子·梁惠王》上),他认为如果君主做到了这些,就可以使民众有“恒心”而治礼仪,从而达到称王于天下的目标。孟子曾经这样总结自己的这个思想,他对于梁惠王说:“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残废,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礼仪哉!王欲行之,则盍反其本矣!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君主要称王于天下,不要只做表面文章,而应当“反其本”,即反求其“本”,这个“本”就是让民众拥有以“百亩之田”为核心的“恒产”。孟子的时代,授田制已经普及,但是民众的农时往往因为赋役征发而得不到保证,所以他提出“勿夺其时”的问题。
土地私有化适应了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它的顺利完成与各国间的激烈竞争密不可分,也可以说正是各国间前所未有激烈竞争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进程。例如,战国初年,秦国虽然地域广阔,但是民众稀少,劳动力不足,于是商鞅一派的学者就主张招徕三晋地区的民众入秦垦田,给其以优待政策。《商君书·徕民》篇谓:“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所欲用兵者韩、魏也。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其寡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人之复阴阳泽水者过半。此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也,似有过秦民之不足以实其土也。”商鞅一派学者主张用“利其田宅,复之三世”的办法吸引三晋之民入秦。三晋之民入秦之后,必然成为秦国的“上有通名,下有田宅”的农民。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扩大了的授田制。战国时期就连滕这样的小国似乎也在以授田宅的办法招徕民众。《孟子·滕文公》上篇载:“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陈良之徒陈相,与其弟辛,负耒耜,而自宋这滕,曰:‘闻君行圣人之政,是亦圣人也。愿为圣人氓。’”许行和弟子到滕国之后被授予“廛”,即居住之处。对于扛着耒耜到滕国者,滕国授予其田地应当是情理中事。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周礼》一书曾经提到的“甿”, 与《孟子》书所提到的“氓”是一致的。《周礼·遂人》载:“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昏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 耡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强予任甿以土均平政。”所谓“以田里安甿”,即是篇下面所提到“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这里所讲到的授田办法虽然不能排除有西周春秋时期的某些内容,但其主要部分应当是战国时期授田制的反映。其所主张的以下等的役法招致“甿”, 与《孟子》所载许行及其弟子闻滕国行仁政而从楚赶到滕国“愿受一廛而为氓”,如出一辙。对于拥有百亩土地的农夫而言,其劳动积极性比之于传统的井田制度下共耕公田,应当说是提高很多的。《吕氏春秋·审分》篇谓:“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这里所讲“公作”与“分地”,与井田与授田两种土地制度下的劳作情况十分相似,劳动者态度的被动与主动应当是不难分辨的。
由土地的公有向私有的转变,这是战国时期土地制度发展的主旋律。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制主要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贵族官僚以及封君的土地私有;一是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这两个方面里面,贵族官僚以及封君的土地私有制比较明显,当然这并不包括封君所占有“食封”的土地;而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与战国时期各国授田制度的普及很有关系,这部分土地是否可以自由买卖还是一个问题,目前尚无确凿的材料能够予以肯定或者否定。尽管如此,农民群众通过国家授田所拥有的土地的私有性质,也要比井田制度下农民在井田上的分地的私有性质有所增强。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的发展对于社会结构的变动有重大影响。在长期的战争中,各国将士立军功者多受到赏赐田宅的奖励,他们拥有的田地数量比一般农民要多出不少,这批军功地主和相当一部分贵族官僚逐渐组成了战国后期社会上的新兴的地主阶级。在各国授田制度下,原来在井田上劳作的农民成为拥有具备相当私有性质的土地的自耕农,他们逐渐形成了新的农民阶级。土地私有化引起社会结构发生变革,这以后所引起的社会巨大运转,便是我国上古时代的封建制度步入成熟阶段。
注释:
〔1〕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22页, 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以下引用此书只称书名。按,这条简文中的“吕”字原有邑旁,今省写作吕。
〔2〕《包山楚简》,第28页。按,文中以“□”表示之处, 原皆为作为地名的文字,因为其繁难,所以为方便计而以□代替。从简文内容分析,第153号简和第154号简所述当为一事,今取第154号简在前, 其后接以第153号简的后半部分,这样连在一起的两简内容才连贯而明确。简文中的“录”,字原有邑旁,“陵”字原有草头,今为方便计迳以其读音写出。
〔3〕李学勤:《论汉淮间的春秋青铜器》,《文物》1980年第1期。
〔4〕释文据《包山楚简》第20页, 个别文字据李学勤先生说有所订正。按:番步之弟等人名字,以□代替。
〔5〕〔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8、24~25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6〕《包山楚简》,第21页。按,简文中的“乘”字,原作从乘省、从贝、从攵之字,《包山楚简》注释者谓“读如乘,《淮南子·泛论》‘强弱相乘’,注:‘加也’。此指扩大土地面积”,其说可从。今为方便计而迳写作“乘”。
〔7〕《包山楚简》,第23页。按,简文中的“乘”字,原从贝从乘,当和第77号简的“乘”字的情况一致。
〔8〕《包山楚简》,第24页。按,简文中的“巨”字, 原为从巨从攵之字,《包山楚简》注释者谓“读如巨,《说文》:‘规巨也。’字亦作矩”。
〔9〕《包山楚简》,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