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今世界土著人民流动的初步研究_印第安人论文

当今世界的土著民族运动初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著论文,民族运动论文,当今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族矛盾依然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导致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中的北爱尔兰问题、魁北克问题、加泰罗尼亚问题日益凸显。与此同时,俄罗斯境内以分离主义为本质、带有明显武装对抗特征的车臣问题至今令俄罗斯困扰。在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矛盾和冲突,例如西亚的库尔德人问题、南亚的“泰米尔猛虎组织”、东南亚的亚齐独立运动,等等。

与这些已达目的或正在纷争之中的旨在独立建国的民族运动有所不同的是,在全球范围内,还有另一股相对而言虽不那么突出,但势头强劲的民族运动的潜流在涌动,这就是当今世界的土著民族运动,或曰土著民族问题。

土著民族问题的由来

“土著民族”,是指“世代居住于本地区的民族。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以此称呼世代居住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沿用至今……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曾遭受殖民主义者的残酷剥削、奴役和屠杀”。(注:陈永龄主编:《民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第34页。)本文论及的土著民族,基本上是指这个意义上的民族,即主要是指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全境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世居民族。“土著民族”一词在当代汉语及相关学术论著中有时也称为“原住民”、“原住民族”。在笔者目前所见到的有关文献中,“土著民族”的英文名为“indigenous people”、“indigenous nation”,有时也为“native people”、“native nation”及“the aboriginal”或“aboriginal people”,但罕见用与“ethno”、“ethnic”相搭配的词语称呼之。关于这方面的探讨可见下文。

追根溯源,可以说,土著民族问题是近代欧洲殖民主义扩张造成的直接后果。在这方面,南、北美洲的情况最为典型。15世纪以来,尤其是哥伦布航行抵达美洲以后,西欧国家开始向“新大陆”大规模殖民扩张,它们驱赶和屠杀了南、北美洲及大洋洲的大批原住民族。“现代估计认为,在15世纪,即哥伦布到达美洲之前,北美洲土著人口有1000万到1200万。但截至1890年代,北美洲土著人口数量已减至约30万人。”(注:《“剥夺理论”——歧视土著人的种族主义》,“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议题,载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racism/indigenous.htm。)在拉丁美洲,情况相似,“自1492年哥伦布航行到美洲后,西班牙就积极向那里拓殖……在中、南美洲建立了庞大的殖民帝国,对土著民族实行残酷的奴役政策,以致土著人口由西班牙人最初到达时的5000万人锐减到17世纪的400万人。”(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第441页。)在几百年的殖民化过程中,美洲和大洋洲的人口构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在在北美洲,最早居住在那里的人类群体变成了少数:加拿大的土著人(印第安人、因纽特人、米提人)(注:对“印第安人”(Indian)这一称谓,美洲土著民族自身认为它是“讨厌的、无礼的”(offensive),因为它们并不认为哥伦布“发现”了美洲,当然也不愿意接受早期殖民者误以为抵达印度(India)因而把当地世居民族称为“Indian”这一历史性荒谬。但考虑到人们的长期习惯,本文仍沿用这一称谓。)占加拿大人口的5%,美国印第安人仅占美国人口的1%以下。在墨西哥以南到哥伦比亚以北的中美洲以及加勒比地区,出现了大量由当地土著与欧洲移民后裔通婚后形成的血统混杂的民族——印欧混血种人,以及为数众多的黑白混血种人和黑人。在大洋洲,澳大利亚土著约占澳大利亚人口的1%,新西兰毛利人约占新西兰人口的9%。在南美洲,印第安人所占比例在玻利维亚为54%,在秘鲁为41%,在厄瓜多尔为39%,在阿根廷、乌拉圭、巴西则是白人占多数,其比例分别达97%、90%、55%,在其余多个国家中,以混血种人居多。(注:参见《最新世界地图集》(中国地图出版社编制出版,1992年12月)中的相关页次,以及其他总论世界地理的书籍。这方面的数据十余年来未曾发生大的变化,故而笔者沿用之。)原住民族不但人口大量减少,在经济、政治方面也逐渐边缘化。在美国,印第安人被驱赶到保留地中。

美洲全境的殖民化导致在该地区纷纷建立起若干以殖民者及其后裔为主体或在政治上为主导的国家。然而,尽管“在中美洲,土著印第安人仍占优势(为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八);在南美洲,印第安人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但“直到今天,新大陆的印第安人和黑人都未产生过决定性的政治影响,甚至在他们的人口占多数时——如中美洲的印第安人那样——也是如此,因为印第安人或黑人从未在新大陆任何一个较大的国家里占据统治地位。无论在哪里,他们都接受了欧洲白人的政治统治和文化。只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他们才开始组织起来,有效地坚持自己的权利,投身到殖民地民族的世界范围的觉醒和反抗的运动中去”。(注:〔美〕L·S·斯塔夫里阿诺斯著,吴象婴、梁赤民译:《全球通史》,第3编,第18章,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

几个典型的土著民族组织

在殖民化早期,北美尤其是加拿大的土著民族曾与殖民当局签订了若干条约,这可以说是土著民族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近二三十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地域极为广泛、规模较大的土著民族运动,以争取和维护土著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

为了纪念“世界土著人国际十年:1995-2004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于2002年12月发布了一份“组织机构名录”,其中所收录的土著人组织机构名称,有些是英文的,有些是西班牙文或法文的。该名录共收录了全球63个国家(或地区)的约530个该类组织的名称和通讯处。(注:参见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Decade of the World's Indigenous People 1995-2004,List of organizations,载http://www.unhchr.ch/html/hchr.htm中的相关栏目。)这些组织在各大洲所占比例分别为:亚洲17.4%、非洲10.2%、欧洲14.7%、大洋洲6.6%、北美洲31%、南美洲20%。这一比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今土著民族运动的状况。

为了对土著民族运动的基本状况有一个粗略的了解,现根据所搜集到的资料,以这方面几个典型的组织为例予以说明。

“国际土著事务工作组”(International Work Group for Indigenous Affairs,缩写为IWGIA)

这是一个国际性、非赢利性的民间组织,它支持全世界的土著民族为自决而斗争。其活动集中于人权工作、土著民族问题研究、文件起草、信息传布,以及与各土著组织和社群合作进行的计划工作。该组织成立于1968年,具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咨商地位(consultative status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其经费主要来自北欧各国外交部及欧盟。

1968年该组织初创时,是为了给关心土著问题的研究人员和人权活动者建立人际联系网,当时,这些人士认识到亚马孙河流域印第安人遭到杀害的严重性。最初的联系网是与巴西和巴拉圭的人权活动者建立的。不久,继北极地区、大洋洲及亚洲的有关人士参与之后,北美印第安人的人权活动者也加入了联系网。目前,俄罗斯和非洲的土著人也参与了该组织的全球联系网。

该组织认为,全世界的土著民族(peoples)有3.5亿多人,分属至少5000个民族。土著民族是在国家(state)形成之前就居住在某个地域的民族的后裔,他们处于不利地位。“土著”一词可定义为一种特征,该特征涉及某一特定民族对某一区域的认同,并使他们在文化上与其他民族相区别。

该组织的宗旨是与全世界土著民族合作,并支持他们为了人权、自决、对领地(territories)的权利、对土地和资源的控制、文化完整性以及发展权而进行的斗争。通过出版刊物、人权工作、进行网状联络、会议、游说以及制订计划,支持各土著民族为了改善生活条件、改进与所在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关系、增强其在全球经济及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和地位。

该组织的下设机构有:

国际管理委员会(International Board),由7人组成。

国际秘书局(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有一位主任。下设负责规划、协调中美洲与南美洲、大洋洲、亚洲、非洲、北极地区以及人权、公共关系、管理、秘书工作的分支机构,还没有图书馆。该组织有专人负责出版工作,除有2人专门负责书籍出版外,还有专人负责翻译与语言编辑工作以及制图、编排与制版,并办有《土著世界》(Indigenous World)和《土著事务》(Indigenous Affairs)两份杂志,均有英文版和西班牙文版。原来的出版物主要是用英文和西班牙文出版,从1999年开始也用法文、俄文和丹麦文出版。

“国际土著事务工作组”多年来与丹麦、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政府进行合作,如筹划为丹麦小学出版有关土著民族的教材等。该组织在亚洲的土著伙伴主要分布在菲律宾、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

1999年秋,该组织首次召开了一个向所有成员开放的年度论坛会议,该论坛会议的主要论题是成立“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Permanent Forumon Indigenous Issues)。

1984年,该组织与欧洲的4个非政府组织一起设立了“土著民族人权基金”(Human Rights Fund for Indigenous Peoples,缩写为HRFIP),为资助土著参与这些会议筹集资金。2000年,该组织通过“土著民族人权基金”和其他项目基金,全额或部分资助100多个土著人代表参加了下列会议:2000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成立“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工作组第2次会议、2000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6次会议、2000年7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土著人口工作组第18次会议、2000年7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会议、2000年11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土著民族权利宣言草案”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工作组第6次会议,等等。(注:参见http://www.iwgia.org/sw617.asp、http://www.iwgia.org/sw152.asp等。)

加拿大的“第一民族大会”(Assembly of First Nations)

在加拿大,很多土著民族把自己称为“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他们认为自己是“这块土地上的原有民族(peoples)”。他们具有强烈的要求民族自决的倾向,认为“造物主赋予我们权利管理我们自己,并赋予我们以自治的权利。造物主赐予我们的权利和责任不能被任何其他民族(nation)改变或剥夺”。(注:《第一民族宣言》(A Declaration of First Nations),载http://www.afn.ca/About%20AFN/a_declaration_of_first_nations.htm。)

加拿大现有630多个“第一民族”社群。1982年,经在彭蒂克顿城(the City of

Penticton)聚会的各位首领同意,建立了名为“第一民族大会”的全国代表性组织。在每年召开一次的大会上,“第一民族大会”的秘书长受命将各个“第一民族”就下述领域的意见提交给这些民族的领导人:土著权利及各项条约规定的权利、经济发展、教育、语言与读写能力、卫生健康、住房、社会发展、司法、征税、土地要求、环境以及随时会出现的共同关心的所有问题。

首领们每年一度以决议的方式制定全国性的政策和指导方针。在各届年度大会之间,首领们每3到4个月在一个名为“各民族同盟”(Confederacy of Nations)的论坛上开一次会,制定年度大会的指导方针。该同盟由各位首领以及根据每个地区的人口而选出的其他地区的领导人组成。“第一民族大会”是一个全国性的土著游说组织,其大部分运作资金来自加拿大印第安人事务部(the Department of Indian Affairs)。

“第一民族大会”的主要机构有:各民族同盟、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以及老年参议会(the Council of Elders)等。执行委员会由地区副首领、全国首领以及长老会主席组成。各地区的副首领由首领挑选人员担任。参加大会的正首领每3年选举一位全国首领,现任全国首领为菲尔·方丹(Phil Fontaine)。(注:参见Description of the AFN,载http://www.afn.ca/Assembly_of_First_Nations.htm。)

在1985年7月31日于温哥华市召开的“第一民族大会”第6届大会上通过了《第一民族大会宪章》(the Charter of the Assembly of First Nations)。该“宪章”共有28条,分别对“第一民族大会”各个“第一民族”之间涉外及政治关系的指导理念、所应遵守的原则、“第一民族大会”的基本作用、成员资格、机构设置、构成方法、功能与权力、做决定的程序、大会及其他会议的召开、会议程序以及下设的各民族同盟、秘书处、执行委员会、老年参议会、妇女参议会、青年参议会的有关事项做了规约。在此后的历届年度大会上,又对该“宪章”做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和补充。

“世界土著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World Indigenous Studies,缩写为CWIS)

这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性的研究和教育机构,专注于更广泛地理解和正确评价土著民族的思想观念和知识,以及土著民族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等方面的现实。该中心通过出版和发行由“第四世界”民族的主要撰稿者们提供的文字及语音文献,鼓励各族人民更好地相互理解。该中心的重要目标是建立各民族之间的合作,使各民族之间以及各民族与各所在国之间的关系民主化。

鲁道夫·赖泽(Rudolph C.Ryser)博士(Cowlitz部落的成员)和乔治·曼纽尔酋长(Chief George Manuel,1929年生,1989年逝世)回应“美国各部落政府会议”及“世界土著人民族会议”希望有一个文献中心的要求,于1984年春天建立了“世界土著研究中心”。该中心对于促进解决“第四世界”社会、经济及政治问题的思想加以关心,联系了世界范围内的志愿撰稿者们,并对促成各民族之间及各民族与各所在国之间有利的建设性关系加以引导。

该中心作为一个非法人社团的研究及文献中转站,是由1979年的美国“各部落政府会议”所通过的决议而授权的。该中心先前的目的是存储和散发由美国西北部太平洋沿岸地区印第安人各政府提供的部落文献,并重点关注有关“第四世界”民族的研究、教育及政策分析。

该中心的主要机构是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由各民族政府的领导人、社会活动家、学者、艺术家,以及为全世界原住民族(the original nations)的生存和发展做贡献的精神领袖组成。目前其成员中多数是美国人,也有来自葡萄牙、瑞典、南非等国的人士。

该中心目前有四个项目在运行:

1.“全球交流论坛”。它把土著人民的经验应用于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战略环境中,并促进维护人权。它鼓励各民族之间直接交流,也通过研讨会、大会及工作组促进交流。该论坛还应各民族政府、非政府组织及非正式(informal)集团的要求而进行程序化的协助。该论坛设立在加拿大的多伦多市,由历史学家罗德尼·博比瓦什(A.Rodney Bobiwash)指导。

2.教育项目。该中心为从事广泛的教育项目,组织专业和能力开发研讨会,提供康复艺术及科学、“第四世界”研究、外伤压力研究、环境研究等方面的资格证项目和学士及硕士学位项目。通过由该中心经营的“传统医学及第四世界学院”开设课程。在墨西哥设有“Casa Xipetotec学习静修及传统医疗诊所”(Casa Xipetotec Learning Retreat and Traditional Medicine Clinic)。

3.“第四世界”论文项目。注重发表文章,出版有关“第四世界”的重要文献及一般文献。其出版机构是戴·基珀出版社(Day Keeper Press),既出版数字化的也出版纸载体的出版物。

4.“第四世界”文献项目。将所收集到的文献及官方出版物保存在其互联网站点上,该站点也渐渐成为严肃的学者、活动人士以及入学接受该中心教育项目的学生们的联系点。

在“世界土著研究中心”的网站上时常登载一些理论性较强的“第四世界民族”理论文章,例如《全球化时代的第四世界民族》(Fourth World Nations in the Era of Globalisation: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Theorizing Posed by Indigenous Nations)、《“族裔”冲突中的策略》(Strategies in"Ethnic"Conflict),等等。在《全球化时代的第四世界民族》这篇论文中,作者凯西·西顿(Kathy Seton)指出,“第四世界民族”理论家们使用与国家(state)有关的术语所表述的民族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自治民族(autonomous nations)、耐久民族(enduring nations)、复兴民族(renascent nations)、残留民族(remnant nations)、居于国家核心的民族(nation cores of states)、被占领土(irredenta)上的民族、获得承认的民族(recognised nations)、解体民族(fragmented nations)、被军事占领的民族(militarily occupied nations)、武装抵抗的民族(armed resistance nations)。而按照“由原住民族铸造的新的及正在进化的政治地位关系”这一坐标,这些理论家则把民族划分为:整合民族(integrated nation)、自治民族(autonomous nation)、联合民族(associated nation)、独立加入联邦的民族(independently federated nation)、独立的民族-国家(independent nation-state)的民族。(注:参见Kathy Seton,Fourth World Nations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Theorizing Posed by Indigenous Nations,载http://www.cwis.org/fwj/41/fworld.html。)该论文颇具代表性,但限于本文的论题范围和篇幅,关于这方面的理论在此暂不展开讨论。

“第四世界民族”的提法究竟起源于何时?笔者推断,所谓“第四世界”,应当是在“三个世界”问世之后,即最早也应当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后的事情。根据二战后国际局势的演变,1970年,毛泽东在会见非洲客人时指出,亚、非、拉是第三世界,第一次明确表示中国属于第三世界。1974年2月,毛泽东在会见赞比亚总统卡翁达时再次指出: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日本、欧洲、澳大利亚、加拿大是第二世界;亚洲除了日本,都是第三世界,整个非洲都是第三世界,拉丁美洲也是第三世界。从而明确地提出了划分三个世界的战略思想。1974年4月,邓小平在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上发言,第一次向世界全面阐述了毛泽东划分“三个世界”的战略思想。从此,“三个世界”的战略思想得以在国际上广泛传播。此后才有了“第四世界”的提法。

联合国与土著民族问题

联合国最初是在其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工作中正式注重土著人问题的。1970年,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一个附属机构)委托一位特别报告员、萨尔瓦多的马丁内斯·科沃从事有关“对土著的歧视问题”的研究。于1984年完成的这项重要研究详细记录了当代对土著的歧视及土著的危急处境。1982年,联合国设立了“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该工作组由5名独立的专家组成,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会议。(注:参见《“剥夺理论”——歧视土著人的种族主义》,“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议题,载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racism/indigenous.htm。)

近二三十年来,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一直关注世界土著民族问题,除了在大会上通过了几个重大的有关决议、宣言之外,在其各个下设机构也通过或提交讨论了上百个决议、议案、报告等,还召开了一些重要的会议如“反对种族主义大会”,举办了重要活动如“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世界土著人民国际日”等,以促成国际合作,解决土著人民在诸如人权、环境、发展、教育和卫生等领域所面临的问题。这方面的情况在联合国系统的官方网站上,以及一些土著民族组织网站上都能查找到,暂不细述。在此拟着重介绍近年新成立的“土著问题常设论坛”。

2000年在联合国系统中设立了“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在整个2000年中,联合国的各个机构都把设立该“论坛”列为它们的议事日程,并做出了有关最终设立这一论坛的决定。2000年2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工作组第2次会议进一步讨论了关于设立该“论坛”的具体问题。特别工作组的报告包含具体建议,这一报告于2000年4月提交人权委员会第56次会议。根据这些建议,人权委员会采纳了设立“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的决议案。随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当年7月28日做出了历史性的决定,采纳了设立“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的提案。联合国大会也于2000年12月通过了经社理事会所做的设立该“论坛”的决议。“土著问题常设论坛”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辅助机构,由16名代表组成。其中8个成员由各成员国政府提名并由经社理事会选举产生,另外8名成员由经社理事会主席(President)向土著人组织及团体广泛咨询之后指定。成员的挑选程序既考虑到代表性与差异相结合的原则,也考虑到土著民族的地理分布状况。(注:参见http://www.cwis.org中的相关栏目。)

本届论坛中,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西欧、亚洲这3个地区集团各有2个政府席位,其余两个地区各有一席,相加共8席。土著人民则根据他们设想的能更为准确地反映文化区域的7个地理—文化区域,每个区域推举一位代表,另有一位在各区域中轮流产生。本届“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的16位成员为:中国、哥伦比亚、多哥、挪威、俄罗斯、尼泊尔、美国、秘鲁、俄罗斯联邦、刚果民主共和国、日本、危地马拉、墨西哥、丹麦各1人,加拿大2人。(注:参见Permanent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载http://www.un.org/esa/socdev/pfii/members.htm。)需要说明的是,这16位成员中,有些是政府代表,有些是土著民族组织的代表,因此,在联合国的“土著问题常设论坛”英文站点上,出现了上述俄罗斯与俄罗斯联邦并列的情况。

对几个关键词语的统计分析

笔者注意到,现在积极参与土著民族运动的群体及组织,一般均不采用英语中的“ethnic”(包含其词根“ethno”及其派生词)来指称自己或与自己相似的群体,而是用“people”或“nation”来指称;在联合国的许多文献中,通常也是用这两个名词加上相关形容词来指称土著民族。下面以这方面的几部文献为例,进行词语使用频率分析,并予以说明。采样文献为:加拿大的《第一民族大会2003/2004年度报告》(Assembly of First Nations 2003/2004 Annual Report),(注:参见Assembly of First Nations 2003/2004 Annual Report,载http://www.afn.ca/AGA-Confederacy/assembly_of_first_nations_annual.htm。)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上讨论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注:参见Draft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载http://www.usask.ca/nativelaw/ddirplain.html。)通过网络投放及无线电播送的名为《世界大战与第四世界》的讨论稿,(注:参见World War and the Fourth World,载http://www.cwis.org。)名为《全球化时代的第四世界民族》的理论文章。(注:参见Kathy Seton,Fourth World Nations in the Era of Globalisation: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Theorizing Posed by Indigenous Nations,载http://www.cwis.org/fwj/41/fworld.html。)分析结果详见下页附表。

表中所列仅被两次使用的“ethnocide”是一个合成词,其意思是“种族屠杀”。其他几个直接源于“ethno”的词语均为人类学意义上表达“种族、民族”的用语,而“people”和“nation”则不是严格的人类学意义上表达此种概念的词。

还可以进一步举例说明。从上文提到的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所发布的全球土著人组织机构名录中所收的约530个名称来看,其中用“ethno”的只有1个,即法国的“Institut D'Ethnologie,Marc Bloch Université,Centre derechereches interdisciplinaires en Anthropologic”;用“ethnic”的只有2个,即尼日利亚的“Ethnic Minority Rights Organization of Africa”和俄罗斯联邦的“International League of Indigenous Peoples and Ethnic Groups”;“ethnicity”则未出现。与之对照,绝大多数组织机构名称中的“民族”,均采用“people”和“nation”来表示;同时,并未采用“nationality”命名。用“minority”者只有3个,分别是上文提到的尼日利亚那一个,以及卢旺达的“African Indigenous and Minority Peoples Organisation(AIMPO)”和纳米比亚的“Working Group of Indigenous Minorities in Southern Africa(WIMSA)”。(注:参见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Decade of the World's Indigenous People 1995-2004,List of organizations,载http://www.unhchr.ch/html/hchr.htm。)

再有,在1992年8月25日由米格尔·阿方索·马丁内斯(Miguel Alfonso Martinez)先生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第54次会议提交的《针对土著民族的歧视》这一特别报告中,使用“ethno”和“ethnic”及其相关搭配词组的情况是:带有词根ethno的词及词组,如ethnocentrism、ethnocentric(criteria)、ethnography、ethnographic(features)、ethnographic(and historical data)、ethnology、ethnohistory、ethno-history、ethnohistorical(analysis),合计出现将近20次;带有ethnic的词,仅出现了3次,分别为第27段中的ethnic problem 1次、第28段中的ethnic element 1次以及第211段中的ethnic relationship 1次,但“ethnic group”这一词组始终未出现。(注:Discrimination Against Indigenous Peoples:Study on Treaties,Agreements and other Constructive Arrangements between States and Indigenous Populations,参见Center for World Indigenous Studies站点上登载的相关文件,载http://www/cwis.org。)

几个关键词语在几种文献中出现的频率

这一现象折射出一层深意。英语形容词“ethnic”来自希腊语形容词“ethnikos”,意为“民族的、外来的、异教的”,其希腊语对应名词为“ethnos”。可以理解,站在自我的而非“他者”的立场上,把世代居住于本地的本民族或群体,冠以含有“外来的、异教的”意义的、与“ethnic”相搭配的名称,的确不妥。有关“ethnic”这一词语的来源和演变已在诸多学术论文中讲过,英文辞书也有详尽叙述,在此不详谈。

而选用“民族”(nation)一词,如果从近代以来西方所奉行的“一族一国论”(one nation,one state)的角度来看,在字面上就已暗含追求独立建国的潜意;或者说,起码在用语上不亚于欧洲人及其后裔对自己的称谓——欧洲本土及其他各大洲的欧洲裔各族,在用英语泛称本民族时,基本上是用“nation”。

上述现象值得学术界及相关方面注意。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在探索中笔者发觉,在涉及土著民族时,“people”与“nation”有着细微区别,当这两个词出现在同一文献中的相邻行间、段落间,甚至同一行时,如果仅用“民族”来翻译二者,有诸多不便,不能反映出原文的本意。因此,笔者考虑在此类特殊情况下,把“people”翻译为“族民”(对此将另文探讨)。但在本文中仍然尊重习惯,一概译写为“民族”。

土著民族运动的特点

无论从许多土著民族组织的纲领性文件中,还是从联合国有关机构一直在反复磋商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中都可以看出,当今世界的土著民族运动的基本目标是:在政治上寻求自决(self-determination),经济上要求获得资源(access of resource),文化上要求拥有自主权利(cultural right),即政治权利、经济利益、文化独特性及多样性的保存和继承。

一般来说,当今世界的土著民族运动具有理性、温和、坦诚的特征。以加拿大的“第一民族大会”为例,在该组织的《第一民族大会宪章》的引言中,就有这样的话:“实行忍耐并一道工作充当好邻居,联合我们的力量维护我们的安全,以及建立旨在促进我们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机构”;“从历史上来说,各个第一民族与英国国王及加拿大人民有着特殊的关系,就像一些条约和历史文件中所表明的那样。实质上,这种特殊关系是一种和平共存的关系,是基于平等地分享土地与资源,以及尊重、承认并实施我们各自管理自己的权利。‘第一民族大会’是为了促进这种关系的‘恢复和提高’,以及确保第一民族的人民互利而存在的”,(注:可从下列站点http://www.afn.ca/About%20AFN/charter_of_the_assembly_of_first.htm见到2003年4月版的该Charter(《宪章》)。)这反映出与当今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和平共处、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一致的态度。

从笔者所见到的土著民族组织的文献,以及联合国对促成解决土著民族问题的努力和协调工作来看,土著民族运动是以现代社会尊重基本人权的准则为前提,在其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及政治制度的架构之下,以合法、合理的手段,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寻求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自主权利,其表现较为温和。在这些组织的各种文件中,一般均未出现建立武装力量的要求,也不像分离主义运动那样要求拥有主权,即要求成立具备国际法主体地位、拥有外交和国防权力的政府。

不过,也有一些土著民族运动有偏激倾向。例如,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就在土著民族运动中激起了一种不同的声音。“世界土著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11日在华盛顿奥林匹亚中心(Olympia Center)举办的名为《世界大战与第四世界》("World War and the Fourth World")的一次对话节目中,嘉宾之一尼瓦博士(Dr.Steve Niva)针对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宣布反恐战争之后6个月以来,美国政府派遣小规模的突击部队去中东、菲律宾、东非这一事实,就谈到了他的担心:“大体上来说,这对于土著民族并非什么大好事”;“在这种情境下,我们必须考虑这些事情,但我认为,尤其自‘9·11’以来,土著民族正在被这种对国际事务日益严重的黩武所冲击,在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现状。我认为,这就意味着自决权还未得到尊重……我们已经看见全世界有许多国家正在利用反恐战争,得到美国额外的军事支持,而另外一些国家所做的,只不过是在压制以某种特殊方式抵抗现状的那些群体”。(注:World War and the Fourth World,载http://www.cwis.org。)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的“原住民”运动与国际上的土著民族运动已经汇合。联合国下属机构如一些相关小组委员会,曾经讨论过几个关于台湾原住民的文件。在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所发布的土著民族组织名录中,列有2个在“中国台湾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名下的这种组织。

全球化时代极为发达、便捷的交通通讯手段,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方兴未艾的国际互联网,也促进了土著民族运动的发展,许多土著民族组织都建立了互联网站点,用最现代化的媒介发出自己的声音,彼此沟通,效果显著。

土著民族问题及近几十年发展壮大的土著民族运动,主要发生在南、北美洲及大洋洲,这是有历史原因的。有史以来,亚、非、欧尤其是欧亚大陆和北非各民族,已经历了数千年的互相理解、交流与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大体上早已确定,只是由于高山深谷、大漠荒原的地理阻隔,才造成一些散点状的“孤岛”。反观“新大陆”及大洋洲,居住于那里千万年的土著与跨越大洋抵达和移居那里的源源不断的后来者,彼此在种族、文化等方面的异质性非常显著,在经济、科学、技术等发展水平上更是处于不同阶段。即使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二战以来原殖民地纷纷独立之后,特别是20世纪末期南非种族主义被取缔之后,处于政治主导地位的,已尽皆土著民族;在区域中、国家间以及国内发生摩擦的民族,彼此基本上也是文化方面的同质体。然而,即使在土著民族人口占多数的一些南美国家中,土著民族至今仍未取得主导地位,更不用说北美和大洋洲的国家了。从这个意义上讲,美洲及大洋洲的土著与其他地区的世居民族或土著所遇到的问题,从规模、文化形态等方面来说,都不在一个层级上。

由于笔者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探索还不久,而且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所能借鉴的成果及所能参考的资料较少,因此,本文仅是做一次概貌性的粗浅探讨,尤其对这类运动的特征,一时还难以充分认识到,归纳得较为肤浅,举凡这一切,都有待将来逐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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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今世界土著人民流动的初步研究_印第安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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