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被杀论文,妇女论文,现象论文,建国初期论文,婚姻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与实施之后,饱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之苦的广 大妇女纷纷起来勇敢地追求自由自主的婚姻。但由于长期以来宗法思想和男尊女卑观念 的影响,更由于大部分地区的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不力或对婚姻法有抵触情绪,妇 女追求婚姻自由的合法要求和行为遭到了来自社会多层面的压制和打击,数万名婚姻不 幸的妇女遭到虐杀,或不堪忍受虐待和迫害愤而自杀。这一情况引起党中央和政务院的 高度重视。1953年3月开展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不仅有力地遏止了妇女自杀和被 杀的现象,还由此把学习与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引向深入,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
众所周知,我国封建婚姻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的利益。 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男子可以一妻多妾并拥有“出妻”的权力,而妇女只能 从一而终,毫无婚姻自由权利,所谓“三从四德”是其一生的生活准则。封建婚姻制度 酿成了妇女无尽的悲苦和数不尽的不幸家庭。传统婚姻制度尽管自戊戌维新以来一直遭 到先进知识分子的无情抨击,但直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前, 一直没有受到摧毁性的打击。妇女因婚姻不自由、家庭不和睦而自杀或被杀的事件不断 发生。据1948年太行解放区4个县的统计,妇女自杀案有44件,北岳解放区涞源县1948 年一年中就有妇女自杀案12起[1](P12)。另据统计,1949年1至11月份,河北省唐山专 区共发生185起妇女自杀或被杀事件,其中因夫妇感情不合自杀的66人,因受公婆气自 杀的28人,被丈夫杀害的7人,因丈夫长期出外不归自杀的5人,因父母主婚本人不愿而 自杀的3人,与儿子生气自杀的2人,生活困难自杀的14人,精神病自杀的14人,与人打 架生气自杀的10人,因拒奸被杀的1人,其他原因12人,另有23人死因不详[2](P9-10) 。
1949年前后,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和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深入进行,以及新民 主主义思想文化的迅速传播,在经济上翻了身和政治上获得解放的人民群众,尤其是广 大妇女,对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要求非常强烈。从1947年和1948年 晋绥吕梁军区、晋冀鲁豫解放区的统计来看,离婚案件均占民事案件的70%到80%以上。 在这些离婚案中,妇女提出的比男人提出的多。据定县1948年的调查,全县处理离婚案 件151件,妇女提出离婚者有139件,占92%。另据太行平顺县1948年的调查,6个区处理 离婚案件112件,女方提出的有81件;解除婚约的140件,女方提出的有112件[1](P12) 。农村如此,城市中的婚姻关系需要解除和改善的也不在少数。凡城市一经解放,离婚 案件便源源不断。哈尔滨自1946年8月23日至年底,收到婚姻案件108件,1947年为628 件,1948年有1081件,1949年1到4月即达448件。天津自1949年1月收案4件起,逐月增 加,至6月增加到176件。上海自1948年8月收案212件起,也是逐月增加,到9月增至501 件;调解案自1949年9月收案15件起,到1950年1月增至78件。在城市的离婚案件中,大 多数也是妇女要求离婚。如上海1950年4月已结案的77件离婚案中,男方主动申请的只 有7件,而女方主动提出的有70件[3](P36-37)。北京市人民法院从1949年3月18日成立 ,到1950年3月的一年中,共受理了婚姻案千余件,其中离婚案占90%以上,2/3是女方 提出来的,且大部分是20到30岁的青年妇女[4](P38)。由此不难看出,广大人民群众尤 其是既没有结婚自由又没有离婚自由的妇女,一旦获得解放是多么地渴望拥有婚姻自由 的权利。因此,即将诞生的新中国必须废除弊端丛生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起新民主主 义的婚姻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迫切要求。
1948年冬,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即开始准备新中国的婚姻 法草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酝酿和起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决定于同年5月1 日起正式实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 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 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 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其立法精神就是要解除广大妇女所受 婚姻上的束缚,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保障夫妻间平等合作、互爱互助并能为共同事 业而努力的关系。
二
《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 建设的重视。它的颁布与实施极大地鼓舞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的青年男女。据北京 市1950年5月至10月的统计,自由结婚的6686对,胶东区1950年10至12月份共有3000对 男女到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河北省定县小辛庄,在政府和青年团的积极协助之下, 在《婚姻法》颁布后的几个月内,男女双方自由自主定婚、结婚的就有15对。其中有的 遭到父母的打骂、威胁,他们非但没有屈服,还警告其父母说:“新婚姻法反对强迫包 办,你们干涉婚姻自由,要受国法制裁。”[5](P33)另据中南六省不完全统计,自1950 年5月至1951年4月,该区受理婚姻案件90425件,其中妇女主动提出的在70000件以上; 全区自由结婚的在1951年1到4月份共有23600件以上。不少苦守多年的寡妇,在《婚姻 法》的保障下也得以自由改嫁。河南省郑州专区34个乡,在1950年下半年就有469个寡 妇自由结婚[6](P1247)。河南省鲁山县于1947年年底解放,土地改革进行得比较早,农 民觉悟程度也比较高。在《婚姻法》颁布以后,由于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婚姻法》 ,很快破除了“面条不是饭,女人不是人”的旧思想,婆媳关系、夫妻关系有了根本的 改善,婚姻自由也渐成风气。据该县三个乡的统计,到1952年7月,自由结婚的共58对 ,其中有18位妇女属于寡妇再嫁或离婚再嫁。离婚再嫁的妇女多是因为与前夫感情不合 被迫离婚,而后自找对象,结成新式婚姻[7](P35-36)。
但是,在《婚姻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地群众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严重的宗法思 想和男尊女卑观念,根本不把女人当人看待,婆婆打骂儿媳、丈夫打骂妻子等现象随处 可见可闻,甚至有的丈夫丧心病狂地将妻子杀害。福建省惠安县在《婚姻法》实施后一 年半的时间里,有120多位妇女因不堪家庭的虐待而被逼自杀。如第11区的妇女陈康, 为一点细故被丈夫用镣铐锁了三天三夜。她受不了丈夫的虐待,约了同样遭受家庭虐待 的妇女陈尾娘、陈哭吓等集体投河自杀。所幸被人及时发现只溺死了陈哭吓一人,但陈 尾娘仍在1950年9月间上吊自杀[8](P1250)。绥远省达拉特旗的一名妇女,被丈夫用锥 子剜掉左眼,用镐头将腿打断,然后又用铡刀把腿切下来。陶林县一农民将要求离婚的 妻子带上脚镣,在黑暗的房子里关押了40多天[9](P48)。广西临桂妇女曾水初因要参加 当地革命工作,竟被丈夫和同族人活活打死,尸体被砍成数段。湖南桃江县妇女彭葭秀 ,被丈夫打昏在地,又被婆婆用烧红的火钳刺死[10](P50)。
第二,有些干部怕《婚姻法》“引起离婚,天下大乱”[11](P1243),对党和政府三令 五申贯彻婚姻法的指示采取敷衍态度,对迫害妇女的行为听之任之,以致不少争取婚姻 自由的妇女因孤立无援而自杀。山西省曲沃县妇女张根俭于1949年10月被丈夫董奎儿虐 杀,直到1950年11月政府都未作处理,致使全县在10个月内又有14名妇女因婚姻不自由 、遭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12](P68)。苏北建阳有一个童养媳遭到婆家的毒打后, 去找乡指导员诉说,但这位乡指导员却敷衍道:“人家硬,我有什么办法呢?”由于妇 女不能很好地得到法律的救护,湖南湘潭在1950年6月共发生虐待妇女的事件180起,告 到法院的只有40起。皖北临泉、阜阳两县在1950年几个月内被打死和被逼自杀的妇女竟 达64人。对这些妇女被迫害和虐杀的事件,地方干部多未及时制止,甚至置之不理。对 已告发的婚姻案件,也处理不及时,或对肇事者未予以制裁。有的干部采取“和稀泥” 做法,让逼死人命者厚葬死者了事[5](P34)。这种处理办法,非但不能制止虐待妇女的 现象,反而进一步助长了此类违法事件的发生。
第三,有些干部有着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对《婚姻法》抱有怀疑和抗拒的态度,甚 至对要求婚姻自由的妇女采取公开的压制和摧残。他们有的对《婚姻法》不作宣传,还 美其名曰“保守秘密”,惟恐妇女产生婚姻自由的念头。湖北沔阳县政府竟因一名妇女 要求离婚而开除了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5](P34)。有的村干部甚至私设公堂 ,动用刑罚,残害人命。如湖北省襄阳县隆南乡某寡妇想改嫁,村干部在大会上将她吊 起来毒打,还不许她哭,连她的小孩也不准哭。在被打过第二天该妇女就含冤自杀了。 干部滥用权力、非法侵犯妇女婚姻自由权利的行径,在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许多妇 女说:“要想离婚须过三关:丈夫关、婆婆关、干部关,干部关是最难过的”;“恶霸 地主处死刑还要按手续办,不能随便打死,妇女的性命还不如恶霸地主!”[6](P1247-1 248)
第四,有些司法干部没有认真学习《婚姻法》,对其精神了解得很不深刻,甚至有种 种误解。有些人片面地认为婚姻自由就是“愿离就离”,很少对要求离婚的男女进行说 服教育,使某些不正派男女借“婚姻自由”的幌子“合法”地胡搞。如邯郸地区涉县北 关村的任兰,几年中离婚结婚达六次之多。有的妇女还乘机发婚姻财,与旧社会的“放 鹰”差不多。群众对这类丑恶现象很看不惯,说政府“偏向女的”。有的司法人员错误 地认为:主动提出离婚的女的多是“不正派”,男的打女的一定是女的有毛病,打老婆 也是出于好意,如果批准离婚,就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13](P66-67)。还有的治安人员 把男女恋爱看作男女“搞腐化”,经常借口维持社会治安给男女恋爱以种种限制。他们 采取的方法是捉、扣、押、斗争、具结和管制[14](P52)。
第五,有些干部对封建婚姻思想的影响估计不足,工作中有急躁情绪,企图在短期内 或一次运动中解决一切问题,甚至采用他们所熟悉的阶级斗争的方法,错误地提出“依 靠寡妇、光棍、童养媳,团结未婚的青年男女”,把父母作为斗争对象,说:“你们的 敌人是谁?就是你们炕头上那些无良心、没人性的老家伙!”并召开“斗争会”、“坦白 会”,提出所谓“查虐待、查包办、查限制”的“三查”口号,以致把贯彻《婚姻法》 工作扩大到一般男女关系和家庭纠纷上去,因而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恐慌和混乱,造成 不少关系不正常的男女和有虐待妇女行为的人自杀[15](P68)。
据不完全统计,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或遭受虐待而自杀和被杀的,山东省从1950年5月 到1951年9月有1245人,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在1950年5月到8月间有119人,中南区6省自 1950年5月至1951年9月有1万多人[16](1244)。华北区在1952年上半年因婚姻问题自杀 和被杀者共429人,其中以察哈尔省最多,命案70件,共死100多人[14](P53)。华东区 自《婚姻法》颁布到1952年底因婚姻家庭问题自杀和被杀的妇女达11500余人[15](P67) 。仅就当时公布的这些很不完全的惊人数字,不难看出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制 度的残余不仅在一部分群众中,甚至在不少干部中,依然留有深固的影响,妇女争取婚 姻自由的斗争还困难重重,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总之,自从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实施以后,我国有一部分地区认真贯彻执行了《 婚姻法》,解除了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的束缚,许多不 和睦的家庭通过学习《婚姻法》改善了关系,变成了民主和睦的幸福家庭。婚姻不自由 、男女不平等、妇女受虐待的现象以及因此而死人的事件已很少发生,随之而来的是社 会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但在另外许多地区,由于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观念和封建婚姻 思想根深蒂固,更由于相当一部分干部对《婚姻法》理解得不深,执行得不力,甚至出 现严重的偏差和错误,致使包办买卖婚姻依然盛行,婚姻自由还受到无理的干涉,男女 不平等、妇女受虐待的问题还十分严重。这种情形不仅使大量的家庭继续陷于纠纷和痛 苦之中,广大的妇女还在忍受着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而且使生产和社会秩序受到了严 重的影响。尤其是许多地区大量妇女因婚姻不幸自杀和被杀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政 务院的高度重视。
三
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在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分别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 》的指示,规定以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号召人民群众大张旗鼓地在全 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 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以划清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打下以后贯彻执行《婚姻 法》的良好基础。指示发出后,在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领导机关的直接领导下,从19 53年1月开始,各地先后在农村、工矿、街道进行了2726个典型试验,训练了347万余基 层干部和大批宣传员及群众积极分子,印发了2000多万份《婚姻法》宣传品,并充分利 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广播、说唱、戏剧、壁报、幻灯、电影和报告会、座谈 会等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17](P81)。在典型试验工作开始的时候,有许多干部 和群众对《婚姻法》还很不了解或有误解,说《婚姻法》是“离婚法”、“妇女法”等 等,甚至听信谣言说:“包办的婚姻都要离婚,自由婚姻离婚的都要恢复”;“虐待过 妻子的都要惩办,处理婚姻问题上有错误的干部都要受处分”;“寡妇必须改嫁,重婚 者必须受罚”等等,因而产生怀疑和顾虑。但经过宣传和教育工作后,这些干部群众很 快清除了误解,提高了觉悟,从思想上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15](P67)。
“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是《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普遍 地开展的学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这次运动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大量的既成的包办婚姻中,有许多夫妻虽关系不和睦但未达到非离婚不可的 程度,对这样的夫妻采取了说服教育的方法以改善他们的关系,不因为他们是包办婚姻 或关系不好而拆散他们;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以免造成妇女自 杀或被虐杀的严重后果。第二,对过去的重婚、纳妾问题,只要当事人相安无事、和平 共居,而妻或妾又没有离婚的要求,不强制他们离婚;但妻、妾一方因不堪同居而提出 离婚要求时则准予离婚。第三,对已经结婚的童养媳不作童养媳问题看待。如果童养媳 在男家相处得很好且对未婚夫满意,不强制她们回家或另择配偶;如果童养媳遭到迫害 ,本人要求回家或另择配偶者,准其回家或自由结婚。第四,鉴于封建婚姻制度越是严 重的地方,男女两性关系越不正常这一社会现象,这次运动没有追查两性关系不正常的 男女,更严禁对当事人进行“斗争”,以便集中力量改革封建婚姻制度。第五,在这次 运动中,对于男女群众尤其是数量惊人的妇女因婚姻不幸而自杀或被杀的严重问题,司 法机关将杀人罪犯和逼死人命者依法进行了及时、认真的审理,使他们受到了应有的制 裁。同时,各地对这一问题都加强了宣传教育力度并采取了严密的措施。首先,教育干 部克服轻视妇女生命的男尊女卑思想。其次,普遍地宣传了国家保障人权的政策,使人 人皆知打人犯法、杀人偿命的道理。再次,教育广大乡村干部对可能发生的杀人或自杀 的情况必须有充分估计并注意防止,一旦发生,对受害人能救的要尽力抢救,对杀人凶 犯应立即捕送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最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由女方提 出的离婚案件时,加强了对离婚妇女的保护。因为离婚之后妇女被杀的事件在“贯彻婚 姻法运动月”之前到处都有发生。为了防止妇女自杀,各地对遭受压迫的妇女也加强了 宣传,教育她们不要屈服更不能有自杀的念头,有困难一定会得到政府的帮助。
由于采取了上述正确、有力的措施,声势浩大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 就。这次运动,不仅沉重打击了封建婚姻思想,普遍、深入地宣传贯彻了《婚姻法》, 而且有力地支持了人民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合法要求,遏制了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 杀的现象,使社会风气有了很大的转变。大多数父母认识到了包办婚姻的害处,包办儿 女婚姻和虐待妇女的行为遭到了世人的反对,青年男女特别是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利得到 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根据国家内务部1954年春季对15个省的562个县、市的统计:到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402024对男女中,其中因为强迫包办而未被批准的只占1.07%[18 ](P11)。夫妻恩爱、尊婆爱媳、平等和睦的家庭开始大量涌现,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 了显著提高。从山西等一些地区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家庭关系变化的下述几种状况:家庭 成员间的关系已经或正在改善的约占90%到95%;其中10%到15%的是民主和睦、团结生产 ,具有一定社会主义觉悟的新型家庭;80%的家庭杜绝了妇女受虐待挨打骂的现象,但 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长制和夫权思想的残余;只有5%到10%的家庭关系是恶劣的[18]( P11)。与此同时,离婚案件也大幅度降低。据统计,《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各 地受理的离婚案件1950年为186167件,1951年是409500件,1952年上半年为398343件[1 5](P67)。贯彻《婚姻法》运动的1953年全国离婚案有117万多件,1954年下降为71万多 件,1955年降至61万多件,1956年下降到51万多件[19](P87)。家庭立基于婚姻之上, 家庭稳定程度的提高显示了婚姻质量的提高,况且这一时期的离婚案件还主要是由过去 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不幸婚姻而发生的。这表明,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 后,妇女在婚姻法律中与男子同样的法律地位基本上得以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 庭制度亦基本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