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信托的业务互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业务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银行业与信托业之间存在大量的合作机会,相互之间的竞争和渗透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客观需要。由于不同金融业有不同的产品特质、经营优势和经营手段,在合作共赢的理念支配下,采取良性的合作策略,可以避免恶性竞争,又可以取长补短。
一、利用信托机制处理银行抵债物资
银行可以把抵债物资的管理、经营和变现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专业信托公司办理,信托公司发挥专业理财功能,为受益人(即银行)的利益,对作为信托财产的抵债物资进行管理和处分。抵债物资通过信托方式处理,使银行通过信托公司之手从处理抵债物资的繁琐程序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致力于经营、管理和发展银行业务。
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处理抵债物资不是单纯的变卖和委托拍卖。银行把抵债物资委托给信托公司转变为信托财产,目的在于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化经营、管理、运用和处分,从抵债物资中回收现金流量,以便收回贷款本息。信托公司接受信托财产后,对抵债物资进行归集分类,分清轻重缓急,根据抵债物资的性质,以法律规定的善良管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和为银行最大利益的原则行事。信托公司对应收款采取催收、对专利技术采取转让甚至入股运用、对不动产出租等多样化运作,可以为银行取得最大的回收效益。
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银行经营非自用不动产,也不允许在境内向企业投资、持有股权,而且用于抵债的不动产、股票要求在一年内予以处分。银行可以将这些抵债物资信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经营和处分。对于抵债物资中的易腐、价值变动快的物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信托契约的规定灵活处理,加快变现过程,可以有效防止这些物资积压在银行手里不能及时脱手、价值波动带来的贬值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抵债物资信托中,国家应当对该种信托给以特殊的政策扶植,解决重复纳税和重复缴费的问题。
二、利用信托机制处理银行不良债权
如何化解银行巨额不良债权,这是关系到银行能否保持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经营的大问题。从信托业和银行业关系看,充分发挥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融资功能,解决银行的不良债权,尤具现实意义。
许多逾期贷款是因丧失拯救良机而变成坏账的。许多还债、重整无望的债务人往往是怠于经营进取,甚至恶意转移财产、放弃债权,银行债权很快变成死产。对于股份制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与其坐等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不如尽快借用信托机制,委托操作规范、技能胜任的信托公司介入不良债权的处理。如将银行债权设计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可以在债权转为股权之后进一步介入债务人的企业内部运作,以控制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在美国、日本等国家,有重整信托公司(RTC)、整理回收银行来处理银行不良债权,灵活运用了信托机制,其性质也是一种信托公司。
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确定债权等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对银行作为委托人资格没有禁止性限制的情况下,通过信托“管道”解决银行的不良债权,尤其是股份制银行的不良债权,既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也满足了银行的迫切要求。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部分是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占少数。信托公司具有投资银行的职能,可以运用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盘活不良债权。资产证券化能够把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转为表外,从而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利,这是化解银行不良债权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金融工具。信托公司在不良证券化过程中可以充当证券化重组信托的设计者即提供全方位的设计、包装、咨询等服务,也可以只充当发行机构。信托公司在接受不良债权证券化信托时,主要应采用信用委托或者回购的方式。在信用委托的条件下,银行将拟证券化的资产交付给信任公司,不要求信托公司提供任何保证,而应自负证券化风险。在资产回购的模式下,银行在转让出售资产给信托公司时,应签署一份回购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信托公司如不能成功发行证券,则依次或者分次回购原来的资产。
为了提高不良债权证券的信用,增强吸引力,银行应对贷款组合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如贷款本息未能按时偿付,应当保证证券本息的按时兑付。银行可以对此直接出具保函或者开立信用证。此外,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证券兑付的信用担保或者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方式继续增强证券的信用。这些措施有助于稳定不良债权的未来现金流量。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通过信托公司参与不良债权证券化运作可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三、银行应当参与信托业
当前,银行参与信托业主要在于为证券投资信托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在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行可以充当托管人的角色,从而直接参与投资信托业的运作。这种参与展现了银信互动合作渗透的另一方面。在开放式投资基金呼之欲出的情况下,银行参与投资基金的深度和广度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势态。商业银行参与开放式投资基金,通过银行柜面进行基金交易,投资者极其便捷地认购和回赎基金,扩大了客户面和资金来源,边远地区的投资者也拥有了平等的投资机会。
首先,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商业银行可以充分托管人,利用资金实力和先进的清算交割系统进行专业化托管服务。其次,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商业银行活期储蓄通存通兑、银证转账系统,增加信用卡的基金账户功能和联网功能,实现资金与基金单位之间的便捷交易。第三,商业银行经批准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可以办理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最后,商业银行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这种贷款主要用于基金备用赎回之需以及支付营运费用等,贷款比例受到强制性的法律限制,风险小。通过提供上述服务业银行获得托管业务收益、代销业务收益、贷款利息收入等,有助于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助于改变仅靠息差吃饭的被动局面。银行向基金业渗透是我国银行向信托和证券业互动合作的重要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