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历史任务。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怎么走,会议提出了具体的途径,其中创新乡村治理体系提出了“建设法治乡村”,走乡村善治之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优化乡村治理必须坚持依法治村,因此法治文化对于乡村振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乡村;法治文化;生成逻辑;实现途径
一、乡村振兴必须走“法治乡村”之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这充分说明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乡村,作为国家最基层结构,亦必须法治才能振兴,必须走“法治乡村”之路。故党的十九大将实施乡村振兴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历史任务的战略决策部署。
二、法治乡村中法治文化的生成逻辑
(一)何谓“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法治”实践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治文化”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
所谓“文化”,是凝结在物质之中又游离于物质之外的、相对于政治、经济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活动产品,包括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非物质文化,又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语言和文字、文学艺术等非意识形态的物质文化。
“法治文化”是“法治”实践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达到使人们具有一定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取向时产生的。即“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实践的内在反映,是法治乡村和法治社会乃至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一环。
(二)“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建立在“乡村法治实践活动”的基础上
农村社会的矛盾主要还是同村民的利益相关,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选择怎样的化解机制,最终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注意乡村利益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部分村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在遇纠纷和冲突时,还有10%的村民依托“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
然而早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三个一体建设”。可见,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强化村民的法律秩序意识,解决乡村中的矛盾,是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具有现实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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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实现途径
(一)乡村法治建设的现实困境
虽然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实践的内在反映,但这种反应并非机械的,法治文化反过来又指导、影响着法治实践。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目前,尽管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但城乡多元化格局的破除尚需假以时日,乡村法治建设还有许多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
1、城市化进程导致乡村的人才流失,让乡村振兴和法治文化的推进都困难重重。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松绑了户籍制度,使村民不再受土地的束缚,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当下,农村人口不断流失,使农村出现了空心化的现象。新世纪以来,大量农村学生通过升学考试进入城市,青壮年也进城打工,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市立足。只有极少数荣归故里,绝大多数精英选择居住在城市,导致农村人才的凋零,形成恶性循环。而且选择留守农村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文化的载体是人,中国当下的农村,面临人口质和量不断降低的现状,让乡村振兴和法治文化的推进都困难重重。
2、国家法律与乡村传统习惯的对立,让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难上加难。例如传统生育观念与计划生育法规的冲突。虽然“种族需要延绵是发生生育制度的基础,而维持一定数目的人对维系种族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人们生活所依赖的不是社会分工合作结构的空架子,而是按照这种结构活动的一辈人。社会结构既然要完整才能发生常态作用,则每一个社区总得包含最低限度的人数”。在勐海县的一个傣族村寨中,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同名同姓的人非常多,为了结婚,很多人会冒用他人的户口本骗领结婚证。这样做不仅能拿到结婚证,还能规避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但这些陋习与法治社会、法治文化严重冲突。
3、乡镇政府重视不足,法治文化建设形式单一、效率低下。同城市相比,村民居住分散,即使“依法治国”已经写入宪法,中央三令五申全面依法治国,可是乡镇政府依然大多以经济为纲,对于文化、尤其是法治文化建设重视不足,形式单一,一般采取标语这单一的宣传形式,没有较好的结合村民喜闻乐见的乡土文化,导致村民参与度不高,法治文化建设的效率低下。
(二)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实现途径
1、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农民由于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在面对纠纷和矛盾的时候,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下的司法制度对于农民来说行使自诉和自我辩护较为吃力,而且经济条件大多不宽裕,无法依靠并选择市场经济下的法律服务。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通过不间断地送法下乡、提供法律服务,能够帮助农民了解法律,使用法律,从而通过“使用法律”来促进法治文化的发展。
2、大力加强法治人才建设。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人才对于法治文化的推广,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文化的载体是人,拥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对于法治文化的推广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重视人的教育工作,通过普及法律教育,使人们学法、懂法、用法。如今宪法已经进入了中小学的课本,对于从小树立宪法的权威,使法律深入人心奠定基础。其次,要培育专门的法治文化宣传队伍,农村由于居住分散等因素,普及法律效率低下,要有专门的队伍开展工作,使其落到实处。
3、培育法治文化环境。加大农村地区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把不守法的个人列入黑名单、乡规民俗禁止范畴等村民易于理解、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让失信人员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用法律评价体系弥补乡规民俗执行力不足的缺点,形成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法治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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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范鑫(1994.07—),男,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范鑫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
标签:法治论文; 乡村论文; 文化论文; 法律论文; 文化建设论文; 村民论文; 依法治国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