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认知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溯源
无论理论探究还是具体实践,选择什么样的逻辑起点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就会从一开始决定认知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逻辑。它会决定性地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方向和根本内容,并进而决定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演进逻辑和路径选择。为在选择科学的、统一的逻辑起点上达成共识,我们首先应对目前认知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各种逻辑起点进行条分缕析的研究,以辨析各种不同逻辑起点的缘由、价值与不足。
1.社会责任源于自愿的慈善行为
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溯源往往是企业家或企业在纯粹道德良知的驱动下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在这一观点下,企业家或企业被看做道德主体或道德代理人,他们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行为完全“发自内心”,而不是为了任何明显的商业目的或满足“底线”要求(任荣明,朱晓明,2009)。理论上看,无论Clark(1916)最早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还是Sheldon(1924)正式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亦或是鲍恩(1953)的开山之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以及20世纪30-50年代Berle和Dodd之间关于公司受托人的争论,核心思想都是企业应自愿履行慈善责任。实践中看,无论重商时代的商人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还是资本主义早期出现的欧文“和谐村”、洛厄尔公司城镇、普尔曼的家长式仁慈(沈洪涛,沈艺峰,2007),以及20世纪50年代开企业慈善先河的A.P.Smith制造公司向普林斯顿大学捐赠的判例,都是这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典型例子。
基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凸显了道德维度,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基于更高的道德追求而做出的自愿奉献,但它由于将社会责任视为对企业盈利目标所做出的牺牲,从而发展成为一种企业盈利目标与社会责任两元对立或权衡观。这一社会责任观对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从产生之日一直到现在都被打上了深深的慈善烙印。然而,与这种企业社会责任观伴随而生的是两大难题:一是如何理解企业捐赠,企业管理者以企业名义所进行的捐赠,花的是企业的钱,还是企业所有者的钱?即使是前者,那么,他是按照企业所有者的意志花的钱,还是按照自己意志花的钱?如果是按照自己意志花的钱,他是否违背了受托人的职责?他是否有权利花不经所有者同意的钱?如果是按照所有者的意志花的钱,这本质是所有者个人的捐赠,只不过是出于避税等目的通过公司渠道来向自己所喜爱的慈善机构捐献更多的财产。二是企业捐赠能够创造更多的社会福利吗?如果企业将资源用于自身运营,而不是用于捐赠,能够更有效地为社会创造价值,那么,企业捐赠是对社会负责任还是对社会不负责任?
2.社会责任源于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
时常同时发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得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这一被经济学家推崇的“凸凹组合”不断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对于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的期望大大增加,希望企业能够以负责任的方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做出贡献。期望产生革命,企业是社会的产物,它们应当对社会的期望做出回应(满河军,2008),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改变。正因为强调企业应对社会期望做出回应,因此,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一种盛行观点就是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Carroll(1979)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裁决的期望。
基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反映了对社会责任动因的理解逻辑开始从纯粹的道德追求转向包含自利成分的满足社会期望和要求。它的价值在于拓展了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逻辑,即社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普遍期望,企业就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正是基于社会对企业的不同层次期望,Carroll(1979)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由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构成。但是,隐含于这一企业社会责任观背后的问题十分明显:一是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往往表现为对企业界的整体期望,即使可以针对特定企业进行责任内容的具体化,也难以彻底解决好这一问题;二是社会有期望,并不意味着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和履责意愿,社会期望与企业意愿、企业能力之间应如何平衡;三是社会期望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企业应该按照什么样的逻辑决定企业的资源投向;四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证企业对社会期望做出回应。
3.社会责任源于企业对社会的影响
每一个主体都应为其所有行为承担责任(满河军,2008)。按照这一因果责任观,作为内嵌于社会系统的重要组织,企业的行为对社会和环境产生影响是必然的,因此,企业必须对其行为的社会和环境影响承担责任。正如德鲁克(1995)所阐述的那样:“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重要的是管理者应该意识到他们必须考虑公司政策和公司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立足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将社会责任视为管理企业行为对社会影响的义务,强调责任产生的内在因果链条,认为责任内生于企业行为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比如,欧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切融入到其商业运作以及企业与其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关系中”(钱洁,2008)。ISO 26000也旗帜鲜明地提出,社会责任是“组织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ISO,2010)。
基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反映了对社会责任动因的理解逻辑,既关注主体的道德追求(企业愿对影响负责),也考虑企业承担责任的客观性(客观上社会有要求)。它的价值在于进一步拓展了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逻辑,即企业对社会和环境有哪些影响,意味着企业就应承担哪些责任。而且,它也进一步推动了责任主体从企业界转向具体企业。立足这一逻辑起点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典型代表是ISO 26000,其依据组织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点及影响方式不同,确定了组织社会责任的7大核心主题及37个社会责任议题。然而,这一企业社会责任观同样面临难题,即企业对影响承担责任的程度和边界如何确定,比如,对于污染,企业是承担法定的排污责任,还是无限制承担环境成本?对于供应链的影响,企业的责任边界在哪?
4.社会责任源于对契约精神的遵循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点。这一组契约包括企业与管理者、雇员、所有者、供应商、客户及社区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契约,由此企业成为“所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Freeman & Evan,1990)。由于每一个与企业订立显性契约或隐性契约的利益相关方实际上都向企业提供了不同形式的个人资源,作为交换,每个利益相关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Hill & Jones,1992)。为了保证契约的公正和公平,契约各方的权益都应得到考虑。正是基于对契约理论的再认识与再发现,利益相关方理论要求企业不仅仅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应同时关注和考虑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要求,这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基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反映了对社会责任动因的理解逻辑仍然聚集于有约束的道德追求,企业应当遵循“契约”精神。它的价值在于具体确定了企业负责任的对象,将企业社会责任具体转化为利益相关方责任和环境责任,进而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企业有多少个利益相关方,就应承担多少方面的社会责任。对于每一个特定利益相关方,企业相应承担着不同层次的责任,既要承担遵守法律义务和道德底线等底线责任,也应承担共赢责任(李伟阳,2010);既包括必尽之责任和应尽之责任,也包括愿尽之责任(李伟阳,肖红军,2007)。然而,立足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也遇到了重重挑战:企业应该如何确认对利益相关方和环境的责任内容?企业应该如何平衡不同的利益相关方责任和环境责任?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利益相关方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的矛盾?
5.社会责任源于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的匹配
有多方面理论或视角运用责权匹配的基本定律导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或思想,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企业作为特定社会角色或社会公民的应尽义务。首先,根据责任的一般理论,责任是指与某个特定的职位(社会角色)或机构相联系的职责,同时责任属于特定主体,这隐含地表明特定主体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源在于其所处的特定职位或机构拥有相应的权利。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主体,需要承担与其社会角色(所拥有的权利)相适应的责任,即企业社会责任。其次,根据Davis(1960)所提出的“责任铁律”,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与其社会权力相匹配,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赋予权力的逐步丧失”。最后,企业公民理论认为,企业如同自然人一样,是社会中的公民之一,社会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资源并赋予其一定的公民权利。那么,企业就必然要像公民一样履行与这项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即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基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反映了对社会责任动因的理解逻辑开始聚集于企业的社会角色职责。它的价值在于为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提供了新的思路,比如,按照责任的一般理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边界取决于其所处的职位(社会角色)或拥有的权利:依据“责任铁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边界应在其从社会中所获得权力的范围之内;在企业公民观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边界取决于其作为公民的角色定位和义务要求。这一企业社会责任观隐含了需要进一步考究的问题:责任的一般内涵能适用企业吗?企业公民观是一个正确的理解视角吗?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和社会公民的应尽义务到底包括哪些?它是否隐含了不同企业间的同质性假设?
6.社会责任源于企业对社会压力的回应
社会环境的剧烈改变导致企业不得不重新思考自身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也不得不考虑“如何对许多迫在眉睫的社会需求做出回应”(Frederick,1986),由此,社会责任被视为企业对社会压力的回应方式。企业社会回应的关注重点是回答“企业能回应吗?愿意回应吗?已经回应了吗?怎样回应?回应到何种程度?回应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等问题,基本思路是超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所强调的道德维度,希望提供“可以实施社会责任原则的行动维度”(Wood,1991),解决Preston and Post(1975)提出的企业参与社会所面临的“企业困境”,确保企业生存的“合法性”。
基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反映了对社会责任动因的理解逻辑完全从企业自愿的道德追求转向自利选择。它的价值在于将社会责任概念转化为一个管理概念,强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是通过环境评估、利益相关方管理和议题管理(Wood,1991)以及社会参与和公共政策管理(Preston & Post,1975)去管理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和环境议题,实现对社会压力的有效回应,以维护其作为社会存在的“合法性”。这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问题在于它完全抛弃了道德维度,某种意义上也就抛弃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而只是体现企业风险管理的“工具理性”而已。
7.社会责任源于企业对社会风险的管理
企业运营过程中不断出现丑闻及伴随而生的巨大风险日益表明,企业运营必然对社会和环境产生影响,从而内生出各种社会和环境风险,负责任的企业行为将有助于防范这些内生风险。由此,企业社会责任被视为企业管理内含于自身运营过程中的社会和环境风险的有效工具与方式。基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典型代表是企业社会绩效理论。比如,Wartick and Cochran(1985)明确提出,企业社会绩效“将企业与社会关系领域中占主流地位的三大主导方向整合在一起,即与社会责任原则相关的哲学导向,与社会回应过程相关的制度导向,以及与社会议题管理相关的组织导向”,目的是最小化“意外事故”以及制定有效的企业社会政策。
基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反映了对社会责任动因的理解逻辑彻底转向了管理维度和企业自利选择。它的价值在于丰富了立足企业社会责任视角的风险管理理解,既重视在解决普遍的社会问题上投入资源,维护企业声誉与形象,又重视解决企业特有的社会和环境风险,保证企业的运营安全。困扰这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是,它基本上抛弃了道德维度,而完全体现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工具理性”。
8.社会责任源于企业对综合目标的平衡
企业“既为私有利润也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目标必然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时,企业社会责任既应包含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也应包括企业作为社会组织所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和促进社会目标完成的道德责任。由此,企业社会责任被视为企业平衡各种综合目标的管理责任。这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著名代表莫过于“三重底线”模型(Elkington,1980),它要求企业致力于实现盈利目标、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平衡,认为企业成功运行至少需要满足财务目标的盈利底线要求、社会目标的社会公正底线要求和环境目标的生态环境保护底线要求。
基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反映了对社会责任动因的理解逻辑是主体道德追求和企业自利选择兼具。它的价值在于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是平衡管理财务目标和非财务目标,并按照财务、社会和环境三个维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然而,它同样导致企业要面对一个至为困难的问题:企业应该如何确认底线,并如何权衡不同的底线目标?
9.社会责任源于企业对最大化社会福利的贡献
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存在的价值必然是增进社会福利,但人们在什么样的企业行为能够增进社会福利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者认为,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能够自动促进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进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行为。然而,支持这一论断的理论假设远离企业运营实际。如果基于企业实际和社会价值本位理解企业本质,可以将企业视为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与有效管理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而增进社会福利的有效方式。立足这一企业本质观,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理解为基于社会价值创造的更优企业行为方式。
基于这一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反映了对社会责任动因的理解逻辑回归到了“对社会负责任”的本初涵义,且关注视角也由企业转向了企业与社会的互动,即企业有基于社会价值本位改进行为方式的意愿、社会期望企业选择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更优行为方式。它的价值在于将“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本质标准确定为“社会价值最大化”,实现了对新古典经济学所倡导的“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彻底超越,为各界一致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内涵提供了可能。
二、基于“元定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逻辑
1.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
元定义是指对事物或概念的本质属性所进行的最高层次的抽象,而其他视角或其他层次的抽象则为操作性定义。基于这一界定,可以认为当前已经出现的上百种企业社会责任定义都属于操作性定义,偏重于特定学术立场、特定研究视角和特定研究方法。这意味着,如果要形成一个经得起理论逻辑和实践检验的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就需要学者们超越不同的研究立场、视角和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属性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
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是指“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进一步追问,何谓“追求对社会负责任”,就是企业行为自觉(着眼企业追求)或要(着眼社会期望)向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向趋近并做出实际贡献。可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核心是探究什么样的企业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李伟阳,肖红军,2009)。因此,提炼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必须始终聚焦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基本问题的回答。
从社会福利视角对“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本质属性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就可界定为: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企业有效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在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意愿、行为和绩效。在此基础上,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按照不同视角、目的和功能进行操作性定义。比如,着眼企业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特定企业在特定制度安排下努力追求在其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意愿、行动和绩效”;着眼社会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特定社会对特定企业在特定制度安排下努力追求在其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意愿、行为与绩效的普遍期望”。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元定义”有四个方面的假定或界定:一是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是指特定企业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界的行为。企业界作为反映企业整体的概念,与作为整体的政府、社会、自然界概念相并列。使用企业界概念,不但隐含了不同企业之间的同质假设,而且导致在分析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无法引入具体的利益相关方概念。二是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是指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企业作为虚拟的人,其行为是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虽然企业行为在相当程度上由企业管理者代表作出,但企业行为不同于企业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三是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是指企业在其预期存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特定时点的企业行为遵守增进社会福利的特定规则。四是增进社会福利是指全社会幸福的增进和提升,即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
2.基于“元定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剖析
(1)社会价值创造导向的判断标准。企业作为社会的核心组织,其最高管理层日益成为社会领导层,他们不仅是股东的信托人,而且是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大众的信托人。因此,企业(不必是全部)应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即除了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外,还须作为一个不但合格而且优秀的社会主体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发挥更加广泛和充分的社会功能。这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思潮的出现,并日益成为企业管理的具体实践,其背后隐含着一个不言而喻的假设:在社会大众和企业之间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企业存在的价值归根结底是对社会有价值,是为社会创造价值,与单纯追求利润目标相比,追求社会价值本位的企业可以且应该选择更优的行为方式。这样,判断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只能以能否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为根本标准。
(2)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关系的重新认识。在主流经济学的视野中,企业的运行过程往往被简单地抽象为市场交易过程,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只是企业向社会获取生产要素和提供特定商品的关系,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只是企业与生产要素所有者和商品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关系。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自然地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这在现实中仅仅是一种“虚幻”。只要着眼于特定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就不难得出,要推动企业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就必须对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再认识。
(3)具有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德动力。以弗兰奇为代表的伦理学派主张伦理先于利润,即企业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因此应履行道德义务,承担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企业能否内生出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德动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现实性”。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必须认真探究催生企业道德动力的制度安排,无论它是源于特定利益相关方的推动和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还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和制度安排。
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不难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中的五方面推论:
(1)推动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过程,是推动企业全面、有效地管理自身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的过程。无论利益相关方、全社会还是企业自身,都需要推动企业了解自身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全社会和自然环境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寻找出最大限度地增进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影响的有效办法和机制。
(2)企业社会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的过程,是一个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机制得以有效创建和全面落实的过程。推动企业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论断本身,已经对企业行为与社会福利具有内在一致性做出了假设,即能够通过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将企业行为导向增进社会福利的方向。这就要求,不但要建立市场竞争以及确保市场竞争有效的企业与社会的合作机制,而且应积极探索意识形态、道德共识等更多的社会合作机制。此外,为保证高质量的利益相关方关系成为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路径,还需要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方建立起基于促进社会价值创造的合作机制。
(3)确保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关系的透明并形成相互信任与社会价值创造共识,是确保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实现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全社会和利益相关方能够认识到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有效路径与机制,并相互形成共识,才能够保障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机制的创建和顺利发挥作用。也就是说,针对任何一个特定企业,都要推动其与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处理规则的透明,以增进社会、利益相关方和企业自身的理性、信任与合作。
(4)企业社会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与利益相关方对特定企业的组织治理机制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企业是虚拟的人,无论企业价值观还是行为选择,都是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培育内生的道德动力,推行对社会负责任的新管理模式,实现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绩效结果,都有赖于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组织治理机制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既包含针对企业共性的法律、惯例、道德风尚等社会治理机制,也包含针对企业个性的主要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复杂互动关系而沉淀的制度选择与演进。
(5)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落实,要求全社会共同探索新的企业管理模式。企业是一种具有明确目的或确定社会角色安排的设定性存在。目的问题是企业的根本问题,它规定了企业的存在性质及发展空间和方向。企业目的不同,就意味着企业管理模式需要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以往的企业管理模式着眼于追求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发展的财务价值最大化,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的企业管理模式则着眼于企业生命周期内对增进社会福利的最大贡献,实现企业发展的社会价值最大化。这是在本质上不同的两种管理范式。
更进一步,如果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为逻辑基础,就可以科学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社会价值创造导向的判断标准要求在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时,必须从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出发,理解企业行为创造社会福利的现实途径。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可有两大途径:一是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增进社会福利;二是有效管理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增进社会福利。这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现实边界:一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二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李伟阳,2010)。
3.企业社会责任“元定义”的价值
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不仅仅是一个定义,而且为统一人们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形成认知共识奠定了基础。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基于对企业与社会关系、企业本质、企业的理想行为方式的反思,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重新拉回到现实环境,兼收并蓄地把各种对实践产生真实影响但具有某种“狭隘性”甚至“误导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统一起来,为改进基于不同逻辑起点发展而来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式提供科学的指引。也就是说,如果人们就元定义达成共识,就能进一步对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产生的历史和逻辑起点达成共识。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出现,是因为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社会和企业形成了隐含的共识:社会和企业都认为,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企业不但能够通过实现盈利目标为社会福利目标做出贡献,而且可以并应该发挥比实现盈利目标更加广泛的社会功能,从而更有效地增进社会福利。这意味着,无论源于道德、期望、影响、竞争力,还是源于尊重契约、权责对称、保证合法性、发挥潜能,企业社会责任的最根本逻辑起点必然是企业可以而且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
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还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和管理提供了系统的分析框架。通过“元定义”,可以得出一个共识的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心问题是研究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实现机制。只有对这一实现机制有透彻的了解,才可能对“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作出系统全面的界定。这是使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从根本上摆脱模糊性和混沌的充分条件。但是,即使只能对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实现机制有大致的了解,也足以使我们拥有判断“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科学但确实可能不够全面的标准,从而获得一个对企业管理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有价值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比如,通过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普及,可以推动企业从增进社会福利的行为结果审视自身的捐赠行为,从而提升企业捐赠的社会理性和社会价值。因为只要企业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来思考捐赠行为,就必须回答好一系列相应的问题:“我们能不能捐赠(捐赠是否合法、合规及其背后的‘社会合法性’)”,“我们为什么要捐赠(是否真的对社会有利?)”,“怎样捐赠资源才能促进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或者“我们应该将资源捐给谁(谁能最有效地解决这类社会问题)”。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会逐步达成共识,企业捐赠的“社会合法性”的价值基础是能够增进社会福利;为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企业捐赠的资源应该投向最有能力和最具资源配置优势的组织。假设所有企业都能形成这些共识,那么,企业行为必定能够促进社会分工的细化、深化,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
三、基于“元定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逻辑
1.企业和社会都需要实践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基于“元定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显然不仅仅是企业构想,而是对企业、社会、政府所做的新的运行构想。这一构想的实现,一方面需要依靠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的切实行动;另一方面需要全社会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企业和社会都应该去践行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这是因为,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做得很差的国家,不会出现成功的企业,反之,如果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很差的话,国家也不会取得成功(Lozano,Albareda & Ysa,2008)。
立足企业视角,选择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就意味着企业选择以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开展运营。在此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企业新的行为方式。传统的企业行为方式是以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为指引,更加注重采取竞争导向的行为,通常基于内部视角认识和实践企业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内容,并以能否创造财务价值为判断行为有效性的标准。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的行为方式必须以追求社会价值最大化为指引,更加注重通过利益相关方视角和社会视角来审视和改进企业的业务流程,更加重视通过加强利益相关方沟通和合作以激发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创造潜力,并以能否实现综合价值最大化作为判断企业行为有效性的根本标准。为了实现新的企业行为方式,企业必须全面变革其管理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新的企业管理模式。德鲁克曾经指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但也并不像新古典经济学者所想象的那样能够自动地实现,而是要依靠管理。也就是说,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实现机制归根结底只能是管理,即企业社会责任归根结底是能够增进社会福利的企业管理实践。显然,这一管理实践与传统的管理模式存在明显区别。在传统管理模式下,管理框架以股东价值为主导,管理目标追求财务价值最大化,管理方式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把企业视为股东实现盈利目标的生产组织,是支撑该管理模式的基本管理理念。而在新的管理模式下,管理框架以社会价值为主导,管理目标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管理方式注重利益相关方合作创造综合价值;把企业视为不同的社会主体实现多元价值追求的社会平台,是支撑该管理模式的基本管理理念(李伟阳,肖红军,2010)。企业变革管理模式与行为方式必须为社会所了解和接受,也只有与社会形成共识,这些变革也才能真正成功,在此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新的社会沟通模式,它需要特定的表达语言。众所周知,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导向下的企业沟通模式强调对财务价值信息的披露,而追求社会价值最大化目标导向下的企业沟通模式则要求加强对企业创造经济、社会、环境综合价值信息的披露。
立足社会视角看,选择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一是要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是新的资源配置机制,它能够与市场机制、政府调控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相并列。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基于内生的道德动力,通过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与创建利益相关方合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激发与企业运营相关的各个社会主体创造综合价值的潜能与优势,促进市场机制、政府调控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弥补可能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社会失灵”,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福利。二是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新的资源配置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是要推动全社会形成追求综合价值最大化的共识,实现对各种资源、关系的整合,从这种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新的社会整合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是“嵌入于特定社会结构的企业在与资源、环境、社会等非经济因素互动中形成的责任综合体”,是“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它可以避免“发展异化”(即经济发展对社会的背离),有效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整合(高和荣等,2008)。三是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新的资源配置机制和新的社会整合机制意味着全社会都将对企业社会责任予以支持,并视其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具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重要的道德资源,这对于“道德资源的缺乏大于经济资源的缺乏”(科斯洛夫斯基,1997)的今天尤为重要;企业社会责任是重要的思想资源,能够帮助企业和社会对经济社会现象和发展模式做出新的审视和思考,指导人们对企业和社会发展新模式和新道路的探索;企业社会责任是重要的组织资源,它不仅可以推动不同组织在“组织型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潜能,而且能够不断催生各种新的组织;企业社会责任是重要的制度资源,核心表现是其能够促进微观制度创新和带动宏观制度变革,形成有效率的制度供给,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立足企业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逻辑
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一种适用于任何组织的预先设定好的模式。准确地说,最重要的就是各企业必须建立起自己对社会责任的构想,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实践(Lozano,Albareda & Ysa,2008)。然而,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是新的企业行为方式、新的企业管理模式和新的企业沟通模式,因此,对于特定企业来说,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应按照“认识改变—行动改变—绩效改变”的基本逻辑予以推进。
认识改变是基础。企业必须坚持思想先导:一是导入社会责任理念,将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使命和价值观,全面认识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与一般社会功能,坚持与利益相关方、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二是拓展价值创造视野,主要是充分理解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各界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深入认识自身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和责任使命,基于社会价值创造的要求重新定位发展战略;三是形成责任根植认识,主要是大力推进思路上的“五个转变”:管理目标由单纯追求财务价值向追求综合价值最大化转变;发展思维由重在关注内部向“内部工作外部化,外部期望内部化”转变;运营要求由从内部工作要求导向向社会价值创造导向转变;角色定位由单纯的产品服务提供主体向承担多元社会功能的企业公民转变;责任实践由注重确认和灌输具体责任内容向建立确保责任内容能够有效落实的长效机制转变。
行动改变是核心。企业必须坚持变革创新:一是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核心是要统一追求综合价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标,落实“全员参与、全过程融合、全方位覆盖”的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社会、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实现综合价值最大化的发展战略;二是实践新的工作方式,这是企业社会责任对于员工的新要求,其核心是要坚持责任工作观,按照创造最大化综合价值和营造和谐环境的要求,持续改进工作方式;三是催生企业新的行为表现,保证企业决策和行为始终对社会负责任,核心是决策和行为能够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自觉追求综合价值最大化,并始终保证足够的透明度。
绩效改变是目的。企业必须坚持绩效为本:一是以充分发挥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和一般社会功能为核心,全面提升企业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能力与水平;二是以建立利益认同、情感认同和价值认同为核心,全面营造和谐的利益相关方关系;三是以保证“透明和道德的行为”(ISO,2010)为核心,全面塑造卓越的负责任的企业品牌。
3.立足社会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逻辑
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需要从实现国家构想和社会构想的高度建立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形成企业社会责任长效机制,以切实发挥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新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新的社会整合机制和战略性资源的功效。这要求社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正确的标准、合理的预期和完善的治理,这是推动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全社会落地生根、枝繁叶茂的前提和基础。
(1)正确的标准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由个体理性转化为社会理性的前提。要将企业社会责任在微观层面的效果(实现企业构想)转变成在宏观层面的功能(实现国家构想和社会构想),其关键是要将特定企业的个体理性转化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理性。这就要求全社会达成共识,坚持以社会价值创造结果能否增进社会福利即能否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为标准,而不能从纯粹的道德动机和履责意愿出发,狭义地理解为单纯的利他行为,或者说企业支持公益事业。
(2)合理的预期是促进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与社会需要相匹配的基础。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异化现象,很大程度上与全社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度预期”或“预期不足”密切相关。前者意味着社会对企业的行为预期超出了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边界,从社会整体角度不符合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判断标准;后者意味着社会对企业本质认知的狭隘主义,对于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功能和所具备的潜能认识不足,不利于企业发挥应有的潜能,亦不符合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判断标准。
(3)完善的治理是推动形成企业社会责任长效机制的制度保障。要形成全社会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格局,实现企业构想、国家构想和社会构想,就需要不断完善不同层级的治理机制,以确保企业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的有效、社会的沟通体系的有效和对人的价值的全面尊重。具体来说,在法律和道德底线方面,法律的关键是健全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有效性,在道德底线方面要重新建立诚信体系,培育社会资本;在共赢方面,要培育透明开放的文化,鼓励社会监督,建立有利于各个社会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多元价值创造优势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合作机制的形成。
四、对深化认知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几点建议
(1)深刻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价值及其价值得以实现所必需的条件。我们之所以对全社会倡导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鼓与呼,归根结底是认为这一思想和概念能够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都能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异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可能引导企业资源投向其不擅长和无优势的领域,也可能引致企业权力的异化,从而损害社会福利与人类文明。这也是弗里德曼等反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根本原因。因此,要使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对全社会有价值,就必须选择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认知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但是,以社会价值本位为逻辑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只是以不充分的论证方式提出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不能充分发挥企业服务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功能。迈入21世纪的今天,无论着眼企业意愿,还是着眼社会期望,都已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基于社会价值本位,企业可以并且应该选择更优的行为方式。与目前还占主流的鼓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价值观相比,寻找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更优企业行为方式的价值观,必然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必定成长为新的时代精神。虽然这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但是我们现在就必须加快行动。企业只是一个设定性存在,要让企业目标趋近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就必须着眼全社会和具体企业创新制度安排,并自觉认识到创新制度安排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和内生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力量。这些都需要进行认识上的革命,同时也可不断催生出更多的思想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管理理论是可以“自我实现”的(Ghoshal,2005),必须通过思想革命,积极推动现有企业打破旧的管理“观念”,创新探索基于社会责任价值本位的管理新“观念”,这样,新的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进步的企业管理模式才能被加速创造出来,并在全世界大行其道。同时,也只有在微观上实现企业管理模式的变革,才能在宏观上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成为更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和社会资源配置机制。
(2)加快形成最低限度的企业社会责任共识是发挥企业社会责任思潮积极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当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席卷全球,呈现影响范围快速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深、影响领域持续增多的发展趋势。这对于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也意味着一种具有广泛渗透力的新的社会思潮正在形成,它有潜力成为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重大历史机遇。然而,长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存在的模糊性和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严重分歧,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思潮和运动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形成“异化的对社会负责任”。因此,趋利避害、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思潮的积极功能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的时代重任,也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变“后发劣势”为“后发优势”的关键所在。这必然要求中国社会加快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包括基于共同的社会价值本位逻辑起点去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益处,形成统一的“追求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合理预期,积极支持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制度安排。
(3)多管齐下,多方合作,创新探索符合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和中国国情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导入路径。无论企业实践还是理论研究,西方国家近百年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都留下了丰富的实践成果和思想资源,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提供了有益借鉴,但是,由于文化差异、起点差异、发展阶段差异等,使得即使如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的社会责任规范都难以完全适用中国企业和社会。因此,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必须避免直接走“照抄照搬”的“拿来主义”道路,而应该考虑和尊重中国的基本国情实践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特别是,要立足企业视角和社会视角分别设计企业社会责任导入路径,对于前者应结合企业特点,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科学确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探索导入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基本路径;对于后者应考虑基本国情,发挥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等不同机构的各自优势,凝聚合力,创新探索全社会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模式,形成符合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推广路径。
(4)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仍需持续深入推进。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企业社会责任是能够推进社会进步的“公司良知”思潮,但是其概念界定尚未得到统一;企业社会责任是能够提升社会凝聚力的“社会通用语言”,但是尚未形成可广泛普及的清晰的语言规则;企业社会责任是能够增进社会福利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但具体运行规律和有效推进模式并未得到充分认识;企业社会责任是能够带来运行模式革命的企业和社会运行新构想,但是这一构想确实还远未成形。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任务依然繁重,特别是系统构建基于社会价值本位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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