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配置与系统配置:功能比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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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2)-04-0037-03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不仅依靠制度配置,而且依靠契约配置。同时,实现经济资源配置的制度化必须以契约化为前提。本文试图在分析契约与制度的配置内涵与功能的基础上,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资源的契约配置与制度配置及其关系问题。

一、契约配置与制度配置的内涵

契约配置的内容是指运用契约关系及其契约原则对经济资源进行的微观配置活动。而制度配置是指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对经济资源进行的宏观配置活动。不仅不同的经济形态要求不同的机制进行资源配置,而且同一种经济形态也要求不同层次的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是自给自足,土地奴隶主所有制与封建地主所有制是配置这种经济形式的最高制度,而具体运行的微观配置体制则是依靠人格化交易的微观制度,如风俗、习惯与人格化契约等。计划经济状态下,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是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高度集中的公有制与中央政府的计划制度是配置这种经济形式的最高制度,而其具体运行的微观配置机制则是依靠行政命令。市场经济状态下,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是市场交易,私有制或混合所有制与市场制度是配置这种经济形式的最高制度,而其具体运行的微观配置机制则主要依靠微观的交易制度——契约。契约是各种市场机制(如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等)运行的微观交易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功能是依靠契约配置来实现的。制度与契约配置经济资源具有层次性(见表1)。

表1 配置经济资源的制度与契约

自然经济

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

制度 土地奴隶主所有制或地主所有制 公有制 私有制或混合所有制

领主制度或庄园制度

 高度集中计划制度市场制度

契约 习惯、宗法、等级

 非契约的行政命令

非人格化的契约

 与人格化的契约

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是:市场制度(含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等)→契约→资源。在各种制度配置中,最高的制度是所有制或产权制度,它决定了其他制度配置的选择方向。如高度集中的公有制决定了其运行的基本制度是计划制度,公有程度越高,计划制度就越要完备;私有制或国有与私有的混合所有制决定了其演进与选择必然是市场制度。

二、契约配置与制度配置的功能比较

契约与制度的配置功能既具有相同点,又具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激励、约束与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一是都具有较强激励功能。诺斯在论述制度的功能时指出,“制度提供了一个经济的刺激结构”。契约的激励功能主要是通过寻找契约机会、谈判与形成、实现最佳契约条款来满足经济主体最大化利益。斯蒂格利茨在其《经济学》中指出,契约是通过规定每一方在每种情况下应做什么来试图解决激励问题的。不过,由于他过分强调契约的不完全性与成本存在,认为契约只是为激励问题提供了一个不完全的解决。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契约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机制。这些契约,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明示的还是默示的,都为经济主体实现最大化利益提供了激励。经济行为当事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往往促使人们寻找实现最大化的契约机会,一旦找到这种契约机会,各方当事人又会积极展开谈判,谈判成功,又会激励经济主体积极履行契约。其中,契约的自由、平等与公正等原则为人们提供了选择与实现最佳经济利益的最重要的微观制度激励。二是契约与制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功能。诺斯强调制度的约束功能时,指出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强调制度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制度约束既包括对人们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予以禁止的方面,有时也包括允许人们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从事某些活动的方面。制度在发挥其功能中的一个实质性部分就是确定犯规和惩罚严厉性的成本。诺斯从制度的约束功能出发,把制度定义为“人类给他们自己施加的约束”。契约在提供人们获取某项权利的激励的同时,也为人们设置了实现这些权利的约束条件,主要包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质量与数量以及违约制裁等限制。契约的实施,无论是强制实施,还是自动实施,对于契约当事人来说都提供了不同的约束方式。显然契约为契约当事人提供的是显性的约束,而隐性契约提供的是隐性的约束。新古典契约的约束以法庭第三方为强制保障,关系契约以契约当事人的依赖关系为约束保障。三是契约与制度具有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功能。从斯密以来的传统理论的基石是,通过日益发展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以从交易中获取收益是经济绩效的决定因素。科斯定理所揭示的交易费用理论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石。诺斯在论述制度在经济绩效中的作用时,强调各种制度安排的创新是用于降低交易费用。此外,制度创新有利于外部利益内部化。作为交易的微观制度的契约也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重要功能。诺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规定和实施构成交易基础的契约成本。概括诺斯的解释,交易成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规定契约的成本或测定契约的成本。这部分成本是构成契约安排高昂总费用的第一部分。另一部分成本是契约的实施成本。对于同一交易来说,不同契约安排的实施成本不同,甚至相同的契约安排其实施费用也可能不同。这取决于契约主体的状况、契约的完备程度、信息是否对称等情况。

契约与制度配置功能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契约的稳定功能低于制度的稳定功能。诺斯在论述制度的稳定功能时指出,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结构减少不确定性。由于制度的稳定功能,制度的变迁是渐进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交易费用、信息非对称、有限理性等因素,契约具有不完全性。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初始契约往往要予以重新谈判与修改。二是契约的选择功能要大于制度的选择功能。张五常认为,契约安排就是把一种交易费用与另一种交易费用比较,然后契约当事人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作出选择。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与不对称性,契约当事人往往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选择交易费用较低的契约。因此,契约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对于降低交易费用就十分关键。如果契约是不可自由选择的,契约当事人的信息又不完全,契约安排的成本肯定很高;如果契约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契约当事人会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选择对己有利的契约。三是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大于契约。

表2 契约与制度的配置功能比较

三、实现我国经济资源配置制度化与制度变迁的路径

由于契约配置与制度配置的层次性以及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差异,契约配置与制度配置是经济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与不可缺少方面,制度配置的程度依赖于契约的演进及其配置进程。

第一,契约配置是市场机制配置经济资源的不可缺少的环节。经济资源配置的层次性表明,不仅要有制度配置,而且要有契约配置。制度配置经济资源往往从宏观或中观着手,而大量的微观经济活动需要契约来配置。为什么有些制度建立起来后,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效率并不理想,其原因是缺乏契约配置。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建立与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项制度,而且要建立与完善契约法规,保护契约自由与公平、公正。

第二,制度变迁依赖于契约演进的进程。制度变迁一般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的组合所作的边际调整。变迁的原因是相对价格或偏好的变化。根据诺斯的解释,导致相对价格变化的因素除了技术、信息、资本与企业家才能等内生因素外,通过改变新的谈判与契约的可观察成本和收益来改变相对价格。谈判力量变化导致了契约的重建。由于制度变迁具有报酬递增性质,其变迁过程是渐进的。渐进制度变迁实质是指交易双方为从交易中获取某些潜在收益而再签约。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往往是从私人契约演进开始。始股份公司制度的最初萌芽形态就是一个不定期的契约安排。

第三,要实现我国经济资源配置制度化必须实现经济资源配置的契约化。契约短缺是制约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障碍。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时期,我国经济资源配置呈现准契约配置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契约配置与非契约配置并存。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运用契约关系配置经济资源。另一方面仍然存在非契约配置现象,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国家计划与命令配置,契约关系的谈判、签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行政支配。如对国有企业高层经理的考核、选拔和聘任方面,仍然存在政府任免或强制安排等非契约现象,在国有资产流动、重组中存在非契约配置行为。二是契约选择上受到限制。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以后,尽管企业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财产权、成了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某种意义上有了选择契约的自由,但这些契约主体仍然受到某种计划控制或某种行政职能部门及某个地方政府严格控制。如银企之间契约关系的签订、国有企业重组等往往受到政府干预与左右。三是契约主体模糊、契约条款本身不健全、或缺乏有效的履行机制。

总之,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在经济体制转轨中,完善经济资源配置的各项制度,必须从契约配置着手。经济的契约化,必须导致制度的变迁与经济资源配置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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