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的法律演化研究
熊予晴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 涂尔干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学者之一,虽然没有在其著作中对法律进行单独论述,但在他机械团结社会向有机团结社会演化的理论中关于法律形式演化的讨论却对法社会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其社会演化理论中,社会在演化的不同阶段对法律有着不同的要求,压制性法律会随着机械团结社会向有机团结社会的演化转变为恢复性法律。正确理解涂尔干的法律演化理论对我们认识法律与社会基础间的联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法社会学;法律演化;压制性法律;修复性法律
一、涂尔干法社会学的研究路径
涂尔干一生致力于为社会学争取独立学科地位而努力,他特别强调使社会学独立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3]他在青年时代放弃了原有的宗教信仰,走上了实证主义的道路,他认为不能将人类行为作为单独的个体探讨,而应当将人类行为置入社会范畴进行研究。他明确地将社会学定义为研究“社会事实”的科学,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以使社会学获得独立学科的地位。在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中,他强调社会事实具有客观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研究社会的具体方法是通过观察、统计和比较,从各类社会事实的相互作用中,揭示决定某一社会事实的主要原因。[5]他将社会学从哲学和心理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推动社会学走向实证研究的道路,因此涂尔干的理论被称为“社会学主义”。
(5)对population_PSO种群中的个体进行PSO改进策略的更新,并判断新的个体能否满足辐射和连通特性。同样地,不满足需重新更新粒子;若满足则调用潮流计算模块,得出对应网络功耗,并更新个体和全体最优pbest_PSO和gbest_PSO。
二、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
涂尔干的社会学是基于机械团结社会向有机团结社会演化的理论为基础的。在涂尔干看来,团结是社会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为社会的组织结构与价值观念。社会中,每个个体都存在个体意识与社会意识,个体意识代表着社会个体本身不同的特性,而社会意识则是由社会个体在社会群体中形成的相同的价值体系,又有学者称之为“道德”。[1]在机械团结的简单社会中没有明显的社会分工,社会个体以群体劳动的形式活动,因此社会群体在相同的日常生活中拥有一致的价值观,个体意识被社会意识所吸收,社会意识压制个体意识。因此,社会意识所排斥的行为将会受到价值体系的谴责,进而有法律的规制。而在有机团结社会,生产水平提升,社会分工加强,个体活动之间基于分工区别开来,个体之间的差异增大,个体意识也逐渐从社会意识中分化出来,占据上风。法律也会为个体利益留下更多空间。
三、涂尔干的法律演化理论
在涂尔干的著作里并没有关于法律的专门论述,但在他关于劳动分工、社会团结以及职业伦理等各方面的分析中,法律的影子却几乎无处不在。[3]这是因为在涂尔干的理论中,法律是社会价值体系或“道德”的体现,是社会团结的外在表征。涂尔干的社会学研究是以机械团结的社会向有机团结的社会演化为基础的,也可以认为涂尔干将两种社会形态进行了比较研究。因此他没有按照法学的方式来定义法律而是以机械团结社会向有机团结社会的演变为基础讨论社会模式对法律的影响。
在涂尔干的研究中,法律的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即压制性法律随着机械团结社会向有机团结社会的演化会转变为恢复性法律。机械团结的社会是由社会中相同的组成部分:家庭、部落、氏族的简单相加,在这种简单的社会结构之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依赖性极强,整个社会有着极强的同质性。同质性代表着社会意识压制个体意识占据主导性地位,使得机械团结的社会不重视个体利益,而是形成了一种统一的道德意志。压制性法律就是为了维护这一意志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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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制性法律代表的是整个群体的意志,它没有明显的道德或者正义基础,但基于统一的社会意识所有人都必须服从,它本质上是宗教性的。在有机团结社会中,如果违反压制性法律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违法行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是对整个社会统一意志的违背,因此,机械团结社会中是惩罚异常严厉。
而等到机械团结社会向有机团结社会发展时,个体的差异越来越大,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这使得个体从社会统一意志中挣脱出来的同时,也无法离开社会其他个体独立生存。社会结构的改变迫使社会意识正视个体意识,法律也为了能够适用不同个体变得越来越抽象、综合,其目的从压制与社会意志相违背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修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修复性法律。修复性的法律往往不具有惩罚性质,其目的在于使被侵犯的权益恢复到原有状态。有机团结社会中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残酷程度低,就算还存在起压制性法律作用的刑法,但最普遍的惩罚仅是对自由的剥夺。所以涂尔干认为,社会发展程度越高,惩罚的残酷程度就越低。
[ 参 考 文 献 ]
[1]张强.为涂尔干的法律演化理论声辩[J].北方法学,2015(05).
[2][美]马修·戴弗雷姆,郭星华,邢朝国,梁坤,译.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8-19.
[3]刘思达.经典社会理论中的法律:马克思、涂尔干、韦伯与法律社会学.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马雪峰.涂尔干与韦伯: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7(2).
[5]陈金桂.社会学理论研究中心的世界性转移[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4-02-10.
中图分类号: D9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4-0209-01
作者简介: 熊予晴(1999- ),女,汉族,湖北咸宁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标签:法社会学论文; 法律演化论文; 压制性法律论文; 修复性法律论文;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