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_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论文

论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_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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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行导致重复课税的弊病。目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本所负担的增值税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扣除,造成了固定资产已纳税金的重复课税。因为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形态,一部分是补偿再生产中已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另一部分是新创造的价值。折旧是在价值上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理应在新增的价值中得到补偿。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等于固定资产在企业购进时征一次税,在以后各环节征收增值税时,又重复课税,无形中带动了成本的增加,从而挫伤了企业设备更新,技术进步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基本上都把商品和劳务的销售纳入增值税税基,这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税收征管。我国对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外,一律征收营业税,造成了极大的麻烦。例如运输劳务是每项货物生产经营所必需,现行税制对运输劳务征收营业税,最初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劳务进项不许扣除。尔后因各方面反映强烈,改为按劳务的10%抵扣,尽管作了如此让步,但征纳双方都不满意。纳税人认为交了17%(13%)只退10%;征税人也认为只征营业税3%,退增值税却是10%。另外,在扣除中规定不包括装卸费,往往跟运费划不清,这项规定不仅缺乏科学性,也加剧了计征中的困难。

把建筑业排除在增值税范围之外,也导致征管中的漏洞。现行税法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劳务征收营业税,其购进物资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供应建材的厂商乱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十分严重,而且数额巨大,偷税惊人。劳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较大,我国对劳务基本上不征收增值税,税基缺损太多。而且国税、地税分设机构后,由此带来的扯皮更多,上面税基越窄,混合销售的划分争执越多,目前在邮电通信、代理购销、饮食等方面此类争议也很突出。

3.增值税制中的减免规定过多过滥。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宏观调控的有限性认识不足,在税改后仍想通过税收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结果新的增值税条例颁布不久,大量与原来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减免税政策和各种规定接踵而来,使税务机关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因为太多过滥的减免,不仅会诱发“搭车”、“挂靠”等钻政策空子偷逃税的行为发生,而且减免税额易受购进、销售等人为操纵影响,并使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发监督、交叉审计的内在功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削弱甚至阻断,形成征管漏洞。同时,由于免税商品购买者无法获得商品已纳税款抵扣权,所以必须在随后再销售时按全部售价缴纳全额增值税,这样在最终阶段之前免税不但不会使纳税人受益,反而导致税款积累。

4.增值税在征管制度上漏洞较多。如发票管理,目前规定运费凭运费发票金额按10%进行扣税,农产品凭收购凭证计算扣税,这样,就使普通发票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严重削弱了专用发票的内在制约机制。因为目前专用发票管理成了重中之重,无形中弱化了普通发票的管理,加之普通发票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性,管理部门多,其印制、保管、发售、使用、缴销等环节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相差甚远。管理上漏洞较多,易于被犯罪分子钻空子。特别是运输业发票,因为有10%增值税可抵扣,又涉及到国税、地税两个管理部门,不具备双向稽核的条件,是征管中的盲点,也是不法分子的犯罪焦点。

5.增值税在出口退税中存在问题。出口退税与进口环节征税相脱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存在同步减免的问题。国家对进口环节的征税难以实现,使中央财政对不断增长的出口退税无力承担;征税过程中产品的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负,使出口退税中存在少征多退的现象;由于上述原因,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只好对出口退税实行统一压低退税率和实行指标管理的办法,导致出口退税不足,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出口骗税现象严重,骗税形式多,花样新,利用虚假发票进行骗税,在出口报关单、收汇单证上作假骗税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的相应思路与对策

对于增值税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体系。

1.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固定资本的购入税金作为进项税金进行扣税,为增值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创造条件。实践证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有两个明显弊端:一是对资本的重复征税现象,无形中带动了生产成本的增加,不利于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二是增加了实行发票扣税的难度。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因固定资产投资扣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可由设备更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来弥补一部分。同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最大的好处就是建立了有利于鼓励投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税收环境,也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等购入固定资产较多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创造了条件;此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进货不必区分是资本物还是非资本物,只须鉴别是否开具了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这样就可大大降低进项发票审核难度。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分步推进,对企业原有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可分期抵扣,对新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则可一次性扣除,待原有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完以后,就过渡到了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

2.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把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邮电通信业及代理、仓储、租赁等直接为商品生产流通服务,关系密切的行业。同时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文化体育、娱乐业、饮食业、旅游业等与生产流通联系不是很大的行业,仍征营业税。对劳务征税和对货物销售征税一样,仍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凡是劳务销售额小,而且会计记录不健全的小型劳务业户,按简易征税方法征收6%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则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可解决目前增值税存在的许多问题,如重复课税问题,低征高扣问题,征收营业税抵扣增值税问题等,使增值税逐步走向规范化。

3.尽可能缩小减免税范围。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短期内全部取消优惠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应按照国际惯例,逐步缩小增值税减免范围,以至最终将其取消。当前应做到两点:一是将增值税减免限制在货物品类的选择和税率调整上;二是逐步将生产环节和企业性质减免转移到所得税等其他税种上。

4.完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增值税的征管工作:(1)根据国际经验,建立规范完善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使其在全国范围内达到信息共享,以适应税务机关主要依靠数据库进行日常征管的需要,从而促使征管工作逐步走向信息化、现代化;(2)建立完善的增值税纳税人监控体系;(3)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4)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可采取对一般纳税人办税人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税务机关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签订专用发票使用责任书等措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5.改革我国出口退税办法。尽快改变我国目前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做法,对进口产品普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并严格控制减免;根据货物的实际税负分类,重新调整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真正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使国内商品不含税出口,以实现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目标,提高国内商品的竞争地位;完善出口退税的制约机制,防止出口骗税行为,应建立起严密、快捷、高效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从根本上杜绝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加强出口货物的海关检验工作和出口结汇管理,建立提前申报审核和专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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