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与民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对立面_经济论文

个体经济与民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对立面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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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与“私”,在当代中国历史上,始终被看作是不能调和的争论的两极。如何对待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同样也是如何全面正确理解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重要问题。虽然改革开放已经有20年的实践,但人们在思想上对个体、私营经济仍存在种种偏见。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带有“私”字,使一些长期受传统观念和固定模式影响的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意义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其与公有制经济对立的一面,认识不清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和积极作用,总想在政策上加以限制直至消灭。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个体、私营经济,既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又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必须深入进行探讨。

一、正确理解“消灭私有制”

《共产党宣言》有一句名言:“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是人们在谈论私有制问题时经常引用的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无疑是共产主义最基本的原理和长远目标。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不能不经过曲折而漫长的过程,这一点,已被100 多年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所证明。那末,马克思、恩格斯是如何论述消灭私有制的问题的呢?从《共产党宣言》的有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共产党宣言》讲的消灭私有制,主要是指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和大土地私有制,而不是消灭小农和其他小资产阶级的私有经济。《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好一个劳动得来的、自己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那种小资产者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

《共产党宣言》所说的工业的发展消灭小农经济,依据的是当时的英国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的事实,而在欧洲其他国家,小农经济依然是汪洋大海。针对当时一些社会党人面对欧洲许多国家小农已形成一种重要力量的事实而不顾,提出的一些违背《共产党宣言》精神的错误观点,恩格斯在1894年写了《法德农民问题》,文中阐明了共产党人对待农民特别是小农的正确态度和政策。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能以自己的干预加速其灭亡;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能用暴力去剥夺小农,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而不是采用暴力。如果他们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给他们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这个问题。恩格斯还指出,对大土地所有者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剥夺也可以用赎买的方式来进行。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论述以及其他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消灭私有制的认识是:共产党人最终是要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的。但首要的是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大土地私有制,并不是不顾客观实际地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消灭私有制是一个相当长期过程,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其任务和对象并不相同。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对待私有制的正确态度和政策。毛泽东曾指出: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是社会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消灭的对象,只是封建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只是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而不是一般地消灭资本主义,不是消灭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由于中国经济的落后性,广大的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所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即使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在一个长时期内,还是必须允许它们存在;并且按照国民经济的分工,还需要它们中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部分有所发展,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还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里所指的上层小资产阶级,是指雇佣工人或店员的规模较小的工商业者。“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注:《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253~1255页。)”。毛泽东明确指出了对私有制经济成分中哪些予以消灭,哪些予以保护,这对于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孤立国民党反动派,并在革命胜利后恢复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毛泽东还明确提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注:《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31页。)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毛泽东领导下,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制定了正确的政策,顺利地进行了对农业、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我国的生产力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牢固地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教训,我们在对待消灭私有制经济的问题上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特点和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具体分析,从而制定正确的路线和政策。对于那些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私有制经济,必须予以保护并支持其发展。任何超越社会发展阶段和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观念和政策,只会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破坏和损失,都是行不通的。

二、个体、私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既有不一致和矛盾的一面,又有共同发展、互相促进的一面。那种片面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对立一面的观点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历史上一切社会中的经济成分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其中只有一种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其他经济成份处于辅助地位、共同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在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对我国基本国情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所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能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3页。)我国目前生产力的特点是:生产力总体水平还比较低,社会化程序不高,发展还不平衡。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虽然数量很大,但人均水平仍居世界的后列。就现代化的生产力来说,它既有向大规模发展的一面,又有向小型发展的一面。从生产力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布局来看,生产力发展还不平衡。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根据我国目前生产力的特点,所有制形式也应有所不同,不应强求一律。因此,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包括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完全必要的,是历史的正确选择。

众所周知,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对我国基本国情认识不足,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以及我国处在社会主义什么阶段等基本问题缺乏正确认识,在所有制关系上,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穷过渡”,致使所有制关系政策上出现了某些偏差。政策上的这些偏差,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阻碍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今天,当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有了比较清醒认识的时候,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有了正确的认识和估价。改革开放20年的实践已说明,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特别在当前,城乡个体、私营经济越来越成为我国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因素。据有关资料统计,到1996年底,全国私营企业81.9万户, 从业人员1171.1万人;个体工商户2703.7万户,从业人员5017.1万人。私营经济解决了我国9%的就业岗位,并且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呈上升趋势。 截至1996年底,外商投资企业已达24万户,从业人员540万人。 外商投资企业对提高国内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繁荣我国国内市场,增加就业岗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增加国家财力方面,私有经济为国家创造了可观的税收。以江苏省为例,近十几年来,江苏个体、私营经济向国家纳税197.64亿元,其中1992年以来5 年间向国家纳税144.64亿元,年均28.93亿元。 (注:文中统计数字引自《中国国情国力》,1998年第4期,第7期。)个体、私营经济形式在引导市场发育扩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收稿日期:199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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