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的基本特征分析及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生子女论文,基本特征论文,建议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有效控制人口总量,迅速降低生育率,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推行计划生育政策。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提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争取在20世纪末将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公开信》的发表标志着我国独生子女人口生育政策的正式出台和全面实施。
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以来的近30年间,我国的人口生育水平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绝大多数城镇家庭和部分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独生子女形成了一个特殊而庞大的人口群体。这个群体具有明显的个性,许多学者作了一些跟踪研究,但受调查数据的限制,很少有人从人口和劳动就业角度对独生子女的人口和社会经济特征进行全方位深入研究。2005年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以下简称“1%调查”),搜集了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大量数据,本报告以这些数据为基础,系统研究了独生子女的基本构成、教育、婚姻家庭、生育和就业方面的基本特征,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及其规模
严格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没有任何同胞兄弟姐妹的人,也就是说其父母一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根据这个定义,一个人是否是独生子女只能在其父母结束生育期后才能确定,这就给研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1%人口抽样调查提供了30岁及以下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的人口状况,但不能将他们全部作为独生子女来研究,因为其中的一部分人特别是低龄人群将来会退出独生子女的行列,所以必须对资料做一些必要的技术处理。
首先是对年龄的确定。本报告研究的是1980-2005年出生的0-25岁独生子女,即《公开信》发表以来出生的独生子女。
其次是对低龄人口的调整。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存在二元结构,城市夫妇基本上只能生育一个,但农村的独女户和某些特殊情况允许在规定的间隔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在这样的政策下,农村夫妇第一胎如果为女孩,一般都会生育二胎;城市夫妇和第一胎是男孩的农村夫妇,也会存在一定比例的超生现象。但不论是合法生育二胎还是非法超生,两胎的间隔一般不会超过目前各地普遍规定的4年。根据上述情况,我们重点对0-4岁汉族没有兄弟姐妹的人口按照性别和户口性质分别进行重新赋权(参照5-9岁的没有兄弟姐妹的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重加权,下同),使其与现行政策下的现实情况相符合。
再其次是对少数民族人口的调整。建国以来,各民族自治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适合于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但这些政策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独生子女政策,会导致非汉民族无兄弟姐妹的低龄人口将来退出独生子女的比例会更高,因此我们对这部分人口数据也进行权数的修正。
通过调整,我们以重新赋权的0-25岁独生子女的样本数据为基础对独生子女的总量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2005年我国0-25岁独生子女已达1.26亿,占同龄人口的27.7%。并以此为基础对独生子女的人口和社会特征进行分析研究。
二、独生子女的地区分布与结构特征
(一)独生子女主要分布在城镇和东部地区
1.城镇独生子女人数是乡村的1.6倍。按城乡分,城镇独生子女有7760万人,占独生子女总数的61.8%;乡村独生子女有4796万人,占38.2%,城镇的独生子女人数是乡村的1.6倍,比乡村多了近3000万人。城镇独生子女占同龄人口的比重也远远高于乡村,城镇的独生子女率为40.7%(指0-25岁人口中独生子女所占的比重),乡村为18.2%,城镇比乡村高22.5个百分点。
2.非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率远高于农业户口。按户口性质分,非农业户口独生子女为5877万人,占独生子女总数的46.8%,农业户口独生子女为6679万人,占53.2%,农业户口独生子女人数略多于非农业户口。但从独生子女率看,非农业户口为62.2%,农业户口为18.9%,非农业户口比农业户口高43.3个百分点。由于我国对非农业人口大多实行的是一孩政策,而农业人口大多实行的是一孩半政策,导致了非农业户口独生子女占同龄人口比重远远高于农业户口。
3.东北和东部地区的独生子女率高于全国水平。按地区分,东部地区的独生子女人数多于其他地区。东部10省市独生子女为4790万人,占独生子女总数的38.1%;中部6省独生子女为3074万人,占24.5%;西部12省市区独生子女为3083万人,占24.6%;东北3省独生子女为1609万人,占12.8%。
东北和东部地区的独生子女率高于全国水平(27.7%)。其中东北地区的独生子女率在四个地区中最高,达到51.3%,并且每个省的独生子女率也都高于全国水平(见表1)。东部地区的独生子女率为29.8%,有6个东部省市的独生子女率高于全国水平,上海、北京和天津3个直辖市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处于前3位。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独生子女率低于全国水平,分别为24.0%和23.0%,中部地区只有湖北省的独生子女率高于全国水平,西部的重庆、内蒙古和四川3个省市区高于全国水平。
(二)1990年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占72.7%
独生子女中,20世纪80年代出生(16-25岁)的占27.3%,90年代出生(6-15岁)的占47.6%,2000年后出生(0-5岁)的占25.1%,1990年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占独生子女总数的72.7%。其中,城镇独生子女中1990年以后出生的占67.2%,乡村占81.5%。乡村独生子女的年龄偏低,青壮年(16-25岁)的比例仅为18.5%。
从不同年龄组的独生子女率可明显看出,年龄组越低,独生子女率越高,最高的是0-5岁组,独生子女率达到37.7%,最低的是21-25岁组,仅为19.1%(见图1)。这说明计划生育政策经过《公开信》之后的10年努力,进入90年代后已经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只生一个孩子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接受。
图1 不同年龄组的独生子女率
(三)男性独生子女远远多于女性
独生子女中,男性为7795万人,占62.1%;女性为4761万人,占37.9%;男性比女性多3034万人。独生子女的性别比为163.7(以女性为100),远远高于同龄人口性别比(109.9)和同龄非独生子女性别比(94.6)。
独生子女性别比高和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密切相关。由于我国的生育政策存在二元结构,农村夫妇第一胎如果为女孩,一般都会生育二胎,因此女孩成为独生子女的可能性就大大低于男孩。数据表明,农业户口独生子女的性别比高达226.1,男性人数是女性的2倍多,而非农业户口独生子女的性别比为116.6,两者差异十分明显。
分年龄来看,年龄越小,性别比越高。1980年出生的独生子女性别比为101.0,之后呈上升趋势,1997年达到最高,为224.0。2001年后有所下降,每年独生子女性别比基本在170-180之间波动。
各地区独生子女性别比差异明显。山东、安徽和江西独生子女性别比较高,分别为241.8、214.3和210.8。西藏、上海和北京较低,分别为101.1、111.2和121.6,其他相对较低的地区集中在少数民族较多的省区,如新疆、青海、宁夏和云南等。
(四)独生子女的受教育状况明显好于非独生子女
在20-25岁独生子女中,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占36.4%,高中教育的占25.2%,初中教育的占32.7%,小学教育的占4.8%,未上过学的占0、8%。与同龄非独生子女相比,独生子女受高中教育的比例高出8.7个百分点,受大专及以上教育的比例高出27.5个百分点(见表2)。20-25岁独生子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2.1年,比同龄非独生子女(9.6年)高出2.5年(见表3)。独生子女平均受教育年限已经超过高中毕业水平,而非独生子女则刚达到高中一年级水平。城镇和乡村独生子女的受教育状况均好于非独生子女。其中城镇更为明显,城镇独生子女受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比非独生子女高35.6个百分点,乡村高4.7个百分点。城镇和乡村独生子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分别比非独生子女高2.5年和0.4年。
分城乡看,城镇独生子女受高中及以上教育程度的比例显著高于乡村。在城镇独生子女中,受大专及以上教育的占46.6%,比乡村(4.5%)高42.1个百分点;受高中教育的占28.9%,比乡村(13.7%)高15.2个百分点(见表2)。城镇独生子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3.1年,达到大学低年级水平,而乡村为9.1年,刚超过初中毕业水平,城镇比乡村提高了4年(见表3)。
三、独生子女的婚姻家庭和生育状况
20世纪80年代初出生的独生子女已经步入了婚育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达到婚育年龄的独生子女还会迅速增多。作为特殊的一代,他们对婚姻和生育的态度和做法,对未来我国人口发展趋势将产生较大的影响。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与非独生子女相比,独生子女结婚和生育年龄明显推后,其家庭结构也较为单一,半数以上生活在由父母和孩子组成的三口之家。
(一)独生子女家庭大多为三口之家
2005年,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已占全部家庭户的29.0%,其中,城镇中占38.4%,乡村中占21.0%。
1.独生子女家庭多数为三人户。独生子女家庭的平均户规模为3.35人,其中城镇为3.29人,乡村为3.45人。在独生子女家庭户规模的分类中(见表4),三人户超过了半数,占全部独生子女家庭户的55.9%;其次是四人户,占13.8%;一人户和六人以上户的比重很低。城镇中三人户的比重更高,占到了61.6%,乡村的家庭户规模虽然大于城镇,但三人户的比例在独生子女家庭户中也达到了46.9%。
非独生子女家庭户的平均规模是3.04人,比独生子女家庭少了0.31人,这是由于非独生子女家庭包含 了更多的小型家庭,如新婚的小两口,空巢或独居的老人等。在非独生子女的家庭户中,二人户所占的比重最大,达到29.9%,其次是四人户、三人户和一人户,分别占21.4%、19.2%和13.7%,五人户的比例也接近于10%,这就和独生子女家庭以三口之家为主的户规模类型有明显差异,独生子女家庭类型更为单一,三口之家主要由夫妻双方和他们唯一的孩子组成。
2.独生子女家庭2/3为两代户。独生子女的家庭中,两代户的比重最高,为67.1%,三代户为27.2%。这两种类型的家庭占到了全部独生子女家庭的94.3%,占了绝大多数。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两代户的比重为72.3%,乡村为58.9%,均超过50%,不论在城镇还是乡村,两代户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的主要类别(见表5)。
非独生子女家庭中两代户的比重低于独生子女家庭,但一代户的比重明显偏高。在非独生子女家庭中,两代户占46.1%,比独生子女家庭低21个百分点;一代户的比重为40.7%,比独生子女家庭的一代户家庭比重高了36个百分点。
3.学龄前独生子女家庭规模大,代际数多。分年龄组看,0-5岁组独生子女的家庭人口最多,平均户规模达到3.77人,四人及以上户的比例占到47.8%,之后随着独生子女年龄的增长,其家庭规模逐渐缩小,直到独生子女进入到婚育年龄(21-25岁组)前后,其家庭人口又开始增多。不仅学龄前独生子女的家庭规模明显大于其他年龄组,代际人口也较多,0-5岁组家庭中三代及以上户的比例达到47.0%。
4.中部地区的独生子女家庭规模最大。中部地区的独生子女家庭平均户规模为3.41人,比全国平均水平多0.06人,除安徽外的其余5省都超过全国水平;东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相当,为3.35人;西部和东北地区低于全国水平,分别为3.33人和3.29人。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四川、重庆和东北地区的黑龙江、辽宁等省市区独生子女家庭规模较小。
(二)独生子女大部分尚处于未婚状态
我国15-25岁的独生子女中,未婚人口比例占87.1%,有配偶的占12.8%。在有配偶的独生子女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占19.6%,其中城镇中占21.7%,乡村中占17.0%,随着独生子女的年龄增长和数量增多,双独婚姻的比例还会持续增加。
1.独生子女的未婚比例高于非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相比,独生子女的未婚比例高6.3个百分点,有配偶的比例低6.3个百分点。在已婚的独生子女中,离婚比例为0.6%,再婚比例为0.5%,而非独生子女分别为0.7%和0.6%。独生子女的离婚比例比非独生子女低0.13个百分点,再婚比例低0.08个百分点。说明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结婚晚,但婚姻相对稳定。
2.城镇独生子女的未婚比例高于乡村。城镇独生子女的未婚比例为90.3%,乡村为78.7%,城镇比乡村高11.6个百分点。城镇已婚独生子女中,离婚人口比例为0.6%,比乡村低0.1个百分点;再婚人口比例为0.4%,比乡村低0.4个百分点。
从初婚年龄看,城镇独生子女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1.7岁,比乡村晚近1年。20-25岁年龄组中,乡村独生子女有配偶的比例超过了半数,达到53.3%,其中女性有配偶的比例更达到了75.9%,而城镇独生子女有配偶的比例仅占20.5%。同乡村比,城镇独生子女更不愿过早地步入婚姻殿堂,承担家庭责任。
3.男性独生子女未婚比例高于女性。男性独生子女的未婚比例为92.4%,女性为80.0%,男性比女性高12.4个百分点。年龄越大,两性未婚比例相差也越大,25岁时男性的未婚比例为57.3%,而女性仅为31.5%,男性比女性高了25.8个百分点。男性独生子女的大龄未婚人口多于女性,既有婚育观念的影响,也说明由于性别比偏高,男性在婚姻选择上受到的压力比女性大。
4.东部地区独生子女的未婚比例高于西部地区。受经济、文化、民族及人口流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独生子女婚姻状况的地区差异也较为明显,突出表现在东部地区独生子女的未婚比例高于西部地区。全国有6个地区的独生子女未婚比例超过90%,分别是北京、福建、浙江、上海、天津和广东,都属于东部地区。北京独生子女的未婚比例最高,达到93.9%。未婚比例低于80%的地区有3个,分别是西藏、青海和新疆。西藏自治区最低,仅为64.3%。
(三)女性已婚独生子女的生育年龄推后未育比例高
1.独生子女的已育比例低于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中,已经生育的比例为63.4%,比非独生子女低7.1个百分点,在每个年龄段独生子女的已育比例都低于非独生子女,且随着年龄增大,差距也加大。25岁时独生子女的已育比例比非独生子女约低11个百分点,和非独生子女23岁的已育比例接近。由于没有更多年龄的资料,无法考察到女性独生子女完整的生育史,但目前的数据至少可以说明独生子女的生育年龄比非独生子女明显推迟,晚育或不育的比例增多(见表6)。
2.城镇独生子女生育晚,二孩率低于乡村。城镇独生子女的已育比例为55.1%,比乡村的73.0%低17.9个百分点。其中25岁城镇独生子女的已育比例接近3/5,达到59.9%,而乡村超过了4/5,达到83.0%。在每个年龄上,城镇独生子女中的已育比重都远远低于乡村,说明她们婚后更愿意多享受二人世界的生活,不愿意过早地生育。
乡村独生子女生育两个孩子的比例较高,为8.3%,比城镇高4.8个百分点;生育三孩以上的比例为0.8%,比城镇高0.6个百分点。每个年龄上,城镇独生子女生育一孩的比例都超过95%,25岁城镇独生子女的一孩率仍达到95.3%,二孩率为4.3%,与其他年龄相比生育二孩的现象没有明显增多;而25岁乡村独生子女生育二孩的比例高达17.1%,比城镇高12.8个百分点,也远远超过其他年龄。
四、独生子女的就业和失业特征
随着年龄增长,已有大批独生子女进入劳动适龄阶段,他们的就业状况受到广泛关注。2005年进行的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相对于非独生子女来说,独生子女虽然更具有知识和技术优势,但他们的经济活动参与程度偏低,失业率较高,择业创业主动性不够,对家庭的依赖性较强。
(一)进入劳动年龄的独生子女比例超过1/4
按16岁为我国法定的劳动年龄计算,我国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已全部成为劳动年龄人口。初步测算,在1980年以后出生的1.26亿独生子女中,16-25岁独生子女达3433万人,占27.3%。
受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乡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进程差异的影响,城镇独生子女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高于农村,为32.8%。而农村中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只占18.5%。因此,目前独生子女的就业压力主要在城镇。
(二)独生子女劳动参与率偏低
据测算,进入劳动年龄的独生子女中仅有不到一半人参与了经济活动,劳动参与率为48.8%,与同龄非独生子女65.2%的劳动参与率相比,低了16.4个百分点(见表7)。
农村独生子女的劳动参与率较高,达62.4%,比城镇高18.3个百分点。在16-19岁年龄组,农村独生子女的劳动参与率达到39.7%,而城镇只有17.1%。一方面表明城镇享有比农村好得多的教育机会,更多的人可以继续接受教育;另一方面也说明受城乡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限制,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工作要比城市独生子女早。
与同龄非独生子女相比,城镇非独生子女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度更高,达64.4%,高出独生子女20.3个百分点。农村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劳动参与率差别不大,独生子女为62%,非独生子女为65.9%。表明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非独生子女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三)独生子女以从事二、三产业为主
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国独生子女已就业人数约为1481万人,其中城镇953万人,农村528万人。
1.独生子女多数从事非农行业。全国从事非农行业的独生子女占70.8%,其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比例相对较高,分别为22.4%、11.6%、5.0%、4.6%和3.7%。而同龄非独生子女则以从事农林牧渔业为主,占非独生子女全部就业人数的50.4%。非独生子女从事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的比例也较大,分别为24.1%和7.1%。
城镇独生子女主要从事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就业比例分别为25.4%、16.5%和6.7%,从事这三个行业的就业人员几乎占城镇全部独生子女就业人数的一半。城镇同龄非独生子女从事制造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就业比例分别为37.7%、17.9%和13.5%,合计占69%。
农村独生子女以从事农林牧渔业为主,占67.2%,其他人员则主要从事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这三个行业的就业比例分别为17.1%、3.3%和2.8%。农村同龄非独生子女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比例要高出独生子女5.4个百分点,占72.6%;其次为制造业,占14.8%。从事这两个行业的人数接近90%。
2.独生子女从事的职业更具知识和技术优势。由于独生子女的整体受教育程度要好于非独生子女,他们在职业选择上更具优势,更多地选择脑力和轻体力类工作。从全国来看,独生子女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的比例为54%,比非独生子女低19个百分点;担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13.8%,比非独生子女高6.7个百分点。独生子女中担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负责人的比例为1%,而非独生子女只有0.5%。
在城镇,这种职业特征更为明显。独生子女从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工作的合计占36.3%,比非独生子女低17.4个百分点;担任商业服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负责人合计占63.3%,比非独生子女高17.3个百分点。
从年龄分布看,独生子女年龄越低,从事体力劳动的人越多。以城镇为例,16-19岁组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为40.9%,而20-25岁组降到了25.9%,减少了15个百分点;16-19岁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只有5.5%,而20-25岁组则为21.5%,增加了16个百分点。
3.独生子女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比例较高。调查数据表明,除承包土地的独生子女比例相对较高,占28.1%;其他人多在私营企业工作,占21.5%;再次为个体工商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分别占15.3%、11.9%和8.7%。在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经济发达省份,农村的独生子女也主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在私营企业工作,其中广东在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就业比例高达51%。城镇独生子女在私营企业就业的比例更高,占25.8%,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和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分别占18.6%、17.7%和12.7%。
城镇独生子女就业的单位类型呈现较明显的区域特征,在浙江、江苏、福建和广东等沿海发达省份,在私营企业工作和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比例占50%以上;东北三省及内蒙古的独生子女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比例占29%左右;天津、河北、山西、河南、甘肃、宁夏等省市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就业比例较高;江西、贵州等省份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就业的占较大比例。
(四)城镇独生子女的失业率高于其他同龄非独生子女
在城镇,16-25岁独生子女的失业率高达15.2%,远远高于同龄非独生子女的失业水平,并呈现出年龄越低失业率越高的特点。在16-19岁年龄段,独生子女的失业率高达20.8%,而20-25岁年龄段时失业率降到14%。男性失业率为15.8%,比女性高1.4个百分点。在失业的独生子女中,初中和高中受教育程度的人数占72.3%,大学专科占17.8%,大学本科占8.3%。小学以下受教育程度的失业人数只占1.6%。
城镇同龄非独生子女的失业率水平明显低于独生子女,16-25岁的失业率为7.4%。其中,16-19岁年龄段的失业率为8.9%,20-25岁年龄段的失业率为6.9%。男性与女性的总体失业率水平大体相当,男性为7.5%,女性为7.4%。但男性非独生子女失业率随着年龄的上升而下降,25岁人口的失业率只有4.7%,而女性各单岁组失业率水平相对均衡,在7.0%左右。
上述情况表明,尽管独生子女的受教育年限要高于非独生子女,在职业选择上有竞争优势,但失业水平却大大高于非独生子女,原因在于他们的择业观念存在较大差异,独生子女有相对较好的家庭经济基础可依赖。
(五)城镇独生子女失业的主要原因为主动性失业
从失业原因看,城镇独生子女多为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占67.3%。低年龄组比重更高,16-19岁组达80.6%。随着年龄的增大,毕业后未工作的比例也随之降低,20-25岁组降到62.9%。男性毕业后未工作的比例为70.7%,高出女性8.3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独生子女主动性失业的比例占11.8%。年龄越大,主动性失业的比例越高。从16-19岁组看,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的比例只有5.3%,20岁以上上升到10%以上,25岁时达到18.8%。不同性别均呈现这一特点。此外,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的占4.4%,年龄越大,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的比例也越高。
分地区看,绝大多数地区毕业后未工作的独生子女占失业人数的60%以上。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一些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个人主动辞去工作的比例相对较高,上海为24.2%,北京为19.5,广东为19.0%。与此同时,这些地区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的比例也较高,如上海为11.5%,江苏为6.9%。
(六)女性独生子女寻找工作较主动,非独生子女自我创业的意识更强
在城镇,委托亲友找工作是独生子女最普遍的寻找工作的方式,占40.2%。但年龄越大,使用这种方式找工作的比例越低。16-19岁组占51.3%,而20-25岁组降到了36.6%。除此之外,在职业介绍所求职、参加招聘会的比例也较高,分别占23.5%和15.7%,2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更愿意选择这两种方式。此外,有7%的人在为自己经营做准备。应答或刊登广告找工作的比例较低,只有1%。
从寻找工作方式看,女性比男性更积极主动,独立性更强。女性委托亲友找工作的占38.8%,比男性低2.5个百分点;在职业介绍所找工作的占24%,比男性高0.8个百分点;通过参加招聘会找工作的占17.5%,比男性高3个百分点;通过应答或刊登广告找工作的占1.2%,比男性高0.4个百分点。
城镇非独生子女在寻找工作方式上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由于城镇非独生子女大多是外来劳动力,在找工作的信息上存在不对称性,因此他们更多的是依靠委托亲友找工作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找工作的占51.2%,比独生子女高11个百分点。而通过在职业介绍所求职和参加招聘会找工作的只有13.2%和7%,分别比独生子女低10.3个和8.7个百分点。但城镇非独生子女为自己经营做准备的人占10.1%,比独生子女高3.1个百分点,说明他们自主创业的意识相对较强。
(七)城镇独生子女在更大程度上依靠家庭成员养活自己,“啃老族”比例高
从全国看,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独生子女占55.6%,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占42.7%,只有0.3%的人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生活来源。在城镇,独生子女更多的是依靠家庭成员供养,占61.2%;而农村独生子女的这一比例只有39.4%,低21.8个百分点。城镇依靠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占37%,而农村占59%,农村比城镇高22个百分点。尽管有教育因素方面的影响,但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城镇独生子女对家庭的依赖感更强,独立性较差。
从不在校的独生子女劳动年龄人口看,全国有75.1%的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但仍有22.4%的人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女性独生子女相对来说对家庭的依赖感稍强一些,尽管有72.6%的人靠劳动收入生活,但仍有24.8%的人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比男性高4.2个百分点。分城乡看,城镇不在校独生子女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占71.1%,比农村低12.4个百分点。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占26.1个百分点,比农村高11.6个百分点。城镇2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仍有24.8%,比农村同龄独生子女高出13.1个百分点。20岁以上的农村男性独生子女92%左右能够自己养活自己,而城镇这一比例只有75%左右。说明农村独生子女更多的是自食其力,而城镇独生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更强,“啃老”现象更严重。
五、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就业和结婚生子的人数也越来越多,独生子女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刻。社会各个方面不仅要关心他们的教育、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性问题,也要关心他们的婚姻、就业及伴随他们成长带来的家庭养老问题,更要关心独生子女问题对人口再生产的影响。
(一)独生子女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将快速增加。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随着独生子女规模越来越大,进入劳动年龄的独生子女人数越来越多,就业压力仍将很大。由于半数多的独生子女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生的,他们会在“十一五”或“十二五”时期陆续跨入劳动年龄。按照独生子女的年龄结构测算,“十一五”时期,全国将有2970多万独生子女进入劳动年龄,扣除仍在上学的独生子女,估计有1600万人以上进入劳动力市场。到2015年,整个20世纪9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都要进入劳动年龄。从2006年到2015年的10年间,进入劳动年龄的独生子女将达5990多万人,扣除在校生。估计将有3400多万人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加上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影响,城镇的就业压力会更大,2015年以前,城镇将有3490多万独生子女进入劳动年龄,扣除在校生,将有1815万人需要就业。因此,继续增加就业岗位,改变独生子女的择业观念,做好相应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二)独生子女职业适应能力较差,就业观念需要更新。从前面的分析看,独生子女的失业率远高于同龄非独生子女,创业意识不如非独生子女,主动失去工作的比例较高,对父母的依赖性更强。主要原因在于,独生子女从小到大,一直是家庭关注的核心,许多独生子女家庭除了让孩子学习,其他方面都由父母包办,养成了他们独立生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差、缺乏社会责任感、依赖性太强等弱点。这些弱点已经反映在他们的择业观念和行动上。许多独生子女家庭在孩子自立或即将自立时,仍然忽视对孩子需要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教育,继续让孩子养尊处优,提供衣食住行,使他们事事有依靠,没有生活压力。此外,不少独生子女眼高手低,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在进行职业选择时,期望值过高,对工作挑三拣四,高不成、低不就。有些独生子女走上工作岗位后,由于集体观念和纪律性较差,心理承受力弱,表现出对工作的不适应,频繁跳槽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是独生子女在进行职业选择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分析表明,独生子女家庭占全部家庭户的比例达29.04%,而独生子女家庭中二代户占67.11%,说明绝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都是父母带一个孩子的家庭,而且这种家庭的比例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大,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将很快凸显出来。数据还显示,已婚独生子女中,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已占20%,他们要照顾4个或更多的老人,这类家庭的养老问题更要引起关注。养老不仅有物质上的需求,也有精神上的需求,独生子女即使能够在财力上承担,但未必有足够的精力照顾那么多的老人。尽管国家已经重视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但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情感联系和子女给予的慰藉是无法社会化的。因此,养老问题将是独生子女要面临的核心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不仅要建立全面统筹的人口政策,还要建立完善配套的社会政策,既要着眼于目前现状,又要兼顾长远的发展。
(一)加强对独生子女的教育和就业指导。一是在青少年阶段就要注重对他们的劳动意识培养教育,在生活中锻炼他们的独立性,减少他们对家庭的依赖感。家庭和社会必须针对独生子女的特点,有意识地对他们进行品格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二是要引导独生子女改变就业观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引导他们积极就业和创业。三是要继绩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进行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增加城镇就业岗位,努力减轻就业压力。
(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面临的养老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早已有所体察,但完全针对独生子女养老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养老的政策还没有形成体系。解决独生子女的养老问题,必须做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作为独生子女家庭,可考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多途径减轻养老负担。独生子女尤其是“月光族”(每月收入全部花光),要有家庭养老的意识和责任。作为政府和社会,要尽快完善社会养老体系特别是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实施的独生子女养老补贴政策要尽快扩大到全国。要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特征的研究,根据需要和可能性,兴建一批养老中心,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期间的扶助,尽量用社会力量照顾老人,减轻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