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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建筑招标在建筑行业内有一套非常科学的系统方法,简称“六字法则”,英文的六个字母TQRDEC。T-Technology是技术,首先看投标方技术是否先进,是否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Q-Quality质量,如果质量不过关,价格再低也不会考虑。R-ResponseTime响应时间。招标方发了一个申请,要询价,要样品,投标方响应时间太慢,这会影响招标方的生产。D-Dateofdelivery交货期,也就是说投标方是不是每次都能按照承诺的时间或提前交货。E-Environmental环保。企业不能为了降低成本而破坏环境,也不能从破坏环境的企业进货,C-Cost成本,性价比高才是最终的追求。也就是说,当前五个得分相同的时候,才以价格决定胜负。现在有很多人表明确提出反对“最低价中标”,其主要目的也是要给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希望,希望招投标市场会越来越完善,优质企业能够得到更加广阔的市场。但是不可否认的低价中标能够让更多的建筑企业得到中标的机会,在企业的发展中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只要能够合理的运用低价中标这种方式,那么就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通过深入的理解最低评标价法与最低价中标的不同,在满足合理性的条件下才用低价中标的方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中合理使用低价中标的方式,以性价比最高的方式收获有质量邦正的建筑工程。
1.低价中标概述
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低价中标的规定,为低价中标提供了制度保障。低价竞标是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在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提升承建方的建筑水平上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投标价格不低于企业的生产成本的低价中标才是合理的低价中标。需要承包商在进行投标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投标报价的合理与否不仅需要将企业投标的报价进行总价公开,更需要对其报价数据进行合理性的分析。
2.关于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的分析
2.1明确最低评标价法不等同于最低价中标
最低评标价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在国际上普遍用于工程和大宗货物招标的评审,在我国常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的评审。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提出质疑,认为最低评标价法是造成恶意低价抢标和导致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这实际上完全开错了药方[1]。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等原因。而评标方法只是一种工具,就像农民用锄头挖土、用镰刀收割一样。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最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而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对于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差别和应用,在建筑工程的应用上,业界已有共识。近两年出现的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非难,就是很大程度上其实是某些利益集团对舆论的误导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问题,那那就低价中标是存在合理应用的空间的。
2.2低价中标的应用合理性分析
低价中标这一方法是希望在政府采购中,要充分考虑价格因素,而不只根据产品的品质优劣展开竞争,以品质最优者中标。这一方法的核心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明确采购需求或者品质要求;或者即使有品质要求,也不能只追求最低要求,而是要在现有的条件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做到追求最高品质,而不是在最低质量的基础之上,以品质最优者中标,这是十分荒谬的。如果真的如此采购,供应商必将会为了提高一点点品质而无限度地加大成本,豪华采购、天价采购将成为常态。政府采购与任性的“土豪采购”的最主要差别之一是:政府采购应该有品质限制。如,以采购建筑材料为例,政府采购一定会有对建筑材料品质的限制性要求,即不能超过某一标准。当然,有人会说,建筑材料采购有标准限制,能够理解,但不是还有大量没有标准限制的产品吗?应该说,政府采购的产品,应当是尽量都有标准的,没有标准的,也应建立起标准来。即使暂时还没有标准的,也不能鼓励品质越高越好,而应以满足需要为标准——即,够用就好[2]。
2.3严格遵守法律要求,尽量避免问题发生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所说的最低价中标,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经评审后、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最低价格中标(成交)。实际上,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确有重合,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采购自身的问题,如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等,使得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出现问题的概率大幅增长。根据质量与费用的辩证关系,相对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相对应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规范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因此,在建筑工程中,在低价中标后,需对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项目问题的发生[3]。
结论
简而言之,近年来,“低价中标”是很多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衡量标准之一,但是绝对的“低价中标”也是有利有弊,很多企业只看重“低价”,就会让优秀的生产企业陷入两难的境界,致使有的企业迫不及待选择了同流合污,当然也有少部分企业坚决说不。那么,对于这一把双刃剑,怎样才能够使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本文将就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参考文献
[1]李云飞.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合理低价中标问题探讨[J].科技展望.2016,26(18)
[2]陶莉.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低价标的问题[J].山西建筑,2018(6)
[3]陈苹苹.基于合理低价中标的施工承包商投标决策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9
论文作者:梁军伟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0
标签:低价论文; 标的论文; 评标论文; 标准论文; 最低论文; 政府采购论文; 企业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