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父老论文,东汉论文,几个问题论文,侍廷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2;K87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10-0017-08
1977年冬,河南偃师缑氏郑瑶村出土了汉章帝建初二年“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迄今为止,这是我们所知道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乡里民约,至为珍贵。自石券出土后已有不少专家撰文进行研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所论尚颇多可商榷之处,而且,有些问题尚未涉及到,仍须深刻探讨。为了讨论的方便,今先将其全文过录于后(行款一依原石开列):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
于季、主疏左巨等二十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
乃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
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僤中其有訾次
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
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
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
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
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
田。它如约束。单侯、单子阳、尹伯通、锜中都、周平、周兰、
□□、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孝卿、于程式、于伯先、于孝、
左巨、单力、于稚、锜中卿,左□□、于思、锜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明功。
自券文出土后,已有不少学者撰文加以考释和研究。(注: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宁可:《关于〈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汉学研究》(台北)第一卷第二期,1983年12月。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文物出版社,1988年10月。凡引上述四家之说者,恕皆以姓氏称,亦不再出注。)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释文基本上依照黄士斌先生原释。只有个别字,我参照黄氏文内所附拓影,仔细审视而另有所定。句读乃据我对此约束文的理解而一自为之。如第5行“容田”之“容”,原拓片甚清晰,以释“容”为是。黄、宁二先生皆释为“客”,误。俞先生释为“容”,甚是。第20行第2字,黄氏释为“也”字,误。原拓片甚清晰,当释为“它”字。宁、邢二氏均释为“它”字,甚是。第6行“谷实”之“实”字,黄氏释为“食”,误。邢、于二氏释为“实”,甚是。又第11行开头二字,黄、宁二氏皆拟释为“父老”二字。邢氏提出疑问,认为“一连串的人名,为何中间插入‘父老’两字?不好解释”。当是“误刻”,“又经削去”(按,邢氏怀疑有理)。我以为可以肯定,此二字当为人名无疑,只是不可释而已。又,末行第十三、十四字,黄、宁文皆释作“王思”,邢氏疑为“于思”,俞氏从之。我以为应作“于思”,今从邢氏说。又,末行于“锜初卿”与“于思”之间,有字,总数似不过三字,其姓为“左”,约略可辨,余二字不识。此为一左姓户人曰“左□□”者。黄、宁二氏皆析为四字,作二户人对待。此释当误。如此“左□□”,并第11行开头“□□”人等总计之,正好得25人之数。与券文所言“廿五人”相校正相合。此亦反证第11行开头“□□”二字不当释为“父老”,而应为人名。
此僤为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必有民约。建僤置田在前,民相与为约束在后,其间相距达五年之久。迄今为止,这是我们所能知道的最早的民约。关于此僤,将论列如下。
一 关于此“僤”的命名问题
见于已有的研究著作,或称其为“父老僤”,或称之为“侍廷里僤”、“侍廷僤”。按,此僤正名应定为“侍廷里父老僤”。因为此僤是一个以一定地缘为本的民间组织,其成员局限于侍廷里的范围。又,其组建之目的,在于解决侍廷里父老一职的费用的补偿问题。鉴于上述两点因素,故于此组织应首冠以“侍廷里”之名。又从约束文来看,其组建之惟一目的,就在于为充当本里父老者解决其活动经费的补给问题。故还当冠以“父老”之名,以示造设此僤之目的及此僤之性质。其实券文首行已明确标出“侍廷里父老僤”之名。此为僤名之全称。有此约文之内证在,不当另拟他名。
又按,“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当连续。俞氏断句作“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不当。因为,此乃僤中之约束,非里中之约束。尽管僤中成员有可为里父老者,抑或于季即为里父老之职,然他却不能以“里父老”之职分参立本约束石券,因为此约束为僤中事,则任何人必以僤中成员的身份出现。于季、左巨便始终以僤职出现。至于季、巨是否为里父老,或僤、里是否合一,则另当别论,与此并无关碍。故“侍廷里父老”当与“僤”字连续而成为僤名。此名中之“父老”并非指于季在里中之职分。
僤名既定,则此券文之名亦即可得。文中称“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故此券文应定名为“侍廷里父老僤约束”。而石券之名则当定为“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约束”一概念屡见于文献与考古材料。文献例甚多,此不赘引。考古所见,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有木牍《中服共侍约》称“相与为服约,入服钱二百。约=”。洪适《隶释》所录之《都乡正卫弹碑》称“郡校刘□为民约□”。由此可见,“约”、“约束”,皆可独立成辞,有“规则”、“条约”义,亦正如《都乡正卫弹碑》之所谓“斑董科例”之“科例”。故侍廷里父老僤所为之约束文正可名之曰“侍廷里父老僤约束”,不必于“约束”前加“买田(见黄、宁二氏说)”字样。此“约束”因刻于石券,故可称石券为“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
二 关于左巨在僤中的职务问题
此处涉及到约束文“祭尊于季主疏左巨”一句之句读问题。黄、宁、俞三氏皆读作“祭尊于季主疏,左巨”。此句读误。“主疏”应属下,读作“祭尊于季、主疏左巨”。按应劭《汉官仪》引世祖诏曰:“书疏不端正,并正举者。”《后汉书·左雄传》:“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书疏、笺奏,即治书定簿。掌典此文书,乃文职差事。僤中设主疏一职,亦为掌理僤中文书事。祭尊、主疏为侍廷里父老僤中主、次之二大领袖人物,是25家的代表人物,亦是僤中的主要管理人员。
从约束所述来看,祭尊于季、主疏左巨一直处于重要管理者的地位。然季、巨二人,其社会背景却各不相同。从券文末列名来看,25户之中,于姓有10户,占三分之一尚强。可见于季背后有个较大的家族势力圈子作为其后盾。这是于季之所以能在此民间社会组织中,长期荣膺祭尊此等民间社会领袖之位的根本原因所在。即在今日的乡里,此等背景也是不容忽视的。左姓只有二户,在其中近于孤门,然左巨却获任次等领袖之职,是何道理?我以为这可能与其所具有的特殊社会职能有关。左巨可能是僤中最高或惟一文化人,“主疏”此等文职差使舍巨而莫属。又,若以主疏属上读,则下言“共为约束石券”之25人,将以左巨领衔代表。于此以约言称代中,排除祭尊于季这位僤之首领人物在外,殊觉大为不当。若以主疏属下读,将全句读作“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二十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则最为顺通,不仅合于文理,且亦合乎事理。
三 石券作立地点与造作者
这里涉及到对“里治中”三字的疏解问题。按,“里治”即“里之治所”,亦即里之办公处所。惟俞先生将“治中”释作里中之一职名,并将“里治中”属下读。此说误。今于秦汉文献,从未闻见其乡里有“治中”一职者。其所引旁证比例之文,皆为高级职员,不足为“里治中”释读之凭据。俞先生既将“里治中”释作职名,则必属下读,如此“里治中”便成了造僤者,则殊欠确当。
俞先生文认为,“‘僤’是由‘里治中’主持而重新组织起来的”。按,前已指出“里治中”一职于文献无得证明,令其属下读而成为僤的组建者,则更殊觉不解。“里治中”既然作为一个僤的缔造者,而为什么于“共为约束石券”以及僤的事务、土地财产的使用和处理等项大事活动中,却皆不见其踪影呢?这只能说明“里治中”不是“侍廷里父老僤”的组建者。其实,从该约束石券文来看,其组建者以及主持人还是很明确的。券文首列祭尊于季、主疏左巨二人名,并以之作为僤全体成员的代表人物来“共为约束石券”,并且在“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之时,仍以于季、和左巨为代表“共假赁田”。由此观之,于季、左巨二人尚有僤终身领袖的味道。此二人无疑应是“侍廷里父老僤”的首要发起人和主持组建者。尤其是于季本应是此里中民间社会自然领袖,故造僤必由其张罗和主持,并以之为僤领袖。
四 “容田”问题
“容田”颇为费解。俞先生以为“容田”之“容”就是“礼仪之仪”,“‘容田’的本义是礼仪之田”。按此解殊为曲折,亦颇有可商榷之处。古代“容”与“颂”互通。文献有“颂礼”(《后汉书·儒林·王式传》)、“容礼”(《后汉书·儒林·王昆传》)之辞,然毕竟不能将“容”等同于“礼仪”。《说文》:“兒、颂仪也。”段注:“颂、兒也。此曰兒、颂仪也。是为转注。颂者今之容字。必言仪,谓颂之仪度可兒象也。凡容言其内,兒言其外。引申之,凡得状曰兒。析言则容兒各有当。如叔向曰兒不道容是也。累言则曰容兒。”又,《说文》:“颂、兒也。”段注云:“古作颂兒,今作容兒,古今字之异也。容者,盛也。与颂义别。六诗,一曰颂。《周礼》注云: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诗谱曰:颂之言容。天子之德,光被四表,格于上下,无不覆焘,无不持载,此之谓容。于是和乐兴焉,颂声乃作。此皆以容受释颂,似颂为容之假借字矣。而毛诗序曰: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此与郑义无异而相成。郑谓德能包容故作颂,序谓颂以形容其德。但以形容释颂,则知假容为颂,其来已久。以颂字专系之六诗,而颂之本义废矣。”又,《说文》:“容、盛也。”段注:“今字假借为颂兒之颂。”又:“容本作从宀、谷。云屋与谷皆所以盛受也。”从上述看来,皆以“盛受”、“容受”、“包容”释“容”、“颂”。其义皆一也。若于社会道德的范围论之,这种“容”也可以说是一种内美之德,而且这种德还是广大而普被的,可以涵养包容一切,亦堪为人所瞻仰而为之表率。诗之颂正是如此用法。我以为应缘此义项去求“容田”之解。如此,并结合券文内容来看,其义便可涣然冰释。按,里父老之选,本为年高德重之人,堪为闾里模范表率,按理论上的要求,他应在闾里中起着以身作则、率教子弟的作用。对此等人物,政府也曾给予过物质的奖赏。侍廷里父老僤共置田以“借与”“里父老”,令其“得收田上毛物谷实以自给”,其义蕴有二:一方面作为对其德高望重以及其率教导民活动的奖赏;另一方面也是对其德政活动破费之补偿(说详后)。故侍廷里父老僤82亩田地因又名为“容田”。此田之得名,正取其作为对年高德重之人颂导之义。从约束文来看,丝毫看不出此“容田”是作为“村社成员公共活动那些礼仪”即“春秋二社一类的活动”之用的意思。恰恰相反,券文已言明是令其“自给”,而不是“给他”、“给公”。退一步讲,不论将“容”作何解释,然“容田”之收,却无疑是自给私用而不是给公用。“自给”二字乃是“容田”不可作“公共活动礼仪费用”之解的绝对内证。
“共为约束”、“共以容田借与”、“共假赁”云云,表明了容田所有权的归属,这是25户人家共有制。券文虽也谈到“传后子孙以为常”,然这只是传的使用权,而不是传的所有权。由此可见,这里表明了土地权限的分割。
还应说明的是,“季、巨等共假赁田也”一句中,“季、巨等共”包括多少人户。此“等”,乃包括了僤的全部成员,亦即前言“共为约束石券”的于季、左巨“等廿五人”,亦即石券尾题名的25户人。
这里又发生了一个问题,若“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将按什么原则分配此公田?由25户人“共假赁”为何义?约束文中未言明。我以为“共假赁”的分配承假原则就是一个“共”字,与敛钱买田的分摊原则应是一致的。别无可旁证,录此假说,以待方家雅正。
五 关于“父老”问题
父老在秦汉乡里社会和国家政府权力的运作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秦的统一,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治体制,两汉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过去的研究多只局限于上层政权组织结构的范围,而关于它的具体运作机制与实际的研究尚属空白,而对于国家权力究竟如何落实于地方基层与乡村社会的研究尤付阙如。然而,任何一个国家政权,不论它强大到何种程度,有多么完备的统治系统,它的实际统治权力的运作,最终还是必须落实于基层并与广泛的乡村社会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其权力效能。这里从秦汉乡政权力运作,尤其重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结合部和交汇点上来对秦汉的父老问题加以研究。
如果把秦汉的乡村社会比作一个舞台的话,尽管这个舞台因时空之异而经常呈现出不同场景,但就总体而论,其登场者总不外如下三种势力:乡官行政势力、传统社会势力、普通乡民里人百姓。这三种势力并非各自孤立存在,而是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的。
乡官为国家政权基层组织,它靠了国家权力作为强大后盾的支持,而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宰力量,但仅靠此主宰地位,还不能维持乡政的正常顺利运作。它必须取得其他两种力量的合作,方能奏效。而后两种力量又绝非完全被动的角色。
传统社会势力,实为一庞杂的社会群体。它至少可分为三个系统:一为父老群,一为豪杰群(包括侠),一为豪大家。此三者又常表现为合流,或竟是一身而三任焉。这里结合侍廷里父老僤,特别对父老群体加以研究。
父老是民间领袖,其代表性也比较广泛。战国秦汉文献上所见“父老”,有广狭二意,一是泛指里中老人,或即各家之家长。然一般说来应是年长者,充当各家代表,因具有广泛的社会群众性基础。另一种是由里中推出,而或又经政府认可的闾里头面人物,是为地方群众领袖;这部分人又常有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如社、弹、僤等可资依托,或政府的信赖,而使之成为闾里社会当然的、公开的、光明磊落的支配者,尤其在非官方的民事庶务中更是如此,就是在政府的行政运作中,也离不了这部分人的支持与配合协调行动。
秦末,陈涉起而自立为楚王,郡县多杀长吏以应陈涉。沛县令亦准备帅沛中“子弟”起而响应。县吏萧何等以为县令以秦吏身份反秦,恐子弟不信从,因建议召集诸亡命在外者以胁迫沛中现在子弟。沛令于是命樊哙召刘邦。此时刘邦之众已聚会有数百人之多。等刘邦来到,沛令后悔,恐有变故,于是闭城门而守。此时沛中“父老”、“子弟”尚为沛令所用。于是,刘邦“书帛射城上,与沛父老曰:‘天下同苦秦久矣。今父老虽为沛令守,诸侯并起,今屠沛。沛今共诛令,择可立立之,以应诸侯,即室家完,不然,父子俱屠,无为也。’父老乃帅子弟共杀沛令,开城门迎高祖,欲以为沛令”。沛“诸父老”并拥立刘邦为沛公。“于是少年豪吏如萧、曹、樊哙等皆为收沛子弟,得三千人。”[1](《高帝记》)
从沛县形势来看,这几乎仍是战国城守的系统,是一种农、军、政一体化的余绪。《商君书·兵守》讲城守之法,要对其居民进行分类统编,分为壮男、壮女、男女老弱之军。《墨子·备城门》等篇更谈到离乡民遇敌入保城郭,城邑中还住着他们的头人“三老”。从战国一直到秦末沛县的情况来看,其城守共同特点,便是对民军的编组,而且民军在城守中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这种城守之法,仍然拖着官社政社合一性实体邑的尾巴。
从刘邦取得沛县、立为沛公的前后形势来看,沛中父老态度的向背,乃是成败关键之所在。这些父老就是各家父家长,自然决定着各家子弟的去向。沛令与刘邦都在争取沛父老的支持。沛令用父老帅其子弟为其守城。刘邦则策反沛父老。结果他成功了,并靠诸父老的信任与支持,建立起一支拥有3000人的“子弟”兵队伍,作为他打天下的基础力量。刘邦西入咸阳,还军霸上,仍是“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乃使人与秦吏行县乡邑,告谕之。”[2](《高祖本纪》)此处刘邦还是通过争取关中父老们的支持,以稳定关中局势。
从刘邦所召,除父老外,尚包括豪杰在内,而其说却仅以“父老苦秦”动之来看,可见“父老”的名义和行动,在乡邑是最具号召力的。不论此“父老”为里中所推领袖,抑或为各家父家长,然其共同身份特点则是作为各家子弟之长辈存在的。因之不论国家政权是否提倡尊老与老人政治,然而,父老们在乡里社会中却依然都是自然的领袖力量。尽管如秦,其专制主义集权制以里伍相牧司为基础,并不以父家长统治为本,父家长权威在家内扫地,然而这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父老”在社会活动领域中的领袖地位。这也是传统农业社会所决定的。为秦所打击和排抑的三老、父老、豪杰等社会势力,在秦末,则成为反秦者的社会基础势力之一。陈涉起义,一至陈,便“号令召三老、豪杰与皆来会计事”[2](《陈涉世家》),以之共同参与并决定军国大计。陈涉也是接受三老豪杰们的建议与支持,而自立为王的。陈之三老豪杰中就包括了“父老”这个部分。
在平时的行政运转中,也少不了父老们的合作。汉张敞为守京兆尹,“长安市偷盗尤多,百贾苦之”。张敞“求问长安父老,偷盗酋长数人……闾里以为长者”[1](《张敞传》)。可见父老又是乡里人事的知情者。尹赏治长安也是“部户曹掾吏,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悉籍计之”[1](《尹赏传》)。在里的公共庶务中,也由父老共同办理。《汉书·于定国传》云:“始定国父于公,其门闾坏,父老方共治之。”在求雨、止雨的宗教性社会活动中,也少不了父老们的参与。董仲舒《春秋繁露·止雨》云:“里正、父老三人以上,祝一人。”父老非里吏,然却是一特殊人物群体。
父老群角色,不仅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而且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他们本来就是古代形形色色的共同体中的头面人。在官社体制下,充当父老的条件有二:一为闾里高年;一为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是道德模范人物,堪为闾里表率,为里人所倾心向往,自然构成闾里核心。高年与高德,使其成为维护闾里公共秩序的自然领袖,具有很强的号召力。愈是早期,愈是如此。东汉何休在注释官社井田闾里社会组织状况时说:“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中辩护亢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此三老、孝悌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从十月尽正月”[3](“宣公十五年”条何休注)可见,“父老”与“里正”都是里事的管理者,他们都是政府选任。只是条件不一。充当父老者,必须为“耆老”且“有道德”。里正,则为“辩护亢健者”,是闾里强人。秦简《法律答问》云:“可(何)谓‘(率)敖’?‘(率)敖’,当里典谓也。”“率敖”即与“辩护亢健”一致,可见秦之里典与何休注之所谓里正,其条件是有继承性的,到汉代一个时期,充当父老的条件则有所变化。除了耆老高年外,尚须有一定“訾”财作为条件。
在汉代,父老同里正一起参与里中的管理事宜,其身份介于宫私之间,可谓半官半私。汉代父老活动的例子,在文献上的记载已如上引张敞、尹赏、于定国等《传》中。今在汉简中也可见到确凿的例证。如居延出土的秋赋钱封检文字曰:
荧 东利里父老夏圣等教数
回秋赋钱五千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
阳 钱得亲□[4](45.1A)
又:
□□里父老□□
回秋赋钱五千正安释□□
啬夫京佐吉□[4](526.1A)
按,此二例反映的是乡里秋赋钱计数封缴的情况,是以里为单位的。里父老与里正一同参与收缴秋赋钱的活动,而且是首要角色。
战国秦时,父老活动情况,据《墨子·号令》篇云:“守入临城,必谨问父老吏大夫,请(孙诒让注:“请”当为“诸”)有怨仇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为之解之,守必自异其人,而藉之,孤之。”此为向父老调查民间人与人之间关系状况,尤其令其提供怨仇之家的情况。又云:“术乡长者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孙诒让引王引之云:父母二字皆后人所加也)妻子,必尊崇之。”“术”为大道,“术乡”即当城外之交通要道及各乡地方之谓也这些地方上的长者、父老、豪杰皆传统社会势力。秦的三老豪杰、长者、父老们的身份及其历史渊源是很值得研究的。这些人有备咨询政事,参议地方政治之权,又有备官府调查各种事宜的义务(如官狱事等)。《墨子·备城门》篇云:“召三老在葆宫中者,与计事得先(孙诒让注:“当为‘失’,属上,‘与计事得失’为句。”),行德计谋合,乃入葆。”三老为城邑外围乡即离乡之头人,在城中供事,其乡民于战时入保城郭,须召其头人计事,订约,然后才得入保城邑内,至邑内还不能随便走动,且被固定于一处。《墨子》所言,实为以国中或大城(县邑)为中心的包括诸离邑即乡邑聚在内的城乡联防,而且这种联防非仅是军事上的联合行动,而是有着内在的经济政治上的必然联系的。此正是官社经济体制下的规模,秦简秦律所见离邑有仓,所反映的情况大致与此相似,这就是当时的社会。国家行政是必须与这些地方传统社会头面人物合作,才能达到良好的统治效果。
不过,就总体而论,秦对传统的社会势力,也只是在某些方面利用之而已,并不给予隆崇地位,在一定范围内,甚至是控制,以至于排挤。商鞅变法,其旨趣与内容之一,便是国家以公法行政,改变传统,其结果是“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2](《商君列传》)。秦与传统社会势力的矛盾斗争,至于其统一之中及其统一天下之后,仍在继续着。秦王政二十年,南郡守腾所发布的文告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今法律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佚)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避(僻)淫失(佚)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间私方而下之……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5](《语书》)按:《墨子·节葬下》云:“是以僻淫邪行之民出则无衣,入则无食也……并为淫暴而不可胜禁也。”《商君书·垦令》:“意壹而气不淫,则草必垦矣。”《商君书·外内》篇把“为辩智者贵,游宦者任,文学私名显”,并称之为“淫道”。《商君书·算地》篇把“谈说之士”、“处士”、“勇士”、“技艺之士”、“商贾之士”等“五民”称为“淫民”,因而主张“观俗立法”以矫正之。《商君书·壹言》篇主张“不法古,不循今”。“不循今”即不顺世俗之所好。故其提出“立法化俗”,“上开公利而塞私门,以致民力,私劳不显于国,私门不请于君。若此而功臣劝,则上令行而荒草辟,淫民止而奸无萌”。《商君书·农战》篇云:“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抟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是以明君修正作壹,去无用,止浮学事淫之民,壹之农”。秦简《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奔命律》便规定打击“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
综上所述,这些“淫民”乃是地方上传统社会势力,自战国时已成为政府打击的对象。以至于南郡守腾文告所谓立法律令“除其恶俗”,治“乡俗淫佚之民”,则仍是这种政府政策与行动的继续。它标志着国家行政权力向乡里社会的努力延伸。
汉初,在乡里又恢复和加强了高年与强人政治。高帝二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1](《高帝记》)。“乡有三老……三老掌教化”[1](《百官公卿表》)。汉的尊老气氛也是很浓的。高年70即可受王杖,给予优厚的社会政治待遇。皇帝有尊礼高年老人的诏书云:“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弃市。”(注:《散见简牍合辑》第23、24简。转引自李均明、刘军:《武威汉滩坡出土汉简考述——兼论“挈令”》,《文物》,1993年第10期。)并诏令要地方奏报年70以上的老人名单,给予优礼待遇。诏曰:“制诏御史:秦年七十以上,以吏六百石,出入官府不趋,毋二尺告刻吏擅征召□。”[6]汉简尚可见乡吏因辱骂老人而被治罪的例证。如:“长安乡啬夫田顺坐征召金里老人荣长骂詈殴……”[6]汉的尊礼高年,仍带有浓厚的传统社会政治色彩。
父老、长老、长者、三老等,其名目虽不一,然却有着共同的社会身份,即皆为闾里高年,有道德,为乡里所推重,因而也就成为闾里世俗社会的实际主宰者。乡政之运作亦常以之为中介,国家的权力通过此种势力而进一步控制和把握民间社会。此处再结合石券文中之“父老”一名,谈一些相关的问题。
父老为闾里民间社会领袖。其时,“父老”一辞有广狭二义。其广义者,为泛指闾里老人,年齿较长,是为闾里高年。从汉高帝二年诏“举民年五十以上”,“置以为三老”来看,年庚50以上者,便可称为“老”。故“父老”作为泛称,各父家长年在50以上者即可习当之。然此亦并无严格之界限。此等广泛的“父老”之称,应即系对各户父家长之稍年长者之习惯称呼。秦末,拥立刘邦为沛公的沛中“诸父老”就是泛指。曾率江东八千子弟兵渡江而西上的项羽,当其败亡之时,说:“纵江东父兄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2](《项羽本纪》)此“江东父兄”之“父”,也是指的一个广义的父老群。其狭义者,则系指由政府设置或认可的闾里民间领袖,称之为“里父老”。他的身份,从某种意义上说,介于官民之间,或半官半私(民),或亦官亦私(民),他是政府承认的民间代表人物,是政府与民间联系的中介。他并不算基层政府职员,其职分不同于里正。此等人物,在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是不可或缺的,他们往往成为闾里民间社会的实际主宰者,其所作所为及其活动圈子,往往是政权力量所莫及,甚至是无能为力的范围。本石券文所提到的“里父老”就是此等人物。
《汉书·循吏传》载,黄霸为颍川太守,“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种树畜养,去食谷马”。黄霸之具体的各种乡规条教,就是通过其所置的“父老、师帅、伍长”等闾里代表人物,来具体实施和贯彻的。黄霸所设,并非原常规的乡里政权人员,而是另一套闾里班子,故言“置”。其父老、师帅皆当为民间表率人物。《汉书·高帝纪》载高祖二年诏曰:“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充“三老”的条件之一,便是能“率众为善”,强调其表率榜样作用。战国秦汉间,闾里用人,都强调其“表率”的一面。秦的里典就是“率敖”。即便是政府所打击的对象也是针对地方典型头面人物而发。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附抄《魏奔命律》所谓“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便是。江苏汉墓出土《先令券书》记有“里(师)、伍人”参与本里人遗产分配事宜,并居间充作公证人。此“里师”或即里正之异名,或当如黄霸在颍川所置“师帅”之类。总之,此等“父老、师帅”,皆系政府所置或认可的闾里民间头面代表人物。
此等“里父老”,亦非必1人,可以是多人。居延汉简有称“东利里父老夏圣等”者,可为之证。侍廷里之“里父老”是几人,石券文无直言其数,然从下引三句话即可断定。曰:“僤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不中”,即不中(合乎)里父老人选的条件——引者)”。由上述三言观之,该“里父老”仅为1人。
券尾题名的25人,能否皆称父老?俞氏文称“立此‘约束’的25个‘父老’”。此说欠当。作为里父老,其员额有限,且充当者必合一定条件(详后),故“里父老”则并不等于广义的“父老”之称。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前已论之。即使是广义的“父老”,也并不全等于父家长或“户人(即户主)”。券末列名的是25户人,即25位家长。既非等于“里父老”,亦并非尽可称所习言之广义“父老”,故不能一概而言为“父老”。券文已明言,“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也”。可见包括季、巨在内的僤25人,并非一定全合充当“里父老”之任。我以为券文末题名的25人,无论从广义或狭义论,皆不可尽以“父老”称之。他们的社会政治身份都是“户人”即户主。券文有句曰:“得传后代户者一人。”此“户”即“户人(户主)”之简称。这是券文从侧面给我们透露的题名25人的正确称谓的内证。
还须说明的是,“父老”与“三老”的异同问题。以其同者言之:(1)二者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本皆为传统的民间共同体领袖之职;(2)而今又皆作为乡里民间领袖及代表人物而为政府所认可;(3)充任三老和父老的首要条件皆为闾里高年与有德,堪率教众为善者。以其异者言之:(1)三老为更高层次之职(乡级以上),父老则次之,只在闾里中。(2)三老更带有官气,可与“吏比者”比。《汉书·食货志》云:“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可为之证。而里父老则更带有民间气,在闾里中活动。三老所得官府优惠多于里父老。(3)里无三老之职,三老最低为乡级。二者不可相混。宁先生以为“里父老”可称“三老”。此说误。其误来自于对其所引文献疏解之误。《汉书·元后传》:“翁孺既免……乃徙魏郡元城委粟里。为三老,魏郡人德之。”此言人徙委粟里,然与其为三老的地点则是两码事。正确的理解应是:人居委粟里,而为郡三老,故言“魏郡人德之”。不是委粟里德之。里父老与三老不可混同。
六 充当侍廷里“父老”的条件
石券文称,“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又称“訾下不中”,“訾下皆不中”。可见,充当侍廷里父老者,须有一定财訾作为条件,但我以为却不能表明财訾是惟一条件。东汉何休为《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条作注,指出充当里父老的两个条件是“耆老而有高德者”。他还将“里父老”与“三老、孝悌”列为同一个系列。这后一点对我们认识汉父老人选的条件是很有用处的。汉的三老是以年德和能率众为善作为基本条件的,而与之处于同系列中的“里父老”,不能不以年德为前提条件。应当说“訾”只是个附加条件,而年德则仍是充任“父老”人选之本。拙见以为,由侍廷里父老人选以“訾”中否论,可知此时充任里父老者有了“訾”的附加条件,然却并未表明舍其本。此等状况带有乡里民俗性而非官方制度。前引黄氏文认为汉代“改变了先秦时里父老由乡中德高望重的充任的做法”;宁可先生亦说“不再由年高有德的担任,而改为訾选”。按,此等说法,都是值得商榷的。至于到汉时何以加进了“訾”的条件,则详后述。
侍廷里何以造建父老僤并置田,以及将田“借与”“里父老”?了解此问题很重要。从其约束文来看,该里于明帝永平十五年六月“造起僤”,“敛钱”“买田”,并将此田“借与”“僤中”,“当给为里父老者”,令其“得收田上毛物谷实以自给”。这里把侍廷里建僤置田的目的讲得很清楚,那是为了给充当本里父老者提供一份可以“自给”的田地。至于何以“借与”“里父老”田地,令其“自给”,这还须从其时充当里父老者的实际情况来看。前已言 之,“里父老”是界于官民之间的特殊人物,他负有许多社会职责,然而却又没有官俸。这些公共社会活动当然要付出一些代价,别的不说,仅时间一项就要花费很多。这些花费在古昔村社盛期,是从村社公共积累中开支的。在官社体制下,是由官社开消补给的。而今村社早已消亡,官社亦不存,乡里公共财产日渐缺乏,甚至已无半点,在小农社会里,别说破费金钱,仅时间一项,小民就赔不起。因之,在村社消亡,官社不存的情况下,“里父老”这等公职,已类同于后世的一种职役,一般贫户是做不起的,一般人亦不乐为之。约束石券文言:“当给为里父老者”,已露职役的味道。“给”即“给事”,“给为里父老”,实即从事里中职役。此等民间社会活动人物又是少不了的。然其经费在官社不存的情况下却无着落。这也就是为什么此时在某些乡里民间充任里父老的条件附加有“訾”一项的原因所在。像“里父老”之职,不拿官俸,但还要上应官差,傍事于民事活动,实在是需要有一定家产资财做为基础的。
东汉左雄曾指出过“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7](《左雄传》)。乡官部吏本有禄俸,其车马衣服等活动费用,尚须赋敛于民间;那末,如“里父老”这种无官俸的闾里头面代表职务,其活动费用将安出?在闾里缺乏公共积累,而里父老又不能自出的情况下,只能向里民聚敛,此则更易形成陋规。为此而侍廷里建僤置产,一次性敛钱买田82亩,以将此僤公田“借与”“当给为里父老者”的方式,令其“自给”,作为对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活动之破费的补偿,这是极顺理成章且符合事实的结论。从此约束石券文内容来看,丝毫捉摸不到如俞先生所说“容田”“是供应礼仪活动需要的一种经济来源”,以及供“春、秋二社一类活动”之用的意思。
七 侍廷里父老僤成员与侍廷里里民之关系问题
前引黄文认为,此父老僤“是由侍廷里中有一定资财的、有充任里父老资格的25家自愿组织起来的”。宁文亦认为“僤的参加者又限于家产水平有资格充当里父老者,即里中较富有的人家”,父老僤25人“并非侍廷里的全部人户”。俞文又稍有所差异,认为题名的“二十五‘父老’,当非僤的全部户主”。按,上述三家说有一共同点,即认为题名的25人全部为富户,亦即“有訾”之资格充当里父老者。其所不同者,黄、宁二人则认为25人非里中全部人员,而是僤的全部成员,若此则又可以说这是由富裕人家组成的富人僤。俞氏则以为25户只是僤中部分户人即富者。此三家说皆误。因为,(1)其说与约束券文之规定处处大相抵牾。前已论之,该里任职父老仅只1人,那末,何以预选出25家“有訾”充任者备为父老?再结合里的组织规模而论,于此小小的基层民里范围之中,预选出如此众多人户以充任里父老,此乃自古及今从未有之荒谬制度。(2)券文称“其有訾次”、“訾下不中”、“皆訾下不中”三言,全系为一父老设定之辞,而并无丝毫预选定25户人家作为父老之意。侍廷里父老一职,乃是随时照标准比量而定1人为之,而绝非预定25户作为一劳永逸的里父老之选的。(3)再说,若照三家说逻辑,则是由富人负担了为全体里人服事的“里父老”的费用。这不是合理负担,在制度和民间习惯上都讲不通,亦行不通,因为富人绝对不答应。在官课公赋之中,逋欠大抵皆在富人,而小民则多受侵欺,无力逃避。于此等闾里民间事中,富人安肯慷慨解囊,而为全体里民用事者以提供永久性经费?(4)若果系25户富人集资置产以为里父老提供经费,则将是一方了不起的善事德政,亦必勒石颂扬。若宛县富户张景“以家钱”,为南阳郡“义作土牛”,而立碑记其事然。[8]可是,从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来看,却丝毫未露富人集资为全里民谋福利之意。黄、宁二先生皆只以2460钱一般农户无力缴纳为由,来推论25户皆富人。此究嫌缺乏说服力。(5)其实约束文中本有内证,表明25户原非全有资格“给为里父老者”。约束文“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訾下不中”、“皆訾下不中父老”云云,便是无可辩驳的强力证据。既称“其有訾次”、“訾下不中”、“皆訾下不中”,可见“僤中”目下必括有“无訾次给为里父老者”一部分人户。可证,上引三氏肯定25家“为有资格充任里父老”者的结论,是绝对错误的。只有这一种解释是正确的:我以为在约束石券题名的25户人,即僤中全部成员,此僤的全部成员也就是侍廷里的全部里民户人。从这种意义上说,此里与僤,在人数上是合一的。其中并非尽为有资格充任里父老的富人。从约束文来看,此实为由侍廷里全里民户集资兴僤置产,以为充任本里父老者提供一份活动费用的补偿。这本是在官社经济体消亡之后,民间互助公益的简单而又合宜的习惯。此亦即此僤何以名为“侍廷里父老僤”的道理所在。
综上所述观之,“侍廷里父老僤”,完全是一种闾里民间自为组织,带有民间自助性质。这是官社不存之后,由于政府行政和闾里社会民事的需要,传统父老的活动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在闾里缺乏公产积累的地区和时期内,里父老的活动费用是没有着落的,政府不拨给,也只有“一出于民”,聚敛是必然的。侍廷里父老僤,就是在这种时代和社会背景下,为解决里父老活动费用补偿问题,以求一劳永逸之便而组建的。此父老僤的上源与农村社会共同体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汉代,像侍廷里父老僤之类的僤组织,其他尚不知有几许?将来定能有更多的发现。
【收稿日期】:200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