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民营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营经济,现在一般有两种不同的划分口径:一种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划分,即只要是公有制企业,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都不属于民营经济,只有私人、个体和外资企业才算民营经济;另一种是,按照企业的经营机制划分,即国有和国家经营的企业不属于民营经济,除此以外都算作民营经济。前一种划分方法,把集体经济如我国现在农村联产承包和乡镇企业、甚至大量戴“红帽子”的乡镇企业,都列入非民营经济,不够准确和科学,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本文所讲的民营经济,基本是按照后一种口径表述。
当前,我国经济,从总体上说是比较好的,但也面临两方面的严峻形势。即在经济发展方面,已经高速增长20年以上的趋势,还能不能较长时期延续下去;在经济改革方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目标,如何做到进一步深入有效推进。为此,近一两年来,各方面都研究提出了不少建议,但我们只要认真加以综合比较权衡,就不难发现,搞好民营经济发展,不仅可能是一种代价最小、成本最低、时间最快、效果最好的建议,而且从以下多方面分析,我们也非下决心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不可。第一,搞好民营经济发展,可以有效加快经济的增长速度。第二,搞好民营经济发展,可以明显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第三,搞好民营经济发展,可以大大缓解劳动就业的压力。第四,搞好民营经济发展,可以较快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第五、搞好民营经济发展,可以较好促进经济体制机制的转变。
可是,时至今日,发展民营的成效并不理想,集中反映在属于民营经济发展先行指标的民间投资,到现在仍然处于停滞或低速增长状态。据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要真正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方面: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民营经济真正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社会主义经济的所有制,局限于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形式,对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的民营经济,现在许多人虽然不再一概反对,但往往也必存疑虑。
其实,只要我们认真加以分析,就不难明白,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只有生产力发展了,才能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才能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党的领导地位和政权才能真正巩固。经济中采用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必须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不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主要指国家所有制,从理论上说,可能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但国内外几十年的实践证明,由于国有制经济很容易导致的政企不分的弊病,效率效益往往不高。其在经济中保持在一定范围,如仅控制在公益性事业或基础设施之类,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与经济协调增长,对生产力发展是有利的。假若范围过大,把什么都办成国有,普遍的投入多、产出少,就势必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时间长了就难以坚持下去,甚至很可能因此影响社会政治的稳定。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探索,党中央在十五大上明确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民营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会违背社会主义的方向,而且是势所必然和势所必为。
民营经济发展了,是否就会影响党的领导基础、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问题?许多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现象是根本不存在的。如我国的沿海省区浙江、福建、广东、江苏、山东等,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都有了很大发展,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较高,但党的领导基础和政权巩固并没有因此受到削弱,其社会状况也远比一些国有经济比重大、下岗职工多的地区更稳定。至于民营经济发展了,是否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这是有可能的。但也应该具体分析,是绝对的扩大,也就是一般讲的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两极分化,还是相对扩大,即收入都在增加,但有的增加较多,有的增加较少。如果是绝对扩大,就不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原则;如果是相对扩大,在我国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应当是可以理解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趋势,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对所有依靠自己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致富的人,都给以鼓励和支持,但同时制定一些相应的政策,如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进行合理调节;并相应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如退休养老、公费医疗、失业与公伤保险等,来对低收入的人群和生活困难者,给以必不可少的保护。这样,即使在民营经济甚至非公有制经济占比重很大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做到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致过大。一部分发达国家特别是一些北欧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提供了很好的例子。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发展民营经济与发展国有经济,无论是在增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还是在解决劳动就业压力和扩大国家财政税收等方面,所起的作用都是一样的。但最大的好处是它不需要国家投资,国有经济则需要国家大量的投资,而现实的问题是国家又没有能力增加大量投资。其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政策和法律加以较好解决。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统一了思想认识,民营经济才有可能真正较快地发展起来。
第二方面:修改原有限制甚至歧视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些不合理政策,尽快做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经济发展中一视同仁
一、调整市场准入政策,扩大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当前,民营经济的投资为什么启而难动?除了经济总体上市场疲软、投资缺少热点以外,最主要的是有许多经济领域,至今仍然不许或基本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这一政策应该尽快调整,除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外,都应当放开,允许民营资本包括个体、私人资本投资经营;至少,应当做到内资外资一视同仁,即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都应该允许各种民间资本进入。目前,应当鼓励民营经济尽快进入电力、水利、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共工程、城市改造,甚至粮库、车库、公园、旅游等设施的建设。对于电讯、邮政、金融、保险、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等行业,也应抓紧制定政策,降低准入条件,吸纳民间投资。这样,不仅可以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将一部分国家资金,转移去增加其他急需发展和十分薄弱环节的投资,从而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解决民营经济筹资渠道少而不畅的问题。目前,民营经济所需的资金,依靠自筹的占大多数,靠银行贷款的只占极少数。要适当扩大国有商业银行向民营经济贷款的比重。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中,贷给国有企业的比重一般仍占80%以上,贷给民营经济的比重很低,同民营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已占2/3左右很不相称。从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出发,必须适当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经济贷款的比重。为了减少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可以尽快组建一批民间投资的担保机构,负责为民营企业的贷款提供必要的担保,广东、江苏、云南等省开始这样做以后,已经取得较好效果。应允许一部分经营管理好、利润率较高,且有较大发展前途的民营企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后,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债券,或者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三、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民营经济可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和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调整,这不但有利于盘活国有资本,优化产业结构,减少破产损失,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大大减少职工下岗、失业的压力。如到1998年为止,全国仅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就业的职工已达7800多万人,其中当年新增的即达1032万人,相当一部分就是来自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说明其在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中所起作用是相当大的。
四、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大力支持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迅速发展。高科技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由于其本身的种种特点,如技术先进,开发成本高,市场变化快,投资风险大,从其他国家经验看,一般最好是由民间投资经营,靠国家投资或主导发展往往很难适应。如美国的“硅谷”和日本的“筑波”,同属高新技术发展区,两者起步的时间差不多,但由于办法不一样,前者基本上是靠民营经济发展,现在一年的经营额已经超过2400亿美元;后者主要由政府主导,现在一年的经营额仅7000亿日元,即还不到100亿美元。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制定一系列有效措施和优惠政策,明确应该集中力量发展哪些产业及其近、中、远期发展的目标,加快国内人才的培养,制订吸引人才的办法,吸引现在海外的科技精英,积极投身国内建设,以及有关税收、贷款、投资等全方位的政策支持等,有效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
五、认真提高政府服务功能,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入研究,及时提供和发布有关的信息,搞好必要的规划、协调、引导和服务,以利于减少民间投资的失误。取消现行某些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如对个体、私人企业的税后利润部分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用于企业技术开发购买国产设备的部分,不允许同国有、集体企业一样享受抵扣50%的应纳所得税优惠等。降低民营企业经营出口业务的审批条件和手续,扩大民营企业的进出口权;支持民营经济到海外投资,对于能带动出口、增加外汇收入的,尽可能提供方便的出入条件。对于民营企业参与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应该明确可以享受同国有企业一样的冲销呆账、减免利息和还贷优惠等相关政策。对于民间投资兴办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运输、旅游、公用、卫生和开发性农业等行业,应该明确可以享受国有企业转产兴办第三产业的有关政策。民营经济的技改贷款,效益确实好的,可同国有企业一样享受政府贴息。还应抓紧清理、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以确保民营经济依法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