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蔬菜生产经营中的宏观调控_蔬菜论文

论我国蔬菜生产经营中的宏观调控_蔬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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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蔬菜就象对粮棉油等农产品一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其生产供给和市场流通一直予以特别重视。可以说自1985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以来的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就是对其实施和强化宏观调控的过程。政府早在1988年就开始实施“菜蓝子”工程,“九五”期间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又在向更高水平发展。近年来又开始实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这充分表明蔬菜产销的宏观调控在政府经济管理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在我国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根本性转变的发展阶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促进和保障蔬菜产销均衡与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是“两个根本性转变”赋予我们的改革要求。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在前10多年的改革实践基础上,分析总结蔬菜产销宏观调控的成效与经验,以进一步改善和强化我国蔬菜产销的宏观调控。

一、我国蔬菜产销宏观调控的现行目标与方式

(一)现行目标 从政府及有关部门一系列直接和相关政策要求看,我国蔬菜产销宏观调控的现行目标主要有两大重点内容:一是保持蔬菜产销总量的基本平衡,二是保持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持总量平衡的实质要求是增加有效供给和实现有效流通,而保持菜价稳定的内在要求则是控制生产成本和限制价格上涨。自蔬菜产销经营放开以来,为实现上述两大调控目标,政府为之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预期效果,较为成功地解决了增加产销供给与平抑菜价水平的调控矛盾。

(二)现行方式 在蔬菜产销宏观调控目标确定以后,必然要构建和实施与之相匹配的调控方式。从我国对蔬菜产销宏观调控的管理操作看,现行调控方式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行政、 经济手段并举实施。在法律手段方面,一些省份和大多数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颁布了关于蔬菜基地保护或管理条例,从而在基础环节上为蔬菜产销提供了法律保障。前一轮“菜篮子”工程之所以能够基本解决大中城市的蔬菜生产供应问题,应该说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和促进蔬菜基地建设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行政手段方面,各级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来实施宏观调控,例如农业生产资料平价供应政策、税费减免政策、保障重大节日供应、开辟蔬菜流通的“绿色通道”等等。上述政策及措施有效缓解了产销矛盾,有力保证了产销衔接。在经济手段方面,主要是实施蔬菜专项基金制度,如风险调节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市场建设基金等以及蔬菜储备制度,这两大制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扶持生产与流通发展,调节突发性供求矛盾发挥了关键作用。(2 )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并重。主要表现是,在生产领域对渡淡大路品种的生产下达指导性计划,变事后调节为事前调节,并对按指导性计划执行的生产单位予以优惠政策和保护政策;在流通领域对蔬菜价格采取限价和差率控制,并发布和监测市场行情进行价格水平引导;在产销衔接上政府一般不干预日常具体的产销活动,而是较多组织和协调产销关系。政府上述调控行为,既基本尊重了蔬菜产销的市场化运作,又基本达到了宏观调控的目标要求。(3)以国有流通企业为调控载体。 蔬菜产销经营放开后,国家即把国有流通企业作为实施宏观调控的载体,通过提供经营场所、贴息贷款和专项资金等措施对国有流通企业进行扶持并促进经营机制和营销形式的转换,力图形成和壮大国有流通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力求实现国有流通企业形成20%以上的批发和零售市场占有率。从实际成效看,尽管国有流通企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但在一定程度上其主导作用仍得到了发挥。(4 )以地方“块块”为主实施调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是其生动体现。对蔬菜产销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使政府对蔬菜产销的宏观管理达到了空前的重视程度。与其说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更不如说这是政府在经济体制转轨阶段利用制度优势做出的合乎国情的理性选择,在管理实践上也是比较成功的。

二、我国蔬菜产销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问题与要求

(一)面临的问题 主要是:(1)小生产、 小流通与大需求的矛盾尚未从总体上得以解决。在生产领域分散生产供给的比重在上升,在流通领域个体菜贩仍占主体地位,蔬菜产销的一头一尾形成两个“千家万户”,因此总量平衡和均衡供给的宏观调控难度依然较大;(2 )国有流通企业由于历史形成的沉重负担和经营机制尚未完成转换,因而势单力薄,竞争力不强,作为宏观调控的载体还难以充分有效地体现宏观调控的任务要求;(3 )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产销之间外部联系的产销关系仍未改变,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内在联系的产销关系尚未形成,因而产销关系在衔接上依旧存在着产销对立与偏差的矛盾。因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所导致的上述旧有矛盾的存在,从而决定了我国近几年来对蔬菜产销的宏观调控主要是立足于弥补旧体制的缺陷。上述矛盾仍然是我国蔬菜产销宏观调控在今后所要解决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我国蔬菜产销又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主要是:(1 )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再加之每年数以千万计的城市流动人口,因而对副食品消费将保持旺盛的需求,从而在不断增加着对副食品绝对数量的消费,进而形成了对生产供给的持续而又强劲的市场压力;(2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从温饱向小康转变,居民的消费结构和食物结构也开始发生调整,副食品消费的多样化、层次化、优质化和营养化将会对副食品种结构调整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3 )我国目前形成的蔬菜产销格局基本上是一种以各大中城市为中心的内向型产销市场,流通半径较小,从而抑制了生产规模的扩展和专业化生产布局的形成,因而实现总量平衡和价格稳定的调控成本较高;(4)大中城市郊区、 郊县生产成本相对较高,一般高于周边地区10%—20%,又由于城郊的比较利益诱导,因此使得菜农的生产积极性下降;(5 )随着城市和工业建设的不断发展,对菜地的征用越来越多,而新开发的菜地真正熟化往往需要7—8年的时间,城市用地与蔬菜用地的矛盾日趋突出。上述问题表明,今后我国蔬菜产销宏观调控不仅要克服旧体制的障碍,而且还要促进产销方式的创新,以此适应蔬菜产销的变化与发展。

(二)面临的要求 以上存在的新老问题,向蔬菜产销宏观调控提出了更高要求。(1 )宏观调控不仅要继续保持不断扩张增大的产销总量平衡,适应更大规模与更高水平的消费要求,而且还要注重对结构变动的管理,努力促使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均衡。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蔬菜产销宏观调控的着重点应逐步体现在结构的调整与适应上。(2)宏观调控不能仅是以各大中城市为中心的地域调控, 而应是按区位比较优势原则促成在专业化基础上跨区域规模化经营的宏观调控,构成合理的产业分工与布局。与此同时,宏观调控不能仅是以满足各大中城市自身消费需求的内向型调控,而应是促进走向统一开放市场形成大流通的宏观调控。(3 )宏观调控不能仅以目前状况的国有流通企业为调控载体,而应以具有内在产业和经营联系的组织化整体优势的产销组织为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的调控载体。从一定意义上讲宏观调控的承传载体问题解决了,那么蔬菜产销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就在很大程度上予以克服了,宏观调控就能实现事半功倍的效应。(4 )宏观调控不能是以政府行为代替企业行为,强化对蔬菜产销的一体化管理不能是政府包揽或部分承揽企业经营活动,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正确定位和调整自身的调控行为。

三、我国蔬菜产销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

(一)调控目标的充实 宏观调控的目标规定着宏观调控的目的、任务、方向和要求,因此蔬菜产销宏观调控目标应遵循市场经济和蔬菜经济的发展规律,依据蔬菜产销的发展趋势、基本特征和现有状况而设定,体现出主次性和阶段性及其动态变化。根据前文对蔬菜产销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问题与要求的分析,在今后较长一个发展时期宏观调控目标应作如下设定:(1)继续保持蔬菜产销的总量平衡。 这一目标设定不仅是因为经济发展客观比例的内在要求,而且更是因为在我国经济体制与生产方式的转换过程中,宏观经济结构调整所引发的市场变动与矛盾可能会较多较大的发生,所以保持总量平衡仍然十分重要。(2 )继续保持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虽然我国居民消费已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转化的过渡时期,但是整体消费水平仍然不高,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化,收入分配关系又呈现分化与调整状态,因此保障和满足居民的消费需要就显得特别重要,保持菜价的基本稳定显然是宏观调控的当然目标。(3 )注重保持产销层次和结构的基本均衡。在我国当前蔬菜产销的层次和结构矛盾已开始显露。一方面对反季节蔬菜、高档蔬菜、净菜、配菜的消费需求增多,而另一方面生产与流通又无法适应和满足这种层次化和差异化的消费需要。层次和结构的供需矛盾如不及时予以调控,势必影响和冲击产销总量的平衡。所以如果说蔬菜产销宏观调控在过去是关注总量问题的话,那么在今后则应同时侧重结构问题了。(4 )逐步实现规模化、区域化和专业化的蔬菜生产。现实表明,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方式以及以满足大中城市自身需要的城郊生产布局,容易受到城市化发展的影响制约以及市场变化的盲目冲击,所以生产供给的基础与能力都是十分脆弱的,生产成本和调控成本也是较高的。因此宏观调控的目标要求应该是,按比较成本原则将蔬菜生产推上规模化、区域化和专业化发展道路,最终形成基础厚实、能力强大、成本低平的蔬菜生产基地。(5 )逐步实现一体化、联合化和组织化的蔬菜经营。蔬菜产销的头尾两个“千家万户”显然无法适应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的发展要求,导致产销效率低下,产销矛盾繁杂,产销成本上升。这样宏观调控就必须以经营创新为目标要求,采取合作、合资、股份、契约等多种形式促动并实现贸工农、产加销的环节一体化,分散个体经营者的产销、运销的联合化,市场流通的组织化。(6 )逐步实现统一开放、高效有序的流通市场。以满足大中城市自身消费和划地为牢的内向流通格局是不适应农业经济产业化和市场化趋势要求的。大生产、大流通就必然要求建立规则统一、经营开放、幅射广阔、秩序规范的大市场。基于产销实现的利益要求,宏观调控则应把市场培育和建设纳入与其它调控目标相辅相成的目标结构之中。

(二)调控方式的改善 不难看出我们对蔬菜产销宏观调控目标的设计是出于这样的思考,即在我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蔬菜产销的宏观调控不能仅仅是针对总量问题、水平问题和结构问题实施调节与控制,而同时还应从产销体制建设的现实发展出发,更加注重对生产、经营、市场等方面予以组织构建和方向引导,实现机制创新。因此调控方式的设计与运用也应反映这一思路要求。通过前面对宏观调控方式的分析,我们应该认为,立足于地方“块块”市场多种调控手段并用,间接调控与直接调控并重的调控方式顺应了市场化改革方向,达到了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居民生活的蔬菜供给短缺问题的目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加快,蔬菜产销新问题和新要求的出现,现行的宏观调控方式也必须要随之作出适应性的创新性的改进与完善。

1.要从以地方“块块”调控为主转为中央地方“条块”调控并重。实现规模化、区域化和专业化发展生产,形成一体化、联合化和组织化的产销经营,建立统一开放、高效有序的流通市场等等,这些宏观调控目标并不都是甚至主要不是大中城市地方政府自身所能解决的,也不是在原有调控方式基础上,进行全国或区域性的经验交流或产销协调能够解决的。蔬菜经济的产业化发展必然要求将其宏观调控问题上升到更高层次和更大层面。只有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全国性区域进行产业规划及区位布局并以此协调实施,才能实现蔬菜产销跨地域的资源优化配置,取得宏观上的最佳经济效益。

2.要从以多种调控手段并举逐步转向以法律、经济手段为重。政府应通过规则的制定,即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来达到落实宏观调控目标意图和调控市场行为的目的。如在《农业法》基础上尽快制定《农田保护法》、《农产品流通法》、《农产品交易法》、《农产品市场管理法》以及《农产品质量与计量法》等等,并通过配套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和价格安定政策来促进和引导蔬菜产销的发展与平衡。

3.要从以单纯的现有国有流通企业为调控载体转变为以国有流通企业为主体或为主导的集团化企业为调控载体。国有流通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实力较强的经营设施,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购销网络,以此发挥调控市场的主渠道作用是必要的和当然的。但是现有国有流通企业如不及时进行与市场经济和蔬菜经济相适应的改制和改造,即使政府予以补贴和其它优惠政策也难以承当调控载体的角色。因此国有流通企业必须组建以自身为主导的产加销一体化、零售连锁化、公司加农户契约化的集团化经营企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宏观调控的有效有力的承传载体,以其自身行为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要求。

4.要从以产销衔接与协调为主的调控行为转变为侧重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产品质量与计量的监督和市场信息的传导。由于我国蔬菜产销的一体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政府参与产销衔接和协调是十分必要的,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政府举措对产销体制缺陷进行有效弥补也是应该的。但是政府调控行为终究不能取代企业市场行为,政府应大力组织和发展蔬菜产销的各种行业专业协会,由这些市场中介组织承担和实施产销关系的衔接与协调。政府调控行为应逐步侧重于产销运作环境与秩序的营造与保障,规范约束和调整引导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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