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超领土承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领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导论
在当代全球化背景下追求正义,必须处理未得到承认的权利代理人和被错误承认的权利持有人的问题。权利持有人被错误承认的原因之一是,权利代理人没有正确说出他们在全球化新的经济和法律秩序中的责任。如果我们想要帮助解决全球非正义问题并发展一种替代当代秩序的政治,我们必须确定,谁的责任必须得到阐明,是民族国家、跨国公司,还是国际金融机构。
民族国家作为日渐衰微的权利代理人已经开始认识到,面对跨国资本正在上升的权力,它们对这些资本及其代理人在其他国家的社会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超领土承认具有种种局限性。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近几十年在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获得了全面控制权,它们对许多人、尤其是第三世界人民造成了消极影响。
对当前国际法结构的分析可以说明预期的民族国家的法律影响力在国外的局限性。在运用超领土承认并控制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活动方面,单个国家的式微并不必然是坏事,它可能有利于创造社会正义的、超国家的和全球的调控机制。从国家和国际层面未解决的错误承认到超国家和全球层面的承认,这似乎是历史发展的动态模式。当代国际解决方案对其已经失望的社会代理人,也可能转型为社会变化的主体,它需要新的超国家的和全球的社会正义制度结构。
因此,过去几十年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影响的增强和它们不适当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制,造成了对新的超国家和全球制度的诉求。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当今秩序中遭受饥饿和严重贫困的那些人的不满和抗议,而且他们的不满并没有得到传统的道德和政治抗议主体曾经得到过的那种充分的公开表达。
当然,考虑到国际的和超国家的法律制度术语需要澄清,我认为,国际法要包含尤其是要处理民族国家以及政府间组织的行为规则,某种程度上也包括多国公司和个人的行为规则。国际法的权威性始终是与民族国家的自发表达和执行相联系的。国际法与超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在于这一区分:当单个民族国家的法律与更高的超国家法律制度相冲突时,它们是不可能有适用性的。然而,更高的超国家法律制度还没有被大量制定出来。它几乎只是在地区层面上单一地产生,即使某些成分开始在全球层面上发展起来。
在本文下述部分,我将分析在全球层面建立超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具体要求,争取全球正义的人们和社会团体正追寻并代表着这一层面的要求。我将以南希·弗雷泽(Nancy Fraser)和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承认理论的有启发性的部分为基础来解析超领土承认,并通过研究相关的国际法文献及其哲学和社会科学解释去说明其局限性。
界定被错误承认的主体
消除社会非正义,取决于社会底层,取决于人民的需要。人民对社会非正义的反抗,在有关预期承认受到侵害的经验框架中得到了解释。错误承认能够转化为反抗和批判的基础。为了确定寻求变革的动机,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被蔑视的体验发挥了转化为社会冲突和批判规范诉求的催化剂的作用。这样,我们可以说明社会冲突的逻辑,也就是关于承认和错误承认的动力学。
如南希·弗雷泽和其他学者所指出的,受全球社会非正义的当代解决方案影响并对此不满的社会代理人正处在变成社会变化主体的进程中,这些主体不仅要求发展国内和国际的正义制度安排,而且要求发展和创造新的全球制度结构。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当前赋权,伴随着被错误承认的个体的反抗,伴随着失业和受剥削人群、社会运动(如在地方和全球多种层面的社会论坛)的抗议,特别是南方受压迫群众和贫困人群的不满。
姑且不论大众媒体和西方国家的大多数人对每天忍饥挨饿和极度贫困的无数人这一事实的忽略,我们必须关注和尊重那些反对当代全球政体的抗议者。当然,成功的抗议需要强烈到足以具有影响力的阐释及其表达方式。那正是为什么南方那些通常生存在最恶劣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变化的潜在主体几乎无法让人看到的原因。但是那些人也在通过他们的表达呼唤变革。他们通过他们的日常斗争改善极度贫困生活的基本条件。那些在废除奴隶制以前不被大部分人看作是人类的奴隶们为我们勾勒了平等的尺度,而今天那些遭受饥饿和极度贫困的人在多数人眼中还没有被真正承认为抗议主体。
全球贫困呼吁关注。《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2007)说明,贫富差距在扩大。2%最富的成年人拥有超过全球50%的财富,而50%最穷的成年人拥有不到7%的财富。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社会不公正迫使无数人成为各种形式的穷人。人类的45%正生活在世界银行划定的每天2美元标准的贫困线以下。18%的人被披露其生活标准在每天1美元以下。
在2000年“千年峰会”上被采用的《千年宣言》阐述了贫困、性别不平等和国际贸易等核心目标。这些作为《千年发展目标》而提出来的目标将于2015年实现。各国打算“使每天收入低于1美元的人口比例和挨饿人口比例到2015年减半”;“同时,将孕妇死亡率降低3/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到目前比率的2/3”。
我们真的要到2015年才减少这些死亡吗?我们确实想要让挨饿的人数仅仅减少一半吗?然而,实践中的人道主义援助甚至比千年发展目标这些谦卑的建议更糟糕。根据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即使当代“趋势持续下去……从2003年至2015年,未达到该目标所积累的人类成本,将是4100万儿童的死亡”。
事实上,遭受饥饿和极度贫困而死亡的人并不为大多数人所见。他们的不满和反抗并没有显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不存在强大到足以与当代秩序竞争的替代选择。但是,我们不应当仅仅固定在那些已经接受了公共表述的规范目标上。我认为,人们通常希望采取的一种表达不满的形式,是西方的道德和政治抗议的传统典型,即工人运动、无产阶级和以和平、生态、性别和多元文化主义等等为导向的各类激进的新社会运动。然而,遭受饥饿和极度贫困的大众被紧紧地束缚在他们日常生活的地方,当全球化的赢家能轻松地“飞行”时,他们几乎不能为了抗议去“移动”。全球穷人代表了一种特殊的运动。这是一种至今不太被人看得见、建立在为生存而进行的日常本土斗争基础上的抗议。
当然,对传统运动和新社会运动的关注是彼此相连的。然而,按照公共领域在当代大众媒体之间的这种传播,社会苦难可能不经意间被降低为西方典型的激进运动的公开可见的不满。对社会苦难的这样一种西方中心式的表达,可能忽视那些尚未受到公众注意或只得到些微和短暂关注的社会伤害的日常形式。而且,已经被剥夺了公开性的社会不公正体验可能是最压抑的体验。
虽然公开表达的社会不公正体验在西方发挥着为争取正义而斗争的重要作用,但它肯定不是适当的评判标准。这一标准将重新制造出主流的不满类型,并且不可能传播其他类型的社会苦难,那些类型也应当是我们的关注点。它主张对错误承认在目前层面的解释加以限制。因此,我们应当追求一种能反映全球穷人状况的新标准。
在与南希·弗雷泽的辩论中,当霍耐特说她低估了不同于那些已经得到公众承认的运动的社会运动时,他是正确的。她简化了她的分析以寻求公开可见的当代社会运动。然而,在另一方面,霍耐特并未关注弗雷泽研究的重要全球议题,这些议题要求它们必须转化为理论,特别是转化为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作用的变化。从这一观点看,霍耐特低估了分析的全球层面。同样地,当他的研究思考过去的相关运动时,这一研究不应忽视弗雷泽分析的那些当代的重大变化。一方面,理论需要对相关事实具有敏感性,即全球穷人的抗议不再演变为工人阶级和新社会运动曾经展现的公然暴力的形式。另一方面,对全球穷人的不满及其规范诉求的理解,使关于当代国际秩序和超国家秩序的研究成为必要,以便强调全球穷人的需要并反抗对其的阻碍。
我的观点是,同样有必要记住争取承认的日常斗争,即使它们尚未得到更多的公众关注,同时发展一种对全球群体、尤其是基于全球穷人的社会研究。如果我们接受这些预设,那么,第一,尚存着成千上万死于饥饿和极度贫困的人,特别是在南方;第二,将会出现尚未处于公众注意力中心的以错误承认的社会体验为形式的严重抗议,我们应当认识到,我们不得不面对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抗议。那么,理论阐释必须敏感到足以理解这种人类大灾难,它呼唤一种国际的和超国家的解决方案。了解某些类型的承认已经蕴含于国际法体系之中,去分析哪些法律约定可以消除这样一种大灾难是必要的,因为形成一些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得到保障的东西将毫无意义。
承认和国际法
分析国际的和超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承认及其作用,需要规范“承认”(recognition)和“权利”(right)术语。重要的是区分广义和狭义的承认术语。霍耐特用包括初级关系(爱和友谊)、合法关系(法律)和价值共同体(成就与团结)等领域内的尊重这一承认术语作为一种支撑性概念。从他的这一观点来看,覆盖了公民、社会和文化等各种各样问题的超领土承认术语可被视为适当术语,因为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然而,其他理论家是在狭义上使用承认术语的。南希·弗雷泽把承认术语引向单一的文化承认领域,同时把其他术语——社会经济再分配和政治代表权运用于正义的其他领域。如果假设超领土承认包含超出文化承认以外的问题,那么就必须解释超领土承认的概念,这看起来是根本性的。
首先,必须考虑到承认术语的运用是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相联系的。一方面,现代法律关系是为了同等程度地尊重每一个人而建立的。另一方面,社会地位发挥着承认他者的作用。在现代平等化的过程中,社会地位已经或多或少地从传统社会的等级关系中分离出来。从霍耐特的理论观点出发,社会尊重是与团结和对个体的特殊成就的承认相联系的。从弗雷泽的理论观点出发,社会尊重确保社会平等,例如,社会对妇女的平等尊重,对涉及文化差异的个人平等的多元文化的尊重。因此,她保留了这一正义领域的承认术语,并且出于两个理由,她也能把它运用于法律关系。首先是国际层面的文化和法律问题之间的联系,其次是弗雷泽涉及再分配和承认两个领域的法律分析。
首先,因为国际层面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差异政治及其承认特点的某些文化内涵,包括承认术语在传统的(等级的)和后传统的(平等的)两种意义上的使用。超领土承认是一个类似的例子。
其次,看到这一点是有启示性的:尽管霍耐特把法律看作正义的一个单独领域,特别是对个体合法尊重的领域,而弗雷泽在阐明其再分配和承认的二元论时,并不把法律看作正义的一个单独领域。她认为:“作为正义的两个维度——分配的法律和承认的法律,有可能为当下提供表达从属状态和矫正从属状态的手段。在承认一方,许多法律斗争旨在明白无误地解除从属化……同时在分配一方,改变有阶级偏见的税收和遗产法的努力是去寻求减轻被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不平等。”
由于弗雷泽同样使法律从属于承认一方,超领土承认术语在国际法中的运用对于她和其他以有限方式使用承认术语的理论家来说同样是可以接受的。
而且,当弗雷泽分析当代全球化进程时,她通过将正义的第三个领域——政治代表权领域包括进来,同时使其与法律关系紧密结合,将她的理论发展成一个三维方案。而在这个后威斯特伐利亚架构中,政治领域还在元理论层面扮演了显著的角色,因为政治法律结构必须在新的世界秩序中被重新界定,以达成理论层面的正义:社会经济分配、文化承认和政治代表权。因此,全球层面的政治法律结构也不得不被引向承认。尽管霍耐特还没有分析这些全球问题,他也承认,与他的理论中的其他两类承认——个人关系、社会尊重与成就相比,法律关系是国际关系层面最发达最进步的(即使不是最完美的)承认类型。因此,在所分析的问题中,与承认相关的法律关系有其适当地位。
此外,对承认理论家如阿克塞尔·霍耐特、南希·弗雷泽和其他人所使用的“权利”术语和在法律话语中使用的这一术语进行区分,也是必要的。当承认理论家独断地书写社会基本权利时,法律专家还聚焦于法律秩序、民法、刑法、劳动法、商法、税法等。我们能够区分承认的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两类权利享有同样的目标,因为它们是为了保障人类的相互承认而设计出来的。然而,前者诉诸构筑适当的法律权利所必需的社会条件。换言之,权利的道德和社会要求是把这些要求带入实践的法律权利的条件。因此这两种权利彼此依赖。谨记这一说明,我们就能够顺利地从承认的权利转向法律的权利,特别是转向国际法和超领土承认。
一开始我们可能会说,国际法向来不是一种进步工具。如马尔蒂·科斯肯涅米(Martti Koskenniem)所解释的那样,它从一种既定政治体制的辩护手段演变为一种乌托邦。对国际法兴衰的分析表明,国际法体系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达到影响力的极限。当国际联盟缺乏大国支持时,从国家主权向国际法的转型成果瓦解了。“二战”后,国际法从未得到完全的复兴,即使有些重要的法律文献在联合国被采纳。冷战期间,这一希望变成了一种空洞的乌托邦。
去殖民化的进程证实了这一轨迹。联合国消除第三世界贫困的努力一直未获成功,因为通过国际法显著改善全球资源配置的法律合约没有被发达国家认真对待。简言之,联合国宪章不曾成为有效的全球宪法。
冷战之后的90年代初,国际法机制恢复了生命力。然而,2001年以后,该希望再度化为泡影。这一变化并不只是由2001年以后不适当的政治决策引发的。它是从国际关系向全球关系发展的组成部分,这一发展已经揭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体系的弱点。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应用是支离破碎的。事实上,一种全面的法律观的缺位削弱了国际法的应用及其细化,这一状况产生了种种后果。即使这种状况需要一种超国家的重构,这并不是一个放弃法律方案的理由。
当代法律体系包含各种值得发展成一种全球法律体系的进步元素。这些正在赢得其重要性的重要法律元素之一是真正的超领土承认。在威斯特伐利亚时期,超领土承认只被用在有限的几个案例中,这些案例对大多数人和国际关系并未发生重大影响。由于现在越来越多的经济和金融活动具有一种跨国的和超国家的特点,对其他国家的领土的多样权利进行承认的需求范围增大了。在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中,对超越国家领土的权利的承认,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对超越国家领土的多种权利的超领土承认的要求是非政府组织(NGO)等的一种尝试,迫使国家对其行动以及其公民和自治机构的行动负责。当然,当代国际法的赋权诉求是排在首位的。只有当“大街上”的抗议不可能实现之后,一种新的替代性法律的可能性才会出现。
超领土承认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由于社会和文化权利基本上主要是由国际法文献中的观点论证的,我将在下部分中详细说明我的主题,通过全力关注社会权利的超领土承认,说明再分配和承认问题之间明显的相互依赖。
贫困是对基本权利、各种国际条约宣示的各种各样的权利和“符合(个人)的健康和良好生存的生活标准——包括食物、穿着、居住和医疗照顾的权利”的侵犯,并且,涉及范围跨越国界,“每个人都有权得到各种权利和自由能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中得到法律说明。该公约以国家为中心,但它也具有国际合法性。它最初被联合国大会一致采纳,现已被具有多种文化、经济和政治体制的150多个国家批准。该公约声称,“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剥夺一个人自身的生存方式”,并承认“每个人具有对自身及其家庭的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包括对适当的食物、穿着、居住以及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该公约约定:“参加公约的每一国家,在公约中通过所有适当方式、包括采取立法措施所承认的、逐步达成这些权利充分实现的观点,承诺采取各种步骤,包括单独的和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尤其是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其可利用资源的最大化。”
“通过所有适当方式、包括采取立法措施”的阐述,是由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在其建议中提出的。该建议明确提到,在无需任何特殊类型的政治经济制度——“无论是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还是混合的中央计划体制或自由放任的经济体制,抑或任何其他特殊的方式”——的意义上,它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是保持中立的。因此,它仰仗每个国家如何界定适当的方式和立法措施。
将这一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进行比较是有用的,因为民族国家必须执行后者的各项约定,而且它们也被责成去实现前者的进步方案。然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一些约定被理解为不仅是进步的,而且在目前所有国家中都是一律等同的。例如,这些国家不应当以种族、性别、语言和其他身份差别为由进行区别对待。
民族国家的各种法律约定条款特别关注在它们领土之内和它们权限范围下的主体。然而,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和非国家的行动者也严重地影响超越它们领土的、其他国家中的人们。西方国家有更大的(即使仅仅是有限的)超领土的权利和可能性。
认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民族国家似乎把注意力集中在它们领土中和它们权限下的主体身上。然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有可能需要一种超领土承认,因为它的行动范围在该条约中不受限制。因此,社会权利公约的应用可能超出一个国家的领土。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注意到,各国应当通过“国际联系与合作”以及“国际行动”,运用“单个的和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的各种权利。这些提法提出了两个解释。第一,单个权利的实现要求更多的国家责任。第二,在国际的援助、联系、行动与合作中,每一国家将只是与其他国家分担责任。此外,国际援助的观念似乎既包括提供国家单项的人道主义援助,又包括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援助。
存在着强制国家实行的三个层面的约定:(1)尊重;(2)保护;(3)实现,包括促进和提供各种约定。国家被期望能满足全部三个层次的约定条款,至少最低层次是满足人类免除饥饿的需要。一旦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粮农组织和联合国难民署的重要性得到联合国的承认,各国有责任以单独与联合的方式进行合作,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在这些情况下,“最脆弱的人口”相对于其他人口具有优先权。
我还想要提请注意以下事实,该公约下的社会权利可能与各国批准的、不同法律体制下的一些约定条款相矛盾。而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也许会与被强加于某些国家的单边的、国际的、也包括由联合国安理会发起的经济制裁相冲突。联合国宪章在冲突情况下具有优先权,一旦由安理会发起、经联合国宪章授权的制裁能够获得通过,各国仍然对它们强制制裁的决定的可能消极后果负有责任,并且它们必须考虑到,联合国宪章与人权的有关部分在这些情况下也必须是适用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意识到,各式各样的经济制裁对目标国的人口具有消极后果。对食物权利和水权利的观点提到,各国不应当在任何时候强制进行任何危及水与粮食的供应的禁运,包括保护供水设施和保护粮食生产的条件。“水永远不应当成为政治和经济压制的手段。”“粮食永远不应当成为政治和经济压制的手段。”
这些声明完全是清晰的,它表明,政治和经济的动机相对于食物和水的权利不具优先权。
跨国资本的调整
我们不会认为,较弱小的国家能够在它们的领土上行使完全合法的和有效的控制,并对跨国公司的强大资本、国际金融组织和不平等合作的强国运用这些权力。正如我们所了解的,这些公司、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追求它们的利益,招致了最不发达和最贫穷人口的损失。这在北方和南方引发了公众抗议。人民抗议自由化的各种消极影响,而自由化在许多国家中是通过结构调整和其他造成不平等和贫困的项目所推动的。这类观点的核心和所讨论的关于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调整,恰恰是对人口最脆弱部分造成了消极影响。
我不想声称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对全球穷人的极度贫困和无数的死亡负完全责任。我的观点是,在民族国家正在式微和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正在获得赋权的世界中,我们必须明确说明与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责任有关的饥饿和极度贫困问题。
至于全面的责任,我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中任何有影响力的行动者,包括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都应当对全球秩序及其消极后果分担责任。就具体的苦难和责任而言,乍看起来,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必须对它们的行动负有完全责任似乎有一定道理;在其他场合,如果它们只有间接的影响,它们应当只有部分责任;而在另外的场合,如果它们没有任何影响,那么它们也没有任何责任。不过,由于很难说强大的代理人在这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上没有任何影响,该责任结构不得不是更为复杂的。在代理人造成的影响与它只是允许发生但并不是它造成的影响之间存在区别。该观点的基础是,代理人,包括制度的秩序,对它们自己的行动要比对它们只是让其产生的行动负有更多的责任。
《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的权利和责任的宣言》是一个例证。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关于这些问题的当代法律条款。跨国公司在国内层面,至少部分地在法律上受大国的限制。然而,在超国家层面,它们直接被多种规范所调整,这些规范大多是应时的结合物,并只提供那种如果它们选择、它们会自愿遵循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其他商贸企业有关人权的责任规范同样是应时的结合物,它们仅表述跨国公司对国家法律和国际法规定的相关制约的自愿约定条款。在当代形势下,对跨国组织相对有效的责任和规则,可能只有通过大国的超领土承认才能获得。
通过那些可能并应当在其他国家实施它们对跨国组织活动的法律影响的国家,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有可能使用一种超领土规则。经济和金融机构的跨国活动应当是通过法律联系对其母国负责的,它们受国际的和全球的法律合同条款所制约,也就是说,发展国际的和全球的社会正义规范的超领土应用是可能的。在一个主权国家,特别是在第三世界国家,国际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在那里运作,它们必须通过母国,主要是西方国家,担负起责任。这一方式有助于创造一个根除贫困的分配规则网络。它指出了新的分配规则的全球法律有希望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被跨国经济金融集团损害的域外国家中对个人和社会群体的一种超领土承认。不过,目前这些积极的片段,只是一个带有超国家交叠的、受限制的国内或国际架构的组成部分。
相应地,说到跨国公司是非国家代理人时,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那样的国际金融机构实际上就是多国的或国际的代理人,因为它们是由作为个体成员的民族国家所建立并组织起来的。它们的行动大多是跨国的。一方面,即使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至少是国际法惯例下的主体,并因此具有某些责任,但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类似的社会权利条约中,它们都不是法律实体。另一方面,在该条约行动范围中,我们可以将责任强加于它们,并通过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社会权利条约的国家调控国际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并因此对那些条约进行超领土应用。因此,一国超越其领土的责任也必须在国际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规则的情况下得以实行。
水权是一个好例子。在它的阐释中,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对商业自由化表示赞同,并要求它不应剥夺任何国家充分实现水权的能力。“作为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地区发展银行的成员国家,应当采取步骤确保水权在它们的借贷政策、贷款协定和其他国际措施中得到考虑。”
公民、公司和其他代理人在国家权限内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引发任何其他国家丧失满足其权限下人民水权的能力。类似的例子是对食物的权利。
超领土承认的限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运用,对于大多数较弱的民族国家来说,在现实中仅仅意味着一种乏味的尝试,因为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消极影响是明显的。资本跨国集中的过程是长期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阶段,它展现了资本的国家集中的限度。在滋生于旧的(国家)层面的资本调节的当代可能性耗竭的过程中,资本的国家集中有其对应物。与此同时,新的(超国家的)层面支持超领土承认的法律机制正在发展起来并试图创造一种规则。对跨国资本的抗议表明,经济体系的全球化趋势包含其对立面。我们一方面见证了跨国经济和金融机构的确立,另一方面见证了跨国社会力量的形成,二者产生了剧烈的矛盾。威廉·罗宾逊(William Robinson)抨击道:“通过削弱和消除单个国家调节资本积累和获取剩余价值的能力,全球目前恰恰正在制造世界范围内富裕的少数和贫困的多数之间的两极分化。”
这种两极分化看来是一种“全球社会的新的种族隔离状态”,它要求一种能够进行社会控制的空间分隔,以保护少数精英的生活品质和奢侈品消费。替代资本跨国集中的,可能将是一个具有跨国特色的大众工程。草根类型的跨国抗议可能会形成一个反霸权集团。
不过,如上所述,我们必须记住,成千上万遭受饥饿和严重贫困的人以他们自己的抗议方式表达他们的不满。他们以在当地争取水、食物、居所和其他基本生存方式的日常斗争为媒介,明确地表达不满,因为他们悲惨的生活状况不允许他们通过街头公众抗议等传统方式表达他们的异见。由于这个原因,他们的抗议不像劳工运动和新社会运动等传统抗议那样为西方国家大多数人所看见。因此,我们可以说,全球穷人首先由于他们的贫困,其次由于他们抗议的边缘化遭受着双重痛苦。表达这类没有跨越公众注意的国界、或只受到些微注意的社会批判,在全球穷人的状况中,是最紧迫的。我们一旦把这些批判与更传统的那类抗议叠加在一起,我们就能看到发展那种能够导致社会行动的跨国社会力量的可能性。
不可否认,转向一个新的、超国家规则的阶段之前,人们试图发展阶段性运用规则的可能性,同时,以此方式理解其局限性。尝试运用与单个国家相联系的规则和责任,首先需要确认新近的超国家规则机制,这一机制在过去不是关注的中心,但是目前在全球相互依赖的新格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重要的是尝试重新解释和发展它们被新赋权的作用中的这些机制。最后,有必要按照最近机制发展的有限的可能性,创造新的超国家机制。在这一范围内,跨国公司、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都是跨国的和全球化的,批判的分析应当对那种从国家到超国家层面的历史演进的分配规则提供解释,并因此有助于表达全球穷人的诉求。
严格地说,当前争取法律承认的斗争试图赋予当代经济社会权利法律规范以一种超领土应用的权利,并由此揭示出其局限性和弱点。
结论
全球穷人通过他们争取基本生存条件得到承认的斗争,来表达他们的抗议。全球穷人超领土承认的历史发展和口头表达,一方面似乎是利用民族国家的一种尝试,而另一方面是跨国经济和国际金融机构赋权的过程中民族国家作用式微的一种表示。它表明,仅仅通过以超领土形式“补充”的、人性化的全球化来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
因此,对与民族国家相关的经济社会权利超领土应用的可能性的解释是不充分的。还必须认识到,当代国际法结构并非是为回应国际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的力量和消除世界贫困而设计的,而且,新出现的规则的法律结构不可能在超国家空间中得到清晰表达,它们不仅包括民族国家的职责,还包括跨国公司、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主体的职责。
最后,我们可以提出的问题是:什么是新的超国家的和全球的法律秩序的尺度?一般而言,该尺度可能是:通过超领土承认,民族国家对国际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的影响将越来越弱,因为这能激发民族国家的人民为争取新的全球秩序而斗争。而关于为争取得到承认而斗争的手段,该问题仍然是开放的,不过,为了清晰表述全球化条件下反抗社会不公正的发展态势,必须进一步解决超领土承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