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合国会员国资格论台湾不能“重返联合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国论文,会员国论文,台湾论文,资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联合国是接受1945年在美国旧金山会议上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所载之义务的国家所组成的。它是一个在集体安全原则的基础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非常广泛的国际政治组织,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最有影响和最大的国际组织。
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席位都由国民党政府占有。国民党反动政府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推翻以后,由于美国的操纵,它仍然长期非法占有中国在联合国中的一切席位。随着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经中国共产党耐心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同情和支持,1971年11月25日联合国大会终于以七十六票赞成、三十五票反对,十七票弃权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二七五八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非常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当今世界由两极走向多极,由紧张趋向缓和。然而,近几年在台湾,台独势力又活跃起来。李登辉“总统”1993年9月15日在接受墨西哥报告团负责人巴斯克斯访问时说,目前中华民国面临的第三个挑战是“继续推行务实外交,参与联合国走向国际社会,在此同时,要促使中共不在国际上处处打压‘我们’。”在此前后,台湾行政院院长连战亲自出马游说欧洲国家,并派员游说美国及一些拉美国家。1993年9月22日七个拉美小国在第48届联合国大会总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台湾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议案,台湾“重返联合国”一时甚嚣尘上。今年又先后发生了台湾当局争主权的事件,如其派高级政府官员参加广岛亚运会,李登辉通过台湾新闻媒体表示愿与中国领导人在国际场合会面等。
国内国际法学界对台湾当局所鼓噪的重返联合国的方式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台湾国民党政府曾以创始会员国的资格在联合国长期占有过所有中国席位,现鼓噪重返是欲重新恢复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台湾当局是在完全丧失联合国成员国资格的历史条件下被驱逐出联合国的,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席位都按国际法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当局现鼓噪重返联合国只是欲以纳入会员国的资格谋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平行(双重)的代表权。
二
《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了纳入会员国的条件,即“一,凡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根据本条的规定,联合国接纳的新会员国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为国家,即主权国家;(二)爱好和平;(三)愿意遵行宪章所载各项义务;(四)联合国认为它能够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另外,它必须符合该条第二款之程序条件。上述第二、三、四条是有待联合国本身根据实情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可见之于联大总务委员会对是否接纳某国为会员国列入联大议程的表决和联大对接纳某一国为会员国的表决。1993年9月16日,台湾行政院新闻局局长胡志强在华盛顿说:“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一直努力成为国际社会有贡献的一员,现在是国际社会承认中华民国存在的时候了。”他又说:“我们一向遵守国际原则,现在应该是获得回报的时候了。”上述这些话当然只是台湾当局一面之词。如果说第二、三、四条含有主观因素的话,那么第一条则是客观的。台湾是否是主权国家便成为其能否重返联合国最为制肘的一个条件。
国家的概念在国际法上已无争议。绝大多数国际法著作都列举国家所须具备的四个要素:(一)有常住〈定居〉人口;(二)有确定的领土;(三)有政权组织;(四)有主权。台湾当局盘踞台湾岛,现拥有人口2,000万,然而,它缺少使其成为国家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即主权。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和根本属性,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和首要原则。主权必须由国家享有,它在对内关系上表现为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或发生于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事件享有最高管辖权,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独立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和自卫权④。
抗日战争结束以后,国民党政府反戈打内战,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依靠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买办资产阶级三重压迫的劳苦大众愈战愈勇,终于在1949年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了独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残存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退踞台湾,当时中国人民完全有能力一举解放台湾,但在美国政府的阻挠下,国民党划峡而治,其局面至今未被解决⑤。国民党政府是被中国人民革命推翻的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控制的反动政府,它退踞台湾岛后事实上完全无能力对中国实行有效的统治,中国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一行使,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政府继承的国际法形式成为中国唯一合法的代表。1971年第二十六届联大通过的第四七五八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在与我国建交的国家中有158个国家在建交文件中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他国对这种政府的承认表明,旧政府已失去代表该国的资格,在承认国看来,只有新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才是该国国际法主体的唯一代表。”⑥
台湾当局对自身没有主权权利也有了认识,并表现出放弃完全与事实不符的“国中之国”的思想。台湾大陆工作委员会在受行政院院长连战指示起草“对中共《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的看法”(即“回应声明”)时刻意回避两岸主权,只是陈述两个互不管辖的政权,以及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两岸行使治权的事实。声明发表以后,陆委会发言人高孔廉否认这项声明的表达方式具有“两个中国”的政治涵意,他说:“这完全是陈述事实的状态而已。”然而,自五十年代以来。台湾当局在行动上却表现出种种分割主权以自赋:
1.主张“一中一台”、“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一国两府”。五、六十年代台湾当局极力主张“一中一台”、“两个中国”和“台湾独立”,直到七、八十年代乃至现在由于台湾当局的政局变动仍有少数台独分子不时如此鼓噪。八十年代以后,台湾当局又热衷于搁置主权争议,争取“一国两府”,而“一国两府”用以对抗“一国两制”的方针其实质仍是分割国家主权。上述各种主张因国民党政府合法性的丧失而失去存在的根据,前已详述。
2.主张在联合国的平行代表权以平分主权。联合国历史上和现在确有一个国家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权的事实,但这些事实发生的根据却与台湾当局所谓的平行代表权的主张大相径庭。联合国创立时,苏联的白俄罗斯、乌克兰两加盟共和国同苏联一道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这一决定是在旧金山联合国成立大会前就已召开的雅尔塔会议上,因罗斯福拼凑多数将拉美除阿根廷以外的十九个国家都拉进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中之后,斯大林采取的反攻措施,这一措施因得到丘吉尔的同情而得力⑦。很显然,这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例外。另外,统一前的东西德国和现在的南北朝鲜都在联合国享有过或正在享有两个平行的代表权,但这也不能成为台湾当局平分中国主权的口实。尽管台湾问题与冷战和外国干涉下造成的德国和朝鲜问题的历史背景有相似之处,但台湾问题绝不是“中国问题”⑧。缘由在于台湾当局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停止内战和处于战后事宜和约,也没有在国际社会主持下签署处理两岸关系的任何公约,更没有签订互相承认对方合法性与独立性并分别而互不代表地加入联合国的条约,因此,台湾问题纯属中国主权管辖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主处理的内政问题,中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各项代表权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台湾不能享有平行代表。随着国际关系与两岸关系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如同意或不阻止台湾加入某些非政治性国际组织,这种同意或不阻止本身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主权的表现。
3.主张“会籍普遍性原则”。大多数区域性或全球性国际组织在创始文件中有关会员国资格规定方面都体现了普遍性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区域性或全球性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具有积极意义。我国政府从历史原因和台湾人民现实切身利益考虑,对台湾加入某些区域性或经济性的国际组织并未加以阻止,台湾地区和我国都是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现在又都加入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现有会员 国一百八十多个,几乎及于现存所有主权国家,它已充分体现了“会籍普遍性原则”。另一方面,这项原则的适用也不是无限的。一般来说,政治性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必须要求是主权国家,非主权国家的所谓政治实体只能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的观察员;有些国际经济组织还要考虑经济因素,以缴纳资金或拥有资金份额作为加入的条件或分配表决权的根据。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肇星在1993年9月22日联大总务会第一次会议上严正指出:“联合国由主权国家组成,台湾作为一个省谈不上‘会籍普遍性原则’。”
最后有必要论及主权与《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的纳入会员国所应具备的其他三个条件的关系。联合国大会曾于1947年11月通过第一一三B(Ⅱ)号决议,请国际法院就下列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会员国在安理会或大会根据宪章第四条表决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时,在法律上是否有权将其同意接纳以该条第(一)项所未明确规定的条件为条件?国际法院以九票多数发表一项咨询意见,认为宪章所规定的条件是全部列举。因此,一方面,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具备上述各项条件,同时,联合国会员国也不得将其同意新会员国的加入以宪章所未规定的条件为条件,尤其不得以其他申请国同时被允许加入为条件⑨。国家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从上述咨询意见可以清楚看出国家主权也不能从《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中分离出来,它们是一个整体,同为必要条件。因此,由于缺少主权,不能重返联合国,除非联合国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发生动摇。正如巴基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马尔卡就中美洲七国提出的所谓“台湾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议案进行辩论时指出:七国提案在语言上混淆视听,公然干涉一个成员国的内政。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平行的模式不适用台湾。他建议本届联大和以后每届大会都不审议这个问题。也正如坦桑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尼亚凯所言:中国人民有能力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国际社会不应鼓励中国分裂,而应帮助他们治愈冷战和外来干涉所造成的创伤。上述两位代表的发言集中表达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我国政府与人民对台湾鼓噪“重返联合国”问题的严正立场。
三
台湾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实质上是台湾是否为主权国家,它在国际关系中能否代表中国的问题。在被驱逐出联合国二十三年后,台湾当局鼓噪重返联合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1.从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发展来看,苏联解体以后,两极世界的格局被打破,世界由两极走向多极,由紧张趋向缓和。柏林墙的拆除,三·八线两侧的和谈使人们感到和解是处理战后遗留问题的出路,而和解的前提就是双方互相承认对方国际法律地位,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磋商;2.从国际组织本身的发展来看,本世纪初,特别是二战结束以来,由国际政治组织“一花独放”发展到国际政治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并存,继而发展到当今国际经济组织异常活跃。国际组织的成员构成有了很大变化,由过去单一的主权国家发展到主权国家、政治实体、地区、独立关税区(或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统一市场“熔为一炉”的局面,国际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容为一体”的态势。纯政治性国际组织不再增多,国际组织的政治性开始淡化,主权国家已不再是众多国际组织的唯一成员;3.从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来看,“六·四”事件后,国际上出现反华大潮,近年又出现一股反华逆流,虽然两岸的交流、会谈与互访没有中断,但台湾当局对大陆形势估计不足,政策摇摆不定,步子迈得不大。
笔者认为,台湾当局应着眼中华民族和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着眼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发展的总趋势,正确确定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并以《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来处理海峡两岸关系。苏联解体以后,两极对峙不复存在,世界各国和平共处、平等互利和友好往来加强,大国政治受到一定程度遏制,广大发展中国家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在国家主权问题上,尽管极少数国家只顾暂时的经济利益而出现动摇,但绝大多数国家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联合国从成立至今五十年中,从最初的50个成员国发展到现在的180多个成员国,尽管数量增加了3倍以上,但其成员国结构没有改变,只有在主权无争议的情形下,有关国家才能加入联合国,这已成了绝大多数成员国的共识。联合国的职能越来越广泛,但它作为当今最大的国际政治组织,其成员国资格从来没有发生改变和动摇。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对台湾这一内政问题不会国际化。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不会容忍台湾非法取得联合国成员国资格。因此,台湾当局应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并着眼未来,积极响应中国政府的倡议,协商确定适当时间、地点和方式共商祖国统一大业。中华民族的统一和团结离不开台湾,台湾也只有回归祖国才能与大陆共享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的文化和一个央央大国蒸蒸日上的国际地位。
注释:
①梁西著:《现代国际组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2-33页。
②⑨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63页。
③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86-87页;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劳特派特修订),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上册第一分册第96页;Gerhand Von Glahn,Law Among Nations,Collier-Macmillian Limited Lond 1965,Second Printing,P.67-68;J.G.Starke,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London Butterworth Press1977,Eighth edition,p.107.
④周鲠生著:《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上册第175-177页;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57页;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版,第54-55页。
⑤国务院1993年9月发布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第三部分。
⑥刘莎、关云逢、滕英隽、苏楠译:《国际法》([前苏联]Φ·N·科热夫尼科夫主编),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0页。
⑦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二节。
⑧台湾当局在1993年9月16日发表的“对中共《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的看法”的声明中说:一九四九年中共以武力占领中国的大部分土地,并在中华民国继续存在的现实下,另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成了中国的分裂,乃有所谓“中国问题”的产生。因此,国际间只存在“中国问题”,而没有“台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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