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产品责任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王立云[1]2006年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属于国际私法研究领域。我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结果使特殊复杂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简单化、机械化,存在许多弊端。本文通过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引起各界对该问题的关注,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使用者的正当权益。 本文首先研究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其次参考美国、英国、瑞士、日本等国家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和实践,分析了各国相关规定的发展变化趋势;再次,通过对《产品责任国际公约》内容的研究,提出我国暂时不宜加入公约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本文着力论述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的现状及缺陷,并对我国现阶段拟定的《国际私法示范法》、《民法典》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和不足进行了评析;最后,根据上述研究和分析,提出和论证了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的建议。

王彦志[2]2010年在《侵权法律选择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传统侵权冲突法学术对于侵权冲突法及其价值和功能的解释、论证和主张往往流于形式化因而过于机械僵化,例如早期美国形式主义侵权冲突法学术,或则过于实质化因而令人捉摸不定,例如现代美国现实主义侵权冲突法学术,或则虽然具有灵活性但却缺乏明确的判准因而增加了不确定性,例如欧陆以及美国以外其他法域侵权冲突法学术。与传统实证法学的辖区(法域)选择、规则(结果)选择、可预测性、判决结果一致性、公共秩序、政府利益、形式(冲突)正义、实质(实体)正义等等话语系统有所不同,法经济学为侵权冲突法及其价值和功能的解释、论证和主张提供了以成本、收益、效率和福利等等为考量标准的、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的另外一种学术进路。侵权法律选择的经济分析为侵权冲突法立法、学说和判例提供了更加确定、更加清晰的评价指标和方向指引。本文以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不同类型和不同领域的多法域侵权法律选择,对多法域侵权法律选择的不同规则和不同方法,对侵权冲突法在规则与标准之间的形式选择和在竞争与合作之间的法域博弈,提供了一个具体、深入、全面、系统的法经济学分析。

丁利明[3]2011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外贸易的频繁,国际间产品责任的争端也日益增加。论文对中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相关规定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藉由对国外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整理与探讨,能够对我国国际私法中相关制度的发展,提供多一份研究素材。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立法机关于2010年底刚刚就国际产品责任的选法规则进行了特别立法,然而细究该条文内容,却仍有部分不足之处,因此本论文也对其提出检讨和建议,以期我国国际私法法制能够更加完备。第1章是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在对相关概念加以说明的基础上,介绍了国际产品责任的实体法渊源和冲突法渊源,并以美国法为例,略为说明产品责任这一概念的起源以及发展历史。第2章以当今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比较分析为线索,研究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产生、表现和解决方法,以实现从法律冲突的各个方面中归纳出实体法发展趋势的目的。第3章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之研究。鉴于传统学说均将产品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本章首先对一般侵权行为的选法规则加以分析和探讨,其后对国际组织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析,最后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侵权行为选法规则的反思及最新发展,并对其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加以分析。第4章回顾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历史演进,在指出现有立法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对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条文加以分析与检讨,指出其值得改进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供参考。

戴畅[4]2018年在《航空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与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在航空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首先向航空承运人主张侵权责任为由提出赔偿要求,比如在巴黎空难发生后,来自多个国家的航空受难乘客家属向美国法院提出了上百起航空产品责任诉讼。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在航空事故发生后为规避现有航空运输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从而增加得到更大数额的损害赔偿金的可能性,受难乘客及其家属可能以相关航空产品存在质量或设计缺陷致使事故为起诉缘由以制造者为被告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然而,由于目前缺乏对航空产品责任统一的国际法规制,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法律适用问题方面时有冲突。由于航空产品责任本身存在特殊性,比如存在繁多且法律关系复杂的涉案主体,其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也与普通案件有所差异。故在阐述航空产品责任的特殊性以及其法律冲突的成因之基础上比较研究欧盟、美国等国际地区对航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有利于进而寻求航空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并能够针对我国现行航空产品责任相关制度的缺陷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在提出冲突法解决路径的过程中,考虑到国际公约建立的困难性,提出从完善各国国内立法到形成统一的国际立法的方法。且最终落脚于对我国航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分析,对应国际冲突法解决路径提出对我国航空产品责任相关实体法和冲突规范的完善建议,并强调我国在推动航空产品责任相关国际立法应起到的作用。

张汉国[5]2002年在《产品责任国际私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法院解决国际产品责任纠纷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次研究国际产品责任的识别、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鉴于产品责任案件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与其他民事案件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相比并无特殊性,加之篇幅所限,故本文未对其进行研究。 全文约40000字,分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产品责任的识别问题 首先,明确识别的概念,认为识别不仅发生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而且可以发生在管辖权的确定过程中。 其次,联系各国规定,对产品责任在构成要素和性质上的识别冲突进行具体分析。 最后,在对有关识别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产品责任的识别依据。 第二部分:国际产品责任诉讼管辖权 在考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对各国的国际产品责任诉讼管辖制度进行了分析,并联系实际,对我国的国际产品责任诉讼管辖规则进行了评析。 第叁部分: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该部分重在探讨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对各国产品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 该部分还探讨了产品合同责任的法律适用,并对与其有着密切联系的买卖合同、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具体分析。 该部分还对1972年《海牙公约》进行了评析,指出其优点和存在的不足。 在最后,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建议。

许凯[6]2012年在《侵权冲突法研究》文中提出侵权冲突法是一项古老但又充满生机的国际私法制度。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中国国内,关于侵权冲突法的理论、立法与实践均伴随国际私法一同起步。在传统意义上,由于国际私法价值论上单一的冲突正义取向,侵权冲突的法律选择规则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和法院地法规则的互相限制。然而,到了现代社会,因为实质正义价值取向的异军突起,导致侵权冲突法律选择规则呈现出范围扩大化、规则多元化、方法多样化的特征。时至今日,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发展在理论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愈发成熟,在立法上更加独立,美国和欧盟侵权冲突法的最新发展成为了推动这一领域向未来迈进的最新动力。与此同时,我国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之后,侵权冲突法的立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研究侵权冲突法的发展规律和演进趋势,不但有助于理论上的拓展与深入,而且对将来国际国内的侵权冲突立法亦有很大助益。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旨在以侵权冲突法的历史演进为主线,对于这一领域在不同时期的理论问题、立法表现以及司法实践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以期总结出侵权冲突法在各个时期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全文共分为五章(15节),字符数(不含空格)共计约26万。在论述方式上,全文以归纳总结为主,以问题研究为中心,涵盖了侵权冲突法在国际国内各个时期的基本问题,力求达到资料穷尽、论证周延。导言部分,主要从选题意义与研究角度、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方法、创新与不足四个方面展开。笔者认为,将侵权冲突法的发展历史区分为传统、现代、当代叁个历史时期,讨论这叁个历史时期中侵权冲突法所呈现的不同特点与取向,并进而对于一些特殊性的问题做出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在现今国际国内侵权冲突法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未来发展趋势做出适当的分析恰逢其时。在国内外文献的综述方面,国内对于侵权冲突法的研究尽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在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上仍然与国外的研究有着不小的差距,因而结合国际国内的研究成果,兼收并蓄地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很有必要性。在全文的论述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历史研究、文本研究、比较研究、案例研究和统计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最后,虽然本文在研究方法与研究结论上具有一定的创新之处,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章,“侵权冲突的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法院地法规则以及重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规则的全面分析,厘清叁种规则在传统侵权冲突法中的演变发展和不同地位。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调整侵权法律冲突最为重要的系属公式,其不仅在理论上受到法则区分说、国际礼让说和既得权说的肯定,而且在早先的各国实践和国际条约里亦有体现。笔者在明晰其理论基础和优越性的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提出了一些认定方法。单一适用法院地法调整侵权法律冲突尽管受到了魏希特和萨维尼的支持,但其在各国的实践中基本不被接受,所以笔者采用批判的视角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了评价。重迭适用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一种限制侵权行为地法功能、保护法院地国利益的冲突规范,其发轫于英国法中的双重可诉规则,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国际私法中也多受推崇。究其原因,其体现了一种国家主义和国际主义的适当平衡,也是传统国际私法以冲突正义为唯一价值取向的最优选择。第二章,“侵权冲突的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主要选取了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侵权冲突法作为论述依据,以期对现代多元化的侵权法律选择方法进行全方位的解析。对于美国现代侵权冲突法而言,其源于对《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侵权行为地规则的批判,兴起于冲突法革命中的各家学说的论战,并以《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编撰达到顶点。巴布科克案是美国司法实践中侵权冲突法律选择方法的转折点,此后美国的司法实践在各种现代冲突法学说的指引下,呈现出灵活性、多样性的总体特点。英国现代侵权冲突法起始于莫里斯教授提出的侵权自体法理论,尽管这一理论没有得到实践的完全响应,但其却为1995年《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法》的出台提供了理论依托。20世纪中后叶,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浪潮带动了侵权冲突法的改革,而最密切联系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以及直接适用的法理论的出现成为了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侵权冲突立法的典型特征。这一时期之所以产生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重大变化,原因在于对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成为各国所一致的努力方向。第叁章,“现代侵权冲突法中的特殊问题”,主要针对侵权冲突法在现代法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叁大特殊问题进行探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选择问题在现代国际民商事争议中是一个焦点问题,其不仅会涉及到民法理论中对于责任竞合的基本理论,也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制度息息相关。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侵权冲突的法律选择规则会受到合同关系、合同准据法和合同免责条款的影响。分割方法作为一种颇具争议的法律适用方法,其已经在现代美国的侵权冲突法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但欧洲国家一般对其保持谨慎的态度。因此,笔者在揭示分割方法理论内核的基础上,对其在侵权冲突法中的适用场合和适用程度进行理性思辨。现代侵权冲突法的另一特点在于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并为后者设置独立性的调整规范。笔者在文中选取了产品责任、公路交通事故、一般环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六种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并通过比较方法对现代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特征做出归纳和总结。第四章,“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动向与趋势”,主要通过对新世纪以来欧美侵权冲突法最新进展的分析,进而从宏观角度对侵权冲突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予以回顾和展望。其中,美国当代的侵权冲突法具有两大动向:一是冲突法理论界在批判《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基础上,对于《第叁次冲突法重述》的制定提出了众多的方案,其中包含了许多有关侵权冲突法的重构意见;二是侵权冲突法的统一化和成文化倾向显着,在联邦层面主要是1993年美国法学会批准的《混合诉讼规程》,在州一级层面主要有1992年路易斯安那州的《侵权冲突法》和2010年俄勒冈州的《侵权冲突法律选择法》。在欧洲,欧盟的成立为制定该区域内统一的侵权冲突法提供了平台,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规则II)代表着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发展方向,因而本文对其内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最后,笔者在本章末试图从四个方面对于当代侵权冲突法的未来走向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结论性意见。这四个方面包括:侵权冲突立法的成文化与趋同化;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与限制;叁种法律选择方法的对立统一;法律选择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第五章,“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历史与展望”,主要是在回顾中国侵权冲突法发展历史的前提下,对于侵权冲突法在中国的立法现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进行全面审视,并结合前章的结论性观点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中国侵权冲突法的萌芽自封建时期即已有之,但时至1918年才有了自己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侵权冲突立法经历了《民法通则》时期的初步发展,在21世纪的初叶进入了一个成熟期。当代中国的侵权冲突法以理论研究为先导、司法实践为检验,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更是将其带向了一个新的立法高度。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代中国侵权冲突法在法律渊源、立法体系、立法技术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以侵权冲突法在当代的趋势为指导,为中国侵权冲突法在未来的发展献计献策,是笔者在文末重点关注的内容。

张望平[7]2015年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从二十世纪初开始,人类对天空的征服和利用逐渐频繁起来,而1914年世界上第一个商业航空运输的诞生,更是催生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制度。一战结束后,以1929年《华沙公约》为标志的国际航空法律制度统一化的进程正式拉开帷幕。《华沙公约》所设计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是以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和推定过失的归责原则为核心的,这样的规则明显是以保护承运人为立法导向,体现出国际航空运输刚刚兴起时期的特点。虽然《华沙公约》被认为是国际私法领域最为成功的国际条约之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其有关旅客运输的责任制度凸显出不合时宜的特性,为了维护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初衷,相关组织通过制订新的国际条约来补充和修改《华沙公约》,最终与《华沙公约》一起构成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体系,被称为“华沙体系”。华沙体系由一系列法律文件组成,各个文件的缔约国并不相同,这就导致了体系内部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给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鉴于此,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各种方式避开或突破华沙体系,这就产生了更加多元化的有关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法律制度,法律冲突如恒河沙数。到了二十世纪末,国际民航组织开展了对华沙体系进行现代化和统一化的活动,并最终成功出台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新公约继承了华沙体系有关国际旅客运输责任的法律框架,在核心问题上创设了新的责任规则,符合时代的要求。《蒙特利尔公约》的目的是最终取代华沙体系,但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由于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的构成并不一致,目前是两个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体制并行的局面。这样一来,法律冲突还要多于《蒙特利尔公约》出台前。如何梳理和分析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的国际私法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的解决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而两个公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带有强制性,缔约国的公民和法院均须遵守。《华沙公约》所确立的四种管辖规则构建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的管辖权制度并运行至今。由这四种管辖规则所引发的争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数量颇多,增加了解决争议的难度。《蒙特利尔公约》全盘继承了《华沙公约》所设立的四种管辖规则,同时又增设了第五管辖权。第五管辖权的确立完全是站在保护旅客权益的角度之上,其作用是方便索赔方提起诉讼并快速、便捷的解决争议。无论是《华沙公约》还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管辖权规则都在实践中引发了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存废之争,这一制度的运用还有待进一步思考。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均未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引起了其究竟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的争论,这一争论久拖不决。同时,诉因也成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案件的一个焦点。基于此,如何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完成识别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中的很多关键术语也亟待识别,这关系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能否有效统一的问题。从实践角度看,此方面的识别活动存在很大的差异。由于航空运输活动天然的国际性,一个旅客运输纠纷往往会在事实因素上涉及到多个国家,这也是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力争统一相关规则的动因。但是,无论是华沙体系还是《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所有问题都制定成统一立法,相关国内法同样可以处理部分纠纷。如何处理华沙体系、《蒙特利尔公约》和相关国内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选择最为科学最为适当的准据法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产品责任诉讼来突破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的约束已经成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晚近发展的一个普遍现象,这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样值得深思。我国《民用航空法》自颁布至今已有二十年,在这期间,我国的航空运输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令人遗憾的是,《民用航空法》却迟迟未能修订,很多规则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已经十年,但现行的《民用航空法》的大量旅客运输规则仍然带有华沙体系的烙印。修订《民用航空法》已经刻不容缓,科学立法的方针绝不是一句空话。我国有关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规则应当紧跟时代,彰显出航空大国的风范。

徐素芹[8]2010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国外大量进口商品和服务增多,涉外的消费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因此,如何保护涉外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我国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借鉴国外消费者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蓝耿纯[9]2008年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主要是对国内外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涉外产品责任的概况,首先通过借鉴欧美国家对涉外产品责任相关概念的定义,明确涉外产品责任含义、产品范围、缺陷的含义和主要形式,以及产品责任的主体;接着,阐述了涉外产品责任的特性,最后论述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探讨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首先,介绍国外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并就我国的相关规定及理论争议进行探讨,接着,就欧美的抗辩事由与我国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进行比较研究;第叁部分是有关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管辖问题,首先,介绍了美国对产品责任案件的司法管辖,接着,就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进行比较探讨;第四部分,针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介绍了国际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新发展,接着,就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实体立法和法律适用问题两方面着手,提出几点个人看法,期待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刘鹏娜[10]2017年在《论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之保护》文中提出当今社会的国际交流正在愈加频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变得不断复杂,随之出现的不平等因素也逐渐增多。为了公平解决这些法律纠纷,必须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方也即弱者进行保护,这也符合国际私法的主流价值取向。对我国国际私法弱者权益保护进行研究,首先应对弱者权益保护进行介绍,对其历史演进过程进行论述,对从其萌芽到确立再到现在将成为基本原则的趋势整个发展史进行研究,主要用历史分析方法对各个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重点在于对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即必要性进行阐述,明确其存在的意义,在这部分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将案例和理论结合,使文章更有说服力。其次是弱者权益保护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既有基本制度层面也有冲突规范层面,是本论文的主体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研究所在。在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制度层面,笔者主要研究了国际私法涉及到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等主要的原则制度与弱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和它们对弱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在国际私法立法的具体冲突规则层面,分别从涉外合同、涉外侵权、涉外婚姻家庭叁大领域进行了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弱者权益保护原则,而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又对最密切原则进行了完善,二者并不对立,而是相互补充;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社会立法中的体现有不同的形式,而不同的形式对弱者权益的保护程度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使得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方式得到了有效的增加,使得弱者权益保护的调整手段更加多样化,也使得这种保护更直接更有力;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尽管它设立时并没有考虑这一点,因其存在特殊性,在应用时应注意相关问题以便更好地贯彻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以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毋庸置疑的是,《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我国国际私法的里程碑,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其确实也存在缺陷。如弱者的确定标准模糊且范围狭窄、对弱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方法略少、公共秩序保留的条文规定存在不足等;具体冲突规则层面的条文规定也有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再次,在明确我国相关制度存在不足的事实基础上,笔者对国际社会中国际私法弱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借鉴性的分析研究,学习其先进之处。有利于立法模式越来越受欢迎,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肯定,这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提供了更强大的保护;公共秩序保留的后续法律适用问题,考虑到给予弱者的保护,可以将法院地法作为备选之一。而在具体冲突规则层面,涉外消费合同、涉外劳动合同、产品责任、婚姻家庭等领域也有值得我国国际私法学习的地方。最后,通过对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的研究,运用归纳总结方法,结合国情,为我国国际私法弱者权益的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不仅包括明确弱者确定标准并扩大弱者范围、有利于弱者的法作为系属公式、将弱者权益保护上升为基本原则、对公共秩序保留后法律适用连结点的增加等方面,还有具体条文适用规则的修改。

参考文献:

[1].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王立云. 大连海事大学. 2006

[2]. 侵权法律选择的法经济学分析[D]. 王彦志. 吉林大学. 2010

[3].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D]. 丁利明.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4]. 航空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与解决路径研究[D]. 戴畅. 中国民航大学. 2018

[5]. 产品责任国际私法问题研究[D]. 张汉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02

[6]. 侵权冲突法研究[D]. 许凯.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7].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争议解决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D]. 张望平. 吉林大学. 2015

[8].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J]. 徐素芹. 北方经贸. 2010

[9].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 蓝耿纯. 复旦大学. 2008

[10]. 论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之保护[D]. 刘鹏娜. 北京交通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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