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哲学_启明星论文

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哲学_启明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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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普克(S·A·Kripke)是当代著名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是现代哲学中本质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在发展自己的哲学理论时,克里普克极为重视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讨论,而他的研究方法又与模态谓词逻辑密切相关。

在模态谓词逻辑中,有形式为LA(x)的表达式,其中L是必然算子,A是一元谓词,x是个体词,LA(x)意为:“个体x有特性A 是必然的”。这就默认了一个对象必然有某些属性,而对象必然具有的属性就是本质属性。模态谓词逻辑中另有一些表达式显示出一个对象还有一些特性不是必然的,对象的这些属性就是非本质属性。奎因(W·V·O·Quine)曾对此作过如下的评述:“显然,要坚持对模态语组进行量化,就需要这种向亚里士多德本质主义的复归。一个对象,就其本身说,也无论是否具有什么名字,我们必须认为某些特性是它必然具有的,另一些特性则是它偶然具有的,……”〔1〕

在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坚持每个事物都有本质的,在他的名著《论辩篇》中有这样的论述:“指称某物本质的人有时是指称实体,有时是指称性质,有时是指称一个其他的范畴。因为当一个人立在他的面前时,他说,立在他面前的东西是一个人或一个动物,他陈述了它的本质,指称了一个实体;但是当一种白的颜色放在他面前时,他说,放在那里的东西是白的或是一种颜色,他陈述了它的本质,指称了一种性质。同样的,如果一个腕尺的量值放在他的面前时,他说,放在他面前的东西是腕尺的量值,他陈述了它的本质,指称了一种数量。其他的情形也是一样的。因为每一个这样的谓词只要它是断言自身的,或者它的属断言它的,那么它就是指称一种本质;但是如果它是断言某种其他的东西,那么它就不是指称一种本质,而是指称一种数量或性质或一个其他的范畴。”〔2〕由此可见, 指着一个人说“这是一个人”,或者以一个词项述说其本身及给出它的属的语句“白色是一种颜色”、“一尺是一种长度”都是本质的陈述句。但是,如果把属于一种范畴的词项用成另一种范畴,例如“人坐着”或“白色比红色亮些”,就没有把本质给予主词。〔3〕亚里士多德要求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来表达事物的本质。例如“人”的定义中不仅要写出其所在的属“动物”,而且要揭示人和其它种类动物的区别,即种差,如有理性,能制造工具,会劳动,有语言能力等等。

克里普克所说的本质与亚里士多德阐述的本质有所不同。克里普克对事物的本质有一个界定的标准:这种特性必须在该事物可能存在的任何场合(即任何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

具体地说,对于自然种类的通名,克里普克认为其所指的那一类事物的本质就是这些事物共有的内在结构。例如水的本质是它的分子结构H[,2]O,这是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所看见的水的共有的内在结构。“水是H[,2]O这句话当然表达了一个发现。我们最初识别水是根据它对我们造成的特有的触觉,它的外貌特征或许还有它的味道(尽管它的味道通常可能是因为水不纯净的缘故所致)。如果实际上甚至存在着某种物质,它具有与水完全不同的原子结构,但在上述方面却都与水相似,那么我们会说有些水不是H[,2]O吗?我认为不会这么说。我们倒会说,正如存在着假金那样,可能也会有某种假水;存在着这么一种物质,它尽管具有我们最初用来识别水的各种特性,但是它事实上却并不是水。我认为,这一点不仅适用于现实的世界,而且也适用于谈论非真实的情况。如果有某种物质是一种假水,那么它就是假水,而不是水。另一方面,如果这种物质可以采用另一种形式——例如据称在苏联所发现的高聚水(Polywater),它具有与我们现在称之为水的东西非常不同的识别标志——那么,它也是水的一种形式,因为它是同一种物质,即使它不具备我们最初用来识别水的那些外貌特征。”〔4〕

类似地,黄金的本质是其原子序数为79,牛和虎的本质是它们的内部结构而不是外部特征。“即使我们不知道虎的内部结构是什么,我们假设——并且假设我们是正确的——虎形成了某个种或自然种类,那么我们就可以设想,存在着这样一种动物,尽管它具有虎的所有的外部特征,然而它的内部结构方面与虎有很大的差异,以致我们应当说,它们不是同种的东西。我们可以在不知道它的内部结构——即这个内部结构到底是什么的情况下设想这一点。我们可以预先说,我们用‘虎’这个词来指示一个种,不属于这个种的任何东西,即使它看上去象是虎,事实上也不是虎。”〔5〕

我认为,克里普克对自然类事物本质的阐述并不合理。这些对象类是现实世界中的事物类,我们在考察这些对象类中对象的本质时立足点是现实世界。我们当然要涉及对象存在的各种场合,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也不论是现实世界中的哪个地点,但不需要设想现实世界的非真实情形,因为现在不是在研究反事实语句或探讨逻辑的必然性,而是在研究现实世界中的某个事物类中的事物实际具有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可能世界,应该仅限于对象存在的那些世界,即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现实世界。在这些世界中,自然类事物的某些外部特性,它们的属,它们的某些习性同样是本质属性,只要在所有这些世界中这些性质是这一自然类事物所共有的。

例如虎的某些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外部特征,以及它的属是猫科动物等都是虎的本质。水的某些区别于其它事物的物理特性和水的分子式H[,2]O一样,也是水的本质属性。克里普克的错误在于考察自然类事物的本质时涉及了现实世界的非真实情形,把它们视为事物可能存在的世界,引起了理论上的混乱。例如前面引述了克里普克的设想:存在着这样一种动物,尽管它具有虎的所有的外部特性,然而它的内部结构方面与虎有很大的差异,于是判明它们不是同种的东西。可惜世界上从来没有这样一种与虎外形一样而内部结构不同的动物。不论克里普克的设想有没有什么根据,问题是现在根本就不需要任何设想,现实世界的历史和现状已经给出了最明确的回答。

“可能世界”是一个在研究模态逻辑语义理论时引入的逻辑学概念,它在模态逻辑框架内的直观涵义是现实世界或现实世界的历史或现实世界的可能状态与非真实情形。当我们把“可能世界”概念用于其它逻辑学分支或对自然语言作逻辑分析时,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可能世界”概念的直观涵义可能会发生某些变化,这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可能世界”概念涉及现实世界的非真实情形时,对它的使用尤其要慎重。

对于专名所指的个体,克里普克也以他的标准分析了其本质。他认为,对于单个的人来说,其起源是本质。例如,对于尼克松来说,他的起源即他是其父母所生是本质属性,即使尼克松是领养的,他仍是其生身父母所生,这一点是不会改变的。对于非生命的个体,例如面前放着的那张木制的桌子,它的本质是制造这张桌子的那块物质材料(那块特定的木料)。“尽管我们可以设想用另一块木料或者甚至用冰来制做一张桌子,它的外表与眼前这张一模一样,而且我们也可以把它放到这间房子的这个位置上,但是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在设想眼前的这张桌子是由木料或冰块做成的,而是在设想另一张桌子,它用另一块木料或者甚至用冰做成,它所有的外表细节都与这张桌子完全相似。”〔6〕克里普克认为,这个例子表明了一个原理:如果某一个物质对象是由某一块物质构成的,那么它就不可能由任何其他物质构成。〔7〕

我认为,我们在考察现实生活中的物质个体(生命体或非生命体)的本质时,立足点仍是现实世界,并不涉及现实世界的非真实情形。我们所说的可能世界是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现实世界。一般地说,在某个物质个体实际存在的所有世界中,该物体一直拥有的那些特性就可以看成其本质属性。尼克松一生中始终具有的那些特性都是尼克松的本质,其中包含了尼克松的起源,但并不仅限于起源,例如尼克松的某些一生都存在的外貌特征同样是他的本质。面前放着的那张桌子的本质也不应该仅限于制造它的物质材料,从这张桌子制成到将来解体(不成其为桌子)的整个过程中,它所一直保持的某些外部特征也同样是其本质。

克里普克之所以在考察物质个体和一类自然界事物的特性和本质时涉及现实世界的非真实情形,是因为他以模态逻辑为基本理论框架,把特性区分为偶然的特性和必然的特性,必然的特性即本质属性,而在模态逻辑中研究必然性和偶然性要涉及包含现实世界非真实情形在内的各种可能世界。在这里,克里普克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模态逻辑研究的侧重点是必然推理,涉及的必然性主要是逻辑的必然性,这是一种很强的必然性。具有逻辑必然性的命题不仅在任何时期的现实世界中为真,而且在现实世界的各种非真实情形中也为真。物质个体和一类自然界事物的本质属性则不同,仅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物质世界在各个时期的实际状态有关,因而是一种较弱的必然性,可称为事实的必然性。正是鉴于此,在分析这些事物的本质属性时,应限制可能世界概念的范围,摒弃现实世界的非真实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考察某些非物质个体的本质属性时会涉及现实世界的非真实情形。例如数字2的本质属性有:“1的后继数”,“最小的正偶数”,“最小的质数”,“1与3之间的自然数”等等,它的每一种本质属性都具有逻辑的必然性,在任何可能世界(包括现实世界和现实世界的非真实情形)中都为真。

在当代的哲学家中,奎因是坚决反对本质主义的,他对量化模态逻辑的合理性表示怀疑,认为模态语组“必然……”和“可能……”在指称上是暧昧的,“至少在这些词如同在刘易斯(C·I·Lewis)的模态逻辑中那样被赋予严格的必然性和可能性的意义时是如此”,〔8〕这种暧昧性直接导致了逻辑上至关重要的等词替换规则失效。他构筑了这样的推理(注:“行星的数目”指太阳系中行星的数目):

(1)9必然大于7,

(2)行星的数目等于9,所以(3)行星的数目必然大于7。〔9〕

用字母a表示“行星的数目”,L表示必然算子,则上述(1)——(3)即为:

(1)L(9>7)

(2)a=7所以(3) L(a>7)

推理中的两个前提“9必然大于7”和“行星的数目等于9 ”都是真命题,其中第(2)式是等式,推理采用了等词替换规则, 用“行星的数量”取代(1)式中的9,却得出了“行星的数目必然大于7 ”的错误结论。

奎因指出:“量化模态逻辑的卫士的唯一出路是同我的诘难面对面地较量一下:在9和行星的数目的例子中证明,行星的数目, 就其本身和不依赖于特殊规定的方式而言,是某种必然地, 而不是偶然地大于7的东西。这意味着对各种说明这个数目的方法采用一种显然是不相同的态度。8的后继,这个确定的特性之一, 被算作是这个数目的一个必然的特性。从这个特性推得的任何特性,如超过7这个特性,也是如此。 9这个数目另一些独特地确定的特性,例如它对行星的计数, 则被作为这个数目的偶然特性而受到轻视,但又认为这个特性同9 这个数字本身必然大于7这个事实并不冲突。

本质主义就是这样起作用的:在一个对象的某些对它(不管用什么名称)来说是本质的特性和另一些非本质的特性之间作出那种令人反感的区别。我可以认为这种本质主义对量化模态逻辑的卫士来说是相宜的,不管对我来说它是怎样的不相宜。相反,对于他们来说,它完全同量化模态逻辑本身一样是相宜的。”〔10〕

面对奎因的诘难,克里普克以他的指示词理论作了回答。克里普克所说的指示词包括专名和限定摹状词,他借助于可能世界的观念,对指示词作了区分:“如果一个指示词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严格的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否则就称之为非严格的或偶然的指示词。我们当然不要求对象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存在。”〔11〕

克里普克认为,专名都是严格指示词,因为每一个专名在它的指称对象存在的任何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对象。这经得起直观的检验:“虽然一个不是1970年美国总统的人有可能是1970年的美国总统(例如汉弗莱就有可能如此),但决没有一个不是尼克松的人可能成为尼克松。同样地,如果一个指示词在对象存在的任何地方都指示这个对象,那么,这个指示词就是严格地指示了这个对象。”〔12〕

请注意,并不要求严格指示词的指称对象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存在。在尼克松未出世的那些年代(每一个年代的现实世界都可以看成一个可能世界),专名“尼克松”并没有指称对象,只是在尼克松出世之后,专名“尼克松”才一直在各个场合指示尼克松本人。

限定摹状词具有描述的功能,通过对对象特性的描述而获得指称,一般地说,很可能描述的是对象的非本质属性,这种限定摹状词是大量的,它们是非严格指示词。例如,限定摹状词“1970年的美国总统”指示了某个特定的人,即尼克松,但是另一个人(例如汉弗莱)有可能成为1970年的美国总统,而尼克松则可能不成为1970年的美国总统,因此这个限定摹状词不是严格指示词。〔13〕

另有一些限定摹状词揭示了所指对象的本质属性,它们是严格指示词。例如,专名“9”和限定摹状词“8的后继数”都是严格指示词,因为这一限定摹状词揭示了数9的本质属性,它和“9”在任何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对象。

克里普克对两种指示词的定义和区分是明确的。可是,国内某些学者却认为:克里普克在把专名都归入严格指示词的同时,也把限定摹状词都归入了非严格指示词。〔14〕这是对克里普克思想的错误理解。

根据克里普克的指示词理论,当a=b并且a、b都是严格指示词时,可以推得a=b是必然的,即这种等同关系具有必然性,这时等词替换规则是有效的。奎因构筑的推理产生了问题,其症结在于第二个前提“行星的数目等于9”中出现了非严格指示词“行星的数目”, 这一前提中的等同关系并不具有必然性。鉴于常用的模态谓词逻辑系统中的定理都具有逻辑的必然性(模型意义下的有效性),克里普克的回答是言之成理的。

克里普克在研究同一性陈述的基础上,考察了重要的哲学范畴“必然”、“偶然”、“先天”与“经验”。康德(I·Kant)以后的许多哲学家把“必然”与“先天”,“偶然”与“经验”视为两对相同或相近的范畴,在他们看来,一切必然命题都是先天命题,即独立于经验得到的命题,一切偶然命题都是经验命题;反过来也一样,先天的知识是必然的,经验的知识是偶然的。克里普克反对这样的观点,强调要对必然命题与先天命题,偶然命题与经验命题作严格的区分:必然和偶然是形而上学概念,而先天和经验是认识论概念。他指出:先天性和必然性这两个概念“常常被当作是同义的(很可能,不应把许多哲学家说成是他们认为这两个概念是同义的,他们只不过相互替换地使用它们)。我想要区别这两个概念。当我们把一个陈述叫做必然的,这究竟意谓什么呢?我们只不过是说,第一,该陈述是真的,第二,它不可能不是真的。当我们说,某种情况偶然是真的,我们是说,虽然它事实上是真的,但有可能情况不是如此。假如我们要把这个区别归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我们应该把它归之于形而上学。与之相对比,还有先天真理这个概念。先天真理被假定为这样的真理:它能独立于一切经验而被认知是真的。请注意,这句话本身没有提到一切可能世界,除非把可能世界放到有关定义中去。这些话说的只是,独立于一切经验它能被认知是符合现实世界的。……现在要是我们准备把这个概念归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不属于形而上学,而属于认识论。它与我们怎样能够认识到某些情况事实上是真的方式有关。……必然性和先天性这两个概念绝不是毫不足道地相等同的。……如上所述,它们分属于不同的哲学领域,其中之一与知识有关,同关于现实世界的哪些事物能以某种方式被认知有关。另一领域与形而上学有关,与世界可能会是怎样的有关;给定世界是现在这样的,它可能会在某些方面不是如此吗?事实上,我认为,就以上两类陈述而言,一类陈述并不包含在另一类陈述内。”〔15〕

克里普克认为,只有在区别了先天真理和必然真理这两个概念之后,本质属性的概念才能坚持。〔16〕他进而论证了经验必然命题和先天偶然命题都是存在的。

“长庚星(Hesperus)就是启明星(Phosphorus)”就是一个经验必然命题。“长庚星”和“启明星”都是金星的别称,作为专名它们都是严格指示词,在金星这一个体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称金星这颗星,于是在所有这些世界中“长庚星就是启明星”这一命题都为真,因而是一个必然命题。另一方面,人们最初是用长庚星来标示晚上在天空中某一方位出现的一颗星,而用启明星来标示清晨在天空中某一方位出现的一颗星,并不是先验地知道长庚星就是启明星的,除了经验别无其他方式可能找到这个答案,因而这又是一个经验命题。

克里普克同时强调:不应把“长庚星就是启明星”混同于另一陈述“这颗在夜空中被看见的星星就是在清晨被看见的那颗星星”,后者“仅仅是一个偶然的真理(并非是在每一个其他的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因为有一些可能的世界,在这些世界中,启明星在黎明是看不见的。然而这偶然的真理不应当等同于长庚星即是启明星这一陈述。如果你们认为,长庚星可以在夜空的上方看见,或者启明星可以在黎明的天空上方看见是一个必然的真理,那么也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可以将那条偶然真理与长庚星即是启明星的陈述等同起来。然而即使这些是我们标示这颗行星的方式,它们也不是必然的真理。这些都是偶然的标志,我们根据这些标志来识别一颗行星,并赋予它一个名称。”〔17〕

“长庚星就是启明星”的实例表明,指称同一对象的两个严格指示词的等同陈述可能是经验必然命题。除了这种类型之外,表达事物本质属性的某些陈述,例如“分子式为H[,2]O是水的本质”,也是经验必然命题。对象的本质属性是对象必然具有的,因而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命题是必然命题;另一方面,水的分子式H[,2]O并不是先天就认识到的,而是通过科学实验发现的,因而它又是一个经验命题。

克里普克又以“在时间t[,0]时巴黎的标准米尺(论作棍子S)是一米长”为例,说明先天的偶然真理是存在的。 “对于某个通过指称棍子S来确定米制的人来说,‘在时间t[,0]时棍子S 是一米长’这个陈述的认识论意义是什么呢?这似乎就指他先验地认识了它。因为,如果他用棍子S确定‘一米’这个术语的指称, 那么作为这种‘定义’的结果(这个定义不是一个缩写的定义或者一个同义的定义),他就是未经进一步研究而自动地知道了S是一米长。另一方面,即使把S当作一米的标准来使用,如果把‘一米’当作一个严格的指示词来看待,那么‘S 是一米长’的形而上学状态也是一个偶然陈述的状态,因为,在施以适当的压力和强力,加热或冷却的情况下,S 甚至在时间t[,0]时也会不等于一米的长度。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就存在着偶然的先验真理。”〔18〕

克里普克对“必然”和“先天”这两个哲学范畴的区分是有创见的,他批判了把必然命题混同于先天命题的哲学观点,认为通过经验可以认识必然真理,这些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他对经验必然命题的阐述,具有理论的价值,这是对科学的实验、观察的方法和人类认识自然、认识真理的能力的充分肯定。但是,克里普克对偶然的先验真理的阐述并不正确,完全脱离经验的先天知识是不存在的,任何知识的获得都离不开人们的社会实践。用标准米尺S来定义一米长, 是人们科学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对度量衡标准化、精确化要求的产物,这一规定与当时科学发展的状况和需要直接相关,决不是某个人先验的认识,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这一规定的方式具有偶然性。

克里普克的哲学理论代表了现代分析哲学的一个方向。他的哲学思想与模态逻辑的研究息息相关,可能世界的观念已溶入到整个理论大厦的建构之中,成为其基石,这再一次证明了逻辑学的重要成果对哲学研究所具有的影响力。

注释:

〔1〕〔8〕〔9〕奎因:《从逻辑的观点看》中译本,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页,第132页,第133页。

〔2〕〔3〕转引自威廉·涅尔和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7页,第38页。

〔4〕〔5〕〔6〕〔7〕〔11〕〔12〕〔13〕〔17〕〔18〕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130页,第122页,第115页,第115页,第49页,第50页,第50页,第106页,第57页。

〔10〕转引自M·K·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中译本,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65页。

〔14〕涂纪亮:《命名与必然性》中译本序,载《命名与必然性》第Ⅲ页。

〔15〕〔16〕克里普克:《同一性与必然性》,载《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78—379页,第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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