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农民协会兴起与隐退原因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协会论文,探析论文,原因论文,建国初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03(2007)02-0078-04
早在大革命时期和土地革命时期,农民协会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所依靠的基本群众组织。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高潮到来时,农民协会再度兴起,活跃于新老解放区的每一个村落。但在很短的时间内,又悄然隐退。本文试图对建国后农会的忽生忽灭、忽有忽无的兴衰演变原因作一历史的考察。
一
195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建立除中央以外的各级农民协会,规定了农民协会的性质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要求建立从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县、专区一直到省的农民协会,大行政区视情况需要,由各省农民协会会同商定,召开大行政区农民代表大会,成立大行政区农民协会[1]。其实,在《通则》公布之前,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在新老解放区的很多农村已经建立农民协会。在1950年之前,“仅华东和中南两区,农民协会已经有二千四百万会员”[2]。《通则》实施之后,在新解放区的农村更是普遍建立了农会,这段时期是国民革命以来农会发展最兴旺的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建政初期之所以如此重视这一群众组织,主要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需要。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建国前夕,占乡村户数5%左右的地主约占40%~50%的土地;占乡村3%~5%的富农占有土地的15%~20%;而占90%的中农、贫农、雇农总共仅占20%~40%[3]。这种不合理性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表现在质量上,根据张永泉等人的研究成果表明,在华北,地主富农占上等地的60%~70%,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农贫农仅占上等地的30%~40%[4]。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这就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苦、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统一及富强的根本障碍。所以,在农村必须实行消灭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改法》)明确说明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5]。但是由于建国初党政干部极为缺乏,即使将450多万名党员完全分布在农村地区,而要想深入到广大分散的村落人口之中,这些干部仍是杯水车薪[6],另外,解放区来的党员干部对当地情况也不熟悉。所以,完全依靠党员干部进行土地改革工作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中国共产党借鉴民主革命时期的经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成立新的农民协会,发挥农民协会的主体作用,不仅由于农民的革命性高涨因而是可能的,而且从巩固工农联盟的角度也是完全必要的。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农民协会应该成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7]。在《土改法》中第29条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8]。《通则》规定的农民协会的第3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大规模的改革封建的土地制度,在这一运动中以农民为主体的群众组织——农民协会,担当了这一伟大运动的主角。
其次,是建立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需要。广大的农村解放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农村政权的控制网络被摧毁,必须重新构建农村控制网络。但是,由于在彻底摧毁旧的政权的同时,农村的政治经济秩序和文化权力结构也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农村不可能立即构造出全新的正式的权力体系。需要一种既能执行政权职能又便于动员农民的群众性过渡组织。而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农民协会方面有着成熟的经验。早在1921年9月21日,早期共产党员沈玄庐就组织了浙江萧山衙前农民协会;1922年7月29日,“农运大王”彭湃又组织了海丰赤山农民协会。国共合作时期,共产党员林伯渠担任广东国民政府的农运部长,聚合了有农运专长的彭湃、沈玄庐、毛泽东等一大批共产党人,领导和发动广东、湖南等省份掀起了建立农会、发展农运的高潮,提出了“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农会实际上成为具有基层政权职能的乡村行政机关,极大地冲击了农村的旧有秩序。这个时期的农民协会既能担当起当时农村政治斗争的任务,又能履行农村基层政权的职能。建国初,中国共产党借鉴大革命时期的农会工作经验,在农村普遍建立农民协会,一方面完成土地改革的任务,另一方面又能作为建立农村村落政权、构建农村控制体系的过渡性组织。当然,农民协会事实上已经被行政化,暂时成为新生的政权体系的一部分。《通则》中第2条规定农会的任务是: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业生产,举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保障农民的政治利益,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在这里还可以看到农会既有政府的职能性质,也有群众的合作性质。但同时规定农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人民政府提供,所需要的房屋、设备也由人民政府拨给,在利用邮政、电话、电报、铁路、公路等方面,与同级人民政府享受同等待遇[9]。这就进一步大大淡化了其群众性质。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中规定省以上设立农村工作部,县区委一般不设农村工作机构,但老区可保持5个县农协的指标编制,协助县委处理农村工作;新区也得保持区农协的组织,每区2人,从区级编制中调剂[10],在此,农会已经被当作政府的一部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村级的农会执行政权的职能,村以上各级农会则已经被融入正式的政权体系。所以建国初期的农民协会发挥着农村基层政权的作用,适应了当时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
再者,是调整农村阶级关系、社会关系的需要。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政权,集中力量,孤立最危险的敌人,为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十分注意调整解放战争以来形成的社会政策和土地政策。毛泽东在1950年6月6日七届三中全会上作了《为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和《不要四面出击》的报告。指出因为战争已经在大陆基本结束,和以前与国民党进行生死斗争、胜负未分的情况不同,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改变,由征收其多余财产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发展生产、孤立地主[11]。还进一步提出了把人民中间不满意我们的人变成拥护我们的人[12]。在这之前,毛泽东还给几个大行政区的领导人邓子恢、林彪、饶漱石、叶剑英、彭德怀、邓小平发出了《关于征询对待富农策略的意见》,指出“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后再去解决问题”[13]。而在这之前,十分突出的强调贫雇农而不注意保护中农、中立富农,在东北解放区建立的贫农团,有以贫雇农的要求代替党的土地路线的偏向。建国后制定的《土改法》制定了新的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的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和1947年7月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最重要的区别是改变了对富农的政策,由原来的“限制富农”改为“中立富农”,而且在其第2章第6条提出“保护富农所有耕地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改变了原来“征收富农多余财产”的政策[14]。在这种调整社会关系和土地关系的背景下,建立能包容中农和富农的农民群众组织,代替解放战争中在许多地区尤其是在东北解放区成立的贫农团已经非常必要。在土地改革中只建立农民协会,不再组织贫农团、雇农工会,规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才是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机关[15]。《通则》中规定土改完成后,富农要求入会者,经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亦得成为农民协会会员。可见,建国初期农民协会的兴起也有适应中国共产党战术上调整阶级政策和社会政策需要的一面。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协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不是建立在利益共同体上的现代意义上的农民社团,是适应了当时形势的需要而迅速兴起的,带有鲜明的战争与革命的色彩。
二
农民协会兴起之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农村的公共舞台上便看不到忙碌的农民协会会员的身影了。其实,农民协会的悄然消逝已经包含在其迅速兴起的原因之中。由于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国初调整阶级和社会关系三项任务的工作长度都很短,而且在中国共产党的既定目标中都是过渡性的、战术性的工作;从更广阔的视域来看,中国近代以来始终存在国家政权强度介入农村社会的趋势,建国后这一趋势得以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高度国家化、政治化。所以,农民协会不可能有很长的历史空间,必定具有暂时性、过渡性。
土改的迅速完成和以后互助合作的兴起,使农民协会的继续存在失去了必要性。建国前后,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存在不少的不利因素,如社会环境不安定、特务和土匪还未肃清;群众还未广泛组织起来、对土地斗争缺乏精神准备,甚至认为分土地是不道德的;革命的武装和干部还比较缺乏[16]。因此,对最终什么时间完成这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工作,中共中央是有充分的筹划的。但即便如此,中国共产党人制定的土地改革的时间表还是相当急促的。刘少奇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从1950年冬季起,在两年半到三年内,也就是要在1953年冬季,基本上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17]。事实上,在1953年春,除了中央决定暂不进行土改的少数民族地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涵是“有步骤有分别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共同纲领》),并不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步骤,是属于民主革命的范畴。土地制度改革后,在中国又造就了大量的私有的个体农民,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已经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以上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18]。也就是说,土改后形成的个体经济和大量个体农民只是向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下的劳动者发展的过渡形式,农村的这种土地制度并不符合共产党人的政治理想和现代化追求。这一过渡阶段大约要15~20年。但是,在以后向社会主义经济的过渡速度逐渐加快。1952年组织互助组、1953~1954年组织初级农业合作社、1955年组织高级农业合作社,到1956年已经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而后到1958年10月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所以,土改的直接产物农民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只存在了很短的一段时间,和它们相适应的农民群众组织——农民协会,也自然在这一过程中消逝。
农民协会行政化,导致其群众性大大削弱。在《通则》中把农民协会定位为是农民的自愿性群众组织。但是,它实际上行使了基层政权的职能,是群众组织和政权组织的混合体。1949年建国以后,一方面,解放战争进一步推进,迅速解放了大陆,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中国得到了巩固,农民协会这一群众组织在巩固农村政权方面的功能渐渐弱化: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政权的逐步巩固和发展,政权体系日益完善,农民协会也逐渐被正式的政权体系所代替,而农民协会中的群众性也被淹没。其实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已经规定了农民协会的历史使命,第12条规定“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用普选的方法产生”[19];而在14条中有规定“凡在土地改革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20]。由此可见,农民协会被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它仅是过渡性的群众组织,没有给其继续存在和发展留下法律的根据。为了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在1953年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来国家陆续对油、棉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这项应急措施后来演变为控制农产品市场的一个有效手段,范围逐渐扩展到生猪、烤烟、麻、糖、木材、水产品和中药材100多种农副产品。自此,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以农补工、利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促进国家工业化发展的政策。这就进一步消除了农民协会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
调整农村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只是中国共产党的战术性政策。《土改法》中规定的“保护富农所有耕地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的政策,在党内称为“暂时不动”的政策。1950年中国共产党在讨论对富农政策的过程中,多次使用“暂时不动”这一词汇。“暂时不动”的具体含义是“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在《毛泽东关于征询对富农策略的意见给邓子恢的电报》中指出:我们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动他们。并对此解释了三点理由:第一,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防止乱打乱杀;第二,现在土改特别突出,给与社会的震动特别大,暂时不动,更有政治上的主动权;第三,民族资产阶级与土地问题联系密切,为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富农较为稳妥[21]。1950年4月25日邓子恢在《关于对富农出租地的方针问题给毛泽东电》中表达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对富农的出租地不能“暂时不动”。毛泽东在5月1日给邓小平的答复中仍然坚持了“暂时不动”意见,理由是“富农出租地数量不大,不影响贫雇农所分土地的数量[22]。在随后制定的《土改法》中实行了这项“暂时不动”的政策。由此可见,对富农的这项政策是一种策略方针。1951年在中共高层中出现了关于东北“如何对待富农问题”、山西的“如何对待农民自发势力”的争论,结果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观点占了上风,1951年11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互助合作运动在全国大规模的开展起来;1952年毛泽东在给统战部的一个文件中指出“在打倒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后,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23]。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要改变社会政策和阶级政策。后来在走向农业集体化道路的过程中,事实上对富农很快就改变了“暂时不动”的政策。而农民协会在调整农村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方面自然失去了意义。
近代以来的中国,出现了国家和社会一体化的趋势。虽然从中国的政治传统来看,缺乏社会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观念,正如一位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帝制中国的政治系统,拥有一个不受限制的中心。这个政治中心具有不断的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干预的潜在可能性和倾向性”[24]。然而,这种干预只具有“潜在可能性和倾向性”。传统中国从来没有实现过政权对基层社会的直接全面控制,只是通过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意识形态和以乡绅为主的中介对社会进行整合,如“皇权不下县”,国家政权机构从来只设到县一级。所以,农村实际上始终存在着相对独立、封闭、分散和自治的社会空间。自近代以来,在西方列强坚船利炮的轰击下,中国近代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觉醒。清政府的无能使人们寻找抗御外侮的力量的视角逐渐下移,出现了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利用社会以自强的民族意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及清末新政等都包含有这种因素。虽然由于清政府的腐败,积弊沉疴过多无以自救,但这一趋势并没有停滞。民国时期强化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的控制,设立了代表国家政权的区公所,使国家政权向下推进了一步。但是由于民国时期农村社会逐渐衰败,没能真正动员、发动、组织农民,因而,也就未能有效地吸取农村的社会力量达到强化国家政权力量的目的。而中国共产党长期下沉农村社会,真正理解在农村社会动员、发动和组织农民才是强化国家力量、实现民族独立的根本。因而,建政之初就着力于农村社会国家化、政治化建设,以实现动员、发动和组织农民的目的。通过土地改革、互助合作、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等运动,把农民组织起来,全面控制了农村的各种资源,这种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趋势,使国家能够有效地提取农村社会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从而支撑其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支援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农会的社会空间基本消逝,农村原有会社团体、文化权力网络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农会虽然是新兴的农民群众组织,但是,它的政治功能很快被正式的国家权力系统代替,而其应有的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群众团体性也被社会国家化的强大趋势所淹没。农民协会也就隐退消逝了。
收稿日期:200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