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论文_韩纬纬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论文_韩纬纬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000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却没有有效的救济措施,受侵害的公共利益也无法获得补救。因此,无论是从现实性还是理论性来讲,在我国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都是紧迫而有必要的。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作了初步规定,标志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建立。在这项制度中,原告资格问题是首先要确定的重要问题。本文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下,对其原告资格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原告资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和内涵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其中一种形式,起源可以追溯至罗马时代。罗马法是公益诉讼的源头这种观点已经获得多数学者的认同。在罗马法中的确存在有关公共利益诉讼和私人利益诉讼的条款,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公益,后者则是为了维护私权而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各学者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存在很多种说法。马怀德教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是: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为了公益,就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上的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就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提起的诉讼1。李凌波博士做出的定义是: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对于行政职权机关所做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行政诉讼类型2。

(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以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这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为维护社会公益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行政权的扩张,一些违法行政行为经常会突破界限,损害到公共利益。由于之前我国没有相关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受损害的当事人一般通过普通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民事程序寻求救济。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争议都是不了了之,被侵害的利益也没有得到救助,缺乏有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出现这些现象的本质原因。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个地区为了提升政绩,加快发展经济,纷纷采取先开发再保护的做法,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建立在生态资源遭到破坏的基础上,代价就是河流污染、雾霾天气频频出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这一现象,对于保护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概述

1.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念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和其他诉讼程序相较而言,对于原告主体资格有着更高的要求。诉讼程序产生的原因就是原告有所诉求。而资格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定的条件限制,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个体或组织所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限制。换句话说,这是指不是所有主体都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才可以。这个条件和限制也应该是由法律规定的,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没有资格的主体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根据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布莱克法律大辞典》,诉讼中具有原告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纠纷性质要属于法院受理的诉讼范围之内;第二、牵涉诉讼纠纷的特定主体的权利诉求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这两点中,第二点是决定法律能否给予起诉主体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3。

2.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凭借这项制度来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对易受损害的公益进行救济。在这个制度中,原告资格成为了首要问题,众所周知,原告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主体。西方有一句法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揭示了原告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无论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请求,合适的原告资格仍是一个案件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想要建立系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是一个无可避免的问题,同时也必须是一个优先要考虑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意义就是使得更广大的社会力量行使法律监督权利,运用司法手段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以保障行政权的依法行使。

三、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4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向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提起一个检察建议,其目的是督促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间内采取措施,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对受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补救。诉前程序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大部分违法行政行为在诉前程序就得以改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诉前程序可能会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检察机关提出的有些检察建议针对性不强,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这使得行政主体无法采取有效的针对措施。第二、在违法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行政主体时,检察建议往往缺乏明确的主要责任人,容易导致多个行政主体相互推诿。

针对诉前程序的上述缺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组织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在提起检察建议时尽量做到具体现实,免得行政主体无所适从。第二、可以在诉前程序中加入一个附加程序5,检察建议期限届满行政主体仍不采取措施的话,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一份送给违法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这样可以借用行政机关内部的力量督促行政主体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依法行使职权。

结语

合法利益受到保护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想,随着经济的发展,立法者也不断意识到,公共利益不仅需要保护,更需要在保护的过程中受到严格的监督。个人利益包含在公共利益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公共利益受到危害,势必会对个人利益造成威胁。因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捍卫社会正义成了每个社会成员神圣而又光荣的权利和义务。法治目标的实现需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挥作用,监督行政主体更好的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弥补了之前法律的空白,使得法院在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有法可依,同时又避免了诉权的滥用,节约了司法资源。虽然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仍不够完善,但是在既有成果之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完善的同时也将推动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诉讼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

[2]李凌波.公益诉讼初论.行政法论丛(第七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3]屈萌.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辽宁大学

[4]胡卫列.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情况研究.行政法学研究

[5]蒋涛.试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完善.检察研究

论文作者:韩纬纬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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