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担保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_风险管理论文

对担保机构担保项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管理论文,中小企业论文,担保机构论文,信贷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担保机构担保项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一)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时信贷风险传导机制

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时,信贷风险的风险特质(risk charactedsdcs)与一般企业贷款的信贷风险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其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不佳引发的,二是银行内部管理不佳引发的,三是担保机构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引发的。这三个维度的风险因素都会导致银行的信贷业务出现风险。

1.借款人自身信用状况不佳引发信贷风险。这是所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所面临的具有共性的一般性问题。借款人没有履行本息偿付的能力或意愿导致信贷风险,已经有比较多的文献进行阐述,这里就不作为重点分析了。而且通常的信用风险分析工具与风险防范方法在担保机构担保项下的信贷风险管理中同样适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银行之所以接受担保机构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担保,往往是对借款人自身的信用状况表示怀疑与顾虑,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不充分认可,这种引发风险的可能性对于银行来说已经因为担保机构的介入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接受了,故本文对该风险因素不再赘述。

2.银行管理的操作风险引发信贷风险。这也是所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所面临的具有共性的一般性问题。随着《巴塞尔协议》对银行操作风险的精彩阐述和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加强及外部审计与监管的力度加大,操作风险的管理也日益得到重视,在这方面也已经有比较多的文献进行阐述,这里也不作为重点分析。而且通常的操作风险分析工具与风险防范方法在担保机构担保项下的信贷风险管理中同样适用。即便是一般企业提供担保,银行在操作规程上也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故本文不再赘述。

3.担保机构的履约风险引发信贷风险。担保机构的履约风险是引发担保机构担保项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特别因素,是我们重点分析的对象。由于担保机构本身销售的是信用,这就意味着信用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担保机构的履约能力不足,将可能导致其担保的贷款难以偿付,银行的相关信贷风险高企。在以下部分将详细分析担保机构履约风险的成因。

(二)担保机构履约风险的成因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仍处于探索阶段,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担保功能及作用被人为扭曲的现象。由于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多样,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担保机构履约风险的成因。

1.担保机构自身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担保机构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实力不强、管理水平不太高的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导致担保机构面临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使担保机构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我们知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早期经常用于分析保险市场。在保险市场中,逆向选择指最愿意购买保险的人是最具风险的人,提高保费会阻止风险较低的人购买保险。[7]如图1所示,提高保费收入,投保项目的可行性沿着轨迹C由可行变为不可行。道德风险指投保人购买保险后,降低了避免已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的积极性。如图2所示,随着其面临的风险降低,其降低风险的动机加大,但曲线的斜率变小,表明随着风险的增加,降低风险动机的增量下降。

一般而言,为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担保的风险小,但这类企业有时能够获得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机构担保;那些效益较差、前景不乐观的企业,却强烈要求得到担保以便于融资,而且越是状况不佳的资金需求者在申请担保时越会隐瞒自己的信息,也愿意承受更高的担保费用。这些“逆向选择”问题使得担保机构承接了许多风险较高的担保业务。同时部分中小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及贷到款后,由于有担保机构担保,企业自身的还款压力和还款努力程度降低,企业道德风险凸现,导致担保机构代偿的可能性增加。上述因素导致信用风险大量积聚,担保机构代偿压力较大。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积聚的信用风险超过了担保机构的履约极限,就必然导致担保机构对一些担保责任无法履行,形成银行的信贷风险及贷款损失。

2.担保机构持续经营的风险较大。担保机构普遍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较弱,且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因此,担保机构面临持续经营的风险。信用担保虽属高风险行业,但它不同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高回报,它面临的是风险较高,收益却一般。

目前,我国大多数担保机构还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从世界范围的统计数据显示,担保机构的平均收益为1%~2%,而代偿率控制在3%以内的已属不易。长远看,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是难以通过担保机构自身的经营积累得到弥补的,需要有外在的补偿机制进行补充。但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普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担保风险化解补偿机制,没有定期的损失补偿机制和来源,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一旦发生代偿,仅靠担保机构自身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有时并不能完全化解损失。如果担保机构未能持续经营,其履约能力也就自然终止。后果是使银行发放的尚未到期的担保贷款出现潜在损失的可能,使已经无法从借款人处获得清偿但担保机构尚未履行担保责任的贷款面临现实的损失。

3.担保机构多种内部风险凸现。担保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及从业人员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原因,都可能引发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

(1)制度性风险。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对于业务的审查,应有集体讨论机制;对是否向借款人承保的决定权应在审贷会,不能仅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做出最终决定。如果担保机构不制定完善的业务经营制度,就难以避免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人情担保、关系担保将导致担保机构蒙受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削弱了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进而影响到履约能力。

(2)操作性风险。控制操作性风险,防范由于工作失误、人为因素或其他管理不健全可能导致的损失。把操作性风险控制在较低的合理水平,是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担保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应避免部分从业人员对担保业务不熟或经验不足,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而人为地产生担保风险,出现不必要的代偿。如果出现大量不必要的代偿,担保机构的资金被大量兑付,“失血”严重,必然使担保机构的履约能力出现严重不足。

二、加强担保机构担保项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就银行而言,担保机构担保项下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于担保机构的履约风险。因此,银行除了按照正常信贷管理要求调查分析借款人状况、强化内部的风险管理流程以外,还要全面分析担保机构的状况,判断履约能力,以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目前,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初步建立了信用评级体系,但只是初步确定担保机构的准入标准,更精细化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由于本文的研究还没有覆盖全面的风险管理,只是由担保机构相关风险的角度出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风险管理的分析工具

1.对担保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评价。担保机构要有比较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对于公司制的担保机构,要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8]担保机构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应该建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治理结构,具有强有力的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在担保决策形成的机制方面,有科学有序的办法和比较有效的内部监督。银行通过对担保机构内部治理的分析评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筛选风险状态较低、经营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并进行谨慎合作。

2.分析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是否合理。

(1)相关指标的计算公式。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一方面反映了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其潜在的风险程度。担保放大倍数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担保放大倍数定义值=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余额/实收资本

担保放大倍数过大表明风险较大,担保机构面临较严重的资金危机;但担保放大倍数过小则表明担保资金运行效率偏低。该指标可分解为三个系数的乘积,即:

担保放大倍数分解计算值=担保责任覆盖系数×担保损失系数×信用安全综合调整系数

在该公式中,担保责任覆盖系数表示的是单笔贷款中由担保机构担保的金额/该笔贷款金额的比率。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担保责任覆盖系数一般都接近1,也有0.85甚至更低的。未由担保机构覆盖的部分,银行承担剩余的风险暴露或借款人有其他的担保方式。

担保损失系数=1/担保损失率。担保的贷款出现违约可能会使担保机构出现资金最终损失,该最终损失表示的是担保机构代偿贷款本息扣除向借款人(被担保人)追偿所得的余额。假设损失率为6%,即贷款3 000万元担保资金最终损失180万元,换言之,即180万元担保资金可以对3 000万元的贷款承担责任。担保损失系数就是利用担保损失率来放大担保倍数,放大担保的程度与担保损失率成反比。

在实际计算时,担保损失系数是根据历史数据推算出来的一个估计值,只有担保业务数量充分大时期望值才会比较稳定。而担保机构的规模一般不大,成立时间也不长,以担保损失系数的历史值作为预测公式中的自变量是不够稳健的,因此需要再乘以一个信用安全综合调整系数。信用安全综合调整系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进行主观核定:

代偿回收率=当期累计收回代偿金额/(期初代偿余额+本期代偿发生额)

各项准备金增长率=(本期各项准备金余额-上期末各项准备金余额)/上期末各项准备金余额

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

同时,在担保初期,由于银行对担保机构还不太信任,需要一段时间来考察担保机构,谨慎识别风险,所以信用安全综合调整系数的数值通常可以设定在比较低的水平。待担保机构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积累了经验,担保业绩趋于稳定后,银行可以根据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确定一个比较适当的比率。

(2)指标的实务分析。世界各国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也有倍数更高的,如日本允许的放大倍数最高达到60倍。我国200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第八条中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银行可以对担保放大倍数的定义值与分解计算值进行比较,如果定义值高于分解计算值,就表明担保放大倍数过大,银行要控制其担保的贷款总量。

上述分析可能比较复杂,银行也可以采用近似计算公式估计担保放大倍数是否合理。银行可以计算中小企业贷款中不是担保机构担保情况下的不良贷款率B,如果担保放大倍数大于1/B,就表明担保放大倍数有过高的可能。

3.分析评价担保机构整体风险暴露程度。银行对单笔担保贷款进行风险管理时,不能孤立评价担保机构对该笔贷款的担保责任履约能力,要综合分析评价担保机构整体的风险暴露情况。整体风险暴露过高,导致整体性履约能力不足,对单笔贷款的担保履约能力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整体风险暴露程度用N表示,则N=风险暴露担保额/担保机构担保总额。若假定:担保机构被银行要求代偿本息但尚未偿付的对应担保的最终损失概率p[,0]为10%,担保机构代偿本息后一个月内未得到借款人偿还的最终损失概率p[,1]为20%,担保机构代偿本息后2~6个月内未得到借款人偿还的最终损失概率p[,2]为50%,担保机构代偿本息后7~12月内未得到借款人偿还的最终损失概率p[,3]为80%,担保机构代偿本息后1年以上未得到借款人偿还的最终损失概率p[,4]为100%,未到期担保额的最终损失概率为p[,5]。那么,用Q[,0]表示担保的贷款被银行要求代偿但尚未偿付的金额,Q[,1]表示代偿本息后1个月内未得到追偿的担保金额,Q[,2]表示代偿本息后2~6个月内未得到追偿的担保金额,Q[,3]表示代偿本息后7~12个月内未得到追偿的担保金额,Q[,4]表示代偿本息后1年以上未得到追偿的担保金额,Q[,5]为未到期担保额,全部担保余额(包括已代偿尚未追偿的余额)用Q[,总]表示。则N为:

N=(10%Q[,0]+20%Q[,1]+50%Q[,2]+80%Q[,3]+Q[,4]+Q[,5]p[,5])/Q[,总]

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多家担保机构的N值趋于稳定,把多家担保机构的N值的平均水平作为参照值(标准值),可帮助银行判断担保机构在某一时点的风险暴露程度是否过高。

4.分析担保机构风险分散能力。风险分散能力反映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出现代偿之后对借款人或再保、联保机构进行追偿及风险分散的能力,可用以下公式计算:[9]

风险分散率=(初始代偿额-担保机构最终损失承担额)/初始代偿额

担保机构总是致力于提高风险分散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向借款人的追偿力度;二是在对有一定风险的企业办理担保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三是拓宽分散风险的渠道,比如多元化筹集担保基金,与其他担保单位进行联保,收益共享、损失共担,与其他担保机构建立再担保关系等。通过拓宽分散风险渠道的方式分散风险,与单笔业务的特性关联度不大;通过加大追偿力度、强调反担保措施来分散风险,其风险分散程度与单笔业务的特性关联度较大,并受企业状况、追偿力度及反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变化,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内部管理能力有更高的要求。风险分散率越高,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就越好,对银行来说,其担保履约能力就越强。

5.考察担保机构的担保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是否合理,提取金额是否足额。担保机构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应该就担保风险提取一定的准备金。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规定,银行在判断具体的担保机构是否提取了足够的准备金,不能够完全按照上述比例判断,应该根据担保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担保机构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银行可以利用非寿险精算模型测试担保机构的担保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合理①。根据非寿险精算的理论与实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可以按照担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照八分法、二十四分法原则提取。[10]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提取比例为不低于40%,由于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风险分散程度等都不及保险公司,故担保机构对这一提取比例高于40%达到50%是必要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不同担保机构经营的业务状况不同、历史赔付数据不同,因此,所要求的担保准备金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同一担保机构在不同的时点所要求的担保准备金的金额也是不同的。如果担保机构提取的担保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在审核单笔贷款的担保时,应该要求其提高保证金比例。银行虽然没有权利要求担保机构提高风险准备金水平,但可以要求其提高保证金的比例。目前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担保保证金要求基本上是没有差异的,通过进一步的精细化管理,银行是可以实现关于担保保证金要求的差异对待的。

6.利用信用评分综合模型。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但评级的结果还是比较粗略的,对同一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还缺乏更进一步的信用状况的区分。国外的一些研究文献指出,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难以真实区分其信用状况时,还往往采用信用评分(credit scoring)的方法来分析判断,分析的主要变量见表1。

表1 借款人信用评分评价因素

研究文献 年份 主要的考察变量

EBIT/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销售收

美国:Altman1968

入/总资产

澳大利亚:Izan

1984 EBIT/利息费用;EBIT/总资产

现金流量/总负债;存货中的产成品/销售

印度:Bhatia1988

收入

新加坡:Ta and Seah 1988 经营利润/总负债;销售收/流动资产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11],笔者加以简化整理。

根据担保机构资产负债的特点及经营模式,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分析框架,建立一个信用评分的综合模型,对一些关键变量进行考察评分。国有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主要的考察变量包括当期担保业务代偿率②、行业集中度③、流动资产占比④等。

7.分析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方式。信息经济学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贷款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是减少其逆向选择的有效途径。[12]在担保机构担保项下的信贷业务中,借款人如果为担保机构提供了反担保措施,也说明其逆向选择的倾向较低。因此,银行在接受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同时,还应该了解借款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其反担保方式是怎样的。尽管借款人是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与银行没有直接联系;但银行提供融资的对象群体应该是道德风险较小、逆向选择倾向较小的群体,这样的群体从总体上来说,违约风险相对较小,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相对较低。在同等条件下,银行应该选择能够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借款人。

8.对担保机构全部担保贷款到期日的分析。担保机构全部担保贷款的到期日应该避免过分集中,否则存在集中偿付的资金短缺风险。尽管担保机构的全部担保贷款只有一部分会违约被要求由担保机构代偿,但这种小概率事件仍然可能发生。故银行在考虑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到期日时,应该尽量错开。

我们在注重对担保机构整体偿付能力进行分析的同时,不能忽略特定时段的偿付能力。如果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的到期日已经非常集中,银行就要谨慎分析,甚至分析这些集中到期贷款的借款人状况(如果资料可获得),以判断担保机构在特定时段的偿付能力。

9.建立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应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预警机制,重点考察担保机构的不良资产比例、盈利状况及担保风险暴露程度的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可以包括:(1)不良担保率超过一定比例,且代偿资金回收率低于一定比例;(2)对单个担保客户或某一行业的客户的担保余额超过全部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3)直接对外融资和投资超过一定比例;(4)应收与未收担保费与担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一定比例;(5)经营效益急剧下滑或亏损增加;(6)国家的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市场环境对担保机构形成重大影响。

(二)风险管理的实现路径

1.银行应该落实专门机构,实现对担保机构的“落地管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要在总行的相关政策指导下,制定适合本行的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客户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落实负责担保机构日常管理的基层行,明确从该基层行的公司金融业务部到信贷管理部,从直接管户的客户经理到分管的科长及分管行长,都要把担保机构作为一般法人信贷客户来加强信贷管理,结合上文阐述的风险管理分析工具,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认真把好准入关、协调配合守好监控关、严密防好风险关,落实专人,做好担保机构的专业化、日常化、规范化的管理工作。同时,一级分行也要考虑逐步建立担保机构担保项下信贷业务的收益分享制度,以弥补承担管理担保机构职能的基层行的经营成本,调动其严格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在一级分行建立专门机构(不妨称之为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部),执行担保机构担保项下信贷业务的相关管理职能。一级分行的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应该建立担保机构担保额度管理制度,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情况,并定期与担保机构核对。开展每年对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和履约情况的调查,并核定其当年最高担保额度。如果担保机构有应代偿债务而未在约定期限内代偿的,除采取追偿措施外,还可调减其最高担保额度,要求其追加担保保证金比例,直至取消其担保资格,并将其违约事实报告银监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风险管理的协同配合

银行与多种机构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化解信贷风险,促进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畅通。

国家有关部门或担保机构同业协会,可以定期发布统计数据,揭示全国范围内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赔偿情况等,便于商业银行把与其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状况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较。商业银行通过上述统计数据,也能够对整个担保行业的风险状况有初步的判断。一般来说,对担保行业的评价因素有累计赔偿笔数、累计赔偿总额、应赔未赔偿资金总额等。[13]这些评价因素应该由政府部门或担保机构同业协会定期公布数据。信用担保体系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植与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担保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等方面提供法律制度的保证。[14]在法律完善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也可以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担保机构同业协会沟通,提出相关建议,使法律法规与实务操作结合更紧密。另一方面,为了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还可以与担保机构同业协会进行沟通,了解信息,同时,也把借款人的账户信息、资金流信息向担保机构通报,共同防范风险。

银行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推动信贷产品创新,共担风险、共同发展。银行还可以在协助担保机构追偿借款人资金、协助担保机构监管借款人账户等方面与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追偿能力得到提升、最终代偿金额得到控制,整体风险得到降低,有利于担保机构保持较高的担保履约能力,有利于银行担保贷款的风险防范。

三、结束语

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客户结构和资产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内容,其风险管理日益得到重视;而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中新兴的且地位日益显现的担保机构担保项下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也在不断发展,其风险管理也是理论与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在实践中,为加强信用担保机构客户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信用担保机构作为银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评估信用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正逐步制定完善其内部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一些分行也相继制定了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

总之,伴随着客户结构与资产结构的转型,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也要实现转型。没有风险管理能力的转型,没有真正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国有商业银行依然不敢放手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依然“惜贷”,信贷配给现象依然严重,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与供给之间依然存在巨大落差。因此,本文的研究课题还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本文提出的一些具体的方法和计算量化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

注释:

①关于风险准备金的计算,可以参照非寿险精算理论用两种方法计算:一种是逐案估计法(Individual Claim Approach或Case Estimates),就是对每笔已到期贷款借款人不能偿还需要担保机构代偿的案子中担保机构的最终损失金额进行估计,然后全部进行加总。第二种方法是统计方法,即通过估计过去担保机构偿付损失的流量模式(Run-off Pattern),并假设未来的偿付损失也按照这一模式发展,来计算估计风险准备金。目前具体的计算方法有链梯法(Chain Ladder)、已发生每案赔付额法(Payments Case Estimate Incurred)、准备金进展法(Reserve Development)等。

②当期担保业务代偿率=当期代偿支出/当期到期担保责任余额

③行业集中度=担保责任余额最多的行业中投入的担保余额/担保机构全部担保余额

④流动资产占比=流动资产/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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