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的结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劳动力论文,分配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不仅明确提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指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而且还明确指出要“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在这里,十五大报告显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在理论上有重大的突破,其突破很多,我认为,承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并在公有制经济中坚持把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结合起来这个敏感且有争论的问题,也应该是突破中的应有之义。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中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
传统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种观点立论的前提是社会主义经济是产品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现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明确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那么,顺理成章,就应该承认我国公有制经济中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方式。
1.从逻辑上讲,承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并要着重发展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那么,就应该承认劳动力市场上交易的是劳动力商品而是不劳动,劳动者在交易市场上所得到的收入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如果我们承认有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而只承认资本、技术等是商品,有价值和价格,却不承认劳动力市场上交换的是劳动力商品,这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2.从根本上讲,劳动力成为商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间接结合方式决定的。
劳动力商品是马克思提出来的。马克思曾分析过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他认为,劳动力要成为商品,“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1 〕如果我们撇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形成劳动力商品方面所特有的规定性,那么,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强调,劳动力要成为商品,第一,劳动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第二,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他不能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正因为如此,劳动者只能通过市场让渡属于自己的劳动力,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取得收入。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间接结合是在资本家的企业中实现的,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不仅表现在法律上,而且表现在现实实际生活中,因此,我们可以把第二个条件归结为“劳动者一无所有”。但必须明确这是结合资本主义制度归纳的。
下面我们看看社会主义经济。我认为,马克思分析的上述两个条件在我们今天仍然存在。其一,生产力状况决定,今天仍然存在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还仅仅是谋生的手段,且劳动力的体力与智力主要是家庭培养和个人努力的结果,社会必须承认劳动者有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他有让渡自己劳动力的充分自由(现实表现就是就业),那么就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就得不到收入(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对于这一点,现阶段的失业者是有切肤之感的)。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仍然是商品,仍然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方式。
可能有人会问,马克思不是明确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产物?那又如何解释呢?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按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高,已经实现全社会对生产资料的公有,不存在市场经济,所有劳动者都能够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既然如此,那么,就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有劳动力成为商品的问题。而现实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都不高,都存在市场经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才能结合,自然就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有所出入。这也是正常现象,我们不能苛求100 多年前的马克思能回答今天的一切。
二、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的性质
关于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性质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责难的人们往往提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分配方式,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就会否定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观点就立不起来。
1.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市场经济范畴一样,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它在不同社会所反映的不同关系是由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
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分析中可以看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的方式决定的。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只要存在企业的利益差别,就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方式,劳动力市场配置的方式就不可避免。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配置方式决定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方式,如同市场经济一样,它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至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反映资本主义的关系,那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也就是劳动者让渡了劳动力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是在资本家所有的企业中结合,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为资本家所占有。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的这种具体生产关系决定,资本主义社会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体现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让渡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是在作为劳动者主人翁的企业中结合,这种经济制度既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也使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形成的价值为企业和社会所有,而不为某个私人所占有。因此,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它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2.劳动力是不是商品不涉及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问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由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
关于这一点,其实,我们从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时就指出:“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2 〕也就是说,仅仅从市场交易的角度看,交易双方是平等的。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不平等,那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私有制决定,劳动者从属于资本家,“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3 〕总之,决定劳动者处于受剥削地位的正是资本主义的这种生产关系,而不是劳动力商品。既然如此,我们根本不用担心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会否定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情况下,只要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就能得到保障。
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的作用
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中存在按劳动力价值的分配方式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调动家庭和个人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劳动力素质的迅速提高。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劳动者的收入高低首先由劳动者的素质高低决定。劳动者为了取得较高的收入,就必然会加大家庭和个人的人力资本投资,这对提高我国劳动者素质是有好处的。我国是一个人力资本不雄厚的国家,且国家财力有限,国家虽然加大了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力度,但整个投资是有限的,在我国过去的人力资本投资中,私人投资占很大的比重。据有关人士估算,1953~1990年间, 我国增加人力资本15729亿元,其中85.8%是由社会和个人投资形成的,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只占14.2%。〔4〕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 人才市场对学历和技能的要求不断提高,促使私人投资的比重在急剧增加。现在人力资本的投资已经占家庭收入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利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刺激家庭和个人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对迅速改变我国劳动者素质较低的状况是十分重要的。
2.有利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力的发展除了要求合理配置生产资料外,还要求合理配置劳动力,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的作用。而我国传统计划招工的配置方式和把劳动者终身固定在一个单位的作法,限制了劳动力资源作用的发挥。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并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因为工资首先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那么,工资作为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信号,从企业来讲,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到自己所需要的人才,从而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从劳动者讲,能够自主择业,从而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这样,就能使劳动力资源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完善。
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劳动力市场要发育,就必须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并按劳动力价值进行交易。因为人才市场的发展,必然涉及人才素质的考核与评价,也涉及人才的报价问题。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承认市场上的报价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那么,一是可以正名,响亮地提出发展劳动力商品市场,不是躲躲闪闪(诸如发展劳务市场、发展不是商品的劳动力市场等啼笑皆非的提法);二是可以确立人才报价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去合理估算各种劳动力的价值,使人才的报价更科学合理。
四、不能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否定和取代按劳分配
既然公有制经济中存在按劳动力价值的分配方式,那么,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存在的情况下,还是否存在按劳分配的方式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在分配方式的认识上,既要承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又不能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否定或取代按劳分配。为此,我认为要澄清三个观点:
其一,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否可以同时并存的问题。我认为是可以同时并存的。因为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间接结合的方式决定的,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现阶段的公有制产生按劳分配,市场经济产生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既然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能够结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会同时存在,并统一根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存在二者对立和排斥的问题。
其二,按劳分配能不能与市场经济兼容的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有人认为按劳分配是马克思提出来的,而马克思是在没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提出并论证按劳分配的,可见,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不兼容。既然不兼容, 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不存在按劳分配〔5〕。确实,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没有市场经济的,但是,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就可以看出,按劳分配的存在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而并不是由是否有无商品经济这一条件决定的。正如上面所述,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公有制能与市场经济结合,确立我们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顺理成章,我们也应承认由公有制决定的按劳分配方式能与市场经济兼容。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其分配方式必定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其三,按劳分配是否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中的“劳”就是指“劳动力价值”,所以,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是按劳分配。〔6〕其实, 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按劳分配中的“劳”是指“劳动”而不是劳动力。马克思曾设想未来社会没有商品经济,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来分配。显然,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是一回事。如果混淆二者,那么就势必会得出资本主义社会就存在按劳分配这一荒谬结论。
五、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结合
对于同一个劳动者来讲,既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又要按劳分配,那么,这两种分配方式是如何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呢?关于这一问题,我早在《市场经济学》〔7〕中就已有阐述。 总的观点是:其一,分配的性质是由按劳分配方式决定的。这是因为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它反映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市场经济决定的,它是市场配置劳动力商品的分配方式,它本身没有姓“资”姓“社”的问题,它在市场经济中从属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主导,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从属于按劳分配。其二,它们统一于工资形态上。劳动力按市场配置进入企业,劳动者从市场交易中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合同工资;进入企业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是按按劳分配方式取得的,即实际工资=合同工资+非合同工资。整个实际工资的多少取决于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整个工资都表现为劳动的报酬。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相结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一大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相结合,它既可以发挥按劳分配的主体作用,保证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可以发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第200页。
〔4〕周天勇:《劳动与经济增长》,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第242页。
〔5 〕国家教委高教司:《当前政治经济学教学的若干理论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6〕国家教委高教司:《当前政治经济学教学的若干理论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60页。
〔7〕张德利:《市场经济学》,湖北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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