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计应注意的问题_审计法论文

依法审计应注意的问题_审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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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产权转移越来越便利。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更强,股权转让已成为企业重组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其中不乏国有股权的转让。这样,就有可能存在同时几个企业以相同的出资共同设立或参股一个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应按权益法核算,如果出资企业分属于不同的省区,那么审计管辖权就会存在交叉现象。我们在审计中曾遇到过类似问题。在此情况下,审计机关应主动协调,避免重复审计。

二、对法定的审计监督事项和内容进行审计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及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对其他依照审计法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事项进行审计监督。除上述规定的审计事项外,未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审计;对政府交办的法定审计事项和内容以外的审计任务应慎重进行,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审计风险。

三、在法定的权限内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是审计法等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审计相关的行政、经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法第四章对审计机关权限进行了设定。在行使权利时,应充分注意审计风险,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乱纪并且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照法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法第五章对审计程序中各环节审计时限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在具体执行时,我们既要严格遵守,又要灵活运用,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如审计法规定,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我们就不应该用电话通知,或者在进点时将审计通知书一同带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提前几天送达审计通知书。这样审计组可以有更充裕的时间,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难点及对应的审计方法。审计机关收到审计报告时间,应以代表审计机关复核审计报告的复核机构签收日期为准。审计决定送达之日,是指被审计单位签收之日,而不是审计机关发文之日。

五、有关法律虽然赋予审计机关较大权力,但很空泛,执行难度较大,以致审计界普遍反映审计难、处理处罚更难

审计法第六章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理、处罚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是否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审判,或者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犯罪线索再由司法机关补充侦察再判决,司法机关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原因,以及受理后审判结果是否须以书面形式答复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未予明确。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它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由于审计机关可使用的强制性措施较少,执行中难度很大。比如有的应上缴的收入就是税务部门为平衡年度税收进度及工作量而暂时放在被审计单位的“蓄水池”,审计机关只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显失公平。其他部门在行政时也存在越权和违规现象,我们在对某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其一家下属单位改制工作已完成,但改制中对近31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既未评估也未作价,而是无偿转让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我们对此提出整改意见,但被审计单位以该企业的改制工作已得到政府企业体制改革发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批准为由,拒绝执行。

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在审计工作中,个别审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而是当作讨价还价和权钱交易的筹码。对此,审计机关应给予有关当事人严厉的处理。

六、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国家监督是一种慎密有效而功能强大的监督体系,审计监督是国家整个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特点是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对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强化审计监督的同时,应主动和法律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有机地衔接起来,自觉接受其他监督,以求审计监督发挥最大的效能。

七、审计机关要正确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首先,审计监督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维护国家经济法律正常运转的手段,审计机关有义务通过审计监督,检查国家的有关经济法律是否得到贯彻实施,有无违法乱纪行为,这是审计机关的职责所在。其次,审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由于监督不力,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从这一层面而言,审计工作是一份沉重的责任。第三,审计监督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审计部门在审计活动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出具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这些文书实际上就是审计机关代表国家给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发放的“鉴定证书”。特别是近年来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审计机关的个别领导有可能不顾审计目的和审计质量,避重就轻、点到为止,做一些面上的工作,“轰轰烈烈走过场”,“蜻蜓点水忙收场”,流于形式,使审计机关的形象和威望受到影响。

八、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道德修养,树立“为国执法,为民服务”的思想

首先,应努力学习和不断吸收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充实、提高、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走在审计工作创新的前沿。其次,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平等待人。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处理,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责任以及处理处罚力度。其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效率,及时转化审计成果。

九、正确处理审计监督和服务的辩证关系

首先是服务的特指性。审计法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地方审计机关只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由此可以看出,审计监督是一种特指服务,即审计机关通过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问题,依据法律授予的权限,代表政府给以处理处罚,并将审计成果转化为领导决策依据。这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服务。其次是服务的间接性。审计监督和服务是矛盾的两个基本方面,是对立统一体。审计机关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改正错误,依法行政、合法经营,这种监督本身就是一种特色服务。即在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监督的同时,实现通过微观监督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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