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四川自贡 643000
摘要:在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施工队伍庞大、施工作业人员技术水平低下,施工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任务,降级降价,低价中标,造成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不足,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增加。因此如何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减少或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每个监督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本人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浅谈如何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强化监管,尽职履责。
目前,在对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的抽查中发现,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存如下问题:
1、开工前,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图为“工作图”,图纸未经设计单位盖章和设计人员签字。建设单位还把工程肢解后发包给各施工单位施工。特别是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建施工单位往往只能做基础和主体工程。涉及防水保温工程、门窗栏杆工程、水电消防工程等均由开发公司单独发包给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总分包管理一片混乱。
2、监理单位不按规范规定认真履责,不及时办理监理备案手续,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经常变化,监理人员配备不齐,人证不符。个别监理人员对劳务作业班组违规索取财务,对施工单位要求发放补贴工资。个别监理企业低价中标,伙同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收取违法所得。
3、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挂靠)时有发生。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施工单位与开发公司的施工合同签订为“阴阳合同”,工程造价“打死包干”,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大打折扣。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如缺少专职安全员和专职资料员、缺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反映的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合。勘察单位未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勘察报告无法正确指导施工。勘察单位派出的验槽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作图”,不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如何加强对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就成了每个监督工程师必须思考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做为技术管理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及综合业务能力应优于被管理者,掌握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法律法规应更加全面。由于新的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在不断更新出现,这就要求监督工程师们不断进行“充电”,及时学习和掌握新的标准规范。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才能充分管理好服务对象,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2、严格按照建质[2014]124号文精神,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开工建设前,要求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自己的质量行为终身负责。这样,既明确了责任单位,又把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了具体人头上,层层夯实责任,让企业和个人均感到了压力。
3、抓住重点,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立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重点抽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理完善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对重大设计变更是否重新报审;抽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总包对分包的管理情况,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抽查监理单位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日常巡视和平行检验监理情况,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情况,对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复查情况和向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情况。
4、严格按照建质[2009]87号文要求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合格后签字,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然后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施前,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实施后对照专项方案进行检查验收。例如下列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①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和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槽、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②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砼模板支撑工程;③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及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④跨度大于36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高度大于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⑤拆除、爆破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等。
5、对施工临时用电、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塔机、施工升降机)、高边坡、深基坑、外墙落地脚手架、爬架、悬挑架等,应按相关规范规程实施监管,对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的施工机械设备一律停止使用,对未做边坡支护设计的深基坑工程禁止开挖,对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各种架体禁止投入使用。
各位同仁,我们的监管方式是以“抽查”为主,我们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是住建部5号令。我们虽然保证不了在施工过程中绝对不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我们可以通过自身勤奋、刻苦、认真地工作,帮助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从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工程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论文作者:朱勤得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31
标签:施工单位论文; 工程论文; 情况论文; 质量论文; 工程建设论文; 建设单位论文; 责任论文; 《防护工程》2017年第1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