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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对农民来说是一个福音。”昨天,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接受记者采访时,对物权法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方面给予了充分肯定。据悉,这部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现有法律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是随意调整土地的问题。一些地方的乡村干部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将农民的承包地提前收回;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死嫁娶引起土地调整需求,有些地方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办理,这样做可能违反个案中的公平原则。个别承包地的调整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在法律上不明确。其次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方面的问题。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将土地承包权明确为物权,从而没有赋予承包经营权排斥他人妨害和侵害的物权效力,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第三是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在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对谁进行补偿,所有权主体还是承包权主体,在农村地区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
土地经营权成为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首先,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的内容、效力与公示方法等都应当由法律确定,而不能由发包人通过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加以排除,因此将限制发包人任意制定承包合同条款,剥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也将由法律规定,从而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第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实际上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农民行使权力参加集体土地的管理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限制一些乡村干部擅自非法转让土地,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资源的流失。第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之后,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承包的土地行使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对承包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分割等各种形式的处分,从而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率。但应当明确的是,物权法并没有承认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
根据物权法,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也规定了依据法定的程序可以对个别承包地进行调整。
有权起诉侵权村官
针对一些地区存在着集体事务决策程序不民主、不透明的现象,乡村干部成为事实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不能够在其中充分主张自己的民主管理权的问题,王利明表示,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成员权制度,即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办法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并以绝对多数做出决议。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管理人员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侵吞了集体财产,受侵害的农民可以依据所享有的成员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有关规定,维护其权益,法院不应再拒绝立案。(魏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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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简介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京郊日报》2007.3.20.①、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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