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队保险质量的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论文

论军队保险质量的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论文

论军人保险质的规定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定性论文,军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尽管目前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出台,相应的军人伤亡保险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已开始运作。但从军人保险实践活动来分析,仍然存在着制度不完善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究其原因尽管有很多,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军人保险理论研究的滞后。因此,对军人保险质的规定性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对推动军人保险活动的规范发展很有必要。

1 军人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对军人保险质的规定性研究首先要对军人保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即只有对军人保险的定义进行科学规范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对军人保险的其它基本理论范畴进行更科学地分析。

1.1 军人保险的内涵

军人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军人缴费,形成专门的军人保险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役等风险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形式或制度。事实上,军人保险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来进行归纳。所谓广义的军人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福利,在其死亡、伤残、患病、年老及退役等情况下给予一定经济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在我国,广义的军人保险内容较为丰富,既包括基本的军人保险即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军人伤亡保险与退役军人医疗保险,也包括军人优抚、军人生活救济与军人福利等社会保障的内容。可以说,广义的军人保险事实上就是军人社会保障所包括的内容。狭义的军人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现役军人的个人福利和赡养亲属给予经济保障的措施,主要是指基本的军人保险包括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军人伤亡保险与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所侧重的是对现役军人职业特点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而对其家属生活福利保障则不包括在内。

军人保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军人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将军人保险定位于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对社会保障的界定还不完全统一,但在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这点上理解是一致的。而国家或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以追求社会安全与稳定为目标,军人作为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发展的保证力量,保障其生活、医疗及抚恤等权益,有利于维护军队战斗力,激励军人安心服役。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在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上与一般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应有差异。保障的对象既有军人自己,还牵连军人家属。第二,军人保险的实施主要由军队来组织。一般社会保险主要由政府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政策与法规来组织实施,具有相对统一性。而军人保险则由军队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与法规,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来灵活制定相应政策与实施方案,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享受军人保险待遇水平高低与军人个人缴费多少有关。尽管已经出台的军人伤亡保险与退役军人医疗保险中规定义务兵与供给制学员不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但这并不影响军人保险待遇水平高低与军人个人缴费水平高低有关这点结论的成立。事实上,义务兵与供给制学员不缴费但享受一定水平甚至与缴费军人享受水平一致的保险待遇,这其中的缴费义务间接由政府或军队来代其履行。第四,军人保险是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强制军人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制定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对军人保险的对象作了限定,即只要是现役军人,就必须纳入军人保险的范围,并享受因年老、伤亡、疾病、退役等原因所致的风险的经济补偿。

1.2 军人保险的外延

军人保险的外延主要是指军人保险的险种构成,而险种的构成又与军人保险的对象有关系。军人险种设置既要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体现军人职业特点并与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政策制度相配套。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与趋势已经很明朗,即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国家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基本保险、单位和部门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个人通过自愿方式进行的储蓄性保险。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的基本方向,军人保险制度在险种设置上应与此方向相一致。主要包括两个层次:即军人基本保险与军人补充保险。军人基本保险主要包括三类险种: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军人养老保险与退役军人医疗保险。由于这三类险种直接关系到军人生活质量的高低与军队战斗力的维护与提高,因此,这三类险种与地方的工伤、养老、疾病社会保险一样同样也是军人保险制度的起始险种。军人基本保险主要保障军人基本生活需要,而军人补充保险的作用则主要侧重于提高军人生活保障水平。

军人伤亡保险作为各国军人保险必设的项目,是与军人职业的高风险性特点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建立相应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以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保障能力大小主要受军人伤亡保险基金规模限制。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与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则主要是为了与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以解决军人退役后的养老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问题,使军人退役后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这也是对军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军人补充保险是指在基本保险之外军队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军人建立的一种补充保险。实行军人补充保险是为了完善军人保险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现役军人生活保障水平的需要。因为军人基本保险主要是为了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相衔接,尽管相对于地方人员军人所享受的基本保险水平要相对高些,但这只是在基本社会保险这个层次军人的职业风险被社会所承认,并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地方人员除了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险之外,作为劳动者的地方人员还可享受补充保险待遇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职工互助保险等保险待遇。同企业劳动者工作性质一样,作为军事劳动者的军人同样也应享受除基本保险之外的补充保险待遇,而且还应在保险待遇水平上要相对高些,以突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

一般企业补充保险是根据企业经济能力而自愿举办,即有经济能力者则可举办,没经济能力者则不办。保险费由企业与单位职工共同缴纳,目的主要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是一种企业行为。作为军人补充保险来说,并不能简单套用。军队在举办补充保险时不存在经济能力限制,军队要用活国家给予的补充保险政策,把军人补充保险作为提高和改善军人待遇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来对待,受益者应该为全体军人。军队作为军人补充保险的承办主体,应体现出一种统一管理的原则,包括缴费水平、军队与军人双方出资的比例、补充保险基金的营运与管理等。企业补充保险的供款水平一般控制在工资总额的5%—10%之间, 军队出资比例可相对高些,可以控制在8%—12%之间, 经费支出打入正常预算。军人个人支出比例可控制在总供款的30%左右,军人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军人保险机构来承担,但要与军人基本保险基金的管理分开,其营运也可相对灵活些,以保证补充保险基金能最大限度增值,最终保证军人能享受补充保险所带来的实惠。一旦军人退出现役或死亡,其补充保险金应一次性发给军人或其合法继承者,不需象基本保险那样转移给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这也是军人补充保险与军人基本保险的一个明显区别。

2 军人保险的性质界定

军人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军人本身面临的风险大小及其风险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这种与军人本身职业相关的风险对军人的生活质量高低有直接影响。军人生活质量事实上包含众多内容,但生活需要满足程度高低可以基本反映其生活质量高低。军人生活需要同一般劳动者的生活需要基本一致,无非是三个层次,即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与享受需要。生存需要是军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为一种生理上的最低物质需要,低于这个最低需要量,军人就无法生存。发展需要是指除了满足军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之外,还必须满足军人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而享受需要是军人在物质与精神方面的需要都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军人保险的开展就是要在改善军人生活质量上起作用,对军人不同层次生活需要水平的改善正是军人保险属性的体现。

2.1 一般属性

军人保险的一般属性主要是从军人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来进行定位的,也就是说军人保险作为一种政府行为,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将国民收入的一部分进行再分配,筹集一定的军人保险基金,在军人面临职业风险时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以实现军队稳定与社会安定。从这点而言,军人保险所起作用的只是军人生活需要的第一层次即生存需要,通过军人保险的实施,军人能够获得最低的生活保障,这与地方人员的社会保障目的基本一致。明确这点很重要,即军人保险不是高水平的商业保险,即使按照其职业风险相对高于地方人员来进行定位,也不能将军人保险待遇水平定得很高,这本身既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制的,更是军人保险基本属性的客观要求。

2.2 特殊属性

军人保险尽管属于一种社会保障行为,但除了具备社会保障的一般属性之外,它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这主要与军队的地位及其军人的作用有关。军队作为社会安定与国家对外安全的保卫者,军队的成员军人理应受到社会的特殊照顾,在军人保险实施上也不例外,即除了让军人享受一般劳动者都能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之外,还应让其在改善发展需要上得到保障。即军人的社会保障水平要相对高于地方人员水平,以充分体现对军人职业的承认与激励。这也是世界各国军人保险所采取的政策导向。

明确军人保险的一般属性,就能对军人保险活动进行理性定位,使军人保险活动能较规范运行。同时,把握军人保险的特殊属性,就能明确军人保险的发展方向,使军人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率。

3 军人保险的基本特征

军人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既有一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3.1 军人保险的一般特征

军人保险的一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对象的群体性

一般的社会保障所保障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就象一张安全网一样,使社会全体成员都在这张安全网的保护下。社会成员只要发生了生存困难,就能受到社会保障所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军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一个特殊部分,同样也应享受社会保障所给予的生活保障,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同而已。军人保险事实上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军队这个武装集团的一种特殊表现。正因为如此,军人保险同社会保障一样,其保险对象同样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因为如果把军队作为一个武装集团来看待,这个武装集团的所有成员都应享受军人保险所提供的生活保障。军人之间只存在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保障的项目、标准以及采取的形式不同,不存在保险的有无差别。

(2)保险目标的双重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化的大生产方式的建立,竞争的加剧,必然会有一部分人面临失业、疾病、伤残与年老所带来的生活困难。如果对这部分生活弱者不给予相应的经济帮助,就会危及他们的生存,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同时,如果这部分人的生活得不到保证,本身对在业者也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因为他们将来也会面临这些问题,从而影响经济的稳定与社会的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经济的稳定。但这种稳定只能是一种内部的稳定,而国家外部的稳定还需要军队来维护,即对外抵御侵略,保卫领土完整与国家主权独立。也正因为如此,对军人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既是维护对内安定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军人保险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激励军人尽责尽职,有利于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增强国防实力;另一方面,军人生活得到保障,没有后顾之忧,本身就是对社会稳定的一种保证。

(3)保险实施的强制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一般都是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来强制进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与法规的颁布,一方面明确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参与意识。另一方面,增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规范性,减少了政策实施的主观随意性。军人保险制度的实施同样也具有这种法律的强制性,即实施军人保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来规定的,尽管目前专门规范军人保险制度实施行为的《军人保险法》还没有出台,但相应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的军人保险管理制度与条例等已经颁布,同样具有强制力,军队各级都要严格按这些制度规范组织实施,不得自行其事。

3.2 军人保险的特殊性

军人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待遇的激励性

军人保险存在的前提条件就是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如果军人职业与其它职业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没有必要将军人保险独立出来,自成体系,而只需将其纳入一般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可。军人职业相对于其它一般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高风险性,军人既要面对战争与艰苦环境所带来的流血牺牲与身体伤害,同时,军人在退出现役时还要付出重新择业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一般社会保障所无法承担的,也正因为如此,军人保险有存在的必要。同时,在保险项目设置与保险待遇水平上都要体现军人职业的特殊风险。即军人的保险待遇水平要与其职业风险相一致,高风险职业必须有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待遇,以体现对军人职业的承认与激励。这种激励在具体的缴费比例确定上也应得到体现,即军人的缴费水平要与军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少缴纳,多享受”是这种激励政策的具体体现。

(2)保险组织的独立性

军人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目前,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与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已相继成立,体现了在军人保险管理上政事分开的原则。但从总体而言,军人保险的组织机构是相对独立的,这种独立性一方面是指军人保险组织机构独立于一般的社会保险机构,尽管军人保险机构也要接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与法规的规范,但这种规范只是在方向上,而具体的军人保险活动主要是受军人保险专门的政策与法规规范。另一方面,军人保险的独立性是相对于军队其它职能部门而言的,尽管军人保险活动离不开军队财务部门、政治部门、事业部门等的配合与协调,但军人保险活动毕竟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不能与其它部门的业务活动混淆在一起。

(3)保险管理的双重性

军人保险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军人管理机构。作为军人保险最高领导机构的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领导和管理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负责军人保险的宏观决策,拟定军人保险的法规制度,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协调。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下设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与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军人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营运管理。但在具体的军人保险管理与基金营运活动中,军区一级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机构除了在业务上要接受总部军人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外,还要接受军区领导部门的管理。这种管理的双重性是必要的,业务上的垂直领导有利于业务活动的规范,而行政上的横向领导,可保证军人保险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因为军区权利机关参与军人保险活动,有利协调军人保险活动中的利益与矛盾,减少工作阻力,提高军人保险费收缴的完整性与支付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明确了军人保险的一般特征,就能使军人保险活动符合一般社会保险活动的规律,为军人保险与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相衔接创造前提条件。同时,只有充分认识军人保险的特殊性,才能使军人保险活动与军队的实际相适应,突出军人保险的特色,并为实现军人保险的基本目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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