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价格串通与反垄断政策_价格战论文

行政性价格合谋与反垄断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垄断论文,行政论文,政策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通过消除价格竞争和提高价格来获取垄断利润,对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造成损害,是各国反垄断法打击的重点。近年来,中国垄断行业企业通过价格合谋推动物价非正常上涨的事件屡屡出现,典型的如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电信寡头“竞合”协议、保险企业统一车险标准、中石油中石化联合涨价等,这种行政性价格合谋对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收入分配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转轨经济的中国,由于体制原因,很多垄断行业寡头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并不是采取市场化合谋机制,而是通过独特的行政性实施机制。因而反行政性价格合谋是中国反垄断执法中的最主要问题,需要探讨中国行政性价格合谋的独特实施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有效的反行政性价格合谋政策。

在反垄断经济学中,目前对企业价格合谋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解释寡头企业之间实现价格合谋的维持机制问题,现有的合谋理论在运用动态博弈理论来解释合谋的协调机制和价格战惩罚机制上是成功的,但是它不能有效解释在不存在价格战机制,而是长期持续高价格下,价格不断集体攀升式的价格合谋的可维持性问题。在转型经济的中国,价格合谋并不仅仅出现在高集中度的寡头市场,在低集中度的市场上也经常出现价格合谋,这是主流合谋理论没有解释的。根据动态博弈合谋理论,由于在合谋价格下单个企业背叛合谋协议的巨大利润诱惑,因此很多的合谋企图是无法实现的,而且现实当中的企业之间合谋并不能完全实现最优的垄断定价,价格合谋的福利损失要小于独家垄断企业垄断定价的福利损失,那么中国行政性价格合谋的福利伤害是否也是如此呢?

一、价格合谋的维持机制及动态价格路径

1.企业价格合谋的激励条件。

假设市场当中有几个企业,它们生产无差别的产品,并具有相同的单位变动成本c,假设贴现因子为δ。在合谋的情况下,单个企业的每期利润为,一个企业偏离合谋价格将会占领整个市场,获得垄断利润,但是这会在以后的时期引起激烈的价格战,进入惩罚时期,使价格回到竞争性价格水平,此后企业每期的利润为古诺均衡利润。成功的企业间合谋要满足的激励条件是,每个企业合作的长期预期收益大于非合作的长期预期收益。

这一结果显示,在贴现因子足够大的情况下,合谋是可以维持的。动态意义上的合谋稳定性取决于一个企业失去的未来利润的现值,是否超过通过产量扩张而获得的短期利润的现值,即只有当合谋的预期收益大于背叛的预期收益时,合谋才是可维持的。只有在一个企业知道背叛合谋合约将很快被发现并且受到严厉惩罚时,单个企业才会打消背叛的念头,合谋的结果才会出现。因此,企业之间价格合谋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低成本的达成合谋协议;及时发现合谋背叛行为;对背叛行为的可信的惩罚机制。

2.合谋的市场价格战维持机制。

在竞争市场上,企业之间动态合谋的惩罚机制主要是采取“触发策略”和“针锋相对”策略:触发策略是只要所有其他企业都采取合谋产出策略,则一个参与者将采用合谋策略。如果其他企业背叛,则在其后的时期该企业将永远采取不合作的价格战行为。触发策略也被称为“冷酷战略”,因为任何参与人的一次性不合作将触发永远的不合作。针锋相对策略则具有“大棒加胡萝卜”的特点,也就是当一个企业背叛后,其他企业会通过扩大产出的价格战来进行惩罚,直到背叛企业重新回到合作的产量,然后企业之间重新合谋。对于企业来说,价格战的合谋维持机制是代价高昂的,价格战可能会对各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市场需求波动和缺乏有效沟通机制的情况下,企业之间往往很难寻找到“聚焦点”(focal Point),以惩罚对手为目的的价格战可能演变为市场竞争的常态。

图1 触发策略下的合谋价格路径

图2 针锋相对策略下的合谋价格路径

在价格战维持机制下,由于不同企业之间对市场波动的信念存在差异,因此长期的合谋价格路径并不总是体现在垄断高价格。在触发策略下,合谋的价格路径体现为企业之间维持垄断价格,一旦有一个企业降价,则其他企业将随后永远维持竞争性价格,合谋价格路径具有一次性垄断价格和无限期零利润竞争性价格的特点。在针锋相对策略下,合谋的价格路径体现为维持垄断高价格,一旦有一个企业降价,则其他企业也随后采取零利润竞争性价格,直到背叛企业又恢复到垄断价格,则其他企业也同时恢复垄断价格,价格路径具有垄断价格和竞争性价格交替出现的特点。由于价格战维持机制并没有行政性协调机制,对其他企业是否实行了背叛行为的判断主要是取决于企业的判断或信念,在市场需求或成本波动的情况下,不确定性更可能导致企业之间发生价格战,使价格战成为市场的常态。因此,价格战维持机制具有内在的脆弱性,企业合谋价格路径并不总是体现为垄断高价格,其福利伤害效应要小于垄断市场中长期实行垄断定价的垄断者所带来的福利损失。

3.合谋的行政聚合机制。

在转型经济的中国,由于政企不分的体制背景,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和垄断行业寡头企业具有较强的利益关系,为了维护行业企业的利益或弥补国有垄断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亏损,在很多情况下纵容行业寡头企业的集体涨价行为,甚至主动出面组织和推行行业集体涨价①。从行政管制体制设计的初衷看,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对垄断企业过高定价进行价格管制以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但是在中国垄断行业价格管制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管制的结果不是降低了价格,抑制了垄断企业涨价的动机,而往往是提高了价格,鼓励了垄断企业的涨价追求,“凡管必涨”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在改革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还借助具有“准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或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以“防止过度竞争”或“提高国有经济效益”为由来惩罚降价企业以维持价格合谋。这些行政性手段使原本彼此利益冲突的企业得以有效的形成“聚焦点”,使在竞争市场不可维持的合谋得以维持。

在行政聚合机制下,价格合谋的惩罚机制并不会采用多方受损的价格战来惩罚背叛企业,而是采取行政性的惩罚手段。在中国很多行业,对不遵守统一价格的违约企业的处罚往往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准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所执行的,这种处罚主要是基于行政手段,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使价格合谋的惩罚机制具有了可信性和“严厉性”。政府主管部门往往出于避免恶性价格竞争的目的,采用行政手段对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加以禁止,对于首先降价挑起价格战的企业采取行政措施加以“制裁”,从而使很多领导企业或行业协会原本无力的惩罚措施变成了可信的“大棒”。

通过将该式的合谋激励条件与上面的市场竞争中的合谋激励条件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行政惩罚机制使合谋的激励条件变紧,合谋的激励门槛变低,因而更有利于激励企业合谋和促进合谋的维持,行政惩罚手段会使在竞争市场不可维持的合谋具有了可维持性,扩大了合谋产生的空间,增强了合谋的可维持性。相应的降低行政性惩罚机制的严厉性会有助于降低合谋的发生或卡特尔的可维持性。

在行政聚合机制下,由于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是通过采取行政性手段来维持行业企业价格合谋协议的实施,企业之间对价格合谋会很容易形成一致的信念和内在的合谋聚合力。由于行政聚合机制维持的价格合谋不需要采用既伤害背叛又伤害自己的价格战机制,而主要是依靠成本低廉的行政手段来维持合谋,因此,合谋的实施成本低廉。由于上述原因,在行政聚合机制下,企业之间很少发生信念不一致和集体背离合谋价格的状况,价格合谋具有稳固性;而且由于有行政垄断的保护,价格合谋的卡特尔组织不仅没有降低价格的动机,相反会有很强的逐步提价的激励。行政聚合机制下的合谋价格路径主要体现为“阶段性的价格提升”,垄断企业抓住涨价的有利时机,借助于行政力量阶段性的提高垄断价格,不断的实现由低垄断价格向高垄断价格的跳跃,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因此,“只涨价、不降价”或对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只追高、不追低”就成为垄断行业企业价格行为的常态。

图3 行政合谋的价格路径

二、行政性价格合谋的社会成本

1.不同价格合谋机制的福利效应。

在新古典垄断理论中,价格合谋的福利损失主要是社会福利净损失。新古典理论的这一判断是建立在如下两个前提上的:一是消费者剩余变化当中扣除社会福利净损失后的部分全部转化为垄断企业的利润,并且这种利润全部转化为企业的生产性或技术创新性投资;二是在该社会中消费者既是合谋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同时通过持有合谋企业的股票也是合谋企业的所有者,或者社会具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可以将垄断利润重新分配给消费者。但是当这两个条件不具备的时候,消费者剩余变化当中扣除社会福利净损失后的部分将确实构成消费者不可补偿的福利损失②。由于合谋企业通过维持高价格来获取垄断利润,因此,价格合谋的首要问题是极大的伤害了消费者的福利,带来公平问题。在垄断行业的管制中,英国、美国等国家都有有效的政策手段来确保垄断企业利润向消费者的转移。在英国电信业、铁路业改革过程中,为了平衡双寡头垄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英国政府给予国内消费者以较优惠的条件购买这些企业的股票,使消费者成为垄断行业企业的股东和垄断利润的收益者(纽伯里,2002)。在美国石油等能源领域,对于寡头垄断企业的“意外暴利”,政府实行暴利税政策,并通过转移支付向低收入群体和公众转移(托梅因等,2008)。但在中国的电信、石油、航空等垄断行业,目前还缺乏这种消费者福利保护机制,企业优质资产的海外上市和国有资产资本经营体制的不完善,垄断企业独享垄断利润,往往使国内消费者成为垄断企业改革和合谋行为的利益受损者。因此,在缺乏有效补偿机制的情况下,消费者福利损失当中转变为合谋企业利润的部分实际上也构成了价格合谋的社会福利损失。

塔洛克(1967)在分析垄断社会成本时指出,垄断的社会成本应该包括企业追求和维持垄断而耗散的资源,即垄断福利损失不仅包括福利净损失还应包括“塔洛克四边形”面积。波斯纳(1975)、克鲁格(1974)认为垄断企业会将垄断利润作为寻租性支出耗散掉,所以应该将垄断利润看作是垄断的社会成本。在转型经济的中国,通过行政聚合机制形成的合谋往往是维护了行业或部门利益集团的利益,合谋带来的垄断利润也并没有转化为生产性投资或重新分配给消费者,而是更多的转化为垄断福利或行政性寻租的社会浪费性消耗。因此,行政聚合机制下合谋的社会成本应该包括社会福利净损失、消费者剩余损失和社会浪费性消耗损失三部分。根据上面的分析,在行政聚合机制下,即使有个别企业秘密降价,其他企业也不会采用价格战进行报复,而是寻求行政性手段来惩罚背叛企业,因此,行政聚合机制下合谋的社会成本是: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并进行简单的比较运算,我们得出如下的福利比较结果:

从该结果中可以看出,在市场价格战机制下,当合谋高价格的维持时期大于价格战时期时,触发策略的福利损失大于针锋相对策略,否则会低于争锋相对策略;价格合谋时期和价格战时期相等的时候,触发策略和针锋相对策略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是无差异的,但是在三种情况下,行政性价格合谋的社会福利损失总是最高的(图4)。

图4 不同合谋机制下的福利效应

2.伯特兰德价格竞争下行政性价格合谋的福利损失计算。

三、结论与政策含义

中国垄断行业寡头企业的价格合谋行为往往与政企不分、政府监管部门的角色错位等因素有关,行政手段成为企业间价格合谋可维持的主导机制,并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伤害。反行政性价格合谋成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重点、难点。

首先,从长期来看,根本上应通过放松垄断行业的管制和推进民营化改革,开放民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的通道等来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从而消除行政性价格合谋产生的制度基础。其次,应引入私人损害赔偿制度,突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在反行政垄断中的作用。国际经验显示,法院和私人民事诉讼是一个国家反垄断执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约行政和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最基础力量。由于“私人”是企业价格合谋行为的最直接感受者和最终受害者,在适当的赔偿规则下由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既有利于发挥司法制约行政的制衡作用,也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注释:

①如发改委和民航总局2004年发布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赋予了企业可以最高25%的自由提价权,从而使2009年4月中航信带动航空票价集体上涨最高20%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

②塔洛克(1967)等学者将其称之为垄断企业的“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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