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关系”再辨析——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德意志论文,马克思论文,为例论文,意识形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2)02-0005-05
近年来,我对《德意志意识形态》进行了详尽的文献疏证、内容解读和思想阐释,发表过近40篇研究论文。在对这一文本各个章节的研究中,除了关涉“真正的社会主义”预言、《反克利盖的通告》和《诗歌和散文中的德国社会主义》部分,绝大多数情况下我都是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名字连在一起使用的,这表明,我把这一著述看做是他们共同的创作,认为其观点表述与具体论证也是一起完成的。但是,这不意味着我无视已引起学界关注的“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关系”的争论、否认对这种关系的细节进行甄别和辨析的必要性。相反,从加深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复杂内涵的理解的角度考量,我认为,尽管由于现在留存下来的原始手稿复杂而特殊,进行技术性还原的困难相当大,甚至可以预料仅凭现有的文献材料大概不可能彻底厘清原始状况;但在研读这一文本时始终有一个问题是存在的:在整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谁的思想更占主导地位?
在本文中,我特别明确地申说一下自己的看法:恩格斯只是这项理论建构工作的参与者、绝大多数文稿的誊写者,而马克思才是其核心思想的主导者和首创者。在对本书的文献考证和内容解读中,我已经分散地叙述过一些证据,在这里我再集中地展示一下:
其一,从恩格斯与施蒂纳的关系和对施蒂纳思想的理解看,他不大可能起草这部手稿中篇幅最大的《圣麦克斯》章,并且以那样苛刻、挖苦乃至嘲弄的口吻来批判施蒂纳。
就个人之间的关系看,施蒂纳毕生与马克思从未见过面,但早在1842年,他就结识了恩格斯,并给后者留下了很好的印象,认为他在“自由人”当中“显然是最有才能、最富独立性和最勤奋的人”[1]。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印象并没有因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极其详尽地研究施蒂纳的思想、给予了不折不扣的“痛斥”的著述而改变,直到晚年恩格斯都回忆说:“我同施蒂纳很熟,我们是好朋友。他是一个善良的人。”[2]而充分表达施蒂纳观点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写完之后,在全书排出校样还未正式出版时,恩格斯就得以先睹为快,并马上作出反应。1844年11月19日他写信给马克思,说对于此书“我们不应当把它丢在一旁,而是要把它当做现存的荒谬事物的最充分的表现加以利用,在我们把它颠倒过来之后,在它上面继续进行建设”[3]。这表明,恩格斯并没有把施蒂纳的思想看做是一种与马克思所主张的观照和把握世界的不同方式,因而低估了回应施蒂纳思想的艰难程度。更有甚者,他还告诉马克思,施蒂纳思想“原则上正确的东西,我们也必须吸收”[4]。在恩格斯信的引导下,同月马克思就读了《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但他读后并不赞同恩格斯信中的见解,于是答应在《前进报》上发表评论文章,同时给恩格斯写了回信,陈述自己与恩格斯11月19日信中的分析不同的看法。1845年1月20日恩格斯又给马克思写了一封信,特别指出:“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我以前给你写信的时候,还太多地拘泥于该书给我的直接印象,而在我把它放在一边,能更深入地思考之后,我也发现了你所发现的问题。”[5]
其二,《圣布鲁诺》章与《神圣家族》的内容相衔接,是马克思了断其与鲍威尔思想关系的终结之作。如果把这两种著述进行对照,从文体、写法和论证方式看,马克思一脉相承的风格是非常明显的,而恩格斯虽然参与了《神圣家族》的写作,但明确标出其执笔的部分则是另外一种写法。
从文本的结构看,《神圣家族》是针对《文学总汇报》上刊登的一些文章的论点而展开论述的,因此各个章节之间的逻辑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可以说几乎每一章节都包含了很多思想,但各章阐发的思想交叠重合,而且篇幅很不均衡。这一著作的前三章、第四章的第一、二部分、第六章第二部分a小节和第七章第二部分b小节是由恩格斯执笔完成的。这些部分的篇幅都很短。我们知道,到这时为止恩格斯思考问题的方式仍与其从商的经历密切相关,他所执笔的这些部分的思想阐释也反映出这一特点,即就事论事地将具体事件或话题归结到现实经济状况甚至是经济政策,以驳斥青年黑格尔派的致思路向。
马克思执笔的部分则成了《神圣家族》的主体。在写作此书之前,马克思已经在克罗茨纳赫研读过大量历史、哲学和政治学文献,来巴黎后又开始了系统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因此在写作这一著作时他有效地利用了后来被称为《克罗茨纳赫笔记》、《巴黎笔记》等材料和成果,这样,《神圣家族》的内容就涉及了政治经济学、历史和哲学等很多方面,使文本的篇幅比原先设想的扩大了很多,而且马克思对具体事件的分析均能上升到历史哲学的高度,进行本质性的透视和批判。第四章主要是针对埃德加尔·鲍威尔对蒲鲁东《什么是财产》一书的评论进行的反批评。蒲鲁东此书原是法文,埃德加尔·鲍威尔通过被马克思称为“赋予特征的翻译”和“批判性的评注”两种手段来曲解蒲鲁东对财产关系所做的分析,马克思认为这种述评脱离了具体的政治经济学领域,使其失去了原本内容丰富的社会性质和意义,从而也就不能真正解释诸如财产关系这些复杂的社会现象。第五章和第八章评述的是施里加对欧仁·苏的长篇小说《巴黎的秘密》的批判,其中蕴含着马克思很多重要的思想,比如对自我意识的“思辨哲学”、国家与法的理论以及抽象“道德观念”、抽象宗教学说等进行的深刻的分析。第六章是内容最丰富、最集中的一章,谈论到的重要问题有:能否从精神出发来理解历史现实和群众运动、宗教解放的最终根源在哪里、法国革命的特征及其哲学基础何在,等等。第七章专门论述群众问题,布鲁诺·鲍威尔对群众的作用作了种种诋毁,而马克思则通过分析阐释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点。最后,马克思用文学性的拟喻写了很短的第九章《批判的末日的审判》,并且用一句“我们以后知道,灭亡的不是世界,而是批判的《文学报》”[6]作为《历史的结语》结束全书。
这些议题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内容都有不同程度的承接。
其三,恩格斯对《费尔巴哈》章标题的修改,表明他并没有完全理解马克思超越旧哲学所有派别、实现哲学变革的深刻意蕴。
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被理解为一种与观念论完全对立的、把观念看做是物质世界的演绎的“强唯物论”,而且这种观点也很容易从恩格斯对“费尔巴哈”章标题所作的修改中得到佐证;然而这恰恰是值得甄别和分析的。
我们知道,在这一章的手稿中,原来的标题只是“一、费尔巴哈”。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在整理其遗稿翻阅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手稿时,在其结尾处加了这样的修正:“一、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这样,以后在各个版本中尽管这一章的具体段落的编排方案各式各样,但无论哪一个版本都把恩格斯的修改作为此章的正式标题。这样,恩格斯所加的“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对人们把握全章的主旨思想进而把握马克思哲学的实质就起到了一个提示和引导作用。在实际的理解中,恩格斯的这一提示和引导给人们造成的普遍印象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一种唯物主义形态,是与唯心主义完全对立、异质、不相容的哲学。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归属到唯物主义谱系,在一定意义上说没错,但是,不够,特别是把它混同于以往的一般唯物主义就错了。通过对全书内容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仅仅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一种唯物主义,尤其是把其意义和内容限定于以还原论方式唯物主义地处理世界本原问题,即使在历史观上达到唯物主义的水准,实际上也并没有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的特征、它在思想史上所实现的革命性变革的实质,相反大大收缩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展宽的现实视域和深邃的历史厚度,极容易造成对它简单化、教条化和庸俗化的理解。而就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唯心主义哲学的关系而言,其实不仅仅是对立关系,更是扬弃和超越的关系;的确,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的一些派别(诸如我们所着重分析过的青年黑格尔派)进行过淋漓尽致的挖苦、讽刺甚至痛斥,但这些只是对其哲学前提的荒谬性的揭示和批判,而另一方面,必须看到,马克思在新的基点上也注意到了唯心主义哲学对人的主体性思想的重视、探索和发挥(而过去的唯物主义哲学在这方面的研究却乏善可陈或成果有限),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际上也保留或继承了这一方面的有益因素或成分,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中的主体性思想(当然是经过改造的),是这一哲学形态的进一步发展和更高阶段的超越。
最后,我必须说,提出上述论据绝不意味着我们要走到另一个极端,即认同所谓“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关系”是根本对立的观点。对立就不可能构成合作,更何况恩格斯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贡献是马克思之外无人替代的。概而言之,其一,《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的留存稿绝大部分笔迹是恩格斯的,不仅是正文誊抄,还有眉批、加注、增删等等,这说明他不是像魏德迈、燕妮那样只是单纯的抄写员,虽然我们猜测这些思想未必是他首先提出或主导论证的,但显然他已经接受了,乃至参与了对它们进一步的深化、拓展和发挥。因此,可以说,离开恩格斯,马克思的这些理论建构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其二,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二卷对“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批判,恩格斯更是居功至伟,现在留存的部分使我们无法看到当时这项工作的全貌,但随后由7人署名、恩格斯居首的《反克利盖的通告》、他独立撰写并发表的《诗歌和散文中的德国社会主义》和《“真正的社会主义”》使这一工作得以完满结束。这些功绩都是不能抹杀的。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做上述细节甄别和梳理呢?鲁迅说:凡事须得研究,才会明白。这一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深化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关系”复杂性的认识,且有两方面的现实针对性。
其一,改变过去国内学界存在的过于宏观和笼统的毛病,提升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专业化水准。
“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关系”是国内近年学界讨论比较多的一个话题。但过去它并未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基本上认为这是不需要多加讨论的,作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是联为一体、完全一致的,他们的著述、思想和观点可以不分彼此或者相互替代。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和方式值得反省。长期以来我们的马克思主义专业研究成果之所以相当有限,与这种大而化之、不求甚解、缺少细节考证和个案支撑的方式绝对有关。特别是对于专业研究者来说,必须改变那种只根据教科书的体系、只从原理和教条出发、单凭纯粹的信仰和热情来领会和掌握经典作家及其思想的“反专业”、“非专业”途径和方式。而随着文本研究的深入,这一问题的理解才会更加全面、客观。
其二,矫正西方学界有的学者过于纠缠细节和个案而出现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情形,注重实证,但又不“唯实证论”。
“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关系”是随着西方马克思学成果的引介而凸显出来的。与我们的情况不同,在西方,不在少数的学者用大量的文献甄别和理论论证,试图表明恩格斯与马克思思想是有相当大的差异乃至是根本对立的,从马克思到恩格斯的思想发展过程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倒退”和“衰落”。这甚至给国内学界造成了一种印象,即“马恩对立论”是西方马克思学的代表性观点或基本取向。
我认为,对西方马克思学成果和观点的这种理解,是一种典型的以偏概全的倾向。在此,我必须再次指出,西方马克思学不是一个学派或思潮,而是一种独特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或方式,即基于马克思思想理解中存在的各种意识形态纷争,致力于经典作家原始文献、文本的编辑和考证,希望以此为基础来还原他们的原始思想及其表述、论证过程。其中有的学者为了避免“先入为主”的解读,甚至放弃了对这些文献、文本中思想的提炼、概括和评判,使马克思主义研究成为一种纯粹的“版本考证学”、“文献校勘学”。而即便是那些关注思想的学者,在其研究中也相当重视文献的基础意义,注重从实证材料中引申出论断。
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著述卷帙浩繁,不同时期的著述所表述的思想、观点及其论证难免有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就使那些纠缠于细节、个案的讨论往往会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情形,根据实证材料做出的结论好像很“客观”,但不同的实证材料引申出的观点彼此间却差别很大甚至正好相反。就“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关系”而言,我之所以判定“我们在对西方马克思学成果和观点的理解上存在着以偏概全的倾向”,指的就是我们只注意到诸如吕贝尔、诺曼·莱文、卡弗等人的观点,而把那些研究方式完全相同但坚持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思想一致甚至恩格斯高于马克思的论者及其著述撇开了,实际上在西方马克思研究界,后一类的情形也是非常引人注目的,比如,针对诺曼·莱文在《悲剧性的骗局: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对立》[7]一书中提出的“对立论”,克里斯多弗·亚瑟编辑的《今日恩格斯:百年之际的评价》[8]、约斯特·科尔茨和迈克尔·洛易编辑的《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专刊:百年之际的批判性评价》[9]等都给予了针锋相对的反驳。此外,亨德森所著的《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生平》(2卷本)[10]和编辑的《马克思恩格斯与英国工人阶级及其他文集》[11]、史蒂文·马库斯所著的《恩格斯、曼彻斯特与工人阶级》[12]、珍妮特·塞耶斯、玛丽·埃文斯和南科·莱德克里夫特编辑的《重访恩格斯:新女权主义文集》[13]、亨勒所著的《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生平和思想:一种再评价》[14]、卢比所著的《恩格斯与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历史、辩证法与革命》[15]以及曼弗雷德·史丹格和特雷尔·卡弗编辑的《马克思之后的恩格斯》[16]等都从特定角度、运用大量文献资料,说明恩格斯不仅仅是“马克思的思想助手和信徒”,他本人思想具有高度的“原创性和个性”,强调“对立论”的论证毫无意义,呼吁“通过读出最好的而不是最坏的恩格斯”使恩格斯进入“主流的历史编纂学”之中。[17]
为什么相同的研究方式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论呢?这就牵涉到实证方式的局限性了。两种对立的情况表明,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关系”的判定既需要考证和梳理文献、文本,更需要从宏观和整体上进行把握和理解。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应该是注重实证但又不“唯实证论”。单个看来,“对立论”与“一致论”者都持有真实而可靠的文献依据,推论上也大都符合逻辑,然而综合地看,这些不同的文献是需要对比、鉴别的,是需要从总体上判定其是否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本质性的。论者不能预设前提,不能按照一种既有的观点、从自己特有的角度,只关注、选择那些与其有关的、有利于说明、证实和论证这些观点的文献,进而做出超越实际情况的论断。
因此,我认为,一方面,我们需要牢记,恩格斯作为“第二小提琴手”,参与了马克思思想的创造,在思路上也不排除他启发过马克思;而就具体文本的写作看,在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工人组织所起草的文件、撰写的大量书信之外,他与马克思合作的重要的思想性著述包括了《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他本人思想的发展和著述的撰写,某种程度上又与马克思构成一种互补、关联和完善的关系,这些使他们之间的思想有时很难截然分开,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是他们共同的创造。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说,在思想的容量、视野的扩展、思维的推进、逻辑的力量和思考的深刻等方面,二人又有比较大的差别。就以前文所指出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费尔巴哈”章的修改看,明明已经有了“圣布鲁诺”和“圣麦克斯”章的铺垫,马克思是在什么意义上不满极端主体论的主张的?是不是意味着他要倒向另一极端、完全拥抱一般唯物主义、仍然认同费尔巴哈呢?答案是很明显的,但恩格斯的修改硬是使深刻的问题变得简单进而容易造成误解了。
再扩大些范围,恩格斯熟悉马克思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前的著述及其思想发展,他本应该明白:《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颠倒、对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关系的阐发,意旨不在于表明这一问题上的唯物主义立场,而在于索解“《莱茵报》时期”使马克思感到困惑的“社会结构之谜”和人的解放之路;《神圣家族》中对唯物主义史的梳理,也不是要回归唯物主义哲学传统,而是这时的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他将要建构的“新哲学”体系,即使在特定的意义上可以归属唯物主义主义谱系,但它是唯物主义的现代形态,是一种“新唯物主义”,因此梳理和总结是为了超越;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则再清楚不过的表明,既往哲学形态中的“纯粹唯物主义”、“直观唯物主义”与客观唯心主义、主观唯心主义一样,都是人类思维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说,都有或曾经有过合理的价值和意义,但从更高的角度看都存在各自不可克服的局限和症结。这些是马克思实现哲学变革特别用心之所在,但我们看到,恩格斯恰恰是没有理解这一点,在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作为“附录”发表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及《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他构筑了“自然—社会”的“世界模式论”、辩证法“本质论”和“规律论”以及家庭、所有制和国家的“人类起源论”等,按照知性方式、一般自然科学的理念和规律来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理性与非理性等复杂关系,这些与马克思“实践”地把握、观照和变革世界的方式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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