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市场化: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我国农业在改革开放以前商品率很低,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虽有长足的发展,但仍以分散的家庭小生产为主,生产率低、产品自给性强。在一定意义上说,农业是在未充分实现商品化的情况下就被“过早”地卷入市场化大潮,与其他产业相比,进入市场的基础薄弱、先天不足,因此,在其市场化进程中须及时研究解决一些新问题。
一、农地制度改革应纳入市场化轨道
建国以来,我国农地制度已经历了三次改革:第一次是土地改革,主要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建立耕者有其田的农民个体所有制;第二次是农业合作社运动,农业高级合作社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农地制度从农民个体所有制过渡到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三次是80年代初期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这次改革与前两次不同的是,并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即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均分到户。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实行两权分离的农地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改变了已实行20多年的土地集体经营模式,农民终于获得了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权,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这种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改革,使长期被束缚的生产力得到空前解放,从而大大加速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为中国农业市场化做了最基础性的准备。
但应看到,现行农地制度仍不能适应农业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尚存在许多制度性的缺陷:
首先,明确的产权主体是农业市场化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土地资源按市场原则配置的首要条件。而我国目前的农地产权主体还非常模糊。虽然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这里的“集体”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为,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现在新体制也有乡、村、村民小组三级集体组织,那么土地到底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是不明确的。据农业部调查,现在土地以村民小组一级集体所有的居多,占65%。这一状况显然是由传统体制的“以生产队为基础”沿袭下来的。但新体制下的“村民小组”与传统体制下的“生产队”是不能同日而语的。生产队是传统三级体制中最核心的一级组织,它对生产队集体范围内的人、财、物等一切资源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配置权。而现在随着生产队的解体,相应建立的村民小组,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无法替代原生产队的地位和职能。因为现在的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既无公职人员,又无办公场所,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它在形式上类似于城镇的居委会,但在组织上比居委会更松散,职能上更弱化。所以,由村民小组来充当农地产权主体,显然无力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现在农村许多地区出现的土地抛荒、搁荒或粗放、掠夺式经营都根源于土地产权主体模糊或缺位。
其次,农业市场化必然要求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进入市场,实行资源优化配置。现行的农地制度是依靠行政权力把土地按人头或劳动力均分,优中劣搭配,使每户农民分到的土地都面积狭小、支离破碎;再加上家庭分户和继承,土地不断分割和细碎化现象日趋严重。据抽样调查,现平均每户农民分到的土地只有8.47亩,但分割成9.5块,平均每块仅0.89亩。这种小块土地的割据式经营,是以“公平”分配为前提,产量不高、效益差,自给性强、商品率低,发展商品生产的潜力和对农民的利益吸引力都极小,难以适应农业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最后,根据农业市场化要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通过其合理流转来实现。这是因为,只有通过土地的流转,才能不断改善我国有限土地资源的配置状况,使土地和劳动力、资金等其他生产要素一样流动起来,不断地从经营效益差的农户手中转到经营效益好的农户手中,使善于经营的农民能集中较多的土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也是农业市场化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而现行的农地制度在实行初次“公平”分配后,亦缺乏再次流动、转让的机制。尽管中央已在有关文件中提出农地有偿转让的政策,但尚无相应配套的法律文件和供具体操作的章程来规范现阶段农地转让的对象、范围、程序等,使目前的农地转让还只能在农户之间自发、无序地进行,并由此带来了许多矛盾和经济纠纷。
农地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业市场化的进程,推进农业市场化必须深化农地制度改革:
1.建立以村为基础,乡统筹的农地产权制度。从农地制度的实际运作来看,农地产权主体必须具有法定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在现在的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农村最基层的一级行政组织,相对村民小组来说它有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村集体管辖的范围和拥有农地的数量与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都比较适应;同时,它也符合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原则,所以,由它来代表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职能,既合理又合法。这样,由村民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管理集体土地的常设机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依据法律在其管辖的集体范围内行使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及其收益权,即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随着农业向现代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往往需要突破村的范围,这就要求依托乡来统筹。如兴修交通、电力设施;兴办乡镇企业,规划居民小区,发展集市,建设小城镇等,这些都需要乡政府(个别还需要县以上政府)协调,即从本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在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的前提下,在全乡范围内对土地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2.规范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土地经营竞争获取土地使用权。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典型形式。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作为集体成员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现阶段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是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来实现的。现在,全国许多地区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很不规范,“联产承包”变成了“联地付费”,名不副实。即只是联系农民家庭使用集体土地的数量,交纳税(农业税)、费(各种摊派费),既无联产,又无承包,亦无责任。规范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以明确发包方(集体)与承包方(农民家庭)之间的责任、权利关系。其中,尤其要明确农民生产农产品的数量和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的指标。倘若由于种种原因,农民不能履行承包合同,集体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直至终止承包合同。总之,根据农业市场化的要求,应逐步把农业生产责任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规范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助于推动农民通过土地经营竞争来获取土地使用权。对一些一包了事,对承包土地进行粗放经营、抛荒、搁荒,甚至破坏土地资源,不能履行联产承包合同的农户应及时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让懂生产、善经营,认真履行承包合同的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使用权。这样,通过土地经营竞争,使农村有限的土地资源逐步向经营土地业绩好的农民流动,从而真正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也是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现在,每一农户平均经营少量土地,农产品仅能满足自给性需要,投资容量小,无法发展商品生产;对农民来说,既无利益吸引力,又无现实需要对农业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现代农业市场化发展的普遍规律表明,农民对农业投入的偏好是建立在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的。依据市场规则,生产规模和生产要素的配置起码要使产量超过损益均衡点以上,才能优化农业成本和产量的关系,取得规模经营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从经济利益上吸引农民多经营土地,推动农业向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3.培育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机制。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只有在流转中才能不断增殖,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流转,在农村改革实践中农民已创造出一些比较好的形式,应逐步总结推广:(1)“两地制”。即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分为口粮地和责任地,两者的比例通常为1∶2。口粮地按人口平分,无偿使用,保证农村人口基本口粮,提供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地引入市场化流转机制,实行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方式,可跨地区择优选择承包者,招标土地尽可能形成成片规模,推动适度规模经营。(2)租赁制。即把集体与农民的发包与承包关系变为出租和承租关系。农民每年向村集体交纳租金,按合同规定租种集体土地,也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3)荒山、荒坡、荒滩、荒地等“四荒”使用权的拍卖。即将“四荒”的使用权由承包关系变为买卖关系,实行谁购买,谁投入治理,谁收益。使用权的拍卖期限通常为50-100年,可继承和有偿转让。我国农村“四荒”占有极大比例,推广这种形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业劳动力必须合理分流,优化配置
农业市场化不仅要求对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进行合理流转,同时也要求对农业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进行市场化配置。新中国建立以来,农村人口增长很快,农业劳动力也相应快速增长,即从建国初的1.8亿增长到现在的4.4亿;而耕地却从建国初的15亿亩减少到现在的14.3亿亩,劳均耕地从建国初的8亩多减少到现在的3亩多。农业的这一现状,决定了农业的低效率和自给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市场化的过程,也是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过程。目前,英美等国家农业劳动力比重仅占2—3%。依据我国的国情,农业劳动力不可能降低到这样的比重,但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合理分流农业剩余劳动力,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早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传统体制下,农业就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只是为当时集体粗放经营、劳动用工的低效率所掩盖。尤其在农村旧体制下,农民的劳动力与土地一样从属于集体,农民不能自主安排自己的劳动力和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当然就不能自由地转移或流动。所以,在这个时期,农业剩余劳动力不仅被旧体制所“隐蔽”,而且被长期“凝固”在生产队集体的一小块土地上,直至生命的止息。
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发生了两个方面的深刻变化:一是使农业剩余劳动力由“隐性”变成“显性”。农村经济改革从旧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4亿多农业劳动力,他们有着空前的生产热情,迫切要求在新体制下与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可是,相对于众多的劳动力,耕地很少、其他生产资料也贫乏,能够配置给每个农民家庭的生产资料非常有限,农业劳动力明显地剩余。如果说农业剩余劳动力在传统体制下被大呼隆、粗放经营、低效率所掩蔽,那么在土地均分、分户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极大释放的新体制下就被暴露无遗。二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由长期“凝固”的集体劳动者变成自由“流动”的家庭劳动者。与分地到户、分户经营相联系,农业劳动力也分家到户、分户劳动。农业劳动力的所有权、使用权也由原来从属于集体转变为从属自己及其家庭,农民终于获得了对自己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业剩余劳动力可以自由地“离土”、“离乡”去谋生,也可以自由地受雇于他人,成为可自由流动的剩余劳动者。
农业剩余劳动力由隐性变为显性,由凝固变为流动,为农业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创造了最必要的条件。实现农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依据市场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农业剩余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扩大就业容量,即要把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统筹考虑。根据我国国情与农村实际,对农业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必须通过其合理分流与优化配置来实现。
1.通过“民工潮”合理分流。我国的民工潮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由诸多因素合成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有三个:一是农村经济改革使亿万农业劳动力从传统体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终于获得了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流动权),这是民工潮形成的体制性原因:二是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民为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流动,这是民工潮形成的经济动因;三是沿海地区的经济高速发展,对农业劳动力产生巨大的需求,这是民工潮形成的重要外部条件。民工潮起“潮”于80年代末,是由上述三个主要因素的合力形成的。它昭示了在我国城乡之间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自发形成,开创了我国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先河。现在,全国“民工潮”流动总量达7000万人左右,约分流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6。农业大省四川,共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近2000万人,其中到外地打工的民工就达1000万人,每年单从邮局寄回家乡的打工收入就达200亿元。这种劳动力资源与货币资金的双向对流,一方面使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开发,解决了沿海城市和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加速了这些地区的经济繁荣;另一方面又促进了输出地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分流,扩大了货币、资本要素的增量,实现了生产要素的良性循环和配置。
2.发展乡镇企业,使农村劳动力“离土”不离乡。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目前已成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的最大集聚地。近年来,乡镇企业每年新安排劳动力600万人左右,“八五”期间累计转移农业劳动力3000万人左右,乡镇企业职工总量已达1.28亿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4还多。现在全国乡镇企业超过2200万个,年创造产值8万多亿元,且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目前,乡镇企业总产值已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75%,农民收入增长部分的50%以上来自于乡镇企业。据1997年全国工业普查显示,乡镇工业以全国全部工业20%的总资产,创造了占全部工业近50%的增加值、近50%的利润和近50%的工业总产值。特别是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等省的乡镇企业,在当地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超过70%。可见,乡镇企业发展,不仅可以吸纳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为加快农业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不断改善和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条件,而且已成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和主体成份。
3.繁荣小城镇,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离乡”进城。我国现有小城镇5万多个,它们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处于农村之首、城市之末,是沟通城乡关系,促进城乡商品交换的纽带,也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就近实现“离乡”进城的理想场所。改革开放以来,小城镇已累计吸收近4000万农业劳动力就业,实践证明,小城镇可以成为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重要集散地。为了促进农民向小城镇集聚,应当允许和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给予小城镇户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并积极探索和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最近中央已明确提出,准备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对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住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这对推动农业劳动力合理分流和市场化配置,将起积极的导向作用。当然,这项改革要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小城镇人口的总量调控,以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和经济协调发展。
4.开发“四荒”,就地发展。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优势,还必须立足于农村这块广阔天地,对农业资源进行全方位开发。我国现有荒山、荒坡等“四荒”面积10.3亿亩,目前大部分还处于未开发状态;有可利用的草原面积35亿亩,投入很少、生产率很低;有内陆水面积2.6亿亩,未充分开发利用;还有大量的低产田亟需改造。相比之下,农业劳动力的绝对量虽然过剩,但农业资源的开发潜力还极大,随着对农业资源的扩大开发和市场化利用,将日益需要更多的农业劳动力投入。总之,农村仍然是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最广阔天地。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
上述农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和农业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为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重组创造了基础性条件,也是实现农业市场化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还必须有相应的农业经营体制来保证。尤其在当前农业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时期,必须有效解决目前农业经营体制中突出存在的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两者之间所存在的深刻矛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为中国的农业注入了空前的活力,它冲破了农村旧经营体制的束缚,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并终于解决了中国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时至今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却日益深刻:(1)全国2亿多户农民单家独户的分散生产,超小规模经营,每户农户的经济支撑力十分脆弱,无力抵御农业的自然风险和日见增大的市场风险。(2)农业专业化程度低,不同地区众多农户生产的产品严重趋同,市场渗透力弱、竞争力差,难以适应当前多变的、多样化的市场需求。(3)农户分散的自我封闭式的小生产,组织化程度差,难以准确把握市场信息,生产具有极大的盲目性,使农产品买难卖难交替出现,交易成本不断上升,比较利益日趋下降。当前农业经营体制面临的种种问题和矛盾,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农业资源必须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层面上优化配置,以农业生产责任制为载体的农业经营体制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农业生产责任制曾使全国亿万个农民家庭都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农业市场化则要求把分散的亿万个商品生产经营者通过适当形式与社会主义大市场联系起来,于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或农业一体化经营应运而生。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根据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合同契约为手段,以广大农户为基础,依托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围绕区域性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通过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形式,逐步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和利益共同体。农业产业化经营目前主要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专业协会+农户”、“专业市场+农户”,或直接组建由农户参加的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来实现。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发展现行的农业经营体制,推进农业市场化的进程:
1.培育和增强了农民的市场观念。推进农业市场化,重要的是要转变农民的观念。由于社会与历史的原因,中国农民“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观念和“务农为本”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加上他们长期生活在农村自然经济和国家计划经济下,对商品经济、市场规则不甚了解,这些都严重束缚了农民进入市场的手脚。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加入经济利益共同体,可以在从事商品生产和市场经营的实践中不断启迪和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逐步完成由小生产、自然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转变的思想飞跃。
2.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农业生产责任制原本是一种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统一的农业经营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户“分”的一面愈来愈突出,而集体“统”的一面愈来愈薄弱,农户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生产程度极低,几乎成为独立的个体农民。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可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把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户与公司等各种社会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经济组织通过经济利益这根纽带串联起来,组成种养加、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通过“共同体”使农户分散的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资源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地组合起来,形成社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从而使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3.推动了农业专业化发展。我国农业的专业化水平很低,不同地区的农产品生产及其加工都具有趋同性。特别是一些年来,不少地区在社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乡乡搞开发,村村上项目,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趋同性资源配置,其结果不仅效益低,而且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某一地区而言,资源配置是围绕本地区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进行。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的选择通常依据两个原则:一是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和产品优势,体现地区特色;二是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高附加值。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基地化生产,围绕主导产品,大力发展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逐渐形成区域化、专业化特色。
4.提高了农业的比较利益。在过去,由于农业产供销分割、生产与流通分离,农民被局限于生产领域,而在流通领域则任人宰割。他们往往从市场买进化肥、农药等高价农用生产资料,生产出高成本的农产品,又以较低的价格销售出去,使农业得不到应有的产业平均利润,比较利益低。农业产业化经营使产供销一体化、生产与流通相统一。如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由“共同体”中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亦称龙头企业)采取保本、微利或赊销等经营方式供应;农副产品的销售也由公司等组织按国家保护价及时收购;公司等组织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综合利用,以及在销售等环节获得的利润,以履行契约的形式返还一部分给农民,以保证分散、低效率的农户的利润剥夺降低到最低程度,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