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的分类_反腐倡廉论文

论腐败的分类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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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腐败行为的范围是广泛的。许多作者提出了他们自己的腐败分类法,仅引述这些分类法中的3种就能表明,它们是多么不同和复杂。

在其有关苏联“滥用公职”的论著之一中,兰珀特(N.Lampert)确定了6种类型。这6种类型是:侵占社会主义财产(例如,官员为了其自己的利益而出售分配给国有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商品);虚报(目的在于夸大某个组织的表现,以便为该组织成员获得非法报偿;或者低估材料数量或商品产量,以便掩盖失窃或损耗);伪造单据(与前一类型相似,但掩盖的是组织的不同活动范围);接受或提供贿赂;欺骗顾客(例如,商品卖高价或商品缺斤短两);把国家财产或合作社财产用作非法生产形式的基础。

艾伦·刘(Alan Liu)利用中国报刊的资料,确定1977~1980年期间在中国被视为腐败的行为的种类,并得出至少16种不同的腐败类型:住房违反规定;非法宴请;贪污;受贿或勒索;盗用公物;用人违反规定;对妇女进行性虐待;非法监禁和折磨;妨碍司法;报复告发者;学校考试作弊;树立虚假典型;封建习俗;在居住许可上违反规定;非法买卖公物;在党员资格上违反规定。在任何比较分析中,这些类型的一部分可能站不住脚。但是,看到艾伦·刘根据中国报刊能确定这么多不同的腐败类型,这是令人感兴趣的。事实上,当代汉语用于描述各类腐败的词汇是丰富多彩的,包括大吃大喝、欺上瞒下和请客送礼。

舍普夫林(G.Schopflin)利用另一种方式,确定了3种主要的“腐败模式”;在这方面,他最终确定的是腐败的实际结果。首先是“庇护人—庇护对象网”(在巴尔干半岛尤其普遍,尤其是在门的内哥罗、科索沃、阿尔巴尼亚和罗马尼亚)、“共同经历网(例如,南斯拉夫的游击队员)和最常见的形式——“共同利益网”。

舍普夫林所确定的第二种腐败表现是“官僚作风”,他所指的是官僚机构的“不正当的职能行使”。他把这与中央计划经济的不完美和无法臻于完美联系在一起。他所确定的第三种、也是最后一种腐败是“第二”经济。

根据这些分类法和其他分类法,加上我们自己的研究,可以得出一种包括20种不同腐败形式的分类法。

故意放弃责任、不行动和设置障碍

1.视而不见。一个官员知道,某种不合适的并受他管辖的事情正在发生,但因为个人利益,根本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太少。

2.拒绝进行调查并提出指控,或者妨碍调查。一个负责以某种形式行使监督职能的官员有理由认为,某种不适当的事情正在发生,但由于私人利益,拒绝进行调查,尽管外界有这么做的压力。这种故意的不行动既包括拒绝调查可疑的考试作弊,也包括拒绝调查有关下属的严重犯罪的指控。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进行了调查,但不提出指控——出于对所有观察者来说不明显的原因。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是,故意妨碍由第三方进行的调查——再次因为个人利益。

3.回避规定的程序。由于本书探讨的是腐败,我们排除了一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一个官员不“照章行事”只是因为人人都知道,正式规定的方法是不必要地繁琐的,而且实际上是无效的。但我们猜想,不照章行事有更不祥的原因,主要与这个官员的私人既得利益有关。

不适当的提拔——庇护

在庇护人—被庇护人关系中,已经担任公职的某人(庇护人)提升另一人(被庇护人),但不是因为被庇护人的扰点和正式的适合性(根据资格或经验),而是因为双方的某种共同利益,而且,往往因为至少庇护人设想,这么做在将来会有好处。

所有庇护事件都是交互的,但焦点主要在施与者身上,而不是在接受者身上;后者或许根本不是官员(当然是在获得提拔之前),而且,在大多数庇护案件中,正是庇护人被认为是主要的滥用公职者。庇护可分成以下3种主要形式:

4.任人唯亲。在这方面,任人唯亲是指根据家族关系授予公职。最初,任人唯亲是指对一个主教的侄子显示特殊的恩惠,但在其目前的用法中,是指“不公正地提升其他合适者的侄子或亲戚”(《牛津英语词典》)。

正如已经指出的,这是不同文化对待某些形式的腐败具有非常不同的态度的一个恰当例子,因为许多西方观察家一致认为,对许多东亚人来说,任人唯亲并不具有比如许多西方人所认为的消极含义。例如,布拉德沃思(D.Bloodworth)曾写道:“没有人能够理解老挝的政治,如果他们不理解家族关系的重要性。”他认为,许多公民事实上期待官员通过提拔帮助他们自己的家庭成员。但是,鉴于执政的共产党本身正式禁止这么做,即使在这些国家,任人唯亲仍被认为是一种腐败的形式。

5.共同经历(莫逆之交)。在这方面,庇护人和被庇护人过去往往共过事,并且关系良好,而庇护人根据这种过去的经历和良好关系提拔被庇护人。

6.共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庇护人与他所希望提拔的人没有共同的经历,但具有某种共同的利益(例如,他们都来自同一个团体或同一个民族群体,他们都赞同大幅度增加国防开支,他们属于同一性别以及等等)。

故意欺骗

包括在本节中的许多行为是各种形式的“欺诈”。然而,“欺诈”的说法通常显然是指“有罪的”欺骗;由于一些欺骗的表现虽然被认为是不适当的,但不一定是有罪的,本书决定用一种更广义的说法(即“故意欺骗”),而不是“欺诈”。但在一些具体事件被认为是犯罪的地方,仍可能使用“欺诈”的说法。

7.虚报——多报。一个官员出于最终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原因而不诚实地声称,某种东西——最经常的是产量——高于实际状况。

8.虚报——少报。一个官员出于最终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原因而不诚实地声称,某种东西——最经常的是产量——低于实际状况。

多报通常是为了掩盖无效率,并获得更高的奖金,而少报或许是为了使产量的一部分——即没有上报的那个部分——能被“截留”,并在黑市上出售。少报也或许是因为填写报表的官员认为,在下一个计划期间,将更难实现在目前时期已经实现了的目标,并不希望在将来因成绩不佳而受谴责。

少报和多报或许都与逃税有关,无论是公司的税收,还是个人的税收。

9.欺骗有求于己者。第7、第8两类是官员试图欺骗政府或上司的例子,而一种有关的现象是,官员主要欺骗在某种意义上是“下属”并有求于他们的人。一个地方当选代表可能对一个选民许诺,他在3个月内能得到一套新公寓(或许是作为贿赂的回报),但这个代表完全知道,至少需要一年才能得到这样一套公寓。

10.伪造单据。一个官员故意伪造个人收入的资料,并帮助别人这么做。他的这种方式不仅是不诚实的,而且是违背集体利益的。

其他交互的、基于利益的腐败形式

11.收受贿赂。《简明牛津英语词典》为贿赂下的定义是:“为使判断被歪曲或行为被收买而付出的一种报酬。”如果一个官员接收贿赂,他显然是受贿者。仅仅接受贿赂(有别于索取贿赂)是“食草者”的腐败形式。本书所确定的贿赂的主要形式是:

①物质利益——金钱、商品、服务;

②地位利益(往往不言而喻地包含物质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提升至更高职位。

然而,此外我们应该注意:

③性的特权。在研究中,我们没有发现这方面的明显例子。在少数强奸事件中,性的特权是强求的,而不是接受的,很可能与任何交换无关,并且可能与强奸者的官职有关,也可能与强奸者的官职无关。我在这儿不把这类事件包括在内。

最后一个要点是,在实践中,有时可能产生区分“贿赂”与(相当合法的)“礼物”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解释的文化差异的又一个事例。但是,苏联一名作者令人信服地认为,区分这两者的一种方式是看看,钱和物品是如何公开地提供或接受的。因此,如果有迹象表明,交易无论如何是秘密的,那么赠与者或接受者可被认为是知道这种行为的可能的(或者甚至是明显的)不适当性的。

12.提供贿赂。在这方面,一个官员向某个个人或集体提供贿赂,并期待获得某种作为交换的私人或集体的利益。焦点现在在赠与人身上,而且,这当然是一种交互的不适当行为。贿赂的主要形式将是:

①物质利益——金钱、商品、服务;

②地位利益(往往不言而喻地含有物质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提升至更高的职位。

虽然在理论上,一个官员可能向另一人提供性的特权,我们没有发现这种腐败形式的任何具体的参考资料。

13.勒索。根据《牛津英语词典》,勒索是指“通过暴力,或者通过不适当地行使权威或权力,从一个人那儿强求或夺取任何东西、尤其是金钱的技巧或实践”。

虽然这种活动形式与受贿有很多共同之处,这显然是腐败的“食肉”形式。在这种腐败形式中,官员对待希望从他那儿得到某种东西的某个人的态度,远比在只是接受贿赂的情况下积极得多;我们在这儿讨论的往往是索取贿赂。

或许引起争议的是,我还把“强奸”事例包括在本节中。在这类事例中,一个男性官员利用他的公职的权力,强行从一个女性请求者那儿索取性的特权。

14.敲诈。这与勒索密切相关,但在这方面显然涉及某种威胁,即一个官员扬言把被敲诈的个人所做的某种不轨行为向当局、配偶等等透露,除非此人同意使敲诈者获得好处。

可能是非交互的、基于利益的腐败形式

在下述腐败形式中,一个官员很可能以个人身份活动,但也可能在一个集体中活动,甚至与其他官员彼此配合活动(例如,一个官员可能从事走私,并收买其他官员,使他们视而不见)。

15.尸位素餐。在这种情况下,官员获得报酬以履行某些责任,但不是根本不履行责任,就是非常不充分地履行责任——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为了个人利益。

理由往往是,他们为了其他工作而“节省精力”。使用“薪水”的说法而不是工资是因为,本书涉及的是官员,而不是普通工人。在这儿,有意识地得到优先使用的是不雅观的“尸位素餐”的说法,而不是更普通的“不劳而获”的收入的说法。一个理由是,关非所有“不劳而获”的收入都是不合法或不合理地获得的;正如《消息报》一名记者于1986年指出的,彩票的奖金并不是挣得的收入,但却是完全合法的;在本书中,我们只关心非法地或者不适当地获得的份外收入。

其次,“不适当地获得的份外收入”的说法并不比在这儿使用的“尸位素餐”的说法更优雅。而且,“不适当地获得的份外收入”的说法能够应用于各种不适当的金钱收入形式,不能充分地与本书所考虑的其他若干腐败形式相区别。

16.不适当地利用公共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类型被看作腐败的较为温和的形式之一。在这一类型中,官员出于与“直接的”私人利益可能有关、也可能无关的原因而利用其职位。例如,一个党的书记可能利用官职的重要性,确保他自己在一个企业中的办公室比工厂的小卖部更大,或者违反规定,在周末借用工厂的汽车。这两个例子显然都是为了这个官员的私利。

另一方面,官员可能由于为某个来访的贸易代表团举行奢侈的宴会而受到浪费公家的钱的指责。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官员可能受到浪费公家的钱的指责,但他们这么做或许主要不是出于自私的原因。当然,他们这么做也可能是为了长期利益,即一旦交易实现,便能得到提升。但这种情况过于间接,不能象周末消失的汽车的事例那样,包括在这个类型内。由于在这两个例子中,动机截然不同,以某种方式区分它们是有意义的:

①主要是为了直接和眼前的私利而不适当地利用公共财产;

②主要是出于并非直接和眼前的私利的动机、但出于或许与长期的个人利益有关的原因而不适当地利用公共财产。

由于本书的目的,只有明显地或者几乎无疑地符合第一类的事例,才被认为是这种形式的腐败的事例。第二类与这儿使用的腐败定义并不完全一致。

本节的最后一个特点是使用了“不适当”一词,而不是“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不合法”一词用在这儿限制性过大——许多事例属于法律和规章的“灰色”领域(在许多情况下,在禁止性文件中根本不提及这类事例)。“不合理”的说法同样过于严谨,例如,许多公民会认为,党的书记在周末借用工厂的汽车毫无过错可言。“不适当”是一种较为含糊的说法,因此更适用。

17.贪污。贪污行为可以指:

①欺诈地侵吞被委托给某人的财产;②偷偷地拿走公共财物以供自己使用;③删除或篡改单据;④违背信任或官方责任,把公共财物转为私用。

显然,定义①、②和④与前一类型、尤其是与第16类中的定义①密切相关。然而,定义①既可指一种临时现象(汽车于星期一早晨被归还),也可指该官员并不认真地试图隐瞒的某种东西。相比之下,贪污是指永久地(或者意欲永久地)侵吞社会财产,也指有意识地欺骗的行为方式。

18.投机。投机是买卖商品、土地、证券和股票等等的行为或实践,其目的是通过“市场价值”的涨跌获取利润。投机的重点是冒险和非常的营利。在几乎所有共产主义国家,私人投机交易目前仍受到禁止,或者直至最近仍受到禁止。但事实是,被禁止当然并不意味着不发生。关于官员出售其通过各种手段——第三经济、海外旅行、没收等等——获得的商品或外币的一种常见的说法是依赖黑市。

19.走私。走私的定义是“非法地和秘密地将商品(广义地理解的)运入或运出一个国家,为的是避免支付关税”(摘自《简明牛津英语词典》)。在实践中,走私往往与投机有关。官员在进行投机交易时,必定会以某种方式涉足走私外国商品,为的是通过在黑市销售这类商品以获取利润。但是,这两种行为在概念上是不同的,有时在实践中也是如此(例如,一个官员可能为了自用而走私商品)。因此,在这儿区分这两种行为是有意义的。

20.叛国罪。叛国罪的定义是一个公民严重违背其对国家的忠诚。并非所有的叛国罪事件都是腐败行为。由于本书的目的,我们只关心对国家的严重不忠行为。这种不忠行为往往是某个官员出于私利,非法地将机密情报传递给某个外国。这类事例很少,但确实在发生。

摘自英国出版《反腐败运动与合法化危机》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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