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现状与模式分析_中华台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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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683(2015)04-0070-10

       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既涉及国际上一个中国框架的维护与巩固,也牵涉台湾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岛内民众的心理需求。本文将重点探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现状、特点以及典型案例与模式,并总结相关经验,以便更好地处理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

       一、台湾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活动的现状及特点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在美国为首西方反华势力的扶持下,以中国在国际上的“合法代表”自居,并窃据了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权。1971年联大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并驱逐台湾当局后,绝大多数国际组织也据此取消了台湾的会籍。但考虑到台湾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中国政府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下,也对台湾以适当身份、适当名义参与部分国际组织活动作出合情合理安排。截至2014年底,台湾参与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共有61个,其中以会员身份参与的有40个,以观察员或其他身份参与的有21个。(参见表1)

      

       台湾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数量有限,多数为非政治类的专业性、功能性组织。据国际协会联盟出版的《国际组织年鉴》第48版(2011/2012版)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世界各种类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机构有7608个,台湾仅参与61个,参与率为0.7%。这其中约30%为全球性国际组织,70%为区域性国际组织,且90%为非政治的专业性、功能性组织,属经济贸易类的有19个,农渔牧类有17个,科技卫生类有19个,属政治军事类有6个。

       (二)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身份较多元,多为“地区实体”。台湾以“地区实体”身份参与的国际组织共有49个,占总数的80%。其中“地区经济体”有14个,“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有7个,“渔业实体”有8个,以“法律管辖区”、“金融情报中心”、“非主权区域”等其他地区实体身份参与的有20个。另外,台湾也以“国家”的身份参与了12个国际组织。这几个组织的主要特点有:一是由台湾在中美洲的“邦交国”主导成立的。如中美洲银行、中美洲议会、中美洲统合体、中美洲暨加勒比海盆地国会议长论坛。二是由台湾出资主导成立的。如亚洲生产力组织、亚非农村发展组织、亚太粮食肥料技术中心、亚蔬——世界蔬菜中心,其中亚太粮食肥料技术中心与亚蔬——世界蔬菜中心的总部就设在台湾,主要工作人员也来自于台湾。三是这些组织均与台湾关系较密切,但国际影响力微弱、活动能量小,且大陆均未参加的地区性国际组织。

      

       (三)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名称较为弹性,主要为“Chinese Taipei”(“中华台北”)。一是以“Chinese Taipei”名称参与的有37个,占台参与国际组织的60%。包括APEC、WTO、WHA等。二是以“Republic of China(中华民国)”名义参与的有8个,包括亚洲生产力组织、中美洲议会等。三是以Taiwan(台湾)名义参与的有6个,包括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国际竞争网络等。四是以“Taiwan(ROC)”名义参与的有5个,包括中美洲军事会议、世界选举机构协会、亚洲选举管理协会等。五是以“Taipei,China”或“Taiwan,China”名义参与的有5个。如亚洲开发银行的“Taipei,China”,美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银行的“Taipei China”,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的“China(Taiwan)”,全球卫星搜救系统的“Taiwan,China”。

      

       二、台湾参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现状及特点

       2000年以前,台湾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的数量较少。据统计资料显示,1973年为246个,1982年为280个,1983年增加到了644个,1989年为728个,1997年为917个。①2000年陈水扁上台后,在台“外交部”新设“非政府组织国际事务委员会”(简称NGO委员会),从行政及经济上,加大了扶持岛内民间团体(NGO)及民众扩大参与INGO活动的力度,台湾参与INGO的数量也随之不断上涨。据资料统计,台湾参与INGO的数量2000年约1000个,2003年迅速增长为2074个,2006年为2157个,2012为2861个,目前已接近3000个。②台湾参与INGO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数量相对较多,主要集中在科技、医疗、文化教育以及经济贸易方面。据统计,目前全球非政府性质的组织和机构共有56834个,台湾参与近3000个,约占其中的5%,但活动地域非常广,遍布全球各地。活动领域主要集中在科技、医药卫生、社会福利、宗教哲学、文化教育、经济贸易、人道救助等。同时,台湾也参与了不少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INGO,如国际奥委会、国际科学理事会、国际志工协会、国际商会、国际特赦组织、世界心理卫生联盟、国际妇女协会等。

       第二,台湾在非政府国际组织领域相当活跃,且在一些组织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台湾当局”不仅鼓励、扶持岛内非政府组织(NGO)及民众积极参与INGO各种会议与活动,并积极协助提升台湾在已参与的INGO的地位与影响力。一是积极争取INGO在台湾设立分会、秘书处。目前,台湾已成为相当一部分INGO的重要分支机构与地区联络点,包括国际志工协会、国际妇女协会等。二是协助、支持岛内NGO及个人在INGO中担任主席、秘书长、理事等职务。台湾近年来在INGO担任干部的人数日益增多,例如“中央研究院荣誉院长”李远哲担任国际科学理事会(ICSU)2012-14会长;台湾知名主持人与记者李艳秋小姐担任“世界女记者与女作家协会世界总会2012会长:“中华民国妇女协会理事长”刘怜君于2012年当选国际妇女理事会理事。发明木球运动的翁明辉先生,担任国际木球总会会长。三是积极协助争取在岛内举办各种大型国际非政府组织会议或活动。包括“国际新闻协会年会”、“泛太平洋暨东南亚妇女协会年会”、“国际职业妇女协会(BPW)亚太区域会议”、“世界运动会”、“亚洲职棒大赛”、“世界花卉博览会”等等。四是部分台湾的非政府组织已取得了国际性影响。如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伊甸社会福利基金会等已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慈济、“世界自由民主联盟中华民国总会”、“台湾国际展望会”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询地位;台湾路竹会则是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大会的会员。

       第三,台湾参与INGO的称谓普遍使用“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和“台湾(Taiwan)”。1980年代以前,台湾参与INGO的名称多冠以“中华民国”或“中华”的名号。之后,部分INGO为解决两岸同时参与问题,经与大陆协商,将台湾会籍名称更改为“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中国台湾(Taiwan,China)”、“中国台北(Taipei,China)”、“中国台北(located in Taipei,China)”以及中华(Chinese)等。2000年后,陈水扁当局积极推动“台湾正名”运动,并寻求以台湾名义参与国际组织,台湾在这一期间参与的INGO多冠以“台湾”名号,但也有部分在大陆抗议下,被更名为“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中国台湾(Taiwan,China)”。

       三、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典型案例与模式

       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典型模式有“奥运模式”、“国际科联模式”、“地区经济模式”、“渔业实体模式”、“逐年邀请模式”等。

       (一)国际性体育赛事中的“奥运模式”

       1949年后,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大陆的参与问题,曾多次就如何处置台湾会籍问题与两岸进行讨论。为降低两岸共同参与的政治敏感性,国际奥委会于1980年2月对其宪章进行了修改,明定“各国奥委会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及国歌参加奥运会之规定改为使用代表团之名称及旗、歌参加奥运会。国家奥委会以其本身名义参加奥运会,而非以国家名义参加比赛。国家奥会在奥运期间所使用之代表团旗帜及标志应先送国际奥会执委会核准。”③

       对于两岸的共同参与问题,经过1979年的“名古屋决议”、1981年的“洛桑协议”,达成以下几个共识:1、承认北京的奥委会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2、会址在台北的奥委会将以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称继续参加奥运会,以印有梅花五环标志的旗帜和“国歌”作为其会旗、会歌;④3、台湾代表队以“Chinese Taipei”的英文缩写“TPE”在入场顺序上列入T(Taiwan)组,中国代表队则以“CHN”的英文缩写列入C(China)组。另外,1989年4月,海峡两岸奥委会在香港就“Chinese Taipei”的中文译法举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规定“台湾地区体育团队及体育组织赴大陆参赛、会议或活动,将按照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办理,大会(举办单位)所编印之文件、手册、寄发之信函、制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广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称台湾地区体育团队与体育组织时,均称之为‘中华台北’”。⑤这些规定逐渐成为两岸共同参与奥运会以及其他国际奥委会或单项国际运动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的基本规范,也被称为“奥运模式”。

       (二)科技领域的“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ICSU)模式

       为解决两岸共同参与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及其附属组织的问题,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于1976年10月通过一项决议:“热切欢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科学团体加入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及其附属组织,以及建议科联会属下联合会坚持科学普遍性原则,不排斥任何有效代表某一特定区域科学活动的科学家团体为其成员,只要它们的注册名称可以避免做成误解。”⑥1979年8月,大陆、台湾和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就两岸共同参与的名称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协议,亦即中国在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拥有两个会员团体,大陆的名称为中国生物化学会(“Chinese Bio-chemical Society”),台湾的名称为“设在中国台北的生物化学会”(“Biochemical Society Located in Taipei China”)。1979年9月8日,国际理论及应用化学联合会分别与两岸达成协议,规定中国将有两个依附组织被列入名单,包括中国化学会和“设在中国台北的化学会”。1980年5月1日,大陆、台湾和国际天文学联合会达成协议,允许中国在该组织内有两个依附组织,分别为中国南京天文学会和“设在中国台北的天文学会”。

       国际生物化学联合会、国际理论和实用化学联合会以及国际天文学会联合会成功解决了两岸的会籍问题,也为恢复中国在科联理事会的地位提供了基础。1982年大陆正式加入ICSU时,确立了代表中国的唯一国家会员资格,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认可在中国这个国家会员中存在两个组织,即分别是大陆方面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北京”(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Beijing),台湾方面的“中国台北科学协会”(Academy of Science Located in Taipei,China)。此后,两岸又以“科联模式”共同参与了ICSU下属各联合会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类的国际组织。

       (三)渔业组织中的“渔业实体”模式

       为解决台湾参与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的问题,1995年8月“联合国跨界鱼群与高度洄游鱼群会议”第6次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执行协议》(简称《养护协议》)第1条第3款规定:“本协议各项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属下船只在公海捕鱼的其他渔业实体”(Fishing entity)。《养护协议》谈判主席也曾明确指出,“第3款是为了中国的情形特别量身定制的。”⑦“渔业实体”概念也被随后陆续成立的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公约所接受。到目前为止,只有台湾一个实体具有该主体资格。在《养护协议》的基础上,台湾自1997年起开始以“渔业实体”身份参与多个区域性渔业组织的公约协商谈判及活动,但在多数渔业组织中的权利与地位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2000年9月,台湾当局以“Chinese Taipei”名称、“渔业实体”身份参与了《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及管理公约》的谈判,但是不享有任命委员会执行主任、确定委员会总部所在地、被提名为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邀请外国加入公约等权利。⑧

       (四)国际性经贸组织中的“地区经济体”模式

       台湾以“地区经济体”或“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等身份参与了亚洲开发银行(ADB)、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下属组织,台湾参与的名称、地位以及权利等均充分体现了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之下的“地区经济体”或“单独关税区”共同参与国际经贸组织的差异与区别。

       1985年11月,中国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ADB)就中国入会及保留台湾会籍问题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加入亚行,台湾以“Taipei,China(中译为中国台北)”的名称留在亚行等共识,亚行会议中有关台湾的名牌、桌牌、徽章等均须依此原则。⑨

       1991年10月,在坚持“一个中国”和“区别主权国家与地区经济体”两条原则下,中国政府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签署了大陆与台湾、香港同时加入的《谅解备忘录》,明确规定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台湾作为地区经济体以“中国台北(Chinese Taipei)”名称加入,台湾当局只能派与APEC有关的负责经济事务的“部长”出席部长级会议,其“外交部长”与“副部长”不得与会。⑩1993年第一届APEC非正式领袖会议召开后,又形成台湾方面只能派与经济有关的“部长级官员”参与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且不得使用“总统代表”或“特使”身份的惯例。

       1992年9月,在“必须在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国地位之后,台湾入会一事必须征得中国中央政府许可”两个前提下之下,经GATT理事会与中国政府及各缔约国广泛磋商,最后就台湾的加入问题达成三点共识:1、所有缔约方要依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承认一个中国原则;2、两岸入关有先后之分,大陆先、台湾后。3、台湾入关名称为“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Chinese Taipei),其代表身份与香港、澳门相同,不具有任何主权国家的含义”。(11)1995年GATT改为世界贸易组织(WTO)。2001年12月大陆加入WTO后,台湾随后于2002年1月1日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Chinese Taipei)”身份加入。

       (五)世界卫生大会(WHA)的“逐年邀请”模式

       2008年国民党重新上台执政,两岸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建立起一定政治互信,两岸关系迈入和平发展轨道,也为台湾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活动提供了合情合理解决的机会与空间。

       世界卫生组织(WHO)是联合国下属专门机构,其正式成员必须是主权国家,但也允许在医疗卫生领域内享有一定管理权的非自治领土或地区成为副会员。台湾当局自1997年就积极寻求成为世界卫生组织观察员。世界卫生组织本身并未设置观察员,主要指的是世界卫生大会(WHA)的观察员。《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第3条第2款中对观察员的有关规定提及:“总干事可邀请已提出会籍申请的国家、已代为申请为准会员的领地、以及虽经签署但尚未接受组织法的国家,派观察员出席世界卫生大会(WHA)的会议”。(12)从严格的法理界定来看,台湾要成为WHA观察员的空间并不大。经两岸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商,最终在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促成经由WHO总干事长直接邀请的方式,台湾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世界卫生大会。2009年4月29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干事长陈冯富珍致函台“卫生署长”叶金川,邀请叶金川率团,以“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名义,使用观察员身份,出席5月18日至27日的第62届世界卫生大会。而由总干事长邀请方式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台湾每年参加WHA必须逐案申请。

       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而成立的,《公约》明确规定,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公约》,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公约》本身并没有关于观察员的规定,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议事规则》第5条指出,“由理事会或大会本身正式邀请出席大会会议的非缔约国和国际组织可派观察员与会”,(13)这一规定将大会观察员的主体资格限定为非国际民航组织成员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邀请方式有两种,一是大会决议通过,二是理事会主席邀请。而大会决议通过的方式,须经大会半数以上成员国的同意,且观察员身份将成为永久性的;而主席邀请方式,由较灵活,且观察员身份是临时性,具有一年一邀的特征。从法理上看,台湾要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缺乏法律依据。为解决台湾参与问题,经两岸沟通,以及中国政府与国际民航组织协商,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最终对台湾参与ICAO做出了变通处理。2013年9月11日,ICAO理事会主席致函台湾“民航局长”沈启,邀请沈启率团以“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名义及理事会主席guest(客人/特邀贵宾)身份出席ICAO第38届大会。在缺乏台湾成为ICAO观察员的法理空间的情况下,安排台湾以“guest”身份参与ICAO大会,是处理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一个创造性方式,其中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一年一邀。

       四、几点结论

       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典型案例及主要模式均体现了一个中国原则,维护了国际上的一个中国框架。

       (一)国际组织普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并以谅解备忘录或联合声明等方式对一个中国原则进行了再确认。如1985年11月中国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加入亚行,台湾以“Taipei,China”的名称留在亚行。1991年中国政府与APEC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明确指出,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台湾作为“地区经济体”以“Chinese Taipei”的名称加入。GATT理事会还公开发表有关“所有缔约方要依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声明,并指出“中国台北作为GATT观察员期间以及随后作为一个缔约方,其代表身份与香港、澳门代表身份相同。总之,中国台北的代表衔不得有任何主权国家的含义”。(14)1995年2月6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致函中国驻法国大使,就台湾参与该组织活动问题与中国达成谅解,明确承诺今后将以“Chinese Taipei”称呼台湾这一经济实体,不对台湾使用任何带有主权含意的字眼等。2007年5月25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第75届年会以压倒性多数表决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履行合法权利及义务”决议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包括台湾在内之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以非主权区域会员身份参与活动,台湾在该组织的活动、刊物及网站等均以“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称之。(15)

       (二)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名称与身份均体现了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含义,维护了国际上的一个中国框架。台湾参与亚行、WTO、APEC、区域性渔业组织、国际奥委会、国际科学联盟等国际组织均是以“非主权地区实体”身份参加,包括“地区经济体”、“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渔业实体”等,名称主要包括“Taipei,China”(中国台北)与“Chinese Taipei”(中华台北)等,均体现了台湾从属于中国、代表中国一个地区的意涵。其中“Chinese Taipei”使用最为普遍,岛内民众也多数接受以这一称谓参与国际活动。

       (三)台湾参与国际多边领域活动必须符合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根据具体情况弹性处理。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不得参与以主权国家为资格要件的国际组织,只有该组织章程规定国家以外的地区也可以某种形式参与,台湾才有参与的空间。在两岸共同参与的国际组织活动中,“非主权实体”均有一定的参与空间。如亚洲开发银行第3条第3款规定:“不负责处理自己的国际关系的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联系会员,其加入亚行的申请,应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亚行成员提出,并由该成员担保,在申请国自己承担责任之前,由它保证对申请国因加入亚行而可能生的一切义务和利益负责。本协定所使用的国家一词,应包括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联系会员的领地在内”(16)。为解决两岸三地的共同参与问题,1990年召开的APEC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将APEC定位为“各经济体高层代表非正式咨商论坛”,开会时不悬挂成员的国旗、国徽等标志。关贸总协定(GATT)后称世界贸易组织(WTO),既对主权国家,也对单独关税区开放。其中,第26条第5(C)款规定:“已接受本协定之缔约国之任何关税领域,在其对外商务及依本协定所规定其他事务之行为上享有和获得完全自主,经对其负责之缔约国公告周知”。(17)《养护协议》针对台湾的特殊情形创设了“渔业实体”概念,国际奥委会为解决两岸的共同参与问题,部分国际组织还特地修改章程。世界卫生组织允许在医疗卫生领域享有一定管理权的非自治领土或地区成为准会员或世卫大会的观察员,国际民航组织下属部分机制与会议也允许“其他实体”参与相关活动。

       (四)两岸协商是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基本路径。推动两岸协商解决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1995年江泽民发表的《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当然包括台湾当局关心的各种问题。”(18)2004年5月,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受权就两岸关系问题发表的声明中,明确提出“只要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即可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活动空间问题”。(19)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特别是李登辉、陈水扁在台主政期间,在岛内外大力推行“台独”分裂路线,两岸关系高度紧张,根本没有协商解决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条件。2008年国民党执政后,两岸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政治基础上建立起一定互信,这使得双方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上有了沟通协商的可能。胡锦涛在2008年12月31日发表的《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对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岸务实协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20)鉴此,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政治基础上,通过两岸协商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作出合情合理安排才是台湾扩大国际参与的根本解决之道。

       注释:

       ①肖佳灵、唐贤兴:《大国外交——理论·决策·挑战》下册,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9页。

       ②饶戈平:《促进两岸民间团体在国际非政府组织中的互动双赢》,中评网2013年10月21日,http://www.crntt.com。

       ③赵丽云:《“中华台北”会籍名称使用事略》,台湾“财团法人国政研究基金会”网站,http://www.npf.org.tw。

       ④卓慧菀:《两岸共同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之经验》,台湾《全球政治评论》2009年第26期,第93-130页。

       ⑤台“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我国”国际暨两岸体育交流之研究》,台湾“行政院体育委员会”1999年。

       ⑥陈智宏:《中国统一问题和台湾地区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学评论》1989年第5期。

       ⑦黄志瑾:《我国台湾地区“国际空间”法律模式初探——以两岸法律关系为视角》,《法学评论》(双月刊)2012年第3期。

       ⑧黄志瑾:《我国台湾地区“国际空间”法律模式初探——以两岸法律关系为视角》,《法学评论(双月刊)》2012年第3期。

       ⑨张苾芜:《论台湾当局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台湾研究集刊》1991年第3期。

       ⑩钱其琛:《外交十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42-144页。

       (11)郑端耀主编:《两岸国际空间谈判》,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16页。

       (12)参见《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http://apps.who.int/gb/bd/fdf。

       (13)参见《国际民航组织议事规则》,国际民航组织官网,www.icao.int。

       (14)郑端耀主编:《两岸国际空间谈判》,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16页。

       (15)《OIE表决通过贬抑我会籍我强烈谴责中国打压》,台湾《自由时报》,2007年5月26日。

       (16)《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中国法律法规资讯网,www.86148.com。

       (17)黄嘉树、林红《两岸“外交战”——美国因素制约下的国际涉台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

       (18)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人民日报》,1995年1月31日,第1版。

       (19)《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受权就当前两岸关系问题发表声明》,《人民日报》,2004年5月17日,第1版。

       (20)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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