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本质”问题的不同看法分析_共同富裕论文

对“社会主义本质”问题的不同看法分析_共同富裕论文

“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不同意见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质论文,意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问题的论断,在邓小平理论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个论断,却是很不容易的。迄今为止,在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仍然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问题的焦点在于: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中,为什么不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在这里,笔者对其中主要的意见略加评析,并顺便谈谈在邓小平的论断中是否已经包含了“本质”的实现是一个过程的问题。

(一)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邓小平的论断中没有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因而在社会主义本质的范畴中自然不包括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邓小平之所以不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因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的条件和手段,或者只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外在表现”,属于社会主义的“特征”范畴。既然如此,公有制的意义要通过社会主义的本质来实现,不能为公有制而公有制。同时,要根据社会主义本质的实际要求和实现的实际进程来寻找适合的所有制结构和形式,不能离开这一原则来追求什么“纯粹的”、“高级的”、“理想的”结构和形式。与这种意见比较近似的是,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讲单一的公有制不行,而讲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又不适合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既然存在这种“悖论”,只好不表述出来。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有制之所以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因为公有制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中,不仅社会主义社会有公有制,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公有制。既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共有的东西,那么,有无公有制当然就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公有制当然也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邓小平没有在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中明确提到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但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的制度基础已经蕴涵在其中。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的根本保证。没有公有制,就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因此,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题中应有之义。总之,社会主义本质中应该包括公有制和按劳分配。

以上三种意见,是学术界常见的意见。究竟哪一种意见是可取的呢?依笔者所见,这三种意见虽然各有一定的论据,但是都很难自圆其说,而且同邓小平的本意相差较远。

(二)关于“本质”、“特征”和“原则”

为什么邓小平在其“社会主义的本质”的论断中不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一个最重要的解释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属于“特征”而不属于“本质”,而“特征”是比“本质”低一层次的概念。这符合邓小平的本意吗?笔者认为不那么符合。

据笔者考察,在邓小平那里,“本质”与“特征”、“特点”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它们之间没有高低、内外之别。

(1)首先我们看看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谈话中是怎么说的。 下面这段话虽然大家都很熟悉,但仍要仔细加以琢磨。邓小平说:“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在这段话中,邓小平所要说明的中心意思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究竟在哪里。毛泽东指出,事物之间在“本质上互相区别”,就是由于不同的事物都具有各自“特殊的本质”。在邓小平看来,计划或者市场都不是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所具有的特殊的本质,它们仅仅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可以共用的手段。而证券、股市这些东西,“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要经过试验才能判定。总之,在邓小平看来,要搞清楚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就要搞清楚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特殊的、独有的本质。很显然,邓小平所说的“本质”,也就是指“特殊的本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本质的特征”或“特征”。

(2)本质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 本质是由体现本质的各个侧面构成的。离开了体现本质的各个侧面,本质也就成了空洞的、不可琢磨的东西了。邓小平曾经分别讲过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各个侧面。例如,他说:“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到了1992年,邓小平就把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各个侧面概括为五句话,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些侧面,也就是社会主义特殊本质的各个侧面。而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本质的各个侧面,从区别的要求来看,就是“本质特征”(本质的特征),有时简称为“特征”或者“特点”。例如,邓小平说:“……坚持社会主义,首先要摆脱贫穷落后状态,大大发展生产力,体现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特点。”(《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224页)他还说:“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 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同上,第265页)

(3)另外,在邓小平那里, 不仅“本质”和“特征”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本质”和“原则”也是同一层次的概念。

我们必须注意,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的论断,而且还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的论断。他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他还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 ”(同上, 第138页)他还有一段值得注意的话,那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 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同上,第172页)

如果我们把邓小平的这三段话联系起来看,就可以发现,在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中,既包括“社会主义的特征”方面的内容(如公有制),也包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方面的内容(例如发展生产,不搞两极分化,共同富裕等)。这就告诉我们,在邓小平那里,所谓社会主义的原则,社会主义的特征,社会主义的本质,以及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虽然在不同的场合说法略有不同,但其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或者是相互交叉的。这进一步证明,“本质”和“特征”以及“原则”,它们是同一层次的概念。

(4)最后,在邓小平那里, “社会主义的本质”有时也直接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例如,邓小平在《对中国改革的两种评价》一文中就说:“对内搞活经济,是活了社会主义,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至于吸收外国资金,这是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个补充,不用担心它会冲击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国家机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有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同上,第135页)这里, 邓小平所说“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意思呢?乍一看不太明确,仔细一分析,就很清楚了。有人担心,对内搞活经济,会不会冲击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是针对这一点说的。因此,在说了“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之后,紧接着就讲“不用担心它会冲击社会主义制度”,“有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由此可见,邓小平在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直接指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退一步说,这两者也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这进一步证明“本质”和“特征”是同一层次的概念。

(三)对三种意见的简略考察

(1)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一种意见。

这种意见认为,在社会主义本质的范畴中不包括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理由主要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的条件和手段,或者只是社会主义的特征,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这种观点的要害在于,把本质和手段,特别是把本质和特征完全分离开来,对立起来。

有人说,“本质”与“特征”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本质”是最深层次、最根本、最具稳定性的东西,而“特征”是比较外层的东西,是“本质”的外在表现。“本质”决定“特征”,“特征”反映“本质”。很显然,这不符合邓小平的本意。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把“特征”当作“现象”来理解了。众所周知,在哲学上,本质的相对概念是现象,而不是特征。特征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征象或特殊标志。特征有本质的特征和非本质的特征之分。本质的特征是本质的体现或本质的侧面,是本质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不是本质的外在表现。本质和现象是内和外的关系。本质和本质的特征则是整体和从各个方面体现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的关系。总之,本质和特征(我们当然说的是本质的特征)是一致的。那种认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的特征而不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方面的观点,是缺乏根据的。

有人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本质;而公有制只是实现这个本质的手段。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这样说。(本质和手段的区别是相对的。例如,公有制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手段,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因为我们实行和坚持公有制的目的,的确不是为了公有制而公有制,而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等等。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公有制对于社会主义而言仅仅是手段而没有任何本质上的意义。实际上,公有制同计划、市场、证券、股票等等是不一样的,就是说,公有制是有其本质意义的。首先,公有制是本质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手段。其次,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而且是最主要的本质特征。因此,把公有制排除于“本质”之外,是很难站住脚的。

还有人说,邓小平在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中不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基于对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新认识。这种新认识主要在于:要根据社会主义本质的实际要求和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的实际进程来寻找各个时期最适宜的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结构以及最有利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而不能离开这种实际要求和实际进程去追求“纯粹”、“高级”、“理想”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形式,目前应特别注意要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出发。笔者认为,这种新认识、新理解本身是对的。可惜的是,这种新认识不能很好地说明邓小平在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中不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理由。因为在社会主义的本质中包不包括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一回事,脱离实际地追求“纯粹”、“高级”、“理想”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形式是另一回事。决不能说一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就意味着追求不切实际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结构和形式,正如说要求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等于要求蛮干和急于求成,要求消灭剥削不等于要求一下子全部消灭剥削一样。至于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制度,所以只好不提公有制。这种意见,显然是认为一提公有制就会把公有制当作单一形式。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为,把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或本质特征之一,并不直接意味着把公有制当作单一的形式,这是显而易见的。

(2)我们来看一下第二种意见。

这种意见认为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特有的本质特征,资本主义也有公有制。这种意见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有制,把对私人所有制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的某种消极的“扬弃”形式,统统当作了公有制。这是不对的。退一步说,即使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公有制,也不可能在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因而不可能成为资本主义的本质或本质特征。这种情形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根本不同的。

(3)最后,第三种意见是否准确呢?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也欠准确,也不能完全说服人。这种意见虽然肯定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不能说明邓小平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的本质”的论断中不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

(四)几点看法

上面简略地考察了学术界的几种意见。那么,到底如何理解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才比较符合邓小平的本意,才能把邓小平强调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同他一样强调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以及过去经常讲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三者统一起来呢?

对这个问题,笔者1999年10月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发表的《如何理解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的论断》一文中已经有所论及,这里再简略地谈谈个人的几点看法。

第一,在邓小平那里,“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点”是一个意思。这从他的有关论述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既然如此,那么“社会主义的本质”同“社会主义的特征”也就是一个意思。

第二,过去我们讲“社会主义的特征”,主要是从社会主义的制度方面讲的,其中,把公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最根本的特征。这种讲法,除了关于计划和市场问题以外,基本上没有错。但是有一个严重的缺点,那就是忽略了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角度特别是从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要更快更好地发展生产力这一点来说明社会主义的特征,以致在一些人中形成了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抽象地谈论社会主义的历史唯心主义观念。

第三,邓小平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来讲的,或者说指的就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社会主义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或者说是效能。既然邓小平是从这个角度讲的,而不是从制度角度讲的,那么在社会主义的本质中自然就不包括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等制度性的东西了。这里的区别,只是制度和效能这两个角度的区别,而同“本质”和“特征”的所谓区别毫无关系。

第四,我们讲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的效能,主体是社会主义,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主义制度。这里,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指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即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因此,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效能,在经济上说主要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优越性和效能。也就是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些都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所应当发挥的优越性和效能。例如,邓小平就讲过:“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当然,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要发挥这样的效能,就必须具有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的适宜的结构和形式。然而,这已经不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应当有什么样的优越性和效能的问题,而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如何才能发挥这样的优越性和效能的问题了。从社会主义制度是主体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当然要包括在主体之中,而不能出现在主体的效能之中。这也是邓小平在论及社会主义的本质时不提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一个原因。

由上可见,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克服了只从制度上规定社会主义本质的片面性,着重从优越性和效能上特别是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阐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这对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在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的时候,应当把“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社会主义的原则”统一起来,而不是把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过去,往往只从制度的角度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片面性的。但是,如果今天只从效能的角度讲社会主义的本质,有意无意中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社会主义的本质中抽掉,那也就可能为任意虚构和歪曲社会主义制度开辟道路。由此可见,我们在重视从效能的角度把握社会主义本质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从制度的角度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完整准确地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才能更好地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

(五)关于“本质”和“本质”的实现

有的人说,在邓小平关于“本质”的论断中已经包含了“本质”的实现是一个过程的思想,体现了过程和目标的统一。理由是:“解放”、“发展”、“消灭”、“消除”、“最终达到”这些词本身就表明了是一个过程,特别是“最终达到”意味着不是一下子达到,过程的特点尤为明显。这种说法乍看似乎有理,实则不然。

在邓小平同志的论断中,“解放……”、“发展……”等等,陈述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是什么,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性是什么,而不是陈述这种本质特性是如何实现的;表明的是社会主义具有“解放”、“发展”等等的效能和优越性,而不是表明这种效能和优越性本身是如何发挥的。如果一定要说明这种效能和优越性的实现和发挥有一个过程,那就必须对这种效能和优越性进一步加以规定。就是说,在邓小平的论断之外,还要补充新的论断,例如:“‘解放……’、‘发展……’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在邓小平的论断中,“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不是说明了“本质”实现的过程性呢?从“最终达到”这个词来看,似乎包含着“达到共同富裕”有一个过程的意思。然而如果这样理解,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有的加了表明过程的修饰词,有的却没有加。这就很不一致了。而且,邓小平论断讲的是“本质”是什么,而不是讲“本质”是怎样实现的。所以,与其把“最终”一词理解为本质实现的实在过程,不如把它理解为同其它本质规定性的逻辑关系。就是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逻辑前提,而“达到共同富裕”,是逻辑结果。而“最终”一词表明的是前提和结果的逻辑关系。这样理解的话,就会顺理成章,而不会发生陈述不一致的问题,不会发生把“本质”和“本质的实现”混为一谈的问题。

总之,当我们研究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的时候,要坚持实事求是。列宁曾经说过:“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个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都要(α)历史地,(β)都要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γ)都要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列宁选集》第2卷第785页)列宁强调的这种方法,对我们理解和把握邓小平论断的本义,尽可能避免随意地“附加”和“削减”,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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