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艳军[1]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王旭[2]2011年在《反倾销中反规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倾销中的规避和反规避是国际贸易日益发达的国际大背景下,反倾销持续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出现的。近年来,我国遭受的反规避调查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使得国内出口企业的生产与对外投资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对反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进行研究对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全面的研究反规避问题基本理论、现有模式、实践问题以及为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写作宗旨。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反倾销中反规避问题分四部分分别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期望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尽微薄之力。第一章“反倾销中反规避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了反规避的基本理论,包括反规避的概念,产生发展过程,反规避措施的基本方法和反规避措施的作用,本段勾勒出规避与反规避问题的整体形象,使读者对反规避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第二章“国际上反规避制度的叁大模式”主要是对世界上现有的反规避模式介绍叁种主要的反规避立法模式比较分析,总结其中某些共同的立法规律,通过比较得出各种模式之间的不同。第叁章“我国出口企业规避外国反倾销的对策”结合我国在国际上面临他国反规避调查分析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规避调查的策略。包括近年来中国遭遇反规避的现状,共性规避行为及应对措施,个性规避行为及应对措施。第四章“我国反倾销中反规避立法的完善”通过分析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现状与不足提出反规避立法的建议。首先介绍我国反倾销中反规避的立法现状和对现状的评价,然后提出我国反倾销中反规避的立法的建议。
熊勇, 陈崇锋[3]2004年在《反规避措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规避措施是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和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的现实情况下出现的产物,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随着各国反倾销措施的不断强化,规避与反规避问题将成为反倾销领域的主要问题。反规避措施具有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国际反规避立法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周青青[4]2016年在《美国原产地规则在反规避调查中的运用及我国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由来已久,最初只是被用来进行国别贸易统计。但是随着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和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原产地规则逐渐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工具,运用在各种国际贸易的活动之中。其中,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规避中的运用极为受到大家关注。反倾销规避是反倾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反倾销的延伸与补充。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而实施的,反倾销规避行为正是利用原产地规则改变了反倾销措施中认定的特定国家,从而逃避了反倾销税令的惩罚。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在反规避调查中对产品原产地的认定也是进行逐案裁决的形式。国际上对原产地问题的认定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这两项标准中一般对实质性改变标准会有分歧,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确立来源于美国,但是美国的成文法之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在1973年签订的《京都公约》中,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细分为叁种具体的判定标准,分别为税目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随后WTO又在《原产地规则协定》中再次确认了这叁项具体的标准,使其对WTO的成员国具有约束效力。虽然,美国反规避调查对原产地的认定问题上也会使用“实质性改变”这一标准,但是在确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上并不使用上述叁项具体标准,而是形成了其特有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的运用使得美国出现了两套不同的原产地判断标准,即在一般进出口货物中美国海关运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在反规避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运用的原产地规则。目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美国大量反规避的调查,形势严峻。美国反规避调查中规避形式多样化,反规避调查有着严格的调查程序,在反规避调查中美国商务部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美国对华非封闭内置弹簧反规避调查案为例,验证美国在反规避调查中所采取的原产地规则与之前的理论分析是一致的。面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受到来自美国的反规避调查的现状,我国政府应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首先是要在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中,积极的推动国际统一规则的确立;其次,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应诉机制,在面对反规避调查中,要积极去应诉,配合调查;最后需要企业完善其管理制度,加强出口产品的创新,转变传统的出口贸易模式。
侯连琦[5]2008年在《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外提起的对华反规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国企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甚至受到被驱除国际市场的严重威胁。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直面接踵而至的严峻挑战,深入研究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与必要。本文对倾销的规避与反规避制度的研究与分析就是在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贸易摩擦的日渐频繁的情势下,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所展开的尝试性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的冲击下,随着关贸总协定下的多边贸易谈判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关税逐渐降低,出口商为了增加其竞争能力,也有意将产品倾销到进口国。与此相应的是,各国又纷纷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贸易保护措施抵消国际贸易中低价倾销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以便为本国的国内工业提供持续有效的救济。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出口商往往是通过生产方式和贸易方式的改变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诸如此类的规避行为使各国及WTO反倾销法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国际贸易的制度实践中,各国又开始了反倾销法的立法尝试,并且为了维护反倾销法的有效作用,各国也持续性的关注立法的实际效果并及时修订反倾销的相关法律规范,增加了反规避条款的特别规定,以期通过法定的措施对此类规避行为进行限制或制裁。从世界范围看,制定反规避法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是,由于各国对反规避制度的概念、内容及适用范围等存在颇多争议,迄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国际反规避法律规则。曾经制定统一国际反规避立法的第一次尝试就由于各国的立场不一,无果而终。即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最终被删除。值得欣慰的是,在其后的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反规避问题又被列入反倾销议题。且不论其成效如何,单就反倾销议题本身而言,就足以证明反规避问题已被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与承认。此前草案中反规避条款的最终删除,只能说明在国际贸易领域还缺乏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反规避规则。同样关注反规避问题的中国,已经开始了对规避与反规避的立法尝试。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之中。然而,由于立法基础的薄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相关条文还过于粗糙和简陋,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事实上也不足以保证规避行为的频繁发生。因此,因此放宽我们的视野,吸收与借鉴目前欧美反规避立法和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详尽而完善的反规避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的讨论就是基本因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建构性思路,就规避与反规避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展开的初步论述。文章认为,面对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规避指控,中国政府与所涉企业应采取积极的贸易对策和法律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进行合理的规避,使受到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深入了解欧美等国的现行反规避制度的相关立法;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规范我国原产地规则;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打造非价格竞争优势;充分利用欧美的量化标准,合法规避反倾销税;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改革;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反规避多边规则的谈判和制定;充分重视反倾销、反规避预警机制的作用。论文前言主要介绍了反规避制度产生,然后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方法并详细介绍了反规避问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最后介绍了研究意义、当前国内主要研究状况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研究规避,主要介绍了规避的种类并对一般法律规避和贸易救济法上的规避进行区分。第二章论述了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及其制度的性质,同时对反规避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即贸易保护主义。第叁章介绍了欧共体反规避制度,重点分析了欧共体反规避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规定。第四章介绍了美国反规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欧共体、美国的反规避立法比较研究,对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条款进行了条分析,然后详细地分析了它们的相似与不同之处。第五章研究了WTO体制下的反规避问题,介绍了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分析了反规避条款与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对多边统一的反规避规则的影响。第六章是本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本章主要是关于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思考及相关建议,对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徐同义[6]2007年在《反倾销之反规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增加及各国经济的融合,越来越多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各国政府也在寻找相应的对策。反倾销中的规避问题便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格局,甚至有可能决定未来国际贸易的导向,是十分重要的。规避行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体现,但是,与之相对的反规避措施一出现却遭人们的诟病,认为它是有违WTO的立法宗旨和原则。随着各国经济联系的加强,反规避措施的合法性也在被人们所逐渐承认。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它们的反规避立法是相当完善的,不仅从实体上有详细的规避,而且在程序上更有严格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反规避措施的公正性。虽然如此,在世界范围内却没有统一的反规避立法,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各国的立法发展程度不一,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就世界整个立法发展规律来说,在世界范围内统一反规避立法是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就我国而言,反规避立法是少之又少,我国最新的《反倾销条例》第55条规定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但具体的实体与程序规定却没有规定。新近出台的一个经贸委规章含有规避与反规避的相关内容,但仍有诸多的不足,难以满足我国“入世”后日益凸显的反规避要求。因此,本文以规避问题和反规避制度为研究方向,试图阐明这一问题的产生、发展及最新的进展,进而分析这一问题对我国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影响,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首先要提高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立法层次,将反倾销条例升格为反倾销法,并在有关的规避行为的认定、进行反规避调查机构的设置、利害关系人的确定及反规避调查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应在相应的立法中有具体的体现,以体现我国法律的可操作性,透明性,公正性,更好的符合WTO的立法的精神。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规避与反规避。首先对规避行为的定义与反规避行为的定义进行研究。在充分对比了欧美等国家的规避的定义以后,提出笔者自己关于规避行为和反规避行为的定义。然后对有关规避行为和反规避行为产生的背景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规避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对规避行为和反规避行为对比,进行法理分析和价值分析。最后论述了反规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出,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反规避立法是大势所趋。第二章,欧美反规避法律制度与研究比较。本章从实证方面研究了欧盟与美国有关反规避的法律制度——当今世界有关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的最先进的理论成果,对二者反规避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其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得出,只有综合二者的优劣,才能制定出比较完善的反规避法律的结论。第叁章,WTO有关的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在本章中,着重论述了在WTO体制下建立反规避法律制度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并对WTO反倾销委员会下的“反规避非正式小组”提出的“邓克尔草案”的内容进行了评析,最后提出在WTO体制下建立世界范围内统一的反规避立法的设想。第四章,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现状及思考和建议。在本章中,首先论述了我国现今反规避立法的现状及其实践的现状,并对其进行了思考;其次对我国现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无情的揭露,以期能解决问题。最后对我国企业怎样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及如何有效合理利用国际反规避立法的漏洞,做出了一番建议。同时也对我国未来的反规避立法提出了自己相应的建议。
张媛媛[7]2008年在《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各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出口商利用倾销垄断别国市场的行为受到进口国的严厉惩罚。于是,出口商采取各种规避行为以绕开进口国反倾销法的管制。反规避正是针对这种规避反倾销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欧共体、美国已建立了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反规避制度,使其反规避有法可依,有效的延伸了反倾销的保护效果,不仅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而且成为各国建立反规避制度的典范。就我国而言,有关反规避的国内法都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统一反规避制度的尝试以失败而告终,国际上未形成统一的反规避法律制度。但从乌拉圭回合最后达成的《关于反规避的决议》来看,制定统一的反规避制度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因此,深入研究反规避制度,对构建完整、高效的中国反规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解决规避我国反倾销法的行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反规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反规避的含义、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和价值、反规避制度与反倾销法及原产地规则之间的联系。反规避是对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的规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关于反规避的决议》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专家小组对“改锥案”的裁决也并未否认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就其价值而言,反规避制度具有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反规避是反倾销立法强化的产物,是反倾销的延伸适用。反规避与原产地规则的联系主要体现在规避行为的认定上。第二部分考察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法律制度。本文对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制度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对规避行为的定义方式不同、规避行为的种类不同、对规避行为的判断标准与时间起点不同、零部件价值的计算方法不同、调查程序不同。第叁部分论证GATT/WTO体制下的反规避制度。GATT体制下有关反规避的规定集中在邓克尔文本中。其主要规定了进口国组装规避和通过第叁国组装规避,但该条款由于欧美的强烈反对而被删除。目前,WTO成员方对反规避问题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规避行为的认定、如何处理规避行为和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叁个方面。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本文认为,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互动发展的规律,在各国之间加强磋商的基础上,统一的国际反规避制度必将建立。第四部分为我国反规避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反规避的立法过于简单,不足以应对规避我国反倾销税的行为。本文对此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指出我国反规避立法应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注意吸收欧美反规避立法的合理成分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与WTO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在制定具体反规避条款时,应当明确规避行为的含义和规避行为的形式,完善反规避的程序规则。
陈明聪[8]2004年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wT0)货物贸易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存wTO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反倾销的强化之势非常明显,呈现出与传统反倾销格局不同的新特点。反倾销已经不只是经济上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服务于国内产业利益的战略性工具。WTO体制下中国面临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严峻挑战。中国自20 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对国际贸易中的整套反倾销法律制度是相当陌生的,再加上国外对中国不公平的反倾销政策,因此而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虽然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由于中国“入世”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承诺,中国在“入世”15年内仍然受到与WTO其他成员不同的、特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规则。“入世”并没有改变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针对国的境况,并没有改变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被动局面。WTO体制下中国面临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严峻挑战。“入世”后,中国面临的进口压力和外国不公平贸易的冲击也愈来愈大。在进口贸易环节,只能使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和WTO允许使用的手段进行管理,国内产业也只能在这个框架下寻求权益的保护。反倾销被认为是企业寻求政府保护的第一选择。在面临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价格竞争,应该合法使用反倾销的方法保护自己。笔者以“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立足第一手资料,努力将WTO《反倾销协定》的文本解读与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解释相结合,跟踪反倾销领域的最新动态,深入剖析这一庞杂的法律体系;在这基础上,<WP=4>研究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对策,研究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反倾销法律问题的背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首先分析WTO体制下反倾销呈现的新特点和反倾销日趋强化的法律成因。新特点包括: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发起国数量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国家(地区)比较集中:涉案产品相对集中于国际贸易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产品;反倾销措施趋向强硬化。反倾销问题同趋严重的法律成因包括反倾销自身的特点受到各国广泛采用、成员方政府切身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内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用。其次考察了wTO反倾销法的历史发展,认为WTO《反倾销协定》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它是不同国家不同经济、政治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但更多的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反倾销协定》是国际反倾销法的“范本”,对于指导各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接着分析了目前关于反倾销与自由贸易争论的不同的观点,认为反倾销立法与适用会同益普遍,普遍化的同时也意味着变革的可能性。 第二章“倾销构成要件研究”。本章研究倾销确定、产业损害确定和因果关系确定中的各种经常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倾销确定中研究了正常贸易过程的确定、计算正常价值的核心问题、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规则。产业损害确定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探讨了损害的认定方法、损害的客体及损害的程度。因果关系也是倾销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论述了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审查因素及“不归因于”因素。第叁章“反倾销程序规则研究”。程序规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特别强调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方面富有弹性,但在程序规则方面,WT0《反倾销协定》在程序上更加严格,以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公正性。本章研究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中的法律问题。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律问题包括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主体资格、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反倾销调查的抽样制度和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制度。接着,仔细解析了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GATT第6条没有对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作出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对此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司法审查程序是《反倾销协定》<WP=5>新增加的条款,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反倾销协定》注重程序,主管机关的任何一个行为、不行为或是不充分行为都可能导致违反该协定。这对于注意实体法的wTO成员的挑战更为明显。第四章“反倾销证据制度研究”。纵观WT0反倾销案,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从来都是最关键的问题。与东京回合反倾销协议相比,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的规定相当具体,且具可操作性。本章研究了证据制度中较易引起争议的五个法律问题,即反倾销调查中的证据提供、发起反倾销调查证据审查、机密信息、可获得最佳信息、证据披露等法律问题。第五章“反倾销争端解决主要程序问题研究”。反倾销领域的争端解决在wTO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该类型案件数量居各种类型案件之首。本章着重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一些主要程序问题,包括反倾销争端解决程序的新发展、反倾销解决机制的管辖权问题和对政府决定的“评审标准”问题。上述四章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充分利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乃至GATT体制下有关反倾销争端的专家组报告。 第六章“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本章研究WTO反倾销法的扩展问题、改革问题和新一轮谈判的反倾
张娜[9]2009年在《反倾销与反补贴中的反规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制度发展的反规避措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反规避国际统一立法过程中,以美欧为代表的国家意图将其国内立法上升为国际统一立法,并加强对规避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以日韩为代表的国家则对这一措施的合法性提出置疑,并强烈反对制定国际统一反规避立法。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反规避措施的价值和具体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采取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对反规避基本理论及反规避立法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论述的基础上,以案例为载体对反规避立法本身及其背景进行诠释,通过立法及实践效果的比较分析出各国反规避立法中异同,以及各自的立法优势。以《邓克尔草案》为基础,结合国际会议上的相关讨论,对国际反规避统一立法现状及前景进行了论述。在综合比较美欧立法及《邓克尔草案》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反规避立法从基本原则以及实体和程序规则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借此对反规避国际统一法的出台起到推动作用。
朱梦颖[10]2013年在《反规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保护主义开始盛行,许多国家纷纷的采用反倾销、反规避等措施对贸易进行救济,从而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作为世界迅速崛起的贸易大国——中国,也从中遇到了不少难题。据不完全记载,从1995年开始我国就多次遭到反规避指控,最严重的2007年中8个月就发生了17起,目前在2011年,对我国发起反规避申诉和裁决的案件也已经超过了20起。现行WTO体制下缺乏对反规避问题国际立法的有关规定,2008年12月公布的对于修改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的第二次主席文案却删除了在2007年11月颁布的第一次主席文案中唯一有关反规避的条款,此后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关于反规避制度的国际立法的讨论最终也未达成一致。但有关反规避立法的效用却不言而喻,该问题中也呈现出了两极分化的情形,发达国家立法超前,对反规避的规定健全、完备,例如欧盟、美国等,因而在世界经济大环境中占主导地位;相反的,发展中国家立法比较落后,就经常要在进出口贸易中受到大国的制裁,且无力还击的局面。所以,回顾反规避立法的历史,了解其建立的重要性,吸取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法律制定的精髓,科学规范反规避的行为,清楚反倾销与反规避的联系,分析国际各国反规避立法的利弊,遵从WTO基本原则,提出对我国反规避的完善建议,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的救济和反规避国际国内立法的完善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本文一共分五大部分:第一章引言介绍了选题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结构创新点。第二章是对反规避制度的详细概述。介绍了反规避行为的定义,确定了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并深入研究了反倾销与反规避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补充完善,不可分别而论的,为下文阐述反规避法律制度打好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叁章是国际反规避制度立法与实践分析。分节介绍了GATT/WTO,欧盟和美国的反规避立法条款与具体实践中的经典案例,分别详细阐述了每项制度不同方面的优缺点,具体客观地剖析了国际主流的反规避条款,并对此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并总结。从中指明我国今后的反规避立法之路该如何仿效学习,便于更好的健全和完备我国特有的反规避法律制度。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当前反规避制度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列举了我国涉及反规避问题的相关法律,并切身站在我国立法和执法的角度上,分析了现有法条法规的现状以及不完备之处,罗列了重点完善的问题,以便在未来的对外贸易中更好的完善和提高自身发展地位。第五章关于完善我国反规避制度的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应遵从怎样的立法基本原则,明确了基本大方向后从原则下手,逐步阐明了健全我国自身的反规避立法的充分必要性,不仅是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需要,更是迎合世界经济领域内进出口竞争的需要。最后在健全实体和程序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实体制度是基础,在解决反规避问题时能有法可依,维护自身权益;程序制度是施行,现实操作环节处理的实务也十分繁杂,就需要制定一些便于操作,又快捷有效的保护措施。综合正文的论述,希望对我国反规避立法制度的建设尽自己一些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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