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性论文,中国论文,对策论文,进出口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对外经济的开放程度将会更大,从而面临的外部竞争也更激烈;也意味着中国在支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时必须遵守共同的国际惯例和规则。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中国政策性金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在新形势下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态势,其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国家都把发展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放到重要的战略高度。
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都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在这样长的历史时期内,它们经历了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和发展中的各种挫折,可以说其适应性是相当强的。不仅如此,在这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他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真正作用,历史上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曾一度解散过美国进出口银行(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rated States,Ex-ImBank),但是后来又坚定不移地发展进出口银行,同时在70年代初期又成立了另一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OPIC);近年来日本也出现过人们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作用怀疑的现象,但是大藏省经过实际考察和论证后发现,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后在1999年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重整,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 Intemational Cooperation Bank)。这表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不可或缺,不仅仅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大力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都对本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全面调整,使其逐步完善。
2.各国都在进行着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创新活动,以提升这一政策工具的功能和作用。
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在根据环境的变化进行着各种各样的金融创新,可以说政策性金融的创新力度丝毫不亚于商业性金融创新。从“混合贷款”(mixed credit)到“网上信用评级”(@ rating),都是在商业性金融领域绝无仅有的,有趣的是这两种重要的创新活动都是出自法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Compagnie Francaise d'Assurance Pour Le Commerce Exterieur,COFACE)也是世界范围内仅有的一家上市公司,从这里足见法国人的远见之明和创新精神。分账户经营制度一一国家利益账户和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账户分开经营——是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xpor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EDC)的创造,在当今国际社会已经被相当数量的国家所采用,这种经营制度已经使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焕发出勃勃生机。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呈现出强烈的开放性倾向。
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都在法律允许和政策框架内逐步扩展业务空间,增强生存能力,加强国际交往,实施着一种开放性战略。这种开放性倾向主要表现为:在国内加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联系,对商业性金融具有强烈的诱导作用;在国际市场上,加强与国外同类机构的联系,加强从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的力度,从而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利用国际金融资源。这种强烈的开放性倾向的重要结果是把商业性金融资源巧妙地转换为政策性金融资源。把国际金融资源巧妙地转换为国内金融资源,从而对本国经济和贸易政策的执行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4.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有增强的趋势。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支持出口的程度相比,日本最高为36.9%,法国为17.7%,加拿大为7.1%,德国为5.4%,英国为4.4%,美国列第六位,为3.7%。①发达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对本国对外经济活动的支持不仅力度大而且呈现出上升趋势。如1945年《美国进出口银行法》颁布时,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信贷规模为35亿美元。1951年10月扩大到45亿美元,1963年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规模达到90亿美元,1968年贷款规模又被提高到135亿美元,到1993年,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规模被增至750亿美元。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对本国对外经济活动的支持力度有日益增强的趋势。
二、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约束
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其发展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尤其是买方信贷)面临着至少三个方面的约束条件:(1)资本金约束;(2)信贷资金约束;(3)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约束。这三个约束条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首先,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规模决定了其资产可扩张程度的规模和弥补损失的能力,从资本金实力来看,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时注册资本33.8亿元人民币,到1997年其所有者权益达到34.89亿元人民币,到2000年财政又增加其资本到50亿元人民币,但是这个数额仍然与中国的经济总量和对外贸易总量是不相称的。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扩大出口信贷业务。必然导致总资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也就必然要求资本金实力与相应扩大的出口信贷资产的风险相适应。作为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财政拨付,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决定了它不可能通过自身的积累来加快实现资本金扩充。
其次,即使进出口银行的资本规模较大,但是如果没有充足可靠和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进出口银行也无法有效地拓展出口信贷业务,近年来虽然中国进出口银行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进行了多次融资,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融资对象狭窄,主要融资对象是国有商业银行,而且在某些程度上有硬性摊派的味道;二是成本较高,因为通过商业银行融资,其成本显然已经高于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这与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政府信誉的担保下从国际金融市场低成本融资相比其成本是较高的,这在客观上降低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
再次,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内是保证进出口银行保本微利、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出口信贷风险较高的特点要求进出口银行必须高度重视风险控制。但是,进出口银行承担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但与其风险管理的方法、手段有关,也与其资本实力、可运用资金的规模以及良好的财务结构有关。进出口银行的收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出口银行对本国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的力度,它表现为进出口银行的社会收益;二是进出口银行为实现保本微利经营而必须取得的财务收益。如果单纯强调降低和控制风险而在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规模方面缩手缩脚,以至不能充分发挥促进本国资本性货物出口的作用,进出口银行的保本微利、持续经营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为了保证社会收益的实现,在许多情况下,进出口银行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就不能单纯执著于短期的财务平衡以及满足于低社会效益下的低风险。
以上对发展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约束条件的分析表明,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展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所面临的并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独自解决的问题,而是政府最高决策层在增加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扩大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规模方面的决心问题。
三、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战略选择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成长期相对较短,经营规模相对狭小,经验相对不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同时也为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挑战。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如何应对国内企业日益增长的需求问题,有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处理好与国外同类机构关系问题。因此,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重新审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具体讲,主要应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业务发展战略
发达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重点是出口信贷保险(担保)以及对外投资保险,另外,在出口信贷中有相当比例的信贷是买方信贷,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业务重点则主要集中在提供信贷支持上,当然有些国家也有保险(或担保),但是前者占的比重一般都远远大于后者。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资金供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一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自有资金相对比较丰富;二是由于我国的居民储蓄率较高,大量的消费性资金等待转换为生产性资金;三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外资金融机构将逐步进入中国,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多的外资支持。所以下一步,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业务也应该逐步转型,逐步增加出口信贷保险(或担保)的比重,逐步增加买方信贷业务的比重,这些业务对于促进中国的出口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再强调的一点是,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深入,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将大量增加,大量的中小企业将在出口中占有重要的比重。由于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大对这部分企业的支持力度。
因此,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必须迅速实现四个根本性的战略转变:(1)实现从以往主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方式向WTO框架认可和各成员方普遍通行的各种形式的信贷形式,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方式的间接支持方式的战略转变,扩大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业务规模;(2)全面调整我国信贷支持方式的总量与结构,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支持方式的总量与结构,提高不同信贷形式的支持实力,特别是进出口银行的资本实力和资金实力,同它承担的支持促进我国出口的重任之间,由极不相称到大体相匹配的战略转变;(3)实现出口信贷支持方式由主要通过出口卖方信贷(95%以上)到适应国际买方市场和国际通行方式主要通过出口买方信贷的战略转变;(4)实现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着重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全面支持各种所有制类型以及各种规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方向转变。
(二)正确处理好与国外同类机构的关系
借鉴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经验,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逐步适应进出口政策性金融领域内的国际惯例和规则。目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在国际领域内,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进行协调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伯尔尼联盟(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edit and lnvestment lnsurers,Berne Union),另一个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两个机构在加强各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许多规则已经逐步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这些惯例虽然还不具有国际法的硬约束力,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国家已经自觉遵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惯例已经具有了国际法的某些特征,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作用。有些方面,中国已经承诺自觉遵守其规则,有些规则可能与本国的法律、经济条件等有一定距离,暂时还无法做到,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经济的日益强大,以及随之而来的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逐步强大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展,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比如在竞争力方面的影响、业务的递延效应方面的影响等等,所有这些都将涉及到国际关系协调问题,都涉及到规则问题。二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交往的范围将逐步扩大,经济交往的深度也不断推进,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合作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比较典型的是,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把活动边界扩展到国外,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必须认识到,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合作进程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尽快缩短这种差距,同时,应逐步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以适应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国际化的要求。
(三)加快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立法
中国在1994年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2001年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两家机构都是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成立的,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法规。在此,主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法,也可以考虑针对每一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法;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法,过一段时间之后再制定出口信用保险法。二是在制定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法律时应该兼顾弹性和明确性两个方面。这主要是由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决定的。此外在制定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法律时应该注意对其评价制度和体系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对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具体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都是有好处的。